简述民事诉讼上的直接言词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4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 • 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 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 “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唐代 训诂学家颜师古),即根据实证,求 索真相,务得正确结论。
(二)实事求是原则的实现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凭想当然, 不能主观臆断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 不能偏听偏信 • 既要防止只重结果,不重视过程,即片面追 求结果;也要防止只重视过程,而不重视结 果,即片面追求形式真实
六、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要把法定证据所具有的信任,同法官 的内心确信所获得的信任结合起来。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
(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含义 • 法定证明: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相同案件应得 到相同的处理,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使用 应采取统一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 权 • 自由证明:社会的环境状况是发展变化的,案 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法律必须给法官 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二)遵守法制原则的实现 • 健全证据立法是实现遵守法制原则的前提 • 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 和认证是关键 •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的保障
【案例视频】河北民办教师徐计彬血证冤案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是” 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 “求”就是我去研究。 ——毛泽东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也称证据原则, 是指在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 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 则。它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 想。
五、公平诚信原则 对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予 采纳,不仅是因为用这种方式获取的被 告人供述具有不可靠性,而且还因为不 可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和在文明社会中 警察应正当地对待在押人。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作者:史金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作者简介:史金国,青岛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4-02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加强和完善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完善的刑事证据立对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关重要,同时,它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更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抗辩式庭审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下,只有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审判人员才能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及事实做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判断、认定。
假如单纯的依靠纸质的证言证词,由于环境的限制,审判人员很难从简单的纸质上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由于文字的有限性,很难完全的表述证人、鉴定人等的真实的意思。
因此,书面的证据材料已经很难适应抗辩式的庭审模式。
因此,要想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就要保证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率。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是实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的需要。
我国法律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直接言词原则能充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分析,再加之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判断,综合案件的证据,法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不受法律追究的诉讼目的。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27:36)转载▼标签: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摘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确立了当事人恒定原则,但该解释规定过于简略,可能存有适用上的困难,需要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具体做法是:在坚持自由处分原则与于原诉讼无影响原则前提下,对争议民事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保障继受人诉讼参与权利,继受人可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者承担诉讼,并且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生效裁判对继受人具有既判力,当继受人的权利是基于善意取得或系争物时,既判力不及于自无权利而善意取得权利的第三人。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当事人恒定原则;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一、问题的提出对于诉讼系属中因正当当事人死亡或者消灭而导致诉讼发生的承继问题,我国法律有所规定,司法实务对此也不存有认知偏差,理论上称之为“当然承担”。
不过,诉讼系属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问题在诉讼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对这种问题的认知也不尽相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34号指导案例①中,在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的问题上,福建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
福建省高院认为,诉讼系属中债权受让人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需要先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系属中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
两者争议的焦点表面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理解的差异,实际上是对诉讼系属中争议民事权利转移时受让人是否受终局判决既判力约束的不同理解。
在给付之诉中,终局判决会产生既判力、执行力,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直接决定执行力的主客观范围。
由此推论,争议民事权利受让人能否也可作为既判力所及对象直接影响执行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对于这种涉及理论根源的问题,上述指导案例并未进行回应,仅在其裁判要点中表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须执行法院做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证据法
(3)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①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②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①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②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一)、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这四千年的历史时期内,虽然朝代经常更替并往往伴有战乱,但是社会制度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因而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保持基本特征的相对稳定。
1、早期证据制度中的"神证"色彩2、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①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②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③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④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
⑤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⑥物证技术发展较早宋朝年间,建州浦城县发生了一大户人家失窃金银财宝若干。
官府找到一些嫌疑人,但是不能定案。
新县官陈述古得知该县后山庙里有一口视为神灵大钟。
他让衙役把大钟请到官府后院,用幔布做成个大帐篷围住。
他把嫌疑人都带到后院。
他说,疑犯用手摸钟,如是盗贼,那钟就会发出鸣响;如不是盗贼,那钟就会保持沉默。
说罢让嫌疑人依次走进幔帐摸钟。
帐内光线昏暗,且无人监视。
众嫌犯一一入帐摸钟,然后出来,但那大钟一直未响。
旁观者议论纷纷,陈却令衙役查验每个疑犯的手掌。
只见众人手掌皆黑,唯有一人手掌不黑。
陈一拍惊堂木,喝道: "你这盗贼,还不从实招来!"原来,陈让人暗中在大钟上涂了墨,而那个入帐后不敢用手摸钟的人定是盗贼。
经过审讯,那人果然交代了作案经过,并带衙役起获了盗窃所得之赃物。
第四节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
它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单行证据法对证据原则作出明确的表述,但国家立法机关早就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开展过多次研讨。
2022年春季学期证据学第1次平时作业-1
2022年春季学期证据学第1次平时作业-1
一、单选题(共5题,共10分)
得分:10分
1、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这是证据法的()。
A :
证据裁判原则
B :
无罪推定原则
C :
直接言词原则
D :
自由心证原则
【正确答案】:A
2、定罪权只能由()统一行使。
A :
人民检察院
B :
人民法院
C :
公安机关
D :
监察委机关
【正确答案】:B
3、()是指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并且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
A :
客观性
B :
关联性
C :
合法性
D :
真实性
【正确答案】:C
4、证据的(),是指证据是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性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
A :
客观性
B :
关联性
C :。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客观化规制
S u m N o . 7 2
南京 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Na n j i n g Ra d i o& TV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3年 第 3期
N o. 3. 2 O1 3
民事 诉讼 中 自由心证制度 的客观化规 制
朱 海 蓉
( 南 京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江 苏 南 京 2 1 0 0 0 2 )
【 摘 要 】 自由心证制度作为一种事 实认定 的原则 ,在现代 大多数国家都 已经得到确立并被 运用在民事
诉 讼 审判实践 中。所谓 的 “ 自由” 并不意味 着法 官可 以随心所欲地 加 以判 断,这 种判断 必须 受到一定 的客
张 的 事实 提 出证 据 。但 如果 双 方 当事 人 提 出 的证 据 完 全相 对 立 ,法 官却 不 得不 作 出裁 判 时 ,他 又 该 如何 取 舍 呢 ?这 就涉 及 事实 认 定 的 问题 。 自由
心 证制 度 作 为一 种 事 实认 定 的原 则 ,在 现代 大 多
面 的要 求 :首 先 ,法官 作 为社 会 的一 员 ,他 必 须
观化规制。
【 关键 词】 自由心证 民事诉讼 【 中图分类号】D 9 2 5 . 1
证 据制度
客观化规制 【 文章编号 】1 0 0 9 — 1 4 5 9( 2 0 1 3 )0 3 — 0 0 7 3 - 0 2
【 文献标识码 】A
在 民事诉 讼 中 ,原 告 和被 告都 应 当就各 自主
具备 常 识 ,熟 悉 经验 法则 。 国外 很 多 国家对 于法 官 的任 职年 龄都 有 要求 ,原 因即在 此 。其 次 ,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民事诉讼上的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该直接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
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庭审阶段的口头辩论,也适用于文书材料的撰写。
直接言词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迅速和有效,以及降低司法错误的发生率。
如果当事人不直接陈述自己的主张,而是通过代理人或第三方来表述,或是通过复杂的措辞、口胡、模糊的陈述或语言上的游戏来隐瞒真相,就会影响裁判员对案件的判断和对事实的评估。
因此,民事诉讼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