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法律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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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律的几点认识

作者:刘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

摘要:现实生活与法律是紧密联系的,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

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生活中的事情需要法律来解决,而法律的存在引导我们更加规范的生活,所以两者息息相关。

关键词:法律作用;生活;法治;正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生活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社会活动,经常受到法律调整。所以。二者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在具体的生活中,有意、无意地与法律发生着关系。

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的,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人都是紧密相连的。我们青少年在身体发育成长的同时,也是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的关键时期。我们面对的世界,有鲜花也有野草;有阳光灿烂,也有夜暗阴霾,有携手同歌,也有拼搏竞争;在我们渴求知识,崇尚善良的同时,也最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被愚昧左右和欲望诱惑,从而出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可怕事件.所以我们要从小就学法、知法,才能弘扬正义,远离邪恶。

人们常说,家庭教育是我们的第一堂课,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注意言传身教的啊!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浅谈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朱世余 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四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一个封建专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度,进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声势浩大、时间长久的普法“补课”活动,可谓亘古未有的创举。近二十年的“补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法”字已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形成和提高。 进入新世纪,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虽然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距离形势的发展、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求等还有很大的差距,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遵守法纪、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屡有发生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还不健;普法教育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育,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育等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与时俱进地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一、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 主要表现在:(1)是少数干部群众认为,普法工作开展十多年,但违法犯罪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出现了“普法无用”的模糊认识;(2)是一些地方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普法工作看成是软任务,存在着“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其他工作抓好了,看得见,摸得着。普法宣传工作没有硬指标,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序上难以衡量,不用着急。因而把普法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3)是少数部门的领导认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部门行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领导无关,可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4)是少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存在着“普法工作搞多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就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就会越来越难做,怎能让群众懂得太多的法律的?”的错误思想。 二是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近二十年的普法教育,积极推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模式,但这种运行模式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存在许多不足。⑴是普法工作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家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普法宣传教育;⑵是检查考核力度不强。大多数地方、部门检查考核力度不大,没有建立检查考核机制,使普法工作仅仅停留在“购一本法律书、听一堂法律课、记一次学法笔记、参加一次法律考试”走过场的形式上; ⑶是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保障。普法宣传经费标准无依据,经费来源无保障,有些地方有限的经费也不能专款专用,致使普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是普法宣传形式单一。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关于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关于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以实践性强为特色,其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能力的核心就是法律思维的养成。因此,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本文试从法律思维的含义入手,分析其重要性,就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

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法学院法学111班 1102100024 孙斯雅 很久很久以前,久到我已经忘记了具体是什么时候,从那个时候起,一颗想要成为一个律师,在法庭内外替人伸张正义,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的理想的种子,在我心里面扎下了根,它的根越扎越深,于是乎这颗种子逐渐发芽并且茁壮成长,并且越来越大。为此在高中文理分科时,与父母进行了长期斗争,执着地选择了文科。高中三年,经历了高考的洗礼之后,仍然没有忘记心中的理想,所以在高考之后填志愿的时候,与父母商量之后,毫不犹豫地填报了广州大学的法学系,向着那个理想进发。虽然开始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不应该学习这样的学科,但是通过我与他们进行沟通和谈话,父母对我的选择表示理解并且转而支持我的选择,这让我感觉到了满满的幸福感。 经过这些小插曲,我进入了广州大学。刚进入大学校园,周围的事物都是那么陌生,陌生到令人害怕的境界,支持我坚持下去的是我对法学的那份热爱,虽然这个时候的我对法学这个专业也不是那么了解,只是上学之前通过询问家人朋友、上网查询等方式去尽量了解法学专业。 通过一段时间的适应,逐渐习惯了离开家庭父母的庇护港,自己一个人在外学习生活的日子。而且经过将近一个学期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特别是法学专业导论这么课程的学习,逐渐对法学专业有了基本的认识,也从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受益颇多。 建立好的法理逻辑,对你一生都有巨大的帮助,用法律专业角度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你会发现你有别的专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理性和逻辑性还有规范性,这是你不论是否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都非常有用的能力。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如果他确实有真正认认真真地学习法学,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他在阐释任何问题的时候都会非常有逻辑性和条理性,这在学习工作、求职面试的时候都是非常有好处的。这种底蕴不是其他专业所能够比拟的,它既不像哲学系的那般刻板、又不像中文系那般的过分矫情。 翻看历史,迄今为止的数位美国总统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他们中有的出自哈佛、耶鲁等著名法学院,有的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就出身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是一位法学博士,并且长年担任民权律师,有“穷人的代理人”的美誉。有美国学者计算了一下,自美国独立以来至今,一共44任总统中有27位都有法律背景。不仅仅是美国,香港、台湾、澳门等的政坛无不充斥着法学专业毕业的精英,他们从事的都不是法学专业的工作,却都有着各自独特的魅力。如陈水扁演讲时充满的煽动力,马英九儒雅的洞察力,这些都与他们所接受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和法理基础是分不开。 法律是一种信仰。我们当中可能有的人选择法学专业的初衷也许是幼稚的,但是持之以恒地学习法律则需要深深的信仰。每一部法典的诞生背后,都有一个动人的故事。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相联系。我们本科期间的专业学习,不仅仅是掌握法条的涵义,更要理解法典背后的故事。 法理学是法律的智慧,也是一种法学的艺术,它会告诉你什么是法律,而人们眼中的法律又是什么。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思想史则是这面审视人类发展的镜子。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它让你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我们不用负任何责任。刑法学是揭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门学科,凡杀人放火,奸淫掳掠之事通通归刑法所管。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陶园12130131 经英Q1243 浅谈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在《法学通论》的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放了一部电影——《被告山杠爷》。这是一部曾经获得第18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项的电影,它主要讲的是一个模范村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最高党政领导人山杠爷因为他在处理村里事情的时候存在一些不合法行为而被人匿名举报继而接受调查最终被检察院带走。 电影中,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是一个地处偏远、落后的村落。这样的一个村子,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模范村,原因就是身为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的山杠爷,有自己的一套村规。这套村规是以孝敬老人、善待他人等道德规范来约束村里人的,然而道德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他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让人们自觉遵守。而一旦村民违反村规,山杠爷就对违规村民采取了非法的惩罚措施: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不但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而且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逼得强英吊死在山杠爷家门口。就山杠爷本身而言,他的初衷是好的,而他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条条理理,年年评模范,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却采取的行为确实是触犯了法律法规,所以在电影的最后,山杠爷还是不得不被检察院的人带走。 山杠爷的个人悲剧,究其根本,是由于地方法律普及力度不够。在那个年代,中国的法制化还没有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法治进程还是缓慢的,很多人对于法律还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就算是在当今社会,也没有一个人能够把所有法律都弄明白,更何况是生存在那个偏远而又落后的堆堆坪的乡民们呢。“法律”这个词在他们眼中是陌生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当时的法律也没有普及到落后的堆堆坪,他们的法律意识几乎为零,甚至很多人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还无法摆脱旧封建道德观念的禁锢。像山杠爷一样有将“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这种想法的还大有人在。当时地方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的并没有对这类人群进行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国家的法制普及在那里出现了断层。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山杠爷是采取了非法手段才治理出这么个“太平盛世”来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处于健全和完善阶段,这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法律普及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环节,它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山杠爷如果是个接受了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凭他对于党和国家的那份热心与忠诚,他一定会用法律的方法去管理堆堆坪,绝对不会采取那些违法的方式。由此可见。法律普及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制定并普及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社会的健全才能慢慢实现!

论法律原则的意义——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论法律原则的意义 ——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摘要:法律体系是指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法律规则占绝大多数,而法律原则的数量较少,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原则就无足轻重,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原则的意义要远远大于法律规则的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多集中于法律原则的概念、性质、适用方式、原则与规则的区别等方面。然而,笔者认为,应从法律体系及法律实践的整体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原则的意义。这样能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法律原则的地位、本质;同时,也对我国立法者制定法律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者更好地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律原则究竟是什么?这一抽象性的概念有没有实际发挥作用?或者仅仅只具有一种法律上的象征性意义和政治上的宣誓性意义?1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下面笔者以方法论的角度,从理论意义和实践两方面来论述法律原则的意义:第一部分,先对法律原则的概念作一个简要的界定,以及其包括的内容;第二部分,将从理论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作详尽分析,具体从将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联系这个角度来分析;第三部分,将从实践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角度来阐述、;第四部分,将从中国的法律现状入手,简要分析我国法律原则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什么是法律原则 对于法律原则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来揭示法律原则的本质和特征。例如,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法律原则并不是一种——一般性的案件事实可以涵摄其下的,同样——非常一般的规则。最高层次的原则根本上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其毋宁只是——作为进一步具体化工作指标的——“一般法律思想”。如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最终人性尊严原则…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构建规则的开始则是:相同案件事实在法律上应予以相同处置的命令以及各种不同方向的信赖原则…是此等“下位原则”。2由此可见,拉伦茨将法律原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一般原则,即作为人类对于法的正义的追求的一种体现,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如自由平等人权原则;二是具体原则,即各部门法中的具体原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等,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原则的范围。美国的德沃金则是从原则与规则在适用方式上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原则,即原则是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来适用,并且具有价值维度。3我国著名学者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4 由此可见,虽然各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法律原则,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些共同之处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即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它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它承载了一定的价值,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可适用的范围较广泛。 二、法律原则的理论意义 (一)从与规则的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1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40页 4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60页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摘要:法律是受国家保障的、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和通过解决人类矛盾的普遍规范的概括。法学是以解释性的阐述和批判为目的,通过解释和辩论对法律就行的研究。从它们的概念可知,法律与法学不能划等号,它们之间有很大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将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应用法律和适用法律。 关键词:法律;法学;区别联系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亦是一种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不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和因别人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去超市买瓶水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开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运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风俗。它不靠个人良心来保证其实施,也不因社会的关注而改变其性质,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之大,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种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的,它们需要受道德或是风俗的规范,而有一些行为,仅靠道德或风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因此,我认为法律、道德与社会风俗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一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风俗,这些行为已不能被人们所容忍,人们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产生了法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

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作为一名在校大三学生,我们即将告别丰富单纯的大学生活,走出校园,步入社会。走进工作岗位,步入职场,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所需要经历的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成功转换角色,轻松适应新环境是步入职场的关键。而掌握法律常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职场成功的必备条件。 对于一名应届毕业生来讲,要想做到熟知职场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实在是难于上青天。而学校及老师为便于大学生求职维权,特开设职场法律课程。通过这学期的课程学习,范悦老师真实形象的案例讲授剖析,我受益匪浅。 对于课程的学习内容大致如下: 1.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1.1 就业协议书的定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俗称三方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 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1.2 劳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于本法。”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在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1.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得重要性 王兴镇初级中学袁梦雅 我们来到这个世上,就离不开法律对我们得瞧管,每一个人只要违反了法律,一定会受到一些惩罚。因为有法律这个社会才不会太乱,因为有法律,我们才能快乐成长,因为有法律社会上得一些不法分子才会得到一些应有得惩罚,法律对我们每个人都就是很重要得。 法律让我们养成了一些好习惯,例如,我们知道有法律在,就不敢在做一些违反得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就是平等地。不管就是什么人犯了法,都逃不过法律对她得制裁,我们在法律得陪伴下成长了很多,在这个年龄阶段,正就是青春期,有得人心理会发生叛逆,还会做一些违法得行为。青春期,大多数得人都就是在这个时间发生叛逆,甚至可能走上不法之路。偷就就是违法得,只要就是好人都不会去偷,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们都应遵守法律,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有人认为做了一些违法得事情,不会受到惩罚,其实只要您做了不好得事情,就肯定会受到惩罚得,不仅个人得行为会产生一定得后果,一个集体,一个国家得任何一个行为也会产生一定得后果,有法制保护我们,我们才能够快快乐乐得成长,因为这样,我们就更不能去知法犯法了,社会上那么多人都就是因为不懂法制得吗?不就是,她们每个人都就是懂法律得严重性得。但她们依然会去做一些违法犯罪得事,那些人都不就是什么好人,我们不能够知法犯法。 之所以就是很重要得,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行为规范,法律就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行为规范,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就是法律最主要得特征。中华人民共与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与道德像就是一对兄弟,它们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社会得稳定与繁荣,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约束着人们最基本得行为,促使人们对自己与她人得言行,在就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方面作出选择与判断。这个世界惟有两种东西让我们得心灵感到深深得震撼;一就是我们头顶上灿烂得星空,二就是我们内心崇高得道德法则,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得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根据法律规定人们法院得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否则人们法院将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狭义得法律就是指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到了法定年龄,我们有权选择权与被选择权,也有保卫国家安全与服兵役得义务。 说明法律对我们就是很重要得。

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615166547.html, 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作者:胡永观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9期 【摘要】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但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却 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在多种情形下被法官广泛适用,但其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着裁判缺乏论证说理和裁判结果极不确定等不可忽视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 【关键词】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司法适用;限制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1关于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不仅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新自然法理论争论的焦点,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所持的态度。然而,学者们的研究多是形而上的对原则的适用予以探讨,缺乏形而下的精细分析,对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只是曾经在“四川泸州遗赠案”发生后引起过一阵广泛的讨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权衡,而权衡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恣意裁判。这一问题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上更为凸显。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一个精确的概念,它具有语境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可能给予法官过大的裁量空间,而使法律丧失明确性。实践中,裁判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十分茫然和肆意,缺乏理论支撑,仅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裁判。因此,对于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予以规范和限制更显紧迫。 一、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本文以“北大法意”精品案例库2中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裁判文书为素材,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现状予以考察。法律原则是需要去证成的东西,所以为了考察法官的审判思维,本文从法官以什么方式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角度进行考察,概括出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宣示性适用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3中,二审法院认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4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改判如下……”再如“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中,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简单罗列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式缺乏严格的论证,并无实际意义,而且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沦为“放空炮”,降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 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1982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完善,最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宪法,确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制定其他任何法律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都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

浅析《道德与法治》在小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浅析《道德与法治》在小学教育中的重要性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这是教育部以传统文化、树德立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制知识,养成尊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须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能力;践行法律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制道德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 一、教育思路的调整体现 (一)加强法制教育就是加强道德教育,二者不能分割 《道德与法治》教材既是道德教材也是法治教材,教材要体现道德意识,法治意识。从原来偏重于德育调整为德育并育,教育思路的调整有助于从小培养中小学生道德素养,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 (二)规范教育是小学阶段法治教育重 规范教育应该是小学法制教育的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在小学阶段重点在“法”教学中不要把规则教育排除在法制教育之外,规则教育应该是法治教育的内涵。 (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生是法治教育的主体

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的基地,要培养未来合格公民,必须强调在日常生活中促进学生道德成长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让学生养成为社会主义普法和家庭普法的宣传者和行动者。学校的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习一套法律知识体系,更是一种思维和实践的方法,在教学中要通过游戏式、情境式、参与式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从而使学生在实践中践行法制,充分体现了中国式传统文化中的“知行合一”理念。 二、新编教材的特点 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特点充分吸收了十多年德育课题成果满足了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成长需要构建了生活化德育的基本理论。教材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教材凸显德育课程学科特色体现道德素养 (1)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能量;(2)关注学生积极、愉快的情感。 (二)教材充分体现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传统有中国味 (1)运用儿童谣凸显传统文化例如歌谣、诗歌、词赋等让人读起朗朗上口;(2)教材配有插图传递中华传统文化如:孝文化、节日文化、文化典故等。 (三)教材体现了教育“以人为本”原则 (1)关注学生的安全健康,过去的道德教材强调为他人、为集体、讲奉献,大公无私而忽视学生个体的安全和健康。而《道德与法治》以人为本,给予了重视关

论法律原则的作用

论法律原则的作用 内容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是法律的要素,法律规则具体明确,大部分案件都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但是,社会生活中总有不确定性,某些明确的规则有时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时,我们就需要运用到法律原则,在具体的案件中它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不仅如此,法律原则的作用贯穿法律制定、解释、应用的全过程。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提到法律原则的应用就不得不说到美国纽约上诉法院1889年审理过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遭遇了一个难题:帕尔默能否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呢?因为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项遗嘱是有效的,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可是这样的判决带来的不公正结果会让人产生这样的疑惑:这不是无形中肯定乃至鼓励犯罪行为吗?它违背了法律的正义原则。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当时的法官做出了怎样的裁决呢?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来判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了最终判决:作为凶手的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那么法律原则究竟在法律中起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所在,因为只有辨别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同,才能更好的认识到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功能和地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三要素,其中,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由此可见,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可实施性强。而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一、写在前面 与其说这是一篇论文,不如说是我自己上过这一学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之后的体会。上学期末选课的时候,由于实在不喜欢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所以选择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个学期下来,我真的非常庆幸选了这门课程。这是我所喜欢的课堂,老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没有考试的束缚,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感悟。我们跟随着阿依古丽老师,越过历史的风尘,去领略中国古代思想史独特的魅力。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最让我印象深刻。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认识 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 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其等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第二,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所不同。同时,孔子还坚持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主张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孔子虽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他将统治者个人、礼、德都置于“法”之上,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我认为“仁”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仁”的判断标准是由人制定的,“仁”的行为也是由人实施的,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我们无法统一所有人的标准去评判“仁”的与否。而法律,是一个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我们可以把“仁”的思想纳入法律的体系之中,但决不能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依法治国更是必然选择的道路。对于孔子的思想,我们也应该批判地继承。在肯定法律的首要地位之后,践行“仁”的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浅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浅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艰辛、努力之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欣喜、激动之余,静下心来细细品读了一些关于律师“老前辈”艰苦、曲折的执业经历文章之后,那颗狂热的心才逐步趋于理性,并终于认识到取得职业资格相对于一名真正的律师而言只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什么是律师?目前我个人的理解是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进而获得报酬的自由职业者。至于有些教科书上所提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说法,我认为作为一名刚入行的新人来说,还是比较理想化的,因为“生存”毕竟是一个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你将自己想象得再冠冕堂皇别人也不会相信,当然心中永远充满对自身职业的自豪感与敬畏感毕竟不是什么坏事。 在从事一份职业前,对该行业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知是非常必要的。本人心中的律师职业究竟是怎样的呢?我觉得从好与坏、苦与乐两个方面去了解能让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这个职业。 一、这是一个充满诱惑而又竞争环境近乎残酷的职业。 谈到律师,很多人往往被电视剧中刻画的光鲜角色所迷惑,认为这是个有钱的职业,很吃香,有面子、潇洒风光、名利双收,羡慕者有之,嫉妒者者有之,诋毁者有之,但真正明白这个行业个中之苦的,少之又少。实际情况是:律师的生活和现状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律师职业也像其他职业人的环境一样,甚至比其他职业有

更多的艰辛和困惑。律师行业有一个大家共知“二八定律”,即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将近80%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则生活艰难,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再有就是律师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高淘汰率的行业,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真正从事律师行业的可谓少之又少,而且即使已入行的也有10%的青年律师熬不过“出道”的前三年,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职业理想,转投其他行业。当然律师行业的高淘汰率也造就了该行业人才的高素质,同时也成就了该行业成功者的高收入。 二、这是一个布满荆棘却能充分展示自身才华的职业。 在各种民事活动中,律师的身份仅仅是一个民间人士。还要不断周旋于各种政府机构及人员中间,因此总是如履薄冰,举步艰难。是追求法律正义,还是干脆做成商人,两方面的冲突时刻在煎熬着他们。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还有很多人以为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的,甚至有一些人还会采取过激的行为报复律师。在这种大环境之中,律师只有在夹缝中求得生存。尽管如此,大多学法律的人最初理想是进法检系统或政府部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有识之士最终还是选择了走律师这条路。为什么呢?因为目前中国之现状,在政府部门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门路或背景是很难有好的仕途的,于是待遇再好总感觉限制个人发展。但是律师行业却不同,如果你想成为一名社会公认的知名律师,就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全面的处世社交能力以及良好的个人形象魅力等一系列的综合素质,而这些能力

法律的重要性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信仰是人类走向法治和秩序的必由之路。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建立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什么是法律意识呢?《法律基础》教材上这样说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识和观点的总合,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包括法律感性认识和法律理性认识。在我国自1986年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逐步从传统人治国家转向现代法治国家。现如今,老百姓从“屈死不告状”,到为主张权利去打“一分钱、五分钱、一元钱”官司;从令人难以启齿的离婚诉讼,到均能以平常心来对待;从“亲吻权”、“男人生育权”的诉讼,到“阳光权”、“环境审美权”的要求,都显示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与进步。这一现代化的过程必然离不开法治政府的建构、法治社会的形成和法治公民的培育。其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又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没有广大的、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识提高,法治国家的大厦就不能稳固建立。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意识要有所提高。一、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一般的说,在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理论中,“保护与促进公民权利”是国家与法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也是国家权力资源配置、运作与调整理论的逻辑论证出发点。而反映这种权利要求的“公民法律意识”,则构成了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法与国家”理论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理论,我们可以断定,如果社会决定国家与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那么以“公民法律意识”在法治国家的建立中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尽管因各国的国情、时代与思想家个性禀赋的差异,使已有的各种法治理论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法治国家理论应该以公民意识作为思想基础,才可能真正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精义。当然,西方的法治国家理论因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而带有明显的不足,但是“公民法律意识”在法治国家理论建构中的重要作用应该为我们所借鉴。社会主义公民法律意识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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