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在网络时代,隐私保护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与网络密不可分,海量的个人信息被不断收集、传输和存储。
如何在网络环境中有效保护自己的隐私,成为每个互联网使用者都需要认真思考和实践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提高对隐私权的认识和重视。
隐私权是每个人基本的人身权利,是个人信息免遭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我们的个人隐私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网络犯罪分子窃取个人信息的手法日益隐蔽和专业化,而个人防范意识和保护措施往往滞后。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对隐私权的认知,切实维护好自己的隐私安全。
其次,在日常上网行为中,我们要养成良好的隐私保护习惯。
网络使用者要谨慎发布个人信息,尽量避免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过于隐私的内容。
同时,要定期查看并调整社交账号的隐私设置,控制好个人信息的可见范围。
此外,在进行网上交易或服务时,要仔细审查对方的隐私政策,尽量选择信任度高、隐私保护措施完善的平台。
日常上网过程中,随时保持警惕意识,远离可疑链接和不明来源的文件,这样能有效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再次,我们要加强对网络隐私保护技术的应用。
利用加密软件对重要文件进行加密,可以防止他人非法获取。
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能够隐藏上网者的IP地址和地理位置,提高上网的匿名性。
开启浏览器的无痕模式,也能够减少留下的数字足迹。
此外,定期清理浏览器缓存、Cookie等痕迹,能够进一步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
这些实用的技术手段,都能为我们的网络隐私安全筑起坚实的防线。
最后,政府和企业也应当承担起维护网络隐私的重要责任。
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隐私侵犯行为的惩治力度。
企业在收集、使用和保存用户个人信息时,要恪尽职责,切实保护好用户的隐私安全,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空间的隐私可控,让每个人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保护好个人隐私安全已刻不容缓。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互联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互联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互联网的便利性和高效性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好处,但同时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对个人隐私权的威胁1.1 数据泄露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无论是在注册网站、使用社交媒体、在线购物还是使用手机应用程序,我们都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
然而,这些个人信息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1.2 监控和追踪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的行为和活动可以被轻易地监控和追踪。
无论是通过浏览器的Cookie、手机应用程序的定位功能还是社交媒体的个人资料,我们的行为和活动都可以被第三方获取和分析。
这种监控和追踪行为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了威胁。
1.3 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网络诈骗。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还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二、互联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挑战2.1 技术挑战互联网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个人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然而,技术的进步也给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例如,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源和专业知识,而这些资源和知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轻易获取。
2.2 法律挑战互联网的跨国性和边界模糊性给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法律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跟不上技术的进步,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三、互联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解决方案3.1 加强个人隐私意识个人隐私权保护首先需要个人自身的意识和行动。
我们应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随意下载不明应用程序。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设置隐私选项、清除浏览记录等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互联网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风险。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权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是指在使用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社交媒体和其他数字技术的过程中,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实践。
尽管存在许多不同的隐私侵犯风险,但是仍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权。
首先,个人可以自我保护,保护个人信息的首要步骤是保持谨慎。
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等等。
在进行在线交易或支付的时候,尽可能使用正规网站,避免让第三方获取到个人银行账户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
此外,每个用户都应该具备对隐私条款的基本知识,并检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以确保自己不会因为过度分享个人信息而遭受风险。
其次,企业和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隐私条款来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企业应该创建隐私保护团队,明确采用什么样的隐私保护方案,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时,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企业和官方机构对个人隐私进行限制处理的管制要求。
除此之外,还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用户隐私。
例如,可以实现加密数据传输、防护网络攻击和拦截访问数据等手段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综上所述: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一项必修课。
所有参与者,包括个人、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利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公开透明的数据保护体系,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都保障了人们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保护是对这一基本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和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种人类的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
其次,网络隐私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流通变得越来越频繁,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精神上的伤害。
比如,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监控公民的行为,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隐私保护讨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最后,网络隐私权保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被滥用,影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人们有权知道他们的政府在做什么。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影响公民权利。
我们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以确保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安全。
反方,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决定了隐私权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平衡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
比如,在反恐怖主义和打击犯罪等方面,政府可能需要获取一定范围的个人信息来进行调查和监控。
正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过度强调个人隐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利益。
网络隐私权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首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
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便捷而牺牲公民的隐私权。
”这表明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
其次,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比如,2018年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就给数百万用户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网络隐私权,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护每个人在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益。
反方观点:虽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很重要,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权衡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的关系。
首先,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侵犯个人隐私来维护社会安全。
比如,反恐怖主义行动中可能需要监控一些嫌疑人的通讯记录和网络活动,这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是出于对整个社会的安全考虑。
其次,一些网络服务商可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一些隐私信息来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户的隐私,但是却得到了用户的认可和支持。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网络隐私权的绝对性,而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权衡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都有各自的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引用了奥巴马的名言和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作为论据,展示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而反方则从社会安全和个性化服务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强调了在一定情况下需要侵犯个人隐私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因此,这个辩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权衡和思考,不能简单地以绝对的态度来看待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在保护隐私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寻求一个平衡点。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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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目前,学界已公认隐私权是以隐私为客体的一项独立人格权,是主体对自己隐私利益的自由支配权。
随着对人格权理论的研究与探讨的深入,我国已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法律轨道。
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网络规模的爆炸性扩张,网络中对隐私权的侵犯也出现了许多新特点。
本文结合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对法律有关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并对网络隐私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侵权;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近些年兴起的”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工具,凸显着网络扬善惩恶的威力,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寻找到失去联系的亲朋好友,揭露一些事情的真相,可惜的是,网络上”人肉搜索”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非理性”惩恶”的网络暴力,让这个虚拟的网络世界更加真实化,像一股来势凶猛的浪潮,冲击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①这种以真假难辨的事实、举道德审判的旗帜、聚匿名不负责的网民、曝普通人之隐私的”人肉搜索”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既然隐私本身是有利益价值的,那么隐私受到了侵害怎么办?法律能不能对网络隐私权给予实际而又充分的保障?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
在网络环境下,私人信息主要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出现,
并构成了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因此网络隐私权在很多时候也被称为个人数据隐私、个人信息隐私或个人资料隐私等。
参考相关定义,网络隐私权定义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权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法律分析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二款实际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
即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发出通知,告知其自己遭到网络侵权,并可要求网站采取相应措施,网站如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进入”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网站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失扩大的,网站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和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规定是网站的间接侵权责任。
即网站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仍放任该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本条的实施,最大的作用在于让网络服务商不敢再置身事外,对
于一旦发现具有网络侵权行为倾向的内容,必须及时予以删除、屏蔽等处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保护。
三、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构想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责任,但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如何判断”知道”?这是一个极具实务操作的难题,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各种因素,以一个合理标准去判断,既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适合的平衡点,法律都难以规定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又如何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呢?再如:网络侵权的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如何解决也成为使遭受网络侵权的人是否付诸诉讼维权的关键。
②最后,在制定互联网络侵权规则时,是否当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受侵犯?③互联网络是一个现代媒体,如果允许公民在互联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维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防止侵害其他公民权利的现象发生则成为立法者利益平衡的重点。
这些都是现行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完善的构想:
首先,我国应完善网络环境安全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正式法律条文中使用了”隐私权”这一概念,体现了权利保护更加细致化。
在贯彻《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的同时,仍应加快网络环境立法的步伐。
我国应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情况,完善相关立法,在保障公民自由表达思想。
实施监督的同时,
也不致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其次,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
该法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
数据主体应对其个人数据资料享有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
(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搜集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任何通过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数据都侵犯了数据主体的隐私权。
(3)个人数据的使用。
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
(4)个人数据的披露。
因为个人资料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任何个人数据的持有者都有对其保密的义务,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
(5)侵权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原则。
侵权救济有两种途径,一是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使信息收集者改正错误的信息收集行为并赔偿公民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再次,进行网络实名制改革。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是网络规范发展的趋势,面对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侵害人格尊严”等网络侵权来说,实名制就是网络里面的”阳光”,善良的人们可以放心的利用网络,妄图利用虚拟世界进行侵权的人产生威慑时刻提醒其网络并非真正的”虚拟世界”。
最后,每一个网民都文明上网,提高自身的素质。
笔者认为对
网络世界的规制应更多依靠自律和道德,而不是法律。
法律的规制是建立在事后惩罚和事后弥补上,只能算是亡羊补牢,而道德与自律则不同,属于未雨绸缪。
实名制起到的道德约束力也远远比法律约束力更为深远,这也是我为什么支持网络实名制最根本的原因。
四、结语
互联网的开放与自由.使人们言论更加自由。
我们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方便和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对隐私权这样人格权的保护,以达到经济、技术发展与人的精神世界的和谐。
我国对传统意义的隐私权保护就比较薄弱,对于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网络隐私权问题也缺乏深入研究。
运用法学理论,建立和健全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宋帮俊.从”人肉搜索”看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j].网络财富,2009,(13)
②李尹,蔡紫康,侯海燕.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法学论坛.2010(20)
③乔新生.侵权责任法有必要给网站”监督权”.法制日
报.2010(7)
参考文献:
[1]宋帮俊.从”人肉搜索”看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j].网络财富,2009,(13)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们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
[3]王竹.”艳照门”事件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起草的”三个多样性”启示.信息网络安全2008(4)
[4]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58-159
[5]李尹,蔡紫康,侯海燕.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法学论坛.2010(20)
作者简介:王琳琳(1987--),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交通产业法学;李婷(1987--),女,陕西延安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0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