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著作权法_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_刘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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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自《著作权法》首次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改更是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等。

2. 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3. 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为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第三次修改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这主要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为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便利等。

三、价值考量1. 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创作者权益。

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繁荣。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创作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第三次修改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

这有助于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结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阎晓宏摘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立足我国实际,体现制度优势。

以《民法典》为修法依据,贯穿契约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保障公众利益,对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做出适度的限制,激励创新和加强保护,并对公权力的有效运行予以保障。

要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已从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阶段,过渡到著作权创造与保护并重的阶段。

基于此,修法应当平衡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

在著作权作品品种、形态多样,呈井喷式增长的当前,作品与社会需求的平衡关系已被打破,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已远远大于社会需求。

第三次修法征求意见稿对作品有了质的规定,作品要有独创性,作品须是智力成果。

按此,需要厘清各类作品中哪些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可以纳入著作权管辖的范畴,并基于自愿原则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需要得到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的作品;一种是不需要得到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保留人格权,鼓励广泛传播。

这样既符合权利人的诉求,又有利于广泛传播,也可以减少纠纷与诉讼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关于作品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支付登记所需费用,而不宜由财政予以补贴;出现版权纠纷诉讼时,作品登记证书应当作为提交法院的必要证据,而不是可有可无。

关键词:著作权法;版权;修法DOI:10.3969/j.issn.2095-0330.2020.04.001一、关于这次修法的时代背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在英国诞生的。

1709年英国女王颁发了《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的法案》,也被称为《安娜法典》。

这个法典出台的背景是,由于印刷技术的发展,印刷复制变得很容易,摆脱了手工传抄的藩篱,印刷成为脱缰的野马,不经许可而任意印刷复制,不仅损害出版商的利益,更损害作者的利益。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这部法典,是当时英国乃至欧洲的社会需求。

但是,当时能够创作出来的作品,既单一又稀缺。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 3)经济全球化 的不断 深化 ,凸显 了知识产 权的重要性 。经济全球化发展 的一个重要特征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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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地带有浓厚 的计 划经济色彩和明显的计划经济
中国国情 国力 l 0Q
是 包 括 著 作 权在 内 的知 识 产权 已经 成 为 国 际 经 贸关
演 、广播和影视产业将形成毁灭性打击。 再次 ,打 破 了 内容 提供 商 和技 术服 务 商的 界
设立法经验 的条件 下完成的。因此 ,我 国的 《 著作 权法 》制定存在基础条件准备不 足的问题 ,其具体
规 范 不 可 能 完 全 预 设 未 来 实施 过 程 中可 能 遇 到 的所
其次 ,打破了作品传 播手段 清晰明了的状态 。 在传统条件下 ,分别受 出版 、表演和广播等传播手
段控制的文字 、音乐 、美术 、摄影和影视等作品都
可 以在单一平台上实现 ,这一格局的打破 ,如果不 能有效地解决数字和网络环 境下的侵权盗版 问题 ,
不但作者 的权利受到侵害 ,而且对传统的 出版 、表
首先 ,打 破 了作 品创 作者 与传 播者 的传 统 分
工。在数字 网络技术环境下 ,人人都可 以是作品的
创作者 ,也可 以是作品的传播 者 ;人人既可是作品 的权 利人 ,也可 以是作品的使用者 ;人人既可是权 利的受益者 ,也可 以成为权利的加害人 ,权利人和 使用 者 的界限 呈现模 糊状 态 ,维权 与侵权 相 互交
织。
三次修改 ,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 《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订 的理 由
1 . 从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创设时所处的基础 条件层面看 这部法律是在我 国 ( 大陆地 区 ) 没有真正法律

(NEW)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NEW)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绪 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邻接权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章 商标权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21.1 复习笔记。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圣才出品】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发表权、署名权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收回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著作财产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追续权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

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

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发表作品既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

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比如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

要发表这类作品,通常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署名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

(2)署名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无效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左玉茹【摘要】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7页(P18-24)【作者】左玉茹【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

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

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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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国情巨变的要求刘春田内容提要: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拉开序幕。

要进一步推进著作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将之放在我国甚至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大环境和我国著作权司法发展大背景中来考量,秉承积极、稳妥、科学和理性态度,正确处理好技术进步导致的经济关系变革、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文化发展等重要问题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权利保护、作品传播和正当使用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如此,方能构建起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培育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普遍信仰。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改 法律体系 国情 信仰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委托三家学术机构分别起草三个专家建议稿。

2012年1月,国家版权局召开了修改《著作权法》工作会议,就三个专家建议稿进行说明和讨论。

随后,国家版权局参酌专家建议稿,短短两个月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草稿,提交专家组。

为了加快进度,版权局法规司要求专家只需指出草稿中显而易见的硬伤,不必议论制度设计臧否和条文取舍。

随后,正式推出国家版权局版的著作权法修改稿, 这份文件共8章88条,并于3月31日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名义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严格的说,这还不是即将交付立法机关表决的法律草案,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乃至最终通过的新的著作权法,还有相当的距离,还有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讨论空间。

这意味着《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经拉开了序幕。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提供的修改建议稿的参与者和专家组成员,本文就《著作权法》修改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为了应对时代的挑战和国情的巨变为什么要修改法律,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哪里,不修改行不行,推迟几年再改行不行,这是修改任何法律都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

本文认为,首先要历史的看待这个问题。

当下启动修改《著作权法》,为什么是必要和紧迫。

这既是适应生产力进步的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基础变迁的挑战,还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与20多年前新中国初建著作权法律制度时相比,今天我国的国情以及国际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

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的著作权法,必须适应已经改变并在不断改变的国情。

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我国还处在以传统印刷技术为代表的复作者简介: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Abstract: In order to face up with the challenges of the times and the great changes of national condition, the third revision of copyright law has seen its initiation. There would be no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copyright law system unless the revision is carried out under the current global political, econom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surroundings and the overall process of our copyright law system, and unless the revision is made to properly deal with the problems such as economical relation's innovation, market economy's new requirement and cultural evolution brought by the technological progress with a positive, prudent,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attitude to make a sound balance amo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works dissemination and fair use. So, the complete copyright system could be constructed and the common belief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ld be cultivated.Key words: Copyright Law; the third revision; legal system; national condition; belief.8.制产业和相对落后的农业社会阶段,处于计划体制和两个阵容、两个市场的国内外大环境下。

总体上讲,我们的国家是落后的,个人是贫穷的。

当时的社会条件与知识产权可谓水火不容、格格不入。

作为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在我国缺乏民事法律制度、知识与观念的涵养,还处于无理论、无制度、无实践、无人才的“四无”阶段。

新兴产业刚刚起步,现代权利意识有待启蒙。

起草者的知识、眼界和思维方式受到时代和体制的种种局限,不是今天的新人可以理解的。

1986年底,记得在设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长期委决不下。

我提出用合同这个今天看来最正常不过的办法解决的意见,话音未落,当场就遭到一位老同志的严厉批评,认为这个意见是旧社会的沉渣泛起,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弄得我啼笑皆非。

参加起草工作的政府和立法机关官员,以及四位学者谢怀栻、郭寿康、郑成思和我,也是边干边学。

历史地看,第一部《著作权法》大体是符合当时国情的。

但是,其后的20年,变化巨大,人类进入数字技术时代,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技术不断创新,著作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日新月异,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推陈出新、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原则、法与非法的界限与尺度不断遇到挑战,比如,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广播的关系,网络条件下作为私权的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界限,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赔偿问题等,都要重新思考。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乃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修改著作权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也因应数字技术发展形势制定了新的国际公约。

这20年,我国的变化较之任何国家都更为剧烈、深刻,除了面对数字技术与全球化这一各国共同问题外,我国又特有的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经济成分由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元的财产关系,文化也由单一的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文化,变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元文化。

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均收入接近5000美元,沿海发达地区国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几乎可与发达国家媲美。

开放的我国融入了国际世界,这既是我国,也是人类社会史无前例的巨变。

国情的这些复杂而大幅的变化对现行著作权法构成了巨大的挑战,面临制度设计的更新与换代。

我国《著作权法》虽在2001年和2010年先后两次修改,但总的来讲基本未变,还属于传统印刷技术时代的法律。

但是,对于修改《著作权法》不是没有质疑的。

有观点认为:必须拿出一个《著作权法》非改不可的理由,不改,日子就过不下去,这样才好说服立法机关动手修改。

与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改相比,看不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有这样的理由。

2001年我们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修改《著作权法》达不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无法加入。

2010年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裁决,若不执行,会危及国家的重大利益。

这次修改,并没有来自外部的压力。

我认为,这次修改,根本的动力来自我国自身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自国情的巨大变迁,来自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所谓国情变化,也包括来自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和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体系对我们的期待与要求。

如果把现行著作权法比作一列零部件完好、系统自洽、运行正常的普通火车,承载它的又是传统铁路,那么二者就是相互匹配、运行和谐的。

但是,我们面临的是数字技术形态、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和规则一体化的普遍要求,已经发展成设施先进的高速铁路系统,再完好的普通列车也不能跑出该系统所要求的高速,必须重新构思、更新设备,设计制造出新的列车。

我们经常强调国情,强调中国特色,我认为,国情并不是一个凝固、僵化、一成不变的概念。

我们几十年来的不断改革,改造的就是中国国情。

30多年的巨大变革,变的也是国情。

因此,国情的迅速、不断和巨大变革,以及社会关系的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才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迈入现代社会必备的本色。

同时,应当看到国情的另一面,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思维方式还深刻地影响着知识产权这个基本财产制度,影响着著作权制度充分有效的实现它的宗旨和功能。

这既不利于对著作权人、作品传播人和正当使用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壮大和经济、社会发展,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司法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受到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统计,2011.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58,74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5,185件,占59.8%,涉及互联网纠纷的案件又超过半数。

实践迫切要求著作权法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客观的讲,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设备老化”,不但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不如印度、南非、巴西等发展中国家。

囿于立法体制的落后,多年来常常要靠行政机构制定行政规章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意见”乃至个案判决来规范各种新型的利益关系和行为。

这种情况延续太久,不利于法制的规范和统一,必须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和完善。

我们知道,我国台湾与大陆2001年底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其后台湾地区于2003、2004、2006、2007、2009、2010年先后6次修改“著作权法”。

我们只是在2010年因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决对《著作权法》第4条作了修改。

面对国际国内的变化大局,面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我们有必要适时对著作权法做出新的修改。

民主立法、科学决策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定工作的历史传统。

这次修法,先期委托不同学术机构分别提出专家建议稿,为修法工作做初步的调查研究,凸显了国家版权局在指导思想上的开放、开明的心态,以及广开言路,察纳多元诉求的工作方法。

三家学术机构受托,分头作了认真的工作。

事实说明,三个专家建议稿,分别反映了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的多元看法,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的不同思路,可以提供不同的方案与模式,以相互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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