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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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奖惩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奖惩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奖惩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对于企业管理和人才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提高企业用工效率,制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务派遣人员的奖惩管理,以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

一、奖励措施1.优质表扬:对工作表现突出、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优质表扬,激励其持续发挥优秀表现。

2.奖金激励:设立奖金制度,根据工作成绩、出色表现等进行奖金激励,激励劳务派遣人员提升工作绩效。

3.晋升机会:提供晋升机会,为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更多发展空间,激发其工作动力。

4.培训机会:提供专业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劳务派遣人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

二、惩罚措施1.警告制度:设立警告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

2.扣款处罚:对严重违纪或工作失误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扣款处罚,以警示其他人员,维护企业秩序。

3.离职处分:对多次违规、不听劝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离职处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4.其他处罚: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口头警告、调岗处理等其他形式的处罚,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三、奖惩结合1.差异化管理: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状况,采取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相结合的差异化管理方式,激发其积极性。

2.及时反馈:保持与劳务派遣人员的沟通,及时给予工作表现反馈和奖惩措施,形成正向管理循环。

3.公平公正:确保奖罚措施的公平公正,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偏袒或歧视现象,建立公平的用工环境。

四、总结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中的奖惩措施是企业用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奖励措施激发员工工作激情和创造性,通过惩罚措施维护企业秩序和规章制度,奖惩结合的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为企业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应不断完善奖惩制度,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动者为核心,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严禁对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进行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并享受与工种、岗位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倍;(二)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和待遇;(二)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与劳务派遣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待遇;(二)对派遣工作参与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健康;(三)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关系解决和纠纷处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准。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X、XXX《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X〔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条约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1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最新在当今社会中,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各级政府和企业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进行最新的总结和回顾。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定义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并由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行为。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动者。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保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为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需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派遣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报酬,不得发生工资拖欠等现象。

3.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障其生活和健康安全。

4.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现状与挑战目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不到位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完善和落实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规,建立良好的用工机制,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企业效益与员工福祉的双赢局面。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完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良好合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工是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的考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质量: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 工作态度:评估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合作精神等;3. 专业能力:评估劳务派遣工在岗位上所需技能和知识的掌握程度;4. 遵守规章制度:评估劳务派遣工对于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5. 安全生产:评估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是否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具体考核周期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商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六条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程序如下:1.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确定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2.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估;3.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召开考核结果反馈会议;4. 根据考核结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商讨改进办法。

第七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日常工作表现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向劳务派遣工提供工作和要求;2. 监督和检查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过程;3. 收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数据,如完成工作量、通过率等;4. 针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第八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召开考核结果反馈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评估结果进行公布;2. 分析评估结果的原因和问题;3. 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4. 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商讨改进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问题改进的具体措施;2. 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培训和提升,提高工作能力;3. 加强与劳务派遣工的沟通和交流;4. 支持劳务派遣工的工作需求和合理诉求。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第三章派遣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XX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学院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学院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四条:学院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用工初审、日常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学院人事处负责制定人事政策、用工审批、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院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用工经费。

第三章岗位分类及条件第七条:岗位分类(一)研究助理岗位:为辅助完成科学研究而设置的研究序列劳务派遣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岗位: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辅助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三)管理助理岗位:辅助学院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或在学院课题组承担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岗位。

第八条:岗位从业人员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遵守XX学院校纪校规,思想品德端正,爱岗敬业、踏实勤恳。

(二)研究助理和工程、实验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助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对于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属急需紧缺人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第九条:回避制度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在内)的人员,不得被派遣到学院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被派遣到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与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在设立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4.有从业资格。

5.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能力。

6.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

7.具备与劳务派遣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手续,并定期进行年度审查。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劳务派遣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2.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

3.劳动者所从事劳动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

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义务。

5.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作期限,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第四章劳动保护与权益保障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与用工单位雇佣劳动者同等的权益保障义务。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雇佣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护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时安排、休假休息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维持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重新约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灵活运营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讨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总则阐明了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并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这些资质评定标准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资信状况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并保证其享有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等的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其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条件,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这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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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
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
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
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
《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
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
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
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
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
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
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
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
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
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
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
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
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
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
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
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
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
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
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
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
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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