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标准
化工生产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

化工生产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在化工生产过程中要使用或生产多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具有毒性和燃爆特性的物质比较多,危险性也较大。
在工艺设计中,不仅通过采用密闭操作、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机械通风、保证泄压面积等手段以保证生产的安全,通过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也会大大降低危险性。
由于经济的发展及国力的增强,可燃和有毒气体检侧报警装置在生产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种类也越来越多。
另外规范要求也进一步严格,2023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比2023版的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检测装置的场所大大增加,乙类,甚至有些情况下丙类的场所也需要安装。
但是在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都没有按照新规范要求安装。
许多企业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不了解,已安装的报警装置,许多也不符合规范要求。
下面对报警仪设置场所、设置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分析,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借鉴。
一、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场所在工业生产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中规定,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1.4.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中规定,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接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4.6.11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5.1.4条)。
还有一个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是检测仪设置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B5049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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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258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工程应用指南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工程应用指南石油化工装置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是非常重要的,是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判定项之一。
本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文件、标准规范和工程实际,阐述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工程应用。
1、GB/T 50493-2019的适用性GB/T 50493-2019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的设计。
石油化工改建工程、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的GDS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定义可以参考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5月27第79号修正)。
虽然GB/T 50493-2019为推荐性标准,由于其被应急〔2019〕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多个文件引用,建议满足GB/T 50493-2019适用范围的工程按照标准给出的程度用词结合具体条款严格执行GB/T 50493-2019要求。
2、可燃气体范围GB/T 50493-2019和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关注并需要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探测器的可燃气体范围为: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表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被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电子文档)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 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 发布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58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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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标准
一、报警器精度
报警器应具有高精度的气体检测能力,能够准确检测可燃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将其转换为可读的电信号输出。
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一般要求误差在±5%以内。
二、响应时间
报警器的响应时间应快,以便在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时能够及时发出报警。
通常,响应时间应小于15秒。
三、重复性
报警器应具有良好的重复性,能够稳定地检测可燃有毒气体的浓度。
重复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一般要求误差在±10%以内。
四、稳定性
报警器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能够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
在温度、湿度、压力等变化较大的环境中,报警器应能够正常工作,并保持稳定的检测精度。
五、抗干扰能力
报警器应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抵抗电磁干扰、电源波动等外部干扰,确保稳定可靠的工作。
六、报警设定值
报警器应具有多个报警设定值,可根据不同的气体种类和风险等级进行设定。
报警设定值应可调,并能够在报警器上显示实时浓度值和报警状态。
七、防爆性能
对于易爆、有毒或有害的气体,报警器应具有防爆性能,能够保证在危险场所安全可靠地工作。
防爆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Exd II CT6等。
八、传感器寿命及更换周期
报警器的传感器寿命应长,并具有较长的更换周期。
在使用寿命内,传感器应能够保持稳定的检测性能。
同时,应提供易于更换传感器的设计,以便用户在必要时进行更换。
九、防护等级
报警器应具有一定的防护等级,能够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
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一般要求达到IP65以上。
十、安装位置及环境要求
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同时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例如,应避免安装在潮湿、多尘、高温、强磁等环境中,以免影响报警器的正常工作。
十一、电源及功耗
报警器应使用稳定可靠的电源,以保证长时间稳定工作。
同时,报警器的功耗应较低,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
十二、通信接口及协议
报警器应具有通信接口,以便将检测数据传输到主控制系统或远程监控中心。
通信接口和协议应符合相关标准,以便与不同系统兼容。
十三、操作手册及文档
报警器应提供易于理解和操作的操作手册及文档,以便用户能够快速掌握报警器的使用方法、维护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
操作手册及文档应包括详细的步骤说明、图示和示例等。
十四、售后服务及维修保养
报警器制造商应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和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及时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服务应包括产品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和技术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