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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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概论试题精编与答案

海关法概论试题精编与答案

海关法概论试题精编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海关法的调整对象是( A )。

A.海关对未经设立海关地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实施处罚B.进出境的船舶C.进出境的机器设备D.旅客携带进境的物品2.以下海关执法依据中,属于行政法规类的法律渊源形式的是( A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D.《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 C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是2003年2月,由( B )颁布实施。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海关总署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法律渊源形式属于( A )。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D.地方规章6.以下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B )。

A.缉私警察所有执法活动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B.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C.由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执法监督权,所以海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也应该置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下D.法院依法主动对缉私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7.对于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B )对实施抗拒、阻碍行为的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

A.地方公安机关 B.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C.海关机关 D.直属海关机关8.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B )。

A.备案申请手续B.备案登记手续C.备案审核手续 D.备案审批手续9.准确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 C )机关。

关务基本技能-强化练习题(2)

关务基本技能-强化练习题(2)

关务基本技能-强化练习题(2)[单选题]1.关于暂定税率适用的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适用(江南博哥)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同时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B.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C.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D.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D项,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优先于出口税率。

[单选题]2.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从大至小排列,下列排列顺序中正确的是()。

A.平安险→一切险→水渍险B.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C.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D.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

险别不同,保险范围的责任也不同。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等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加上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而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等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再加上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从大至小排列的顺序为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单选题]3.我国出口货物使用的下列贸易术语中,()是错误的。

A.FCASHANGHAIB.FOBLONDONC.CIFTOKYOD.CFRBUSAN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我国出口货物,F组术语后跟我国港口名称,C组、D组术语后跟到货港口名称。

[单选题]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向海关提供的总担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

A.当年12月31日B.第二年6月30日C.当年6月30日D.第二年12月31日参考答案:B[单选题]5.北京某纺织企业将加工贸易产品,从北京海关东郊站办事处(0115)结转给天津东港(东港海关0210)某服装厂继续加工后出口,其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为()。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海关
【公布日期】2018.0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 称
设立单 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得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海关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发布日期】1995年7月10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李鹏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号权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分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海关保护四大类。

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我们海关聘请了成龙作为海关形象大使,足以显示国家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国家每当制定一个战略或实施一个国家行为时,都有它背后的背景渊源。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压价销售、恶性竞争。

我们很多协会的朋友肯定能够理解,许多生产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企业,无论是擅自傍名牌使用他人商标,还是非法使用法人专利,那么由于事先,这些侵权企业没有任何品牌宣传费用即广告费,也没有市场开发开拓费用,更没有技术研发费用,加上侵权产品质量低劣,那么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侵权产品价格普遍低于正规合法产品。

如果不加以海关保护,那么这些侵权产品就会大量的抢夺正规合法产品的海外市场,从而使国外客户、消费者坐收渔人之利,国内企业、国内老百姓,我们国家都是受害者。

并且正规产品生产厂商很难行使法院诉讼、工商举报、公安举报等手段进行维权。

因为,侵权企业往往是订单生产、晚上加工、不需库房,即产即装即运,权利人无法进行调查取证。

那么面对海外市场,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海关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避免损害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信誉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提升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1995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册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刍议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刍议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在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建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主要依据2003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相对于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而言,有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就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备案启动处理保护范围保护环节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与之相伴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成为世界各国的愿望,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应运而生。

对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科技实力的上升,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份量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侵权也随之引起各方重视,我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内涵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也称边境保护措施,是指WTO各成员方通过制定法律,赋予海关或其它相关机构一定的权力,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出口实施保护。

这种保护是一种行政性的保护方式,旨在将侵权货物阻挡在海关边境,不让其进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或者国际市场,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有完整的一章,而在此以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对边境保护的规定是分散的,因此,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是TRIPs协议的一大贡献。

在该协议中,规定海关对侵权嫌疑物有扣押、调查、没收和销毁的权力,无疑对阻止侵权,保护权利人利益起着重大的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主要法律依据1992年1月,中美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将在进出境环节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

新形势下海关涉案财物处置困境及解决对策探究

纳税Taxpaying经济纵横新形势下海关涉案财物处置困境及解决对策探究丁锦(杭州海关,浙江杭州310000)摘要: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大打击走私力度,查获的涉案财物数量庞大,品种繁杂。

在后续处置工作中,涉案财物涉及的诸如法律问题、经费问题、环保问题、人力问题、与地方部门的权责问题等已成为当前海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牵扯精力大,解决难度高的拦路虎。

本文以涉案财物处置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对海关涉案财物处置中的难点分析,提出进一步细化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借助检验检疫技术优势广开处置思路,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数据共享平台等方法,为更科学、有效地做好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出新思路。

关键词:海关;涉案财物;处置在海关实施打击走私犯罪和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罚没涉案财物既是调查取证的重要一环,也是挽回国家、权利人经济损失,打击犯罪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

目前,海关对处置涉案财物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在实际处置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各地海关在具体操作时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海关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的困境(一)处置环境不完备增加了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和执法成本当前惯用的销毁手段主要为常规处置和“绿色环保”处置两种。

常规销毁手段由于其成本低廉、方法简单、灭失彻底,一直是涉案物资处置的主要手段。

主要涉及的诸如塑料、皮革、化纤等材质的日用品类物资,会先采用碾压、粉碎、切割、拆解等方式预处理,再统一运至垃圾焚烧场焚烧或填埋。

但常规销毁带来的结果是由此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会对环境造成相当程度的污染。

采用“绿色环保”销毁方式主要针对电池、化妆品、药品、化工品、机电类等涉案财物,需要根据不同类别联系对应的环保销毁企业集中回收、分拣、提炼(纯)后再利用,但该种“绿色环保”方式处置费用较为高昂,导致权利人认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成本过高,拒绝承担保证金以外的销毁及仓储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需根据涉案案值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183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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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05.25【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4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需要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但是,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

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

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

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第十条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请扣留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七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十八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第十九条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依职权调查处理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四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

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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