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合同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引言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指在金融业务中,船舶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用以获得贷款的一种制度。
船舶作为一种大型资产,往往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因此船舶抵押借款制度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船舶抵押借款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船只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一种制度。
借款人将船只的所有权移交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仍可使用和经营船舶,但需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在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船舶的方式变现,以弥补借款人的损失。
二、发展背景船舶抵押借款制度作为一种金融手段,其发展与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航运业日益繁荣,船舶成为投资和融资的热门领域。
然而,航运业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灵活的融资手段。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正是作为一种能够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工具而被引入。
三、操作流程1. 借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船舶抵押借款的申请,同时需提供相关的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价值评估等文件。
2. 金融机构评估审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批,确认船舶的价值和贷款额度。
3. 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4. 船舶登记抵押:借款人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抵押在金融机构名下,确保贷款的安全。
5. 发放贷款款项:金融机构按约定将贷款款项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可根据自身需要使用贷款。
6. 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确保贷款的正常运作。
7. 解除抵押登记:借款人在偿还贷款结束后,金融机构将解除船舶的抵押登记,船舶重新回归借款人的名下。
四、风险控制船舶抵押借款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为了降低风险,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 严格审查评估:金融机构在审批借款申请时,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船舶的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一、前言船舶建造抵押制度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了解决造船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抵押在建船舶的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从而获得贷款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海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实现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船舶建造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人应当是具备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2)抵押权人应当是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3)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4)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当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当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5)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6)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7)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2.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2)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文件,包括抵押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金融机构授权文件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三、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转让1. 抵押权转让的条件:(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2)转让协议应当经抵押人书面同意;(3)转让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转让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抵押权转让的程序:(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转让登记;(2)提交抵押权转让登记申请文件,包括转让协议、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人同意转让证明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转让。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船舶买卖的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概述船舶买卖,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船舶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在买卖过程中,适用法律条文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买卖的适用法律条文进行梳理。
二、船舶买卖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船舶买卖具有普遍适用性。
(1)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标的物;②数量;③质量;④价款或者报酬;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专门法律,其中关于船舶买卖的规定具有特殊适用性。
(1)船舶买卖合同《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船舶名称;②船舶所有权;③船舶国籍;④船舶建造、改造、改装情况;⑤船舶设备、设施情况;⑥船舶检验、修理、保养情况;⑦船舶保险情况;⑧船舶交付、验收、交船地点;⑨船舶交付、验收、交船日期;⑩船舶交付、验收、交船费用;⑪船舶交付、验收、交船后的权利、义务;⑫违约责任;⑬解决争议的方法。
”(2)船舶所有权转移《海商法》第12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时转移。
船舶交付前,船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船舶交付后,船舶所有权属于买受人。
”(3)船舶登记《海商法》第13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船舶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关于船舶买卖登记的规定具有特殊适用性。
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各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在设定和效⼒⽅⾯存在显著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中相关冲突规则因建造中船舶船旗国的缺失⽽⽆以适⽤,法律冲突⽆以解决。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与其斯德哥尔摩⽂本草案的⽐较分析给我国相关⽴法的完善提供了若⼲有益的启⽰。
船舶建造需要巨额的资⾦,能否顺利融资成为能否成功建成船舶的关键。
以建造中船舶抵押是常见的融资⽅式,其涉及的当事⼈主要包括船东、船⼚和银⾏,在世界资源重新整合、世界产业重新分⼯的当今时代,船东、船⼚和银⾏通常位于不同国家,以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因此具有了极强的涉外性。
各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和效⼒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冲突显著,如何协调此冲突以促进船舶融资?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4条和第271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船旗国法律。
问题是:船东通常在船舶建造完成交付之后再在其选定的船籍港进⾏船舶登记,⽽建造过程中的船舶还没有船旗国,若当事⼈此时就已设定的船舶抵押权发⽣争议,该适⽤何国的法律?⼀、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设定的法律冲突1.性质建造中船舶抵押属于船舶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在英国,不可能对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因为根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ShippingAct),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是⼀般动产,可以设定抵押,通常的⽅法是转让建船合同,英国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
受英国法影响的⼤多数国家也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等国。
加拿⼤法律总体上受英国法影响较⼤,但对建造中船舶抵押可否登记的问题并未跟随英国。
根据加拿⼤法,将要建设的船舶⾃建船合同开始执⾏起,或船舶建造开始以后,都可登记,可登记的权利包括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陆法国家均认为建造中船舶可设定船舶抵押。
中国《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租赁协议书范本通用版5篇

船舶租赁协议书范本通用版5篇篇1甲方(船舶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船舶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拥有的船舶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鉴于乙方对船舶运输的需求,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船舶出租给乙方使用,用于货物运输等合法业务。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租赁船舶信息1.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船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3. 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4. 船舶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5. 船舶状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详细描述船舶状况)三、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1.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按季度支付、按年支付等)。
3. 租金金额:租金总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具体金额按照附件《租金支付表》执行。
四、船舶使用及维修保护1. 乙方应合理使用船舶,不得将船舶用于非法业务,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2. 乙方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保持船舶的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
3. 乙方发现船舶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扩大责任。
4.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船舶归还给甲方,并保证船舶状况良好。
如有损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五、保险及责任承担1. 甲方应为租赁船舶投保船舶保险,保障船舶在租赁期间的损失风险。
2.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船舶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抵押担保操作细则规定,阶段性
船舶抵押担保操作细则规定,阶段性
船舶抵押担保的操作细则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准备阶段:
(1)落实借款需求和资金用途;
(2)确认船舶抵押担保的类型和范围;
(3)确定申请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准备完整的借款申请材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贷款担保函、抵押担保合同等文件。
2.审批阶段:
(1)提交借款申请材料并接受贷款审批中心的审查;
(2)制定贷款方案,包括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
(3)对贷款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评估;
(4)根据审批结果,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和抵押担保物;
(5)签署借款协议和抵押担保合同。
3.登记抵押阶段:
(1)提供完整的抵押登记材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抵押合同、担保函等文件;
(2)向海事局申请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抵押权;
(3)在海事局领取抵押登记证明;
(4)将抵押登记证明提交给贷款方。
4.放款阶段:
(1)按照贷款协议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2)向贷款方提供完整的还款担保;
(3)签署贷款放款通知书和相关文件;
(4)拨款。
5.还款阶段:
(1)按期还款,保持还款信用;
(2)资金充足时,提前还款,减少利息支出;
(3)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逾期造成的信用风险。
船舶抵押注意事项
船舶抵押贷款注意事项1.按海商法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必要时请法律部门协审确认)注:在我国,可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船舶显然只能是《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即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类型船舶的抵押只能按《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抵押价值的确认:船舶能否构成足额担保是贷款本息能否得到足额偿还的重要因素,该问题通常取决于船舶抵押合同,合同所确定的船舶价值等于或者大于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该抵押才构成足额担保,因船价变动较大,一般都要求船价高于贷款本息。
确定船舶足额价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作为抵押标的的船舶应是实际存在的且具有足够担保的价值,已经沉没或者失踪、发生了其他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船舶上均不能设定抵押权;计算船舶价值时除包括诸如船体、主机、辅机等船舶本身的价值,还包括诸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船舶属具的价值。
(2 )在已设有抵押权的船舶上再设抵押权时需审查该船上是否存在可提供担保的剩余价值,否则,因为后发生且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之受偿顺序在后,所余船价如果不足再设抵押权的担保时,后设的抵押权则有可能构成不足额担保甚至使抵押权落空。
(3)已建成的船舶是以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有所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双方应首先明确约定建造中船舶的担保价值。
3.全额保险/一切险/续保/第一受益人明确:实现抵押权尤其是实现船舶抵押权具有较强的实务性,法律对折价、变卖的具体实施因缺乏进一步规定造成其适用上的真空,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立法应对此予以关注。
到期必须续保,保险金额必须超过银行贷款本息金额,并由银行优先受偿。
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作为航运业的重要载体,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建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船舶类型,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实现等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规范在建船舶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在建船舶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在建船舶抵押的定义及特征1. 在建船舶抵押的定义在建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在建船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在建船舶抵押的特征(1)抵押物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的抵押物为在建船舶,其特殊性在于船舶尚未建造完成,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抵押权设立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抵押权实现特殊。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
三、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规定1.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人将其在建船舶抵押的,应当与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四)抵押期限;(五)抵押物的保管;(六)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抵押人将其在建船舶抵押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抵押合同已经签订;(二)抵押物属于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抵押;(三)抵押权人具有抵押权;(四)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取得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合同的内容进行转让,应当取得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船舶物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物权是指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船舶权利的总称。
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船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船舶交易过程中,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物权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为船舶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二、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船舶交易中,国际惯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这意味着,在船舶物权纠纷中,若存在国际惯例,应优先适用。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船舶物权法律适用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船舶交易中,若外国法律适用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则可排除该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三、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具体问题探讨1. 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船舶的权利。
在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船舶登记国法原则: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若船舶未登记,则适用船旗国法律。
(2)合同约定原则:若船舶所有权转移合同中约定了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则应优先适用该法律。
2. 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对债务人提供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抵押合同约定原则:若船舶抵押合同中约定了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则应优先适用该法律。
(2)船舶登记国法原则:若抵押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则适用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船旗国法原则: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船旗国的法律。
(2)海事法院所在地法原则:若船旗国法律无法适用,则适用海事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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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
船舶抵押合同1
为确保年 字 号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船舶做
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一下条款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号散货船。甲方保证自己是该抵押船舶的
完整、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人,并依法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登记证
书。甲方提供船舶国籍和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予乙方备查。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船舶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
抵押额为 元整。担保范围:主债权元整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设定船舶
的抵押权应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船舶抵押权登记费用、当甲方未办理抵押船
舶的保险或未续保险时乙方代为办理的保险费、乙方为抵押船舶支出的施救费用、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 抵押船舶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船舶由甲方自行保管、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船舶,在抵押期
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当该船发生损
毁、灭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应向乙
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损毁、灭失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船舶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
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
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
押贷款。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馈赠、质押、抵押船
舶给任何第三人;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
押船舶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 天内到船舶登记机关板栗抵押权登记手续。如
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
面协议,并板栗船舶抵押登记。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理抵押船舶。在乙方处
理抵押船舶时,甲方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位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
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
款偿还贷款本息还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的,抵押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双方到船舶登记机关
板栗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
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
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
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可
靠的担保,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
视情况提前 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理抵押财产,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
求甲方恢复贷款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
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在本合同第一条中虚假陈述,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
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竞技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
失。
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
____的违约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
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乙方保管的保险单。
8、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
解不成,可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其分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
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起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失
效。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无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船舶抵押合同2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____年____月,主债务人____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合计____元,该债务履行
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同意在其所有的“____”号散货船(船舶识别号
____,以下称“抵押物”)设定抵押,以担保____按期履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
履行其他义务。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抵押的设立和登记
1、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抵押物上设立甲方为受益人的抵押,并承认
甲方享有对抵押物的第一优先抵押权。
2、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登记,登记号码____,产
权为乙方所有的“____”散货船。
3、本合同中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人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实现抵押权
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4、双方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保管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原件,直至借款及利息被
全部清偿。
5、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
二、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
需的合法授权。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以及其他有关抵押物
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乙方有权将其抵押给甲方。
4、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不存在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且抵押物的全部
或任何部件、设备和结构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租赁权、使用权或其他权益所影响(经
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物也未被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监
管。
三、乙方的承诺
1、担保期限内,不得出售、转让、赠与、以抵押物出资或其他方法处分船舶
或其上的任何机器、设备和结构,或在其上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担保。
2、不得对船舶及其结构或设备部件作任何重大变动。
3、为船舶投保船壳险和通常的海上风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和任何其他抵
押权人合理要求的其他险种。
4、不利用抵押物或容忍其雇员或代理从事可能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被征
收、扣押等活动。
四、抵押解除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主债务人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
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
终止。甲方应在主债务人返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后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
还乙方;
五、抵押财产的处分
1、主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甲方即可对抵押财
产进行处分。
2、处分方式:甲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
甲方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3、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付处分抵押财产、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
人的费用及报酬);
(2)偿还所欠甲方全部欠款本金、利息等;
(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甲方须将余款交还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由乙方保管、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毁损,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从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乙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财产原
状。
3、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
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七、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自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