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摩托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于职业运动,或被保险人能通过从事该运动而获得报酬期间; (八)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九)被保险人在任何飞行器飞行期间,但仅作为民航客运班机付费乘客时除外; (十)被保险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活动、从事犯罪活动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在行政拘留、服刑、刑事羁押、劳动教养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在任何军事组织、陆军、海军、空军服役期间。 (十三)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但徒步除外;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七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6.7 失踪处理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 保险期间7.1 团体2.4 保险责任7.2 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7.3 酗酒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7.5 毒品3.1 保险费的交纳7.6 酒后驾驶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7.8 无有效行驶证4.1 合同内容变更7.9 精神疾病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 潜水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2 攀岩5.1 受益人7.13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4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5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6 战争5.5 诉讼时效7.17 军事冲突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9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方案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方案一、方案背景建筑工程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其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因此,为了保障工程团体成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其承担的风险,建立一项全面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方案目标建立一项全面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旨在为工程团体成员提供全面、有力的保障,有效降低工程施工中因意外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三、方案内容1. 保障范围本意外险方案的保障范围应包括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意外死亡等,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工程团体成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 保险金额在确定保险金额时,需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工程施工的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保险金额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的损失。
4. 保险费用建筑工程团体应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5. 理赔流程在发生意外事件后,工程团体成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要及时审理并给予合理的理赔。
6. 风险管理建筑工程团体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管控和预防,如落物伤人、高空坠落、机械设备事故等。
保险公司可配合工程团体实施风险管理,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7. 紧急救援保险公司应与相关医疗救援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
8. 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与建筑工程团体协商,确保意外险的相关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方案建议为提供全面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障,以下是一些建议性的内容,仅供参考:1. 与专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筑工程团体应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保险公司合作,以获取更全面、更有力的保险保障。
2. 定期评估建筑工程团体应定期对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进行评估,确保保险保障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和范围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和范围
1、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
根据不同险种,人身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对被保险人支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受伤,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金用于支付意外伤害治疗费用。
(4)住院津贴: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住院的费用。
(5)费用补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葬礼费用、残疾再就业费用、残疾交通设施、残疾用品等),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
2、人身意外险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也可以分为两类:
(1)有限制责任:指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承担有限制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会支付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某些特定损失的赔偿金。
(2)无限制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金额的无限制责任,在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它为人们在意外事故中提供保障,如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烧伤、烫伤等。
本文将介绍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标准,帮助读者了解如何获得合理的赔偿。
一、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和治疗报告等证据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 残疾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给予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具体数额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和伤残程度。
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给予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伤残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几万元。
具体数额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保险公司规定。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期限。
2. 伤残鉴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就医并提交治疗报告和伤残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会根据伤残鉴定报告来确定赔偿金额。
3. 证据提交: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和治疗报告等。
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以免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应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符合保险条件。
5. 赔偿申请流程:申请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
一般来说,需要填写赔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据、等待保险公司审核、签订赔偿协议等步骤。
请确保按照正确的流程申请赔偿,以免影响赔偿进度。
总之,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为人们在意外事故中提供保障。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
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介绍•中国人寿推出的100元意外险产品备受关注,该险种保费低廉,受众广泛。
•此文将详细介绍该险种的赔偿标准,为投保者提供参考。
赔偿范围该险种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预知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原因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例如交通事故、意外坠伤等。
•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中国人寿将根据伤害程度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 意外医疗费用•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的报销范围,中国人寿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包括急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3. 意外残疾•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即身体部位或功能的永久丧失或丧失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中国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
•赔偿比例根据残疾等级而定,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
4. 意外身故•若 insured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中国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额。
注意事项•投保人在购买此险种前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各赔付项目受保险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限制。
•在报案时,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报警单等。
•意外险仅对被保险人本人有效,不保障其他家庭成员。
总结•中国人寿100元意外险降低了意外风险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压力。
•该险种具备广泛的赔偿范围,涵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和身故等项目。
•投保人在购买前应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注意事项,确保自身的权益受到保障。
优势1.价格低廉:100元的保费相较于其他意外险产品而言非常实惠,适合各个经济实力的消费者购买。
2.赔偿范围广泛:该险种覆盖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和身故等多个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煤矿企业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
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投保人:煤矿被保险人:仅限于投保人(煤矿)的当班井下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徒工。
被保险人人数: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人保险期限: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法律管辖: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接受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RMB200,000.00/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RMB50,000.00/人适用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及以下附加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
附加条款:明细如下(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1、预付部分赔款条款2、非故意延误报案可赔偿条款3、准备索赔资料费用条款4、不使失效条款5、优先赔偿条款6、保险金额自动变动条款保险费率: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保险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RMB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RMB合计:RMB特别约定:1、鉴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情况,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取不记名投保。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当班井下人员在投保范围内,即当班井下人员人数没有超过本保单载明的“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瞬时峰值”的,不论被保险人目前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实际人数是多少,保险人不引用比例赔付原则。
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指在任意时刻,正在井口里面工作的最大人数。
鉴于投保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人数变动,投保人不必书面通知保险人,且所增加的员工自动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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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意外身故和伤残:包括意外导致身故和伤残的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一定金额。
2. 医疗费用: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就医、住院和手术费用等,根据
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一定金额。
3. 康复费用:针对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康
复费用。
4. 意外伤害造成的误工费用: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需要休息治疗,导致
收入下降,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赔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以上仅是团体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的基本内容,具体赔偿范围还需要根据合同条
款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