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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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结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照政策,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企业按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优惠目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逐个进行摸底,用足用准用好政策,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管理部门备案,由经贸管理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条件:1、回收站点设置位置必须符合镇政办发[2004]74号《镇江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规定的要求;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符合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的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站;2、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60%;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垃圾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80%;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70%;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根据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工质参数确定的电厂装机容量。

税收优惠--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二章讲义8

税收优惠--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二章讲义8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二章讲义8税收优惠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A.邮政部门发行报刊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答疑编号39410214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4项(一)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5项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的政策:6项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税筹参考实例: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税筹参考实例: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王先生为残疾人员,由于掌握了一门特殊手艺,其提供的服务很受社会欢迎。

王先生计划创办甲公司提供生活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预计2022年含税销售额为6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甲公司2022年应缴纳增值税:600÷(1+6%)×6%-2=31.96(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建议由王先生本人为社会提供服务。

假设其年销售额不发生变化,则每年可以少纳增值税31.96万元。

其他一些增值税免税政策也值得纳税人关注与利用。

简明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关于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报告

关于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报告

我国现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一、国家税收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采取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水——节材、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

出口高耗能、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二、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的任务。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目录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免。

完善废旧物资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中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扣除政策。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

适时开征燃油税。

研究征收环境税。

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2 、现行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根据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相关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国家制定了多项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方面:一、企业所得税政策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获得。

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其中,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在减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在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重复项目享受税收减免。

税收新政“震动”再生橡胶业 杂牌军就不能吃皇粮?

税收新政“震动”再生橡胶业 杂牌军就不能吃皇粮?

展 、符 合 国家 利益 的政 策 。 “ 照 新 的税 收标 准 ,今年 我 们 企 业每 购 按 进 l0 元废 旧橡 胶将 可 能增加 l万 元 的税 收成 0万 0
本 ”,加 上金融 危机对废 旧橡胶 综合 利用 产业 的 冲 击 ,福建 省某 废 旧橡胶 综合利 用公 司 的老总对
品 ,如废 旧 自行 车 内外胎 、摩托 车 内外胎 、输送
带 、胶鞋鞋 底 、胶管 胶带 以及 生产 轮胎 所 使用过 的废胶 囊等通 通被排 除 在外 。
对 此 ,夏 标 I ‘ 分小解 。因为 我 国是 一个橡
旧橡 胶 资源4 %的非轮胎类 产品不 再 享受税 收优 5 惠 。同 时 ,回收废 旧橡胶 的公司从 免税 变 为缴纳 增值 税 。这 一系 列政策 的推 出,让约 占废 旧橡胶
记者 ,回收废 旧橡胶 的公司从 以前的免税到现在 缴纳增值税,所增加的税收负担,毫无疑问都必
2 6
《 广东橡胶》2 0 年 第5 o9 期
中橡 协名 誉会 长鞠 洪振 强 调说 :“ 缴纳 税收 是 企业 的责任 ,税收减 免是 政府 对 循环 利用资源
企业 的扶 持 ,是 对企 业应 对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的支
胶产 业 资源 的 安全 受 到 了严重 挑战 。 夏 云标 说 :“ 国进 口的 天然 橡 胶 价 格 已经 我
从2 0 年 的8 0 多 元/ ,上涨 到 了2 0 年底 的 o2 o0 吨 O7 21 . 万元 / 吨左 右 ,价 格 上升 了近 3 ,而 且还供 倍
应不上 。以9 o R 0 胎 为例 ,生产 1 .0 2轮 条这样 的翻
育 、娱 乐场 所等 ,还 可 以大量 出 口 。 “ 再生橡 胶 占废 旧橡 胶 综合 利 用 产 品的 7 % 。发 展 循 环 经 0

资源再生产业的税收优惠分析

资源再生产业的税收优惠分析

品 的回收和综合 利用受到 资金 、 术 、 才 等各 方 面因 素 的 到 帕 累 托 最 优 。 技 人 制约 , 我国 废 品 回 收 和 利 用 的 实 际 情 况 很 差 与 循 环 经 济 的 2 2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适 用 性 .
要 求 相 差 很 远 。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企 业 对 废 物 利 用 的 效 率 高 低 、 式 方 法先 进 与 否 , 施 不 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产业 的发 展 需 要政 府 的 税 收优 惠 扶 持 , 原 因之 其
增值 税政策 的通知 》 财税r o 8 1 7号 ) 《 ( - o 35 2 、 关于再 生 资源 的 配置 稀缺性 资源 。也就 是说 , 市场效率 的高低 与市场 或产业 增值 税政策 的通知 》 财税I o 8 1 7号 ) 《 ( - o ]6 2 、 关于 执行 资源综 的竞 争程度 密切相 关 。如某 市场 ( 业 ) 接 近 于完全 竞 争 产 越 合 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 惠 目录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财 税 [ 0 8 市场 即竞争 性程度 越高 , ( 2 0] 则其 市场 效率 越 高 , 能有效 地 配 越 4 7号 ) 《 源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0 8年 版 ) 置 资 源 , 无 需 政 府 干 预 。 由 于 不 存 在 绝 对 地 完 全 竞 争 市 对 资 20 》 而 中生 产《 目录 》 内符合 国家或行 业 相关 标准 及要 求 的产 品所 场 , 现 实 经 济 中 这 类 市 场 ( 业 ) 常 具 备 如 下 特 征 : 在 产 通 取 得 的 收 入 ,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按 9 %计 入 当 年 收 在 减 O () 本的 流人 和退 出几 乎 不存 在 人 为 限 制 。 比如不 1资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浅谈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

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

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

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

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主要包括: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03051010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
0305101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
0305101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目前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文件一览表
税种
减免项目大类
减免项目小类
减免代码
文件名称和文号
增值税
鼓励高新技术
支持自主创新
*0101052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01010520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0110083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支持文化教育
0110094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支持边贸发展
0110056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支持国防建设
0110071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支持黄金生产经营
0110076001
《支持资本市场
0305101001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总结

• (五)价外费用问题 • 新细则主要作了三处修订。 • 一是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增加了“滞纳 金”和“赔偿金”两项。 • 二是在不包括在内的项目中删除了过去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 • 三是依据是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增 加了第(三)、(四)两款规定。
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七、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调整事项
•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一)》及其填表说明 • 1.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数据; •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七、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调整事项
• 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数据。 • 2.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 • 3、.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4、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
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 (九)缴税期限及征期问题 • 1、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 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 2、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 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抵扣凭证
• 旧条例第九条规定,“纳 •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纳 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 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 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 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 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附录

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附录一、所得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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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成文日期: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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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
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
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
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
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
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
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
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
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
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
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
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
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
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
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
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
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
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
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
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
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
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
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
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
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
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
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
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
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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