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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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三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三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加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完善资质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围(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

(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设计资质等。

(三)勘察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勘察资质等。

(四)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监理资质等。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企业参与资质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企业的规模、能力和业绩等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更新资质等级,确保资质与企业实力相匹配。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程序(一)资质申请:企业向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二)资质评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

(三)资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决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警示、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等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管理。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质信息的在线查询和管理。

(三)加强培训和考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提升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在相关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以上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完善资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促进辽宁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筑业资质实施细则

建筑业资质实施细则

建筑业资质实施细则一、资质分类与标准1.1 根据建筑业的不同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将建筑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两大类。

1.2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则根据具体专业划分不同等级。

1.3 资质分类与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二、申请条件与流程2.1 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应符合相应的资质分类与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设备条件等。

2.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配备、业绩材料、设备清单等。

2.3 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授予相应资质。

三、评定考试与审核3.1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相应专业的资格评定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资格。

3.2 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资质标准。

3.3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资格、业绩真实性、设备维护等。

四、资质管理与监督4.1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确保资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4.2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资质。

4.3 鼓励企业提高资质等级,提升业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违规行为处理5.1 对于在资质申请、审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超范围经营等,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2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质、列入失信名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资质意义与作用6.1 建筑业资质是企业从事建筑业务的市场准入证明,是企业实力和技术能力的体现。

6.2 资质等级越高,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越明显。

6.3 资质管理有助于促进企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七、施工总承包资质7.1 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指企业具备承担各类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的能力。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管理环节,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定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明确资质申请条件和程序。

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申请流程也需要明确,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流程、时间节点等,以便建筑企业能够清晰了解申请资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其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应当规范资质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明确资质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管理办法,包括资质的续展、变更、注销等程序和条件,以及在资质有效期内的管理要求,如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也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质标准应当围绕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便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同时,资质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等具体内容,以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客观。

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注重与建筑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以便更好地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这个规定可重要了,它关系到我们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

这个规定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它又有哪些内容呢?我给大家一一道来。

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的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建筑行业出现了一些不合格的企业和项目,这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出台了这个规定,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我们可以先从它的结构来看。

这个规定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总则,主要介绍了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二是资质许可,主要讲述了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批、变更等程序;三是监督管理,主要强调了政府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

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资质许可。

根据这个规定,建筑企业要想获得相应的资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

建筑企业还需要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对建筑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实力。

其次是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会定期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旦发现建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吊销其资质。

这样一来,建筑企业就会更加注重自身的合规经营,提高建筑质量。

我们来看看这个规定的实施效果。

自从这个规定出台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一方面,不合格的企业和项目逐渐减少,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竞争也变得更加公平,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个规定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比如,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资质许可的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们还可以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我们还可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辽宁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统一的资格审查和资质评审制度,按照企业资质等级的不同,划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四个等级,其中A类为最高等级,D类为最低等级。

第三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具体评定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资质评审。

企业在资格审查和资质评审时需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技术人员学历证明、经营业绩证明等。

第五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结果将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避资质管理制度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一经查实,将暂停或吊销企业的资质,同时将其列入不良建筑企业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等活动。

第七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八条对于在建筑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情况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暂停或吊销其资质。

第九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以上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5-24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xx〕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xx〕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xx〕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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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设部2001年4月18日)一、总述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二00年七月一日发布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规定》。

《规定》中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己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资质分类和分级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1、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面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4、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6、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7、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8、《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1、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四、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4、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5、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上述《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6、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2)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8、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9、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11、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12、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13、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14、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质处罚规定1、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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