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分析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构建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构建一、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法律框架1.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
该法应明确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权益,确保农村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农村生态环境的特点和需求,对土地利用、农田水利、农村污水处理、农村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全覆盖。
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管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采集和分析环境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法院。
提高对农村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打击,增强法律监管的威慑力。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宣传与教育1.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行动。
2.鼓励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参与。
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媒体关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1.推进农村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农村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通过向农村生态保护贡献突出的农民提供经济补偿,激发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加强对农村环保项目的扶持。
鼓励和支持农村环保项目的开展,为农村环保项目提供专门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与评估1.加强对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履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定期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通过定期的评估工作,了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加强法律监管、加强宣传教育、优化政策措施,可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保障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环保工作的法治建设与法规体系

农村环保工作的法治建设与法规体系农村环保工作的法治建设与法规体系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愈发重要。
农村环保工作的法治建设,不仅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与监督,更是对农村发展的保障和推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阐述农村环保工作的法治建设与法规体系。
一、农村环保工作的背景与必要性农村环保工作的背景主要来源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不当等诸多现实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法规体系,重点解决农村环保问题,具有迫切性与重要性。
二、农村环保法治理论基础农村环保工作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治理论基础之上。
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通过法治途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环保法规体系建设方向在制定农村环保法规体系时,应以农村环保实际问题为依据,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特点,采取分类管理、差异化政策等措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全面推动农村环保法规体系建设。
四、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内容与框架农村环保法规体系应包括农村环保法律、农村环保行政法规、农村环保规章等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农村环保法规体系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主体、执法监管机制、违法处罚等方面规定。
五、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完善与落实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完善与落实是关键。
要通过不断修订、完善农村环保法规内容,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有效实施。
六、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监督与评估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监督与评估,是保障农村环保工作规范落实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农村环保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指导与宣传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指导与宣传,是促进农村环保工作走向规范的关键。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环保法规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环保实践,提高农村环保意识,推动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八、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培训与教育农村环保法规体系的培训与教育是提升环保工作实效性的有效手段。
陕西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化对策分析

陕西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化对策分析通过对农村环境污染状况的现实剖析,揭示了农村环境污染的根源所在;进而针对现存问题,从法治的视角揭示了现有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弊端,深刻阐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治建设。
试图提出一种适合我省乃至全国农村实际需要的法治化模式,以期建立一个环境友好、法治健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标签: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化1 陕西省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1.1 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化肥污染。
该省农村普遍存在着长期过量施用化肥,且氮磷钾施用比例不平衡的现象,每亩耕地年均施化肥200-300斤,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每亩30斤的安全线,其中氮肥的施用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两倍多。
化肥的可利用率仅为30%-40%,其余部分在使用过程中逸失在环境中,会给农村带来严重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
农药污染。
农民作物管理中,大量而且频繁喷洒如甲胺磷、久效磷等碱酯酶抑制剂农药。
施入农田的农药只有1/3被有效利用,其余部分会对水体、大气、土壤以及农产品的安全性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农膜污染。
该省使用的农膜,每年每公顷为150kg,残膜量随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增加,要在自然界停留100至200年的时间才能完全降解,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膜,不利于土壤的翻耕,其中的有害物质的分解还会对农产品品质和安全性产生较大影响。
1.2 农村居民生活造成的污染日益突出该省每年产生的约5000万吨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产生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大气;在堆放腐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酸性和碱性有机污染物,并会将垃圾中的重金属溶解出来,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严重污染。
污水、脏水则乱倒乱泼,该省每年产生的1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未作任何防治处理,这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1.3 乡镇企业和乡村集约化养殖造成的污染迅速蔓延乡镇企业污染。
2005年末,该省乡镇企业总数达90.57万个。
农村环境整治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农村环境整治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中国农村环境整治是当前社会发展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保护农村环境,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一、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农村生活垃圾乱倒、农村污水直排、农药化肥过度使用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我国陆续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农村环境整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对于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措施和责任。
三、政策支持的重要性政策支持是农村环境整治的重要保障,针对农村环境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鼓励农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
四、政府的责任与作用政府在农村环境整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加强监督执法,提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五、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农村环境整治需要村民的积极参与,政府可以通过奖励政策和宣传教育,激发村民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六、加强农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乱倒是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之一,应加强农村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七、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污水直排已经成为农村环境问题的突出矛盾,应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推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八、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企业的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企业是农村环境整治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企业的监管和管理,规范企业的运作行为,保障环境整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九、加大环境整治的投入力度农村环境整治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政府应加大对环境整治的投入力度,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十、加强对农村环境整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环境整治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成效的检验。
总结:农村环境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加强管理与监督,才能实现对农村环境的全面整治和保护。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分析【精编版】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分析摘要: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工农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
农业污染与工业污染有所不同,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化肥、农药等原料的应用以及产生的禽畜粪便等,对环境的污染是不易被发现的。
应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明确农业源污染的责任,改善我国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法律制度;现状;建议本文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不断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法律制度,从而将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1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现状1.1环境法律责任形同虚设。
法律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最为基础的条件。
但是,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立法工作滞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未感到体系化,有的甚至并未涉及,导致部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条款无法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1]。
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两者当中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容并没有对污染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相配套,只单纯的涉及到了污染因素,体现了原则性与倡导性条款。
行政处罚力度较低,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而刑事责任方面,并没有与农业面源污染相关的规定,这也是农业面源污染特殊性的一种体现。
1.2缺乏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实践操作价值,法律条例也较为抽象,缺乏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以至于法律由于缺少有利的执行力,而无法将自身的价值与作用。
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质量与效果。
同时,由于我国环境法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部门之间职责重叠、交叉等问题,以至于各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2]。
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污染立体与跨区域污染的特性,一般情况下,农业面源污染并不局限于一个特定区域,而是能够跨越区域的限制,但是我国的管辖规则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这也导致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难度增大。
1.3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与操作性不高。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地区的化肥、农药、养殖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不仅影响着农田的种植质量,还对农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威胁。
而由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和涉及面广,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也变得极为复杂。
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和解决办法。
一、构建法律框架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首要任务。
在国家层面上,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和相关权责。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确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为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提供依法依规的依据。
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定位污染事件,为后续追责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对农村环境污染责任进行调查取证,并监督执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三、完善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机制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是解决责任纠纷的关键环节。
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机制,明确污染源追溯的原则和方法,确保责任人责任可追溯、可认定。
同时,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对不同污染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承担。
四、加大惩治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环境,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农村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黑名单”,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确保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落实和执行。
五、加强公众参与与监督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农民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与举报,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农村环境保护是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有效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需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和监管。
本文将从农村环境保护的背景与意义、现行法律制度、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环境保护的背景与意义1.1 农村环境保护的背景分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水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残留等问题。
其原因主要包括非法排放、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不规范等。
1.2 农村环境保护的意义保护农村环境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农村环境的恶化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法律制度2.1 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责任主体。
2.2 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监管手段不足、执法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3.1 存在问题分析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民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足等。
3.2 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环境保护法》全文附件2:《农业法》全文附件3:《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2.1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2.2 农业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农业生产的基本原则和农民的权益保护等。
2.3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土壤资源,防治土壤污染。
农村环境整治进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农村环境整治进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在现代社会中,农村环境整治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我们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一、环境问题现状农村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乱排污、乱倾倒垃圾、乱采砂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农村环境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规为农村环境整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政策支持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施土壤修复项目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环境整治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责任主体农村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农民群众、企业等。
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农民群众需要提高环保意识,企业也需要承担环保责任。
五、技术支持在农村环境整治过程中,技术支持起着重要作用。
新型环保技术的运用能够有效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效率,推动环境整治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六、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宣传教育,可以提升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环保知识普及活动,让农民群众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参与到环境整治中来。
七、经济支持在农村环境整治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资助项目、设立环保基金等方式提供经济支持,推动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
八、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能够有效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
通过定期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环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九、社会参与农村环境整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通过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等方式,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农村环境整治顺利进行。
十、科研支持科研机构可以开展环境治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通过科研结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取得更好的成效。
十一、产业转型发展绿色产业是农村环境整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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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分析 一、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概述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概念界定 农村环境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农村范围内的大气、水域、耕地、林地、草地、矿藏、野生生物、生活区设施和生产区设施等。它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需要。 环境污染最早的定义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及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害或者妨害舒适的环境及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我国首次对环境污染界定是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综上所述,农村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农村居民在农业、工业以及生活中向农村环境排入的物质或能量超过了其自净能力,从而导致农村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了农村居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和生存发展,损害农村环境的正常使用。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 1农村环境污染危害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农村环境污染给农村居民带来的严重的饮水危机和空气质量危机,导致农村多种疾病发生,危害了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农村环境污染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作为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生存发展的一大命脉。然而,农村环境污染侵蚀了农田,造成农作物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制约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农村环境污染扰乱农村社会的稳定。乡镇的迅猛发展以及城市工业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境保护的限制迁至农村。工业三废毫无节制的排放,侵犯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纠纷事件随之增多却得不到解决,农民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形成新的社会矛盾,严重扰乱了农村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不健全 缺乏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第一,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全面的统领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然而从环保法到单行法规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的,对于农村环境基本上没有涉及,对农村环境视而不见。第二,城乡的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中,由于没能充分考虑农村环境的实际情况,大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导致在农村环境保护及治理方面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多环保法律法规在具体应用上难以执行。第三,虽然我国已制定多部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但仅仅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不过只是一个原则性条文,在指导农村环境改善工作方面意义甚微。而其他有关法规中多是关于农业方面,均没有针对性强的条文。 2立法存在漏洞。第一,缺少某些重要领域的农村环境法规。如恶臭污染防治、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农村化学物质的合理使用、农村垃圾处理等,在这些方面立法均未做出规定。第二,在环境标准制订上的缺失。我国虽已制定了水、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标准,但是由于污染环境的因素很复杂,变化差异也较大,加之主要还是针对城市问题,很难在农村适用,农村环境标准在立法上还是空白。 3环境违法成本低。一般而言,环境违法的处罚措施是罚款,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对罚款金额的规定存在下限太低,上限不高的问题,罚款的数额与违法情节、环境危害程度、违法获利严重不成比例。对于违反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仅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本不会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他们所交的罚款数额远远小于其所得利益。 (二)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缺陷 1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为依据的执法管理体制,并且也主要围绕城市展开的,乡镇一级尚无专门机构管理。这就造成了对乡镇的超标排污、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等产生的各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无人问津的情况。 2环境执法机构职权不清。从中央到地方,纵向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存在重叠现象,致使执法主体复杂,执法权力分散,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分行使。此外,我国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程序法规定。很多执法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没有程序法的约束,由此出现了许多随意执法、擅自执法、执法不严、执法不当甚至以权越法的现象。 3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我国环境执法机构繁多,人员冗杂且素质不一致,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在招录过程中要求的标准低,致使不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仅自身缺少环保意识,而且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就上岗,以至于他们缺少环保执法应有的水平,甚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一问三不知,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农村环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l农村环境司法机构存在弊端。首先,由于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同法取证相对较难,致使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周期一般较长。其次,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当地社会的稳定和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诉讼过程中会遭遇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2农村环境司法救济方式不足。环境请求权的实现是以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存在为前提的。然而,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方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环境司法得不到很好的实现。首先,由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利益的一致性,环境行政复议在公正、公信方面受到很大的质疑。其次,行政诉讼在诉讼主体上的不平等,使许多农民考虑到民告官的现实困难,便会选择退缩。再次,由于环境因素的特殊性以及环境纠纷解决的诉讼相关立法缺失,致使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农村干部群众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1农村基层干部环境法律意识差。在农村的村委干部中,他们自身文化水平不高,缺少环境法制观念,在村事务管理中忽视了根本的环境问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环境的承受能力,让一些污染性在本地驻扎。另外,当农民反映农村环境问题时,一些农村干部置之不理,对农民进行环境维权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 2农民自身环境保护意识差。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对于法治观念的接受能力有限,生产生活中一些损害环境的习惯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粗放式耕作和生活方式,完全忽视了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另外,由于我国农村教育落后,法制宣传教育更是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致使许多群众无法了解和运用环境法律。 三、农村环境污染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1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公民享有优良环境的权利与保护环境的义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与环境监督权,从而确立宪法上的根本保障和体系上的相互呼应。此外,还应明确公民的环境救济权,即在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之后,公民有权请求政府主管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制定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应制定一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统领,用法律的形式对环境基本问题加以确认,如:治理原则、防治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此外,应当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染防治、以及工业污染防治作为主要规范对象。 3.制定相关环保单行法。我国当前应尽快制定保护农村饮用水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民饮水安全。同时,面对当前农业存在的问题,我国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并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做出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4.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对于目前排污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情况,我国应当按照排污费标准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同时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主观恶性,应按照超标的程度加倍缴纳排污费。 (二)加强农村环境执法 l健全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针对纵横交错的机构重叠设置以及农村环保机构匾乏而导致的农村环境执法混乱、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首先,应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即中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保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设置专门环保构为环境保护部的下级机构,各级环保机构应为执法主体,其他政府部门配合,由垂直的上一级环保机构管辖、监督,不隶属于当地政府,从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环境执法。其次,乡镇政府要设置环保机构管理环境工作,在村一级建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环保执法人员,对本村的农业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家畜养殖业等实施监督管理。此外,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力量,鼓励他们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中来。 2.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职权。第一,应理清执法主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各横向环保机构针对本行业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统一反映到行使独立执行权的专门环保执法部门。同时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中,使之相互衔接;建立农村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对环境执法失职、执法不严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严重的应给予降职或撤职,并对执法不力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环保执法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给每组执法人员分配任务,根据完成情况对其进行考评,作为其政绩的一个重要参考。第二,建立完善的环保执行程序,使得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从而保证农村环境执法更加规范。农村环境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保证环保执法工作有序进行;农村环保机构还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章程及完善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等各种工作制度,定期讨论、检查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合法性;对于环境保护项目如建设项目审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面,应制定完善的工作程序和廉政规范,使相关工作有章可循;要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规律,改进环境执法方式,灵活执法,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果。 3提高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一方面,要吸收一批了解法律法规和环境专业技术的人才加入到农村环境执法队伍中来。我们可以参照公务员考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