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管控程序
ISO14001:2015废水废气噪音控制程序

※※修订履历※※1目的加强对废水、废气、噪声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确保公司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服务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噪声的管理。
3 职责3.1重庆乐纬特科技有限公司管理部是公司的生活废水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监测及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实施。
3.2管理部是办公过程中生产废水、废气、噪声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监测及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实施。
3.2各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4 措施和方法4.1污水的排放管理,重庆乐纬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与当地环保监测部门签订监测协议,定期对排放污水进行测定。
4.1.1 生产污水管理地面和厂房冲洗废水直接排放到污水沉淀池沉淀循环利用,废渣委托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理。
4.1.2生活污水管理各部门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厌氧处理后,以有机肥还田用作肥料。
4.1.3 严禁将废油、废化学品排入下水道。
4.1.4重庆乐纬特科技有限公司要组织对化粪池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1 噪声的排放控制4.2.1按公司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本公司处于二类区,因此本公司噪声管理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三类标准。
即:昼间 65dB ;夜间 55dB。
4.2.2废水、废气、噪声控制和预防1)公司废水、废气、噪声主要来源车间生产过程和机械设备,公司应采取隔音、消音、半封闭等措施,降低厂界废水、废气、噪声排放,使其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三类标准。
2) 制造部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检测、添加润滑油,加强设备的维修与保养,降低设备的运转噪音。
4.3相关方投诉凡公司员工及当地居民涉及到大气、噪声和水体污染或防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参照《信息沟通控制程序》及时处理,并接受当地和国家监督机关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4.5 监测4.5.1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进行定期监测,具体内容参照《环境绩效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
噪音管理程序

噪声控制管理程序1 目的确保公司厂界噪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范围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厂界噪声控制。
3 职责HSE负责联系法定部门对厂界噪声达标情况的验收和监测。
厂界重大污染源和超标污染源所在单位负责实施整改和纠正措施。
4 程序4.1 噪声污染源的确认4.1.1 办公室根据《环境因素一览表》,填写《主要噪声污染源登记表》并保存两年。
4.1.2 当上级监测部门确定有新的厂界噪声污染源产生时,由HSE 对《公司噪声记录表》进行更新。
4.2 噪声的监测和测量4.2.1 噪声监测按《厂界噪音测量方法》进行。
4.2.2 HSE负责联系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对厂界噪音进行测量,并做好相关记录。
4.3 噪声的控制4.3.1 HSE负责对重大厂界噪声污染源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实施。
4.3.2上级环境监测部门确定的厂界超标噪声污染源设备必须由HSE会同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并由HSE负责监督,确保厂界噪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4.3.3 工程部要制定操作规程,加强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4.4 噪声超标处理4.4.1 当HSE或监测部门测量发现厂界噪声超标时,由HSE负责立即查找超标原因,并填写《纠正与预防措施单》,并在三天内通知超标单位。
4.4.2 针对超标原因,HSE会同超标单位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在一周内完成整改,由HSE监督实施。
4.4.3 当相关方投诉噪声超标时,由HSE负责处理,并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单》。
5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6 应用表单《纠正与预防措施单》《公司噪声记录表》公司噪声记录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噪声废水废气控制程序

噪声、废水、废气控制程序在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
通过限制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能够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噪声、废水、废气控制程序已成为工业生产企业的必要手段。
噪声污染控制程序噪声污染控制的目标是保持市区及居民区的噪音水平,在工作场所保持工作时间内内部及周围噪声控制水平,防止噪声超标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些噪声控制程序:1.减少噪声来源,采用噪声消除和吸收技术。
2.采用任何可减少和控制噪声的工程措施。
3.选用声音防护材料包覆和噪音隔离措施。
废水污染控制程序废水污染控制程序的目的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下面是一些废水控制程序:1.选择有效的渗漏管道,避免水泄漏。
2.采用设备和工艺,以最小化废水的产生。
3.选择与废水的化学性质相适应的处理方法。
废气污染控制程序废气污染控制程序的目的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防止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产生危害。
以下是一些废气控制程序:1.采用高效的除尘器,减少尘埃的排放。
2.采用有效的净化设备,将废气中的污染物净化掉。
3.排放废气前需要进行浓度监测和处理。
需要遵循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政府和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法规和标准来规范工业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
这些法规和标准包括:1.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
2.国家及国际标准,如ISO 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3.核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
管理方法和建议为了有效实施噪声、废水、废气控制程序,企业需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合作,实施以下管理方法:1.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已ISO14001为标准制定企业内部作业规范和环境管理制度。
2.通过培训、岗位职责、责任目标等方式,落实控制措施并监管控制的实施。
3.定期进行审核评价,分析环保管理体系的运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同时完善体系和不断改进。
随着环保要求和社会责任的不断加强,计划、实施、监督、评估和不断优化环境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企业向社会公众和客户展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噪声控制管理程序

噪声控制管理程序2000万吨/年炼油石化工程噪声控制管理程序文件编号: HSE-PR-0056版号日期发布说明编制审查审核批准目录1 目的 (1)2 范围 (1)3 定义 (1)4 职责 (1)4.1 HSE管理部 (1)4.2 PMT (1)4.3 监理单位 (1)4.4 承包商 (1)5 指导 (2)5.1 基本要求 (2)5.2 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 (2)5.3 环境噪声的监测 (3)6 参考文件 (3)7 附件 (3)附件:环境噪声监测表 (4)为控制环境噪声,降低环境噪声危害,明确环境噪声控制的管理范围、职责和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山东石化所属区域。
3 定义PMT: 项目管理团队4 职责4.1 HSE管理部4.1.1 负责制定与修订噪声控制管理程序。
4.1.2 根据本程序要求对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 PMT负责所属区域内环境噪声控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3 监理单位4.3.1 负责审查承包商听力保护计划。
4.3.2 负责环境噪声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4.3.3 负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本程序,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4 承包商4.4.1 严格执行本程序,负责制定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落实。
4.4.2 负责为噪声超标场所作业人员提供有关个人听力保护用品。
4.4.3 负责组织检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5.1 基本要求5.1.1 当作业场所噪声值超过85分贝时,承包商必须建立听力保护计划以保护作业员工。
该计划应包括缩短工作时间和配置个人听力保护用品(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5.1.2 当确定有产生大量噪声的工作时,承包商应恰当地评估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产生的影响,根据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噪声,减少对公众的干扰。
5.1.3承包商应在有产生环境噪声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佩戴听力保护),提醒进入人员使用个人听力防护用品;每个进入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噪声危害标识使用合适的个人保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QEP09噪音控制程序
4.2.1新、改、扩建项目在施工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应由生外来承包服务中产生的噪声,由生产制造部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5.检查监督
5.1每月由生产制造部对企业噪声源进行检查并记录;
5.2综合部每年定期一次与环保部门联系对厂界、厂内进行测试,发现超标情况按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要求进行整改,使其达标。
二阶文件
文件编号
QEP09
文件版次
D/0
文件名称
噪声污染防治程序
发放号
001
文件版次
修改日期
修改内容
D/0
2018.01.01
依照ISO9001:2015&ISO14001:2015标准更新
1.目的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噪声源进行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6.相关文件
设备管理制度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监督检查记录表
监测报告
4.工作程序
4.1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
4.1.1生产设备:织布机、定型机、印花机、水洗机、烘干机、烫剪机、起毛机、轧花机、裁剪缝纫机等;
4.1.2辅助设备:空压机、锅炉等;
4.1.3各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工作。关键设备强化设备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见设备管理制度;
4.1.4生产制造部应及时检修、保养设备,使其在最佳状态进行工作。参见设备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噪声源及相关业务活动。
2.1生产设备噪声;
2.2辅助设备噪音;
2.3新、改、扩项目噪声;
3.职责
职业危害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噪声防治管理制度一、作业场所声不得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二、操作司机或维护人员现场维修时,必须配戴耳塞等防噪护具。
接噪人员劳动时间不得连续超过8小时。
三、接噪人员应每一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噪声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努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采用低噪声的环保型设施设备,减少噪声污染。
针对自身特点,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例如安装消音器、隔音墙或佩戴耳罩、耳塞等。
五、有噪声污染防护设施的区队,必须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负责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六、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适当控制噪声的知识,为处在噪声超标场所工作的员工提供适当的听力保护装置,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七、每年组织对处在噪声超标场所工作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听力测试,测试应执行《医疗服务控制程序》。
对测试结果组织进行评价分析,确认趋势,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对于因工作而导致听力受损的员工,按照《工伤与职业病管理程序》对员工进行认定个管理。
八、安监科负责生活区和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并填写记录和编写噪声监测报告。
噪声监测生活区噪声:每年监测2次;作业场所噪声:每年监测2次;建筑施工噪声:随时监测。
监测应填报噪声监测数据报表,并建档保存。
判断噪声是否超标应根据不同场所要求并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煤矿安全规程》。
八、在生活区、办公区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施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
噪声控制程序
噪声控制程序1 目的对公司的噪声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以减少对操作人员及周边居民造成的影响。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噪声的控制管理。
3 职责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噪声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质管部负责对公司厂界噪声和噪声岗位噪声进行监测。
3.3 各分厂负责对辖区内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措施。
3.4 工程部负责对公司隔声设施的维修。
4 工作程序4.1 噪声的主要来源有剥皮鼓、削片间和筛选间、真空泵、空压机、鼓风机房、锅炉工段引风机和汽机间等,详见《噪声源清单》。
4.2 噪声的管理4.2.1 噪声的减少4.2.1.1 采购设备时尽量选用噪声小的设备。
4.2.1.2 对噪声大的设备采取降噪处理(如隔声、减小震动、润滑等)。
4.2.1.3 生产分厂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能正常运转,尽量减少因设备保养不当而引起设备噪声增强。
4.2.1.4 进入有噪声的工作场所的操作人员应配戴护耳器。
4.2.1.5 外来人员在有噪声的工作场所停留超过1小时以上的人员应配戴护耳器。
4.2.2 隔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2.2.1 生产分厂对隔声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以使隔声设施尽可能发挥其隔音作用。
4.2.2.2 工程部对受损的隔音设施进行维修。
4.3 噪声的监测4.3.1 安全环保部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厂界噪声、噪声岗位噪声进行监测,并保留监测报告。
4.3.2 质管部对厂界噪声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对噪声岗位噪声每月监测一次(监测点详见《噪声岗位噪声监测点汇总表》),监测报告报送安全环保部及各分厂。
4.3.3 公司办/人力资源部在每次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时,应对受主要声源影响的噪声岗位人员的听力进行跟踪检查。
4.4 噪声管理的监督检查4.4.1 各分厂对生产设备的噪声污染进行控制和管理,对隔声设施的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4.2 安全环保部对分厂的噪声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噪声设备,开具《纠正和预防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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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管控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有关生产作业活动中噪声的控制。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办法。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厂界噪声
指公司生产作业活动中设施设备运输所产生的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声音。
3.2 工位噪声
指作业岗位产生的对人体具有影响的声音。
4 职责
4.1 行政部
4.1.1 对噪声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4.2 制造中心
负责产噪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4.3 生产一部、生产二部
负责有关噪声防治措施的具体实施。
4.4 各相关部门
4.4.1 负责本部门噪声源的控制及管理。
4.4.2 对本部门产噪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4.3 监督、检查、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 工作流程
5.1 噪声来源
本公司噪声源主要包括:开包机、开棉机、轧车、水刺机、铺网机、水泵、风机等设备运转及作业噪声,空调、蒸汽管道泄压、机动车辆等,分布情况如下:
5.2 噪声的控制
5.2.1 源头预防
1)工艺人员在进行产品工艺设计时,应遵守国家和市环保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在
满足产品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噪声污染小的设备和清洁工艺,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2)在工艺改进、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应以降低工业噪声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引进低
噪声设备,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3)对易产生高噪声设备应采用建筑隔音或加装隔音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
5.2.2 过程控制
1)制造中心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
2)制造中心应对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3)超过噪声标准的工位,应采取相应个人防护措施,为员工配备防护耳塞及健康保健品,
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4)对进入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通过限制鸣笛等措施对交通噪声控制。
5)人事部、生产车间及班组应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避免
异常噪声,并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5.3 噪声监测
5.3.1 噪声控制标准
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Ⅱ类标准: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执行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5中,工位噪声:连续工作8小时≤85dB(A)。
5.3.2 行政部对各部门的噪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6 记录
6.1噪声监测报告(环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