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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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甘政办函〔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甘政办函〔2018〕55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建立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的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1日附件甘肃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85号),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甘肃省民办教育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召集人:王海燕省教育厅厅长成员:吴青君省编办副主任贾永安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宏伟省教育厅副厅长李明省公安厅副厅长王福德省民政厅副厅长祁建邦省财政厅副厅长王丽萍省人社厅副厅长周文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梁文钊省建设厅副厅长梁虎堂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李文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郭晓霭省税务局副局长侯中甲省工商局副局长刘爱平甘肃银监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徐宏伟同志兼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后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并报联席会议备案,不另行文。

二、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制度。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学校在提供多样化教育选择、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办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教师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制度的措施:一、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1. 明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确保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具有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予以撤销许可证。

二、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1. 民办学校必须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资金监管协议,确保学费、住宿费等资金的安全。

2. 学校需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实行资金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三、强化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1. 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2.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 建立教师培训机制,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1. 民办学校招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招生。

2.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监管,禁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3. 建立民办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1.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2. 加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确保教学秩序良好。

3. 建立学生评价体系,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六、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3. 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完善民办学校监督机制1.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投诉。

2.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社会监督,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学校管理。

甘肃首部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 办园将更规范

甘肃首部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 办园将更规范

甘肃首部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 办园将更规范
佚 名
【期刊名称】《学苑教育》
【年(卷),期】2013(000)013
【摘 要】记者近日从甘肃省教育厅获悉,该省首部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目前正式
印发。该办法明确了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流程及管理措施。这意味着,今后该省
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将有法可依,办园将更加规范。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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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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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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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七年二月三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工作组对厅直属中专学校和民办中专学校进行督查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工作组对厅直属中专学校和民办中专学校进行督查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工作组对厅直属中专学校和民办中专学校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甘教厅[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工作组对厅直属中专学校和民办中专学校进行督查的通知(甘教厅〔2009〕147号)厅直属中专学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庆阳市教育局,武威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我厅决定安排工作组对厅直属中专学校和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进行专项督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学校要按照甘教明电〔2009〕40号(《关于甘肃新科工业学校等3所学校违规办学的通报》)和甘教明电〔2009〕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切实维护校园稳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即整即改,并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安排3个工作组于11月12日-13日对12所在兰厅直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2所民办普通中专学校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后勤管理与保障、基本办学条件以及落实甘教明电〔2009〕40号和甘教明电〔2009〕41号要求等。

工作人员和学校分组安排见附件。

三、委托庆阳市教育局、武威市教育局在排查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时,对甘肃省庆阳林业学校、甘肃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督查。

(联系人;马原;联系电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附件:工作组及督查学校分组表第一组:检查学校:甘肃新科工业学校、兰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甘肃银行学校、甘肃省财政学校工作人员:贾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组长)王光亚省教育厅语委办主任王筱亭省教育厅职成处副处长杨文章省教育厅体艺处副处长马原(工作人员)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干部第二组:检查学校:甘肃工商学校、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甘肃省财贸学校、甘肃省经济贸易学校工作人员:卜振中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组长)梁组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台衍博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调研员简景龙(工作人员)省教育厅职成处干部第三组:检查学校:甘肃省经济学校、甘肃省艺术设计学校、甘肃省水利水电学校、甘肃省艺术学校工作人员:王彩云省教育厅机关党委副书记(组长)胡燕宁省教育厅监察室副主任朱进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侯洪雷(工作人员)省教育厅职成处干部。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宣传
【发文字号】甘教民管[2013]1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16
【实施日期】2013.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教民管〔2013〕10号)
各独立学院,民办高职、中专、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
为做好民办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确保2013年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第25、26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由省教育厅颁发办学许可证、具有2013年招生资格的民办中专、高职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独立学院。

(二)经本省教育厅备案、来甘肃招生的外省民办院校。

聚焦甘肃民办教育

聚焦甘肃民办教育作者:张韦韦来源:《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13年第07期本世纪初,《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西部民办教育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更为西部民办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地处西部的甘肃省如何在民办教育新一轮发展中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走出一条符合甘肃省情的民办教育之路?本期,甘肃省高校工委书记,甘肃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智平继续做客“神州”栏目,介绍甘肃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

《教育与职业》: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甘肃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王智平:甘肃的民办教育大体经历了恢复起步、积极探索和迅速发展三个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开始,到2000年之后发展较快,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后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目前,全省民办教育已覆盖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教育领域,基本形成了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的办学体系和格局。

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46所,在校生33.8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441所,在(班)园幼儿21.12万人;民办普通小学19所,在校生6303人;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19所,在校生10320人;民办普通高中41所,在校生40031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所,在校生11555人;民办高等学校6所(5所独立学院、1所民办高职),在校生5.92万人。

此外,还有各类非学历培训机构814所,年培训18.97人次。

《教育与职业》:甘肃民办教育有何特点?王智平:甘肃是一个多民族省份,自然条件较差、经济落后、观念陈旧、民营经济不发达。

民办教育经过近3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发展滞后。

与中东部省市没有可比性,即使与西部省区相比,也处于后列。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甘肃恒利中等专业学校的批复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甘肃恒利中等专业学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甘教民管[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甘肃恒利中等专业学校的批复(甘教民管〔2013〕9号)甘肃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甘肃恒利中等专业学校的申办报告》(甘恒集发﹝2012﹞第2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在完成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考察评估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置“甘肃恒利中等专业学校”,校址设在兰州市西固区河口岗镇420号;二、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举办者为甘肃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张利军,校长为杨昌文;四、学校隶属甘肃省教育厅管理,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监督。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五、学校首期开设计算机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机电技术应用、会计、汽车制造与检修等5个专业,学制三年。

新增专业待条件具备后,再按专业设置的规定重新申报;六、学校从2013年秋季开始招生,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计划应报省教育厅核准下达,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

七、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学校各项收费要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省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九)《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8号)(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一)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X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5号)(十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十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xx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xx〕5号)(十四)《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十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xx〕13号)(十六)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十七)《X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十八)X林省教育厅X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X教联字〔X〕15号)(十九)xx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教民字〔X〕4号)(二十)《食品安全法》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教育局、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分局、英俊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础教育科、德体卫艺科、安全科、督导室、人事科及纪检办公室负责人、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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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甘教民管〔2014〕4号)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许可证申报程序。

1、凡在甘肃省内申办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含补习学校或中心等),须填写《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附件1)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附件2)。

2、市(州)教育局申领办学许可证时,须向省教育厅提交申领报告,并填写《市(州)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表》(附件3);3、省教育厅每年二、四季度受理办学许可证申领和换发事宜。

二、规范审批权限和报备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权限如下:1、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执行。

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事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3、民办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局负责审批事项。

市(州)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批复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办学活动。

4、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批事项,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向市(州)教育局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批复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办学活动。

各市(州)教育局须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辖区内新审批和注销的民办学校名单(附件4)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向全省公告。

对不符合规定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省教育厅有权予以撤销。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市(州)教育局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日常监管。

对违反法律法规、内部管理混乱、质量低下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暂缓换证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2、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州)教育局要依法规范辖区内越权审批和违规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纠正非法办学机构和行为。

建立健全辖区内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和质量评价体系。

办学许可证到期更换时,应依法对民办学校收费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工作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和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要关注民办学校运行情况,对举办者可能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要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加强风险防范。

附件:1、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2、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3、市(州)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表4、市(州)民办学校备案汇总表甘肃省教育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1编号: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举办者:拟办教育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甘肃省教育厅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二)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四)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教育机构章程(草案)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举办者(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拟办教育机构名称拟办教育机构详细地址拟办教育机构前身原审批机关拟办教育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电话开办资金(万元)其中国有资金(万元)拟任校长姓名联系电话教育机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招生对象(业务)主管机关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申请办学单位名称法人证书(执照)编号住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电话申办单位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姓名性别民族相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特此证明。

盖章年月日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四、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姓名性别相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外罚。

特此证明。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年月日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姓名性别民族相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附件(二)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教职工人数(人)合计管理人员数专任教师数职工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校园校舍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其中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其他自有㎡㎡间间㎡㎡㎡㎡㎡租借㎡㎡间间㎡㎡㎡㎡㎡教学实验设备单位数量折合现值名称单位数量折合现值合计: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四)八、办学审批(一)初审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单位负责人:单位(章)年月日获准教育机构名称批准文号、日期许可证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备案单位备案日期年月日备注附件2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学校情况全称简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校长批准成立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电话学校类型分设教学点情况举办者情况全称性质常驻地址、邮编注册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现有办学条件教职工总数(人)专任(人)兼任(人)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校园占地面积(亩)教学行政用房面积(㎡)是否租赁总资产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校职务其他职务行政领导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校职务其他职务财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办学内容学校申领意见:学校(盖章):校长(签字):年月日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许可证情况领取人领取时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许可证编号No.2008教民号注:此表一式三份,上级部门备案、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各存档一份。

甘肃省教育厅制附件3市(州)教育局办学许可证申领表市(州)教育局申请意见申请单位经办科室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数(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其他教育机构备注合计本年度新审批各类民办学校是否备案已领取08版办学许可证总数(套)本次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数(套)申请单位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省教育厅审核意见办学许可证证书编号合计(套)省教育厅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领取时间领取人领取份数联系电话备注甘肃省教育厅制附件4市(州)民办学校备案汇总表填报单位:教育局(盖章)序号县区学校名称类别办学地址联系方式在校生数收费标准(元/月)举办者法人代表创办时间许可证编号许可证工本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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