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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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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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每一个市场主体都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国内和国外同行业其他对手的激烈竞争。要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以切实满足市场的实际需要。而金融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其行业竞争更是异常残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创新压力不言而喻,客观上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但是,金融业发展的实践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的事实无情地警醒着我们,金融创新虽然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如果缺乏适度有效的引导和监管,无疑将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引发地区性、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有鉴于此,如何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找到创新和监管、收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从而推动我国整个金融业稳健、可持续地良性发展,已成为我们金融同业和监管部门应当共同面对和思考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现状出发,尝试探讨如何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做好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一、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的定义与发展

所谓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金

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创新活动。可以说,金融发展史实际上就是金融业不断创新、谋求发展的过程。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金融创新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动力,产品创新、制度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层出不穷,在有效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的同时大大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润收益。

在上述各个环节的金融创新中,金融产品的创新无疑是重中之重,而金融产品的创新又以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为其亮点。以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为例,其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等业务在内的传统业务兴起,这是投资银行业务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第二阶段,诸如企业并购、重组等收费性咨询业务以及证券化业务自20世纪60至70年代开始发展并日趋成熟。第三阶段,资产管理和新的衍生品交易类等引申型业务自20年前兴起并迅速发展。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创新由于起步较晚,同时受金融体制、市场程度、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金融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就投资银行领域来说,我国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仍然集中在证券承销、经纪等传统业务方面,但个别大型商业银行在近年也已经在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一方面对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进行创新,另一方面也开始办理并购等融资类和理财类、服务类新型投资银行业务。

就我分行来说,为了抵御来自国内外同业对手的竞争,我分行在投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走出了一条有我分行特色的创新之路: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我分行先是在2007年根据当时股票和房地产市场风险日增、通货膨胀持续走高的现状,推出了“新股宝”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该产品主要是通过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来获利,由于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概率极微,而且收益率基本上都高于通胀率,因此有利于客户分散风险、保证收益。2009年,我分行又陆续推出“乾元-周周利”、“乾元-天天利”等多个短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投资周期较短,满足了客户对高流动性产品的需求。同时,该产品采用组合投资的模式,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凭证、债券市场、银行票据资产、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工具,抗风险能力更强,其收益率也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使客户获得较高且安全的收益回报。2010年至今,我分行进一步加大了创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努力贴近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在继续推出多种理财产品的同时,推出了“并购通”、“股权通”、“集团通”、“融信通”等融资产品,从当初简单地担当中介到代客理财,再到为客户提供多元融资并担当财务顾问,逐渐形成了理财业务、财务顾问、债券承销、投融资等几大投行业务产品线。此外,我分行还针对市场金融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了“量身定做”的投行服务,如2010年广东省城市“三旧改造”政策出台,我分行马上推出了“三旧改造通”项目融资产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理财计

划等等。

在电子银行业务方面,我分行在2009年为配合乾元系列理财产品的推出,推出了“乾元电银通”,通过各种电子渠道实现客户自助办理乾元系列理财产品的“恢复扣款约定”、“协议额度变更”、“赎回申请”等业务,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更好地适应了市场需求。在2010年,针对当时盗取银行卡账户资金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分行为保护客户存款的安全,在同业内首创“短信锁”业务,让客户自行控制自己账户办理资金支出业务的权限,客户可通过签约手机编辑短信发送至建行端口锁定账户,一旦锁定成功,该账户所有资金支出交易均不可以办理,有效避免了客户因遗失卡(折)或相关信息被盗而导致资金损失的潜在可能。另外,在电子商务方面,我分行在2010年推出“结算E”业务,基于电信或移动通信网络,依托建行各业务系统,通过电话终端为个体商家提供银行支付、账户查询、转账、缴费充值等业务。同时,我分行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务求以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为服务对象,为商户提供资金划拨、结算、托管和信贷等服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上述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可以看到,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在内的银行创新业务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国对于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金融创新缺乏法律层面的监管和引导

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等创新业务的时间较短,

再加上立法所固有的滞后性,因此在法律层面尚没有关于投资银行等创新业务的系统而具体的规定。而创新业务的迅速发展,更使法律相对于具体的创新业务而言,面临着立法空白的尴尬。即使在个别方面有规定,也只是监管部门的一些通知或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行政命令色彩较浓,在内容上缺乏对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而且监管部门在执行和解释相关监管规定时有时会显得过于随意,导致创新产品在法律效力、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造成创新产品的交易各方难以对交易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客观上也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投资银行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但我国长期以来分业经营的法律模式严重制约着银行的业务范围,在较大程度上使投资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束缚,使银行难以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更多的金融合作,严重限制了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空间。

(二)监管机构的识别能力及设置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从事的都是传统的信贷业务,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对传统业务的监管,对大部分金融创新业务了解不多,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经验更是少之又少。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还处于相对原始的阶段,但考虑到金融创新的速度之快,在创新产品不断增多、产品机构日益复杂、交易手段日渐丰富、行业界限越发模糊、金融风险难以捉摸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对创新产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准确识别将显得至关重要。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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