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国家声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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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中的伦理思考

学术研究中的伦理思考

学术研究中的伦理思考1. 学术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概述作为推动知识进步、创新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在学术研究的实践中,我们也时常面临一系列伦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研究的正当性,也影响着研究的可持续性和学术共同体的声誉。

学术不端行为是学术研究中最为突出的伦理问题之一,这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研究成果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阻碍了知识的正常传播和进步。

维护学术诚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是学术研究中的首要伦理责任。

利益冲突也是学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伦理问题,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可能会受到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如赞助商的期望、政治势力的干预等。

这些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研究者的决策偏离客观公正,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确保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不受外部利益的影响,是维护学术研究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隐私保护也是学术研究中的一项重要伦理要求,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往往需要收集和使用大量的个人数据。

这些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隐私保护原则,确保研究对象的权益不受侵犯。

研究者还应当对研究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透明地披露,以便其他研究者对其进行评估和验证。

学术伦理教育也是解决学术伦理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学术伦理教育,可以提高研究者的伦理意识和自律能力,使他们能够在研究过程中自觉遵守伦理规范,避免伦理问题的发生。

学术机构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学术伦理问题的监督和引导,为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1 学术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定义与分类在学术研究领域,伦理问题是指在进行研究、发表成果和使用研究成果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道德、法律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对个人、他人、社会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对这些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研究方法伦理问题主要涉及到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过程中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是否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保护受试者的隐私权;是否公平地选择研究对象,避免歧视和偏见;是否合理地设计实验,确保实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的重要意义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的重要意义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的重要意义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海外投资和贸易对于许多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可以确保国家企业和投资在国际市场中稳定和安全运营,保护国家经济利益。

2. 保护国际战略资源:海外利益安全涉及到对国家能源、原材料和其他重要战略资源的保护。

这对于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3. 维护国家形象和声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声誉对于吸引外国投资、促进贸易和文化交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可以避免因安全问题而损害国家形象和声誉。

4. 保护国民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与国内安全密切相关。

国家在海外的利益受到威胁或损失可能导致国内安全问题的出现,例如恐怖主义活动、经济危机、社会动荡等,因此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对于保护国民安全至关重要。

5. 扩大国际影响力和地位:国家海外利益的维护可以帮助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和地位。

通过有效地保护和维护海外利益,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积极的角色,促进国家利益和价值观的传播。

总之,维护海外利益安全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国
民安全以及国际影响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应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政策,确保海外利益的安全和稳定。

歧视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歧视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歧视,是指基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民族、残疾、性别取向等因素,对他人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歧视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生理伤害。

在我国,法律对歧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本文将探讨歧视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促进公平正义。

二、歧视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歧视行为给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赔礼道歉:歧视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名誉损害的,侵权人应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歧视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对情节严重的歧视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歧视行为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2)侮辱罪:歧视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构成侮辱罪,承担刑事责任。

(3)诽谤罪:歧视行为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构成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后果(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歧视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损害国家利益:歧视行为涉及国家利益,侵权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损害民族团结:歧视行为涉及民族团结,侵权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张某因涉嫌歧视残疾人被依法拘留张某在公共场所对一名残疾人进行侮辱,引起群众不满。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拘留,并责令其向受害者赔礼道歉。

2.案例二:李某因涉嫌歧视妇女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在网络上散布侮辱、歧视妇女的言论,严重损害妇女名誉。

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总结歧视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歧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错报风险名词解释

重大错报风险名词解释

重大错报风险名词解释重大错报风险是指在信息传播和报道中,由于疏漏、错误、误导、夸大等原因导致的对事实的严重错误报道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公众的判断和决策,破坏人们对媒体的信任,并且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重大错报风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来源问题,即信息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重大错报通常是由于信息来源的不可靠性导致的,如未经核实的传闻、匿名消息、虚假陈述等。

当媒体过于依赖这些不可靠的信息来源并未经充分核实时,就可能发生重大错报。

因此,媒体在报道中应严格把关信息源,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第二是编辑和记者的工作问题,即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失误导致错误报道。

编辑和记者在整理和编辑稿件时可能会出现疏漏、错误等问题,例如粗心错误、语义歧义、误用数据等,这些错误可能导致报道的严重失实。

为了降低重大错报风险,媒体应加强对编辑和记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技巧,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准确、客观、公正地报道。

重大错报风险的后果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影响。

重大错报可能误导公众的判断和决策,使他们对特定事件或问题产生错误的认知。

例如,错误报道某地发生恐怖袭击可能导致公众的恐慌和焦虑,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公共秩序的混乱。

2.损害个人、机构和国家的声誉。

重大错报可能给个人、机构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声誉损失。

当媒体错误地报道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言论或事件时,可能会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负担。

对国家而言,重大错报可能导致国际形象受损,影响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3.对民众信任和媒体声誉的破坏。

重大错报可能导致公众对媒体的失信和不信任,破坏媒体的公信力和声誉。

当媒体频繁出现重大错报时,公众可能质疑其报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不再相信媒体的报道,这将对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

为了降低重大错报风险,媒体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试论国家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试论国家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社 科 论 坛 盛
试论 国家建立和 完善舆 论监督制度 的重要性
廉 圣花 ( 共吉林市昌邑区 中 委党校)
摘要 : 制度的好坏与执 政党建设密切相关 , 中舆论监 督制度的完善就 问题 , 其 要善于 捕捉 典型事例 , 要及时作出反映和报道 。 要按新闻规律 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经验。为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首先要强化舆论监 办事 , 要敢于坚持真理 。不信 邪, 不怕鬼 , 敢于说真话 实说 , 切忌说假 督意识 , 尤其 是党政机关 各级领导 干部和新闻工作人员 : 次要疏通舆论监 话 、 其 大话 、 空话。要正 确引导舆 论 , 避免报道失实 , 重视宣传的社会效 督渠道 , 坚持 政务公开化 ; 再次要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果, 特别是开展 批评 的报道 , 要真实客观 , 一就是一 , 二就是二 , 事实 关键 词: 执政党 舆论监督 新闻工作 政务公开
误, 固然 与 某 些 领 导 人 的思 想 、 风 有 关 , 组 织 制 度 、 作 制 度 方 作 但 工 面 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 方面 的制度好可 以使坏 人无法任意横行 , 制 度 不好可 以使好人无法充 分做好事 , 甚至会走 向反面。 即使像 毛泽 东 这样 伟 大 的 人 物 , 受 到 一 些 不 好 的 制 度 的严 重 影 响 , 至 对 党 也 以 对 国 家对 他 个 人 都造 成 了很大的不幸。 实践证 明 , 乏有效 的监 督制度 , ” 缺 任 何领 导 ^ 难 免 犯 错 误 。在 改 革 开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 了提 高 党 都 为 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 建设高素质 的干部队伍 证国家 的长治久 安 保 和繁荣 昌盛 , 我们 必须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 ,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首先 。 强化 舆 论 监 督 意 识 是 发 挥 监 督作 用 的前 提 。 舆论监 督意识包括监督 者积极参 与监督 的意识和被监 督者诚 恳接受监督 的意识。 由于历史和现 实的原 因, 现在的舆论监督状 况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学习心得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学习心得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学习心得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中国记协各级会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学习了这份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之后,大家有什么体会呢?下面整理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学习心得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学习心得篇一新闻职业道德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在长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规范自己传播行为的各种观念、习惯、信念的总称。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其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新闻事业的看法,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声誉。

因此,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检验自己的职业行为,正确地行使职业权利,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完成其职业使命的基本要求。

新闻工作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关系到新闻业的发展和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加强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修养意义十分重大。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职业道德修养,首先要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道德观,树立正确的新闻道德观,积极接受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监督。

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饱满的政治热情、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闻业务,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职业道德修养,更重要的是要努力加强自身修养,加强自律。

我认为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应包括下列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在内心形成一个道德法庭。

只有在心中真正存有道德法庭,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个层次是新闻工作者在内心要建立正确的道德法庭。

只有内心的道德法庭所"管辖"的领域符合历史潮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才能真真正正地干好本职工作。

第三个层次是新闻工作者应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

新闻职业活动是一个不断运动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新现象、新问题会层出不穷,新闻工作者必须头脑清楚,具有准确判断一种事物对错的能力,这样才能使自身所从事的职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讲诉你了解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典型案例。

危害国家安全可谓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它不仅会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更会影响到国家的民生和社会秩序。

而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典型案例,更是让人深感忧虑和警惕。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不仅国内,国际上也发生了一些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这些案例对我们的警示意义是深远的。

下面让我来讲诉一些具体的典型案例。

1. 涉外间谍案件近年来,涉外间谍案件在国际上时有发生。

涉外间谍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等部门,获取重要情报,对国家的安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这种类型的案件一旦发生,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国家的声誉和国际形象。

2. 恐怖袭击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是对国家安全的直接挑战。

恐怖分子以特殊的手段进行袭击,给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破坏。

不仅如此,恐怖袭击还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

3. 全球网络安全事件全球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黑客攻击、网络侵入等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造成了影响,更直接威胁到了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

这些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了国家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4. 跨国犯罪案件跨国犯罪案件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典型案例。

涉及毒品走私、跨境贩卖武器等案件,不仅给国家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威胁,更给国家的政治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些跨国犯罪案件的发生,直接挑战了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5. 信息泄露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也是对国家安全的一种威胁。

一旦重要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机密信息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成为了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

通过上面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形式多种多样,威胁程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提高危机意识,严防各种安全风险,成为了当务之急。

我们需要不断深化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国家安全防范意识,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化、科技化、专业化建设,以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pdf

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遵纪守法,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厦门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非在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第五条 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资助从事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或者危害国家或者学校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或者学校荣誉、利益的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民族宗教其他法规和政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或者学校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或者违反学校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者假满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学校公开招聘、考核、奖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工资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六)在招生、考试、教学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违反学校各级机构的印信和公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项目评估评审、项目验收、设备检测检验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未经批准擅自将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职务成果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十)在科研、科技开发活动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科研、科技开发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十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违反国家、学校公派出国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个人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声誉风险管理,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包括公民和外国人。

第三条个人声誉风险管理是指个人对其名誉、信誉、隐私等声誉相关权益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个人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个人声誉风险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诚信原则:个人在声誉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三)责任原则:个人对其声誉风险管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护隐私原则:个人声誉风险管理活动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第二章个人声誉风险识别第五条个人声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通讯信息等被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的风险。

(二)名誉侵权风险:个人名誉遭受他人恶意诽谤、侮辱、诬告等侵害的风险。

(三)隐私泄露风险: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的风险。

(四)网络谣言风险:个人被网络谣言攻击,名誉受损的风险。

第六条个人应当定期对自己的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一)关注媒体报道和个人信息,了解个人声誉状况。

(二)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了解个人相关信息。

(三)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评估个人声誉风险。

第三章个人声誉风险防范第七条个人声誉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信息保护1.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2. 使用复杂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3. 注意网络安全,防范网络钓鱼、恶意软件等攻击。

4. 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不明来源的文件。

5. 使用安全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查杀。

(二)名誉保护1.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及时发现名誉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名誉。

3.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正面信息,树立良好形象。

国家领导人在国外的安全措施 -回复

国家领导人在国外的安全措施-回复国家领导人在国外的安全措施一直都是各个国家高度关注和重视的议题。

这是因为国家领导人的安全问题事关国家稳定和国家形象,一旦发生不测事件,不仅会对国家的政治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国家的国际声誉造成巨大损害。

因此,为了确保国家领导人在国外的安全,各国都采取了严格而全面的安全措施。

首先,国家领导人的出访行程在事前会进行详细策划和安排。

这一过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包括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安全部门以及准备负责安排的国外使馆等。

根据国家领导人要访问的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制定不同的出行计划和安全预案。

这些计划和预案要包括行程安排、交通安排、住宿安排、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各个方面的细节。

其次,在国家领导人访问期间,国内部门和国外使馆也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他们的安全。

国内部门包括国安、公安、武警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力量。

他们会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前对可能对国家领导人造成威胁的各类人员和组织进行积极的侦查和打击。

同时,使馆方面也会加强与当地安全机构的合作,确保国家领导人的安全。

第三,国家领导人的交通安排也是安全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常情况下,国家领导人的交通工具会由国家专门定制和配置,并由专业技术团队提供维护和保障。

例如,飞机、专车、游艇等交通工具都会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维修。

同时,在交通安排中也会有专门的安全团队负责国家领导人的安全护卫和保驾护航,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情况。

第四,酒店和会场的安全也是国家领导人出访时的关键问题。

为了确保国家领导人的安全,酒店和会场会进行周密的安全检查和布置。

例如,酒店会安排安全专员对房间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可能的危险。

会场会有专门的安保人员部署,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确保国家领导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人身安全是国家领导人在国外的最重要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国家领导人的人身安全,会有专门的保镖组织负责护卫。

这些保镖大多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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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对该不良舆论程度的认定应该把握为具有较大范围的知晓性,如果是来自民间局部地区的反映,没有较大范围的传播,一般不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如在国际间发生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有些情况都是正常现象。

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

其程度也应参照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的程度,如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并有来自如引起国内外有关政府、党派、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不良舆论,并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等。

2.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国内外社会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如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即应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或国际关系,引起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或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讲话或声明,影响了国际双边或多边政治。

二、正确理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个公愤的范围应把握在适宜的程度,应控制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最基本的范围可具体到一个村、一个社区,在这里要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引起公愤的社会性,从而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应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亦即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社会范围,把握好这样的尺度,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多人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确定立案标准时,首先要弄清该上访事由的性质,是合理合法的上访还是违法无理上访,这里所谓的上访指的应是合理合法上访,无理上访不应包括在此范围内。

多人多次上访应理解为三人或三次以上合理合法上访,其中包括三人或三次合理合法上访。

关于多人多次越级上访,首先应落实首办制和领导问责制原则,如果首次接防部门没有将上访问题妥善解决,造成多人多次越级上访,该情形应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

如果群众没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到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上访,而多人多次直接越级上访,则不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该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应把握程度,如引发其他治安案件三件以上或刑事案件一件以上。

综上所述,明确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应全面理解玩忽职守罪的内涵,正确理解非物质性损失的含义,正确理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使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更加明确。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人或三次合理合法上访。

关于多人多次越级上访,首先应落实首办制和领导问责制原则,如果首次接防部门没有将上访问题妥善解决,造成多人多次越级上访,该情形应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

如果群众没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到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上访,而多人多次直接越级上访,则不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该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应把握程度,如引发其他治安案件三件以上或刑事案件一件以上。

综上所述,明确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应全面理解玩忽职守罪的内涵,正确理解非物质性损失的含义,正确理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使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更加明确。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研究王为民耿明[关键词]:渎职侵权物质性危害后果非物质性危害后果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新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5种罪名和第四章规定的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五年内,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1884件、38093人。

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7240件8939人,同比分别上升5.4%和4.6%。

其中重特大案件3211件,占44.4%,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不断发生,危害十分严重。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1、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渎职罪在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多样。

一是表现为渎职行为,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二是表现为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所谓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所谓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上瞒下。

3、渎职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除刑法第398条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既可以是特殊主体又可以是一般主体以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并不单独构成渎职犯罪。

4、渎职犯罪在主观上故意和过失都应该受到处罚。

渎职犯罪有的由故意构成,有的由过失构成,有的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渎职犯罪典型的过失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及立案标准探讨在渎职犯罪中,危害结果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必要条件。

危害结果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一)物质性危害结果。

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经过渎职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可计量性的特点,如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等。

对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立案标准》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但仍存在如下问题值得商榷:1、造成经济损失的立案起点数额过高。

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实质上是指一个国家对一定历史时期内不法行为危害的现实估计和客观反应。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综合而论,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于这种发展而带来的其它社会形势的变化。

这是决定犯罪数额起点的首要动因。

(2)社会公众的反应。

犯罪数额虽然都是对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各自犯罪的形式不同,对法秩序侵害的敏感度和容忍度是不同的。

刑法设定犯罪数额起点时受社会公众反应的影响。

(3)刑事政策和犯罪发案情况。

(4)司法资源的配备等。

因此,确定渎职罪立案标准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地考虑上述诸多综合因素。

否则,就很可能失于科学性,也不利于刑法司法实践。

正如黑格尔所云:“只要量多些或少些,轻率行为就会超过尺度,于是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犯罪,并且,正义会过度为不义,德行会过度为恶行。

”就《立案标准》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渎职犯罪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立案起点数额过高。

例如,《立案标准》对滥用职权的立案的物质性损失标准要求造成的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要达到10万元,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甚至要20万元以上;再如,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等等。

这些过高的数额标准,至少有如下不足:(1)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使法条虚置。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渎职行为是发生在基层的管理部门,包括大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

在这些地区,即使是十分严重的渎职犯罪,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也难以达到《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使刑法条文处于虚置状态。

(2)不适应个罪犯罪的实际情况。

以滥用职权毁林案为例,天然林属生态公益林,生长周期长,木材商品价值低,个案直接经济损失基本上都达不到20万元的立案标准,但在破坏环境资源,生态建设方面危害性却很大。

(3)不足以遏制渎职犯罪,不适应我国政治民主化的需要,缺乏公众认同。

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订《立案标准》经济损失起点数额时,除了在总体上降低渎职罪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立案起点数额外,还应当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宜把渎职罪立案标准的数额确定为某个具体数额。

可以考虑如下方案:将渎职罪造成经济损失的立案起点数额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联系起来,确定适当的比例。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动态地反映我国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及渎职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化;(2)反映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避免渎职罪立案起点数额一刀切。

至于渎职罪造成经济损失的立案起点数额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则应根据协调性原则进行确定。

2.《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数、伤情的要求过于苛刻。

《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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