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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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深证上〔2022〕438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深证上〔202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文件编制,参照适用本指引,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及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及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及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融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实施融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债务风险、经营风险。

为公司经营和长期战略投资规划提供资金保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根据《X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是指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发展需要,通过科学的财务分析预测和公司对自身经营业务远期规划,采取多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偿债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一)间接融资。

是指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间接实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如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险债权计划、其他非标准化金融产品等;(二)直接融资。

是指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在没有金融中介介入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金融产品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如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商业票据和资产证券化及权益类融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发行的债券及各类基金等融资手段形成的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融资目的及原则第五条融资的目的。

是指在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条件下,维持公司资本经营和保障长期发展;或在政府统筹安排下为保障民生工程或政府性项目所开展的融资活动;或在存量债务偿还有困难时及时开展借新还旧融资工作,有效防控企业债务风险。

第六条融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原则。

公司开展的融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一)符合发展原则。

融资工作在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各年度融资额度。

(二)计划管理原则。

公司根据市城投集团董事会审定的年度融资计划开展融资工作。

(三)控制规模原则。

科学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挖掘内部资金潜力,控制融资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上证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债券融资经验丰富、信息披露成熟的, 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简化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审核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审核安排并向市场公开。

第三条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发行人评估并申请适用本指引优化审核安排。

第二章优化审核认定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发行人,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成熟;(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三)融资经验丰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不少于3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0 亿元;(四)最近3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3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无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六)公司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七)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企业债券融资的条件

企业债券融资的条件

企业债券融资的条件
企业债券融资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债务承受能力:企业必须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即拥有稳定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

通常,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将受到评级机构的评估。

2. 审计和披露要求:企业需要通过审计并向投资者披露财务报表、业务运营情况和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将帮助投资者评估债券的风险和回报。

3. 法律和监管要求: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相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和程序。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申请材料。

4. 市场需求和利率环境:企业债券融资的成功还受到市场对债券的需求和利率环境的影响。

如果市场对企业债券的需求较高,债券发行人往往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融资。

5. 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企业需确定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还需要平衡债券的期限结构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匹配,以降低偿债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企业债券融资条件还可能根据不同的市场、国家和发行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进行债券融资前,应与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法律顾问沟通,了解和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通常是有经济营运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有较
高抵押品担保的企业才能发行债券。

一、经济营运能力: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经济基础,有较强的生产力、发展能力和运营能力,能够持续的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财务报表要真实可靠,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得存在违规的融资行为。

三、有较高抵押品担保:公司发行债券时,应提供抵押品担保,抵押品一般须具备充足的抵押价值。

四、其他要求:公司发行债券时,还要满足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披露公司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所预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内部审核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公司债券的预审核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预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一般审核程序第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本所电子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规定的申请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所接收申请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

要件齐备的,予以受理;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根据回避制度要求确定两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3〕1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优化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流程灵活度及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程序〉的通知》(上证发〔202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便利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问询、审核会审议、出具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函等审核程序,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有关主承销商的相关安排开展工作。

债券发行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债券发行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对于债券发行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 资质认证: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证书等相关资格证书。

同时,也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专业团队: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的团队,包括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团队成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和应对各种复杂的财务报表审计问题。

3. 技术设备和软件: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软件,如审计软件、财务管理软件等,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4. 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标准。

同时,也需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以确保审计质量的持续提高。

5. 信誉和声誉: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这是其承担债券发行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考虑其过往业绩、客户反馈和市场评价等因素。

6. 保密协议:由于涉及客户的机密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债券发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7. 沟通和协调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报表审计时,需要与债券发行公司的管理层、内部审计团队等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因此,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是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具备上述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胜任债券发行公司年度报表审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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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一、 审核总体框架 1-1 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 1-2 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 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1-4 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 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 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 发债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 2-1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 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 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 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 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 5、第三方担保函 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7、BT回购协议 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 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 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 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 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

2-2 募投项目相关文件 1、发债资金投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等手续齐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专业意见2专业司关于募投项目的意见(针对产能过剩领域地方审批项目和所有中央审批项目,国家发改委负责) 2、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 3、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2-3 募集说明书 2-4 反馈回复文件

1反馈意见、2反馈回复报告、3定价报告、4发债规模测算表。

2-5 申报请示文件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意见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政府同意发债的红头文件(附政府综合财力及负债表) 4修改债券名称或发行方案的说明文件 5主办人签署诚信尽职承诺书 6债券受理通知书。 .\ 三、 企业债券规范性要求 3-1 发行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够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 7、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2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 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 净资产以申报的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最近一年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3 发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的关系 .\ 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应具有良好盈利能力。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发行人自身发行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3-4 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范围 筹集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2、募投项目为拟发债企业参股项目 发债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0%(棚户区项目放宽到70%)。 3、其他禁止性规定 .\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4、募投项目主体 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或是代建方(仅限于与政府机关签署的代建协议)。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5 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 (1)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其中,5月1日-10月31日发行的,应使用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11月1日-12月31日公告发行的,除使用经审计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外,还应披露当年上半年审计报表(可未经审计);1月1日-4月30日前公告发行的,可使用不包括上年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但应补充披露上年前三个季度或全年的财务报表(可未经审计)。 (2)由于客观原因,发行人历年完成上年审计工作较晚的,可以申请延期执行上述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的更新 (1)企业债券公告发行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使用财务报表,需要更新财务报表的应当更新,但核准文件印发不满一个月的除外。 (2)发行人更新财务报表后,有关财务指标继续符合核准的发行规模和利率水平所需条件的,发行人自行更新财务报表即可发行;如果有关财务指标不再符合核准的发行规模和利率水平所需条件、但适当核减发行规模即可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当重新调整发行方案后方可发行;若更新财务报表后不符合发债条件的,应当停止发行。 .\ 3-6 申报财务报告期内企业合并及模拟报表的使用 原则上,拟发债企业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豁免: 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3年。 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

3-7 担保事项 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8 承销团资质要求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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