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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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二O一九年四月目录1制定背景 (1)2概念界定 (1)3制定依据 (2)4制定原则 (2)4.1全域覆盖,城乡统筹 (2)4.2多规合一,分级适用 (3)4.3面向管理,对接事权 (3)4.4注重衔接,体现特色 (3)5用地分类思路 (4)6用地分类和编码 (5)6.1用地分类基本情况 (5)6.2用地分类的使用 (6)6.3编码方法 (7)附表1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用地分类(试行)及含义 (8)附表2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中英文对照表 (17)附表 3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18)附表 4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照表 (27)附表 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与《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照表 (38)附表 6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中可归入“湿地类”的用地分类表 (47)1制定背景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 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

今年1 月23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 年12 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 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 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地类-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地类-国土空间规划地类-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表3.1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一级类 代码 名称
09
商业服务 业用地
10 工矿用地 11 仓储用地
二级类
代码
名称
0901 商业用地
代码 090103 090104
0902 0903
090105
商务金融用 地
娱乐康体用 090301

090302
0904
其他商业服 务业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用地
、村邮站、宗祠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
08H1机关团体 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相关直属机构、派出机
新闻出版用地 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
2
含义
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 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 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 施建设用地 601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以及对地表耕作 层造成破坏的村道用地
用地
业设施用地 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
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指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
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指除以上之外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以观光娱乐
为目的的直升机停机坪等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以
0805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 地,不包括学校、企事业、军队等机构 内部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0806指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 、急救、安宁疗护等用地
0807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 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指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 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60102
0602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2019年8月目录1 总则 (1)1.1 制定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2 制定依据 (1)3 制定原则 (2)3.1 全域覆盖 (2)3.2 陆海统筹 (2)3.3 衔接事权 (2)3.4 科学实用 (3)4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3)4.1 分区目标 (3)4.2 分区规则 (3)4.3 其他规定 (3)4.4 分区体系 (4)5 用地、用海、用岛分类 (7)5.1 分类思路 (7)5.2 用地、用海、用岛分类体系 (7)5.3 用地、用海、用岛分级适用 (9)5.4 用地、用海、用岛分类编码 (9)附录A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试行) (11)附录B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试行)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照表 (18)附录C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试行)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24)附录D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试行)与《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照表 (29)附录E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试行)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照表 (33)附录F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试行)与《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对照表 (37)附录G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试行)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分类对照表 (38)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统一有效管理自然资源,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按照衔接统一、全域覆盖、结构清晰、用途明确的思路,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用岛分类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以及用地统计、规划分区、实施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试行)》

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试行)》

批发零售用 地
51
商务金融用 地
53
新闻出版用 地 文体娱乐用 地 新闻出版用 地
82 85 82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 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文体娱乐用 地
85
C38
游乐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 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 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 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 洗浴场所等用地
北京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试行)》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R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范围 含义 类别名称 二级 编码
类别名称
R2
R
RC R51 R52 R5 R53 R54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一类居住用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地 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二类居住用 、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 地 住宅为主的用地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有历史文 保护区用地 化保护价值的地区内,以居住 为主的混合用地 中学用地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托幼用地 托幼用地 中小学合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 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 市属办公用 派和团体,事业单位等行政办 地 公用地,包括集体宿舍,不包 括企业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事业单 非市属办公 位等行政办公用地,包括集体 用地 宿舍,不包括企业办公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 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 、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 商业用地 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 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 金融保险业 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 用地 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 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经营性办公 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 用地 性设施用地,包括集体宿舍

(完整版)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与现状分类

(完整版)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与现状分类
建制镇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农村
居民点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采矿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表A.1(续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城乡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城市用地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交通水利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目录1总则 (1)2一般规定 (2)3用地用海分类 (4)附录A用地用海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9)附录B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及其名称、代码和含义 (18)附件: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19)1分类依据 (19)2分类说明 (19)3与“三调”工作分类对接 (20)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明确各类型含义,统一国土调查、统计和规划分类标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1.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以下简称“用地用海分类”)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

2一般规定2.1【分类规则】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下列规则:2.1.1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利用的基本功能,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

2.1.2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

当用地用海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2.2【使用原则】用地用海分类应符合下列使用规则:2.2.1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2.2.2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2.2.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

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2.2.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刻件


一、用地分类标准回顾
¾“国土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于2007年8月10日起实施。 反映土地利用的基本现状,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评价、统计、 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现状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 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9.0
其中:公共绿地 ≥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分级
首都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 (105.1~115.0)m2/人内确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B1 商业用地 B2 商务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B4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D3 安保用地
T6
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U2环境源自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
U4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W1
物流用地
W2
普通仓储用地
W3
特殊仓储用地
X
待深入研究用地
C1
村民住宅用地
C2
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C3
村庄产业用地
C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E1
水域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0502
灌丛沼泽
指以灌木植物为优势群落、覆盖度≥40%的淡水沼泽
0503
沼泽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0504
其他沼泽地
指除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外、地表经常过湿或有薄层积水,生长沼生或部分沼生和部分湿生、水生或盐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
0505
010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02
水浇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
010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0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0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03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的园地
0204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生长林木的湿地,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指用于城镇生活居住功能的各类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70101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
指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三层及以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土地规划分类标准2024

土地规划分类标准2024土地规划分类标准2024土地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合理利用和综合开发的活动和过程。

为了有效管理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土地规划分类标准。

下面将介绍2024年常见的土地规划分类标准。

一、按用途划分1.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指通过规划手段,对城市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划定不同功能用地的范围,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

2.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规划,划定农田、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公共设施用地的范围。

主要目的是合理安排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农村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生活水平。

3.生态用地规划生态用地规划是指对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规划,划定保护用地、重点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等。

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4.旅游用地规划旅游用地规划是指对旅游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划定旅游景区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主要目的是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增长。

二、按管理主体划分1.国家级土地规划国家级土地规划是指中央政府对国家土地资源进行规划,统筹安排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战略性发展用地等。

主要目的是合理调控土地资源,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2.省级土地规划省级土地规划是指省级政府对本省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划定省内各类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主要目的是在国家土地规划的框架下,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3.市级土地规划市级土地规划是指市级政府对本市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划定城市用地范围、功能分区和详细规划等。

主要目的是统一城市用地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4.县级土地规划县级土地规划是指县级政府对本县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制定县域内各类用地规划和空间布局。

主要目的是合理安排县域土地资源,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三、按技术要求划分1.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指对较大范围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制定长远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性规划。

20201120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明确各类型含义,统一国土调查、统计和规划分类标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土调查、监测、统计、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1.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以下简称“用地用海分类”)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

2 一般规定2.1【分类规则】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下列规则:2.1.1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进行归纳、划分,反映国土空间利用的基本功能,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

2.1.2用地用海分类设置不重不漏。

当用地用海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2.2【使用原则】用地用海分类应符合下列使用规则:2.2.1用地用海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

2.2.2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三级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

2.2.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

具体使用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2.2.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2.2.5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在本指南分类基础上确定用地用海的混合利用以及地上、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2.2.6为满足调查工作中年度考核管理的需要,用途改变过程中,未达到新用途验收或变更标准的,按原用途确认。

3用地用海分类3.1【用地用海分类】用地用海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本指南共设置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表3.1的规定;各类名称对应的含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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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 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编写说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 总则82 用地分类92.1 一般规定92.2 村庄规划地分类93 村庄建设用地114 非村庄建设用地135 非建设用地 141 总则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本指南的用地分类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主,同时考虑土地权属等实际情况,如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村庄产业用地(V3)”;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内未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N2)”。

2.1.2本指南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2.2.1 本指南将用地划分为“村庄建设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三大类,主要基于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类土地的考虑,有利于分类管理,实现全域覆盖。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用地分类上尽量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

表1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三大类”对照表2.2.2 本指南村庄规划用地分类代码自成体系。

为体现村庄特色,村庄建设用地代码为“V”,代指村庄的英文表达“Village”;非村庄建设用地代码为“N”;非建设用地代码为“E”,代指“Water area and others”,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一致。

3 村庄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V)分为五中类,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V1)、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产业用地(V3)、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V9),涵盖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涉及的村庄规划用地类型。

(1)村民住宅用地(V1)“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考虑到城市居住用地有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层级单一,且一般不在村民住宅内。

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提出的“居住用地”为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用地的说明,本指南中提出“村民住宅用地”仅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包括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V11)是指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V12)是指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是指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应为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考虑到多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通常集中设置,为了强调其综合性,将其统一归为“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再细分。

“村庄公共场地”(V22)是指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包含为村民提供公共活动的小广场、小绿地等,不包括“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附属开敞空间。

如村委会院内的小广场,属“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21),而非“村庄公共场地”(V22)。

(3)“村庄产业用地” (V3)“村庄产业用地”(V3)应为独立占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

考虑到不同类型产业发展对用地条件的选择和建设管理要求存在很大区别,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划分,因此,将村庄产业用地细分为两小类。

分别为“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V31)和“村庄生产仓储用地”(V32)。

(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V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包括“村庄道路用地(V41)”、“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

“村庄道路用地(V41)”在村庄基础设施用地中占地较大,村内道路质量对于村庄整体人居环境很重要,为体现此类用地与其他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的不同管理需求,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

包括村庄建设用地内的主要交通性道路、入户道路等。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是指村民服务独立占地的村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用地。

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主要为了与“村村通公交”等工程衔接,满足村内农用车、家用轿车的停放需求。

同时考虑到我国部分地区村庄有码头、渡口等特殊的交通出行方式,可将码头、渡口等特殊交通设施的地面部分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计入“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独立占地供应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等环境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安全设施用地。

(5)“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V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是指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未利用地、边角地、宅前屋后的牲畜棚、菜园,以及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的用地。

4 非村庄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庄用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也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用地,在实际操作中两种类型用地的管理机制、建设主体不同。

为区别非村庄建设用地与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实际管理和使用的差异,将“非村庄建设用地”作为一个大类单列。

非村庄建设用地包括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两类。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过境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等,本指南在用地分类中用“国有建设用地”对其界定。

考虑到此类用地不是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点,所以不对其进行细分。

5 非建设用地基于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衔接的要求,借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本指南将“非建设用地”划分为“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三中类。

(1)“水域”(E1)“水域”(E1)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包括“自然水域”(E11)、“水库”(E12)和“坑塘沟渠”(E13)三小类,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三大类”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以及防灾方面的作用。

考虑到水库蓄水量无论大小其承担的水利调蓄功能是一样的,且各地水利部门对水库的认定不尽一致,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对“水库”与“坑塘沟渠”的定义包含了有关蓄水量的要求,本指南确定只要是水利部门确定的水库,均归为“水库”(E12),而“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即为“坑塘沟渠”(E13)。

在“坑塘沟渠”(E13)用地中,包含提水闸、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

(2)“农林用地”(E2)“农林用地”(E2)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但进行适当细分,包括“设施农用地”(E21)、“农用道路”(E22)、“其他农林用地” (E23)三小类。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相关建设行为的管控,本指南将“设施农用地”(E21)、“农用道路”(E22)用地单列。

除此以外的农林用地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统一归为“其他农林用地”(E23)。

“设施农用地”(E21)的界定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相关内容一致。

“农用道路”(E22)指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和林道等。

(3)“其他非建设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界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相关内容一致,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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