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

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
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

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号:76

姓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

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书记员: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 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

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

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

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共计80元,由张XX负担。

本案所达成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效果分析。

首先,该合同是成立的。张XX和张X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同,并确定了房屋买卖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妻共有,张XX无权单独出卖该房屋,该

合同原属效力待定合同。张XX的妻子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分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做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对待)。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由于被上诉人无处分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以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张XX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取决于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被上诉人没能取得妻子的追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无法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待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害及其程度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不适宜用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义。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发生变动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有所区别,这也是前面所说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首先,只有在妻子张XX同意其独享房屋处分权或者对其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不动产行为才有效。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屋所有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XX称,平时都是大哥在对外处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分。我认为这里的一“有理由相信”的理由应当充分、确实。仅仅靠常理推断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其主

观善意的程度(如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认为张XX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但其合理期待无法实现,应给予张XX一定补偿(主观上未为请求,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损害事实所以我认为较之赔偿,补偿更为合适)。

4.该调解协议中的合理因素。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双方的义务设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义务履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屋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补偿款3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解案件。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法辅 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X男 被告:X女(未出庭) 第三人:无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我国铅锌冶炼行业分析报告

我国铅锌行业分析报告 一、概况描述 铅锌的应用十分广泛,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金属材料。铅主要用于制造合金,按其性能用途可以分:耐腐蚀合金、焊料合金和磨具合金。其主要用途集中在铅蓄电池,约占铅消费总量的70%以上。中国是世界上金属铅储量较为丰富的国家,同时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精铅生产国和消费国。锌是一种抗锈性强、压铸性好的金属,中间消费主要是镀锌钢材、压铸锌合金、黄铜和氧化锌等,其最终消费主要集中在建筑、通信、电力、农业、汽车和家电等行业,我国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 铅锌矿按矿石中主要有用成分不同,可以分为:铅矿石、锌矿石、铅锌矿石、铅锌铜矿石、铅锌硫矿石、铅锌铜硫矿石、铅锡矿石、铅锑矿石、锌铜矿石等。铅锌矿石一般均需选矿富集为精矿使用,选矿方法也不同。一般硫化矿石多用浮选;氧化矿石用浮选或重选与浮选联合选矿,或硫化焙烧后浮选,或重选后用硫酸处理再浮选。对于含多金属的铅锌矿,常采用磁-浮、重-浮、重-磁-浮等联合选矿方法。 我国铅锌矿山资源的特点是大矿少、小矿多;富矿少、贫矿多;易采易选矿少、难采难选矿多;绝大部分探明矿点已经得到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储量大多集中在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不好的矿区,后备资源缺乏。国内铅锌业矿山目前仍以小企业为主,从2007年的情况来看,铅精矿产量在1万吨以上的公司有20家,总产量占全国产量的42%,其中3万吨以上的只有6家,占全国产量的13%;锌精矿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公司有13家,总产量占全国产量的25.3%。 为了不断满足铅锌冶炼能力的提高,我国铅锌原料的进口也迅速增加。目前,铅锌原料进口长期合同少,进口成本高,大型企业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铅锌精矿的进口80%以上为现货市场采购,而现货市场被国外贸易机构把持,我国企业进口精矿加工费被不断压低,虽然中国已成为世界重要的铅锌精矿进口国,但在市场价格方面没有影响力,得不到与西方冶炼厂同等的待遇。

手把手教你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案件检索报告

原创2016-02-02华轶琳 “第一步”的检索已决定案件庭审的“最后一步”能走多远。每个案件你都会做检索报告吗?案件检索报告对于你意义如何?你的检索报告包括了多少维度和内容?如果你不能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回答这些问题,我相信以下文将会给到你部分答案提示和实务引导。 一.检索报告应成为每个案件的必经"起点" 目前主流推崇的对于案件流程的精细化管理,让很多律师都开了眼界,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工作不仅仅局限于最终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交给当事人,全程处理案件的每个步骤都可以精细化、节点化、可视化呈现给当事人。而一份《案件检索报告》往往是律师接案后必备的"第一步",对于客户而言,《案件检索报告》可能将是律师第一份呈交的书面文书,将是律师展现专业性的第一张"专业名片";同时对于律师本人而言,可以通过案件检索报告有效预测接案风险和案件的难度,影响自己是否需要接下这个案件并收取与案件难度风险相适应的律师费。 如果你认为对于未正式接受委托的非收费客户,不用"兴师动众"或不值得提交书面《检索报告》,这属于律师自身的价值判断、接案风格和自主权行使范围,笔者不妄加评判,并尊重每个律师个人选择。但是对于后者的作用,案件的难度判断和风险预判应该是每一个想走专业化道路律师依径而循的道路,这不仅仅是律师的一种自我保护,也是体现律师对于案件走向的初次定位判断。 所以,案件的检索报告应作为每个律师处置案件的"必经起点",无需置疑的案件"第一步"。 二、案件精细化管理中的每一步均指向案件的最后一步,检索报告亦如此 很多律师都推崇"法庭才是律师的主战场",这句话强调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命运,看似离案件最终庭审最远的《案件检索报告》往往不被律师们所重视,认为案件检索报告对于案件结果意义并不大。 案件诉讼处理过程中的任何精细化步骤,无论是案件检索报告、亦或是体现法律关系的可视化图表、拟诉讼法律风险报告、庭审提纲、代理意见……其实均代表了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过程和处理思路。就如同对于案件没有深入了解并带有诉讼策略,是永远画不出可用于帮助法官断案的诉讼图表。外行人看到的诉讼可视化永远可能仅是一张"深入简出的美观图表",殊不知诉讼图表也是一种"变相代理意见的可视化表现",第一步案件检索报告亦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实认真做好每一步的案件的精细化管理,都最终指向案件处理的最后一步。一份好的《案件检索报告》其实已经决定了律师最终庭审能走多远,检索报告亦如此。 三、绝大数律师存在对于检索报告的误区 案件检索报告究竟应该包括哪些维度和内容,真的仅是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报告吗?笔者看到过的80%的律师存在一个误区,误认为案件检索报告=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汇编。 误区的具体呈现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第一级别:仅仅将案件相关的法条进行罗列,法条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这是最初级律师的做法,这种检索报告可能仅是对于律师本人处理案件的扫盲式检索,最终的呈交对象仅是自己; 第二级别:较认真的律师会在法条罗列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从法律、高院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高院审判纪要等顺序进行罗列,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生效、开始施行时间进行详细记录,

庭审观摩报告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庭审观摩II 姓名冯楠楠学号144038 专业法学班级S141 实验项目名称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张庆侠职称教授 开课学期2014 至2015(2)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年月日第节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2、实训步骤和方法 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

有色金属行业分析报告

有色金属行业分析报告 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小组成员:王锐张冬冬陆昊尤振远刘新发 陈明虎安亚翔 指导老师:吴成浩 完成时间:2010.09.28

摘要:2010年上半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继续保持回升的向好态势。1~6月十种有色金属总产量为1544.06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4.77%,除铅和镍外,其他8种有色金属产品产量均呈两位数增长;六种精矿产量五种呈增长趋势,只有镍金属含量同比略有下降,且除锡精矿外,其他四种精矿产量增幅均达到两位数,铅精矿和锑精矿产量增幅超过了50%。 1~5月,规模以上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实现利润472.3亿元,同比增长4倍,其中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实现利润96.1亿元,占20.35%;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盈利181.9亿元,占38.50%;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及压延加工企业实现利润194.3亿元,同比增长1.06倍,占41.41%。亏损的主要行业小类只有镁冶炼企业,亏损1.8亿元;锑冶炼企业亏损0.16亿元。 1~6月份,有色金属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74.3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21%。其中进口443.7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2.36%;出口130.6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0.06%,已基本恢复到金融危机前的水平。1~6月份进出口贸易逆差额达到313.07亿美元,同比增长48.31%。二季度铝价延续了调整走势,截至6月3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合约收于14670元/吨,较5月底下跌了4.1%;二季度伊始,铜价继续保持上涨势头,预计二季度初的高点为全年价格的峰值,三季度格局将逐步偏淡,交易中心缓慢下移,四季度会有部分反弹。 目录 Ⅰ行业总体运行情况................................................................. . (6)

庭审观摩报告

庭审观摩实践课程报告 姓名*** 班级*** 学 号 *** 成绩 案例一 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8 法庭 观摩时间2013.12.17.14:30-15:30 案号 (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00559号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情况原告/公诉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被告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3年3月21日,A公司向B银行贷款1亿元,合同约定按月付息。 4月20日开始支付利息,直至偿清借款。由于被告未能支付利息,由于业内行情原因未能向原告说明,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每3个月报告经营情况。原告就此提起诉讼。 (一)原告的诉请:1.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2.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责任,支付罚息。3.3个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陈诉:对于原告的陈诉基本没有异议,但就罚息一项,认为不存在,合同未规定罚息,只是规定未偿还的利息按原利率增加15%支付。第2、3被告就为第一被告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无异义;(三)被告同意支付利息,并对未能及时支付致歉。同时表示愿意一定期限能偿还利息300多万元,但希望原告能宽限一些时间,现在公司经营转好,希望不解除借款合同; (四)审判长就程序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五)双方有调解的意愿; (六)审判结束。

本案争议 焦点1.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2.原告提出要被告支付罚息。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 思考1.解除借款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可行性不强; 2.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逾期的款项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由于还没有到还款时限,不存在罚息的问题。但是从4月20日开始累积的利息是必须偿还的。 对代理人能力的思考原告代理人:男律师说得比较少,女律师表现较积极,做事有点生疏。看起来像是师傅带徒弟的样子,男律师是坐镇一方,面不改色。后面的庭后调解也是他去的,足以证明他的实力。 被告代理人:同样是一男一女,男律师似乎胸有成竹,对案件的结论好像已经看到了结果,说话坚定、诚恳;女律师非常细心,对方陈诉时,一直都认真听并做着笔记。 判决结果 预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合同继续有效; 2.被告支付300多万元的利息;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晰,争议不大。但从整个审判程序看来,审判长能力较强,控制法庭的能力较强,程序合法。2位审判员似乎是看到学生来旁听才被叫过来的,积极性不强。从律师桌面的资料可以看到,即使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要做的功夫还是不少的。还有一点就是,做律师心思一定得缜密,要认真听对方的陈诉并做好记号。今后学习的过程中,还是要多多关注实践方面的知识。

2案件审理分析报告

田太苹诉周春燕、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公司营业二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分析报告 姓名“黄仁刚 学号:2008111223 院系:应用法学院08级3班

案情回顾: 原告:田太萍女汉族,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顺城街1号3-2 身份证号码:5102021196303063246 被告:1、周春艳女汉族,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洋河北路19号2幢23-3 身份证号码:210921************ 2、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公司营业二部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 法人代表:刘立 被告1周春艳驾驶渝ALJ550号小型汽车于2009年5月24日23点50分左右,在江北北辰天街步行街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田太萍撞到,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支队作出公交认字第B00001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诉状致江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总计119956元,包括:伤残鉴定费500元,误工费35996元,护理费24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12元,交通费5580元,营养费6490元,物品损失费2000元,女儿往返机票2660元,续医费54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除去被告以支付的护理费10000元,两被告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分析: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支队所作出的公交认字第B00001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被告周春燕承担全部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赔偿所涉及项目的赔偿金额。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女儿往返机票费用以及精神赔偿费,双方有很大的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郑家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原告所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赔偿时正当的,应当得到赔偿,但是对于所提出的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起务工费用的计算标准,课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从原告举示的公司登记注册表知道,田太苹系个体工商户,所以原告田太苹所举示的工资表缺乏证据效力田太苹的务工损失应当按照她进两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她不能

中国铅行业发展现状及投资前景展望分析报告

2014-2018年中国铅行业发展现状及投资前景展望分析报告 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迅速发展,从而带动了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在锌、铅的主要终端消费市场中,汽车、电力及建筑行业在过去几年均有很大幅度的增长,这种增长趋势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与此相适应,国内有色金属冶炼厂的产能在过去几年也有很大提高,然而,受矿产资源及采矿产能的限制,锌、铅精矿产量并没有显著增长。 由于中国汽车销量增速放缓,且公安部等四部委发文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及全国范围内整顿铅蓄电池行业等因素影响,铅需求将继续受到抑制;锌方面,同样由于中国汽车家电销量增速放缓房地产投资增速下滑,锌需求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从长期来看,供求关系是商品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尤其对于投资密集型行业,由于前期投入巨大带来的折旧和摊销,会计成本对阶段性商品价格几乎没有影响,只有可变成本有一定的短期影响。如今市场上积累的大量交易性库存早晚要进入市场,参与到供求决定价格的逻辑中去,显示出供给的压力。市场将经历痛苦的去库存和价格、库存的双降,只有库存充分下降,市场才能迎来新的中长期机会,否则,任何反弹都是短期的行为。 《2014-2018年中国铅行业发展现状及投资前景展望分析报告》根据对铅产品监测统计数据指标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的连续性监测数据,反映了一定时期内中国铅产品生产消费的现状、变化及趋势。本报告以铅行业作为

切入点,通过对铅行业特征和统计数据的全面分析,确定铅行业发展概况和基本特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帮助企业掌握市场动向,明确铅行业竞争趋势。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进行投资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权威、充分、可靠的决策依据。 价格-摘要-图表-订购-下载报告目录 第一章 2013年国际铅行业运行概况分析 第一节2013年全球铅产业发展概括 一、全球铅资源分布格局 二、世界铅生产情况 三、世界主要国家铅消费特点 第二节2013年国际铅市场发展走势评述 一、世界铅产业运行情况 二、全球铅的产销存分析 三、铅的国际贸易 第三节 2014-2018年世界铅工业发展前景预测分析 第二章 2013年中国铅行业市场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 2013年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GDP历史变动轨迹分析 二、固定资产投资历史变动轨迹分析 三、2014年中国宏观经济发展预测分析 第二节 2013年中国铅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庭审观摩报告

庭审观摩报告(二)研究透新修改法律的重要性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凤山,杨国荣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12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于2013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60718.48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13年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12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文章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对于被告辩称的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提交其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的证据。 之后进行了法庭质证与辩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律师坚持根据58条的特别规定,应该适用,而被告认为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之一,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原告律师对于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8种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6040.2021年高纯铅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高纯铅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1月

目录 2行业概况及市场分析........................................................................................................................ 2.1中国行业市场驱动因素分析............................................................................................... 2.2行业结构分析........................................................................................................................ 2.3行业PEST分析...................................................................................................................... 2.3.1政策因素................................................................................................................... 2.3.2经济因素................................................................................................................... 2.3.3社会因素................................................................................................................... 2.3.4技术因素................................................................................................................... 2.4行业市场规模分析................................................................................................................ 2.5行业特征分析........................................................................................................................ 3行业政策环境.................................................................................................................................... 3.1政策将会持续利好行业发展............................................................................................... 3.2行业政策体系趋千完善....................................................................................................... 3.3一级市场火热,国内专利不断攀升..................................................................................... 3.4宏观环境下行业的定位....................................................................................................... 3.5“十三五”期间取得显著业绩............................................................................................ 4产业发展前景.................................................................................................................................... 4.1行业市场规模前景预测....................................................................................................... 4.2行业发展进入大面积推广应用阶段................................................................................... 4.3行业市场增长点.................................................................................................................... 4.4细分化产品将会最具优势................................................................................................... 4.5产业与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机遇................................................................................... 4.6人才培养市场大、国际合作前景广阔............................................................................... 4.7巨头合纵连横,行业集中趋势将更加显著......................................................................... 4.8建设上升空间较大,需不断注入活力................................................................................. 4.9行业发展需突破创新瓶颈................................................................................................... 5行业竞争分析.................................................................................................................................... 5.1本行业国内外对比分析....................................................................................................... 5.2中国行业品牌竞争格局分析............................................................................................... 5.3中国行业竞争强度分析....................................................................................................... 5.3.1行业现有企业竞争情况........................................................................................... 5.3.2行业上游议价能力分析........................................................................................... 5.3.3行业下游议价能力分析...........................................................................................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报告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庭审观摩报告(一)

庭审观摩报告(一) 本期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较往年培训课程,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的庭审观摩我认为是让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的。现就我所观摩的庭审发表以下看法及观点。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上午9:00 案由: 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朝阳松峰餐厅有限公司(下称松峰餐厅) 被告:蒋汉林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期间聘请被告为其经营的餐厅在试营业期间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待试营业结束后,被告立即离职,2008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了餐厅的营业执照,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营业,随即进行了正式的员工招聘。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经营的餐厅担任主厨,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工作,2008年12月1日起担任厨师长,约定原告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直至2009年2月9日,被告被原告无故辞退。 本案双方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起诉条件。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予认可,且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松峰餐厅的起诉时间早于蒋汉林,因此松峰餐厅列为本案原告,蒋汉林列为本案被告。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思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松峰餐厅工作的这个事实,双方是均予以认可的,但就该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经营所需的劳动内容,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虽然原告仍在筹备期间,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备期间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是否都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适格的法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本案的原告在试营业期间,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双方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的事实用工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的2月9日期间,原告支付补偿金等各项费用也应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支付。 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做好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必须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部分,避免法官问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时,律师不能准确回答,导致法官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把每个案件竭尽全力做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这样我们就会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铅行业分析报告完整版

铅期货品种介绍及行情展望 第一部分:铅期货合约介绍 上市日期:2011年3月24日; 挂盘合约:2011年9月份至2012年3月份; 合约基准价:上市前一工作日公布(3月23日); 保证金收取比例: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1%; 涨跌停板:暂定为6%,挂盘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暂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提示: 1、铅合约25吨/手,假定挂排价18000元/吨,按11%保证金计算,交易一手约人民币5万元(18000*25*0.11); 2、合约挂牌价:将于3月23日公布; 3、交割、套保等事项本文尚未列出,可致电咨询。

第二部分、铅现状简介 一、全球资源储量与地理分布 全球:铅储量为7900万吨,基础储量为1.7亿吨。其中澳大利亚(30%)、中国(15%)、美国(10%)和秘鲁(8%)等国资源量相对较大。 中国:铅保有总储量3600万吨左右,居世界第2位。探明储量截止2010年为1100万吨。铅矿保有储量在150万吨以上的有10个省,依次是云南、广东、内蒙古、甘肃、江西、湖南等,10个省区的合计保有储量占全国的80%。 全球铅矿产出分布: 二、全球消费情况 2010年全球精铅产量940.1万吨,同比增长6%。消费量935.3万吨,同比增长6.2%。2009年消费量出现下滑。

数据来源:CRU 其中,铅酸电池用量占消费量近80%,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动车、摩托车和UPS电源等行业。 三、中国铅工业运行现状 1、中国铅产量、消费量比例 2、2010年铅工业运行情况 a、采矿业利润增长93.31%;冶炼企业利润增长7.8%,未锻轧铅净进口大幅下降,贸易逆差有所扩大;

校园庭审报告薛梓倩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重庆四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部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学号: 姓名: 学院专业: 年级班级:

四顺公司诉太平洋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2012年8月16日16时,代军驾驶原告所有的渝A18316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渝B0760挂车经内环快速路北环往高家花园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马河立交匝道时因紧急避开前方车辆的行为导致原告车辆发生侧翻并与道路左侧护栏相接触,造成代军乘车人李富强甩出撞击在路边护栏上并被该车拖行,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富强系因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认定代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富强不负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已支付了死者李富强医疗费951.71元,向李富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12877.35元。 原告于2012年3月8日为渝A183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341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628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就保险合同依法支付其保险金,

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保险金,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宣布开庭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合议庭人员出庭入座,全体起立; (3)审判长宣读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姓名; 2.身份核实 (1)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2)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 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3)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1)原告宣读起诉状。本案原告提出两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412877.35元;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被告提出了四点答辩理由: A.请求法院依照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 B.被告坚持自己不存在拖延赔付,至今没有对原告进行赔付是因为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