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浏览历史等数据的泄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加复杂和有挑战性。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成为了当下网络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并提出建议或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隐私权的更有效保障。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此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范畴和法律基础,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以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水平。
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2.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及其实际效果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5.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护机制,并通过案例分析及实际调查,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步骤:1.文献研究:梳理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及其内涵和范畴。
2.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网络隐私泄露的原因、法律责任以及法院裁判标准等相关问题。
3.实地调查:搜集和分析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聚焦问题,了解人们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态度和行为。
4.归纳和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具体产品开发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时间安排结构:1.引言:研究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讨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和范畴。
3.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比较分析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和特点。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类繁荣和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
在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网络空间中,常常会出现滥用网络传播自由的现象,这不但危及公共利益,也触及到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而网络隐私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隐私,它显得格外脆弱,这无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举“人肉搜索”之现象,从法律保护角度出发,试述我们应当重视并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给网络中的个人隐私安上安全盾。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述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产生于美国,1890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出,即一种“不受打扰的权利”。
在遵守公共利益准则的条件下,它坚持人们有权因私生活受到出于获利、好奇或恶意的动机进行的不合理的侵犯而获得损害赔偿或规定的救济。
史尚宽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
”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秘密,它是一种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可定位性与识别性,对他人是有价值的。
而隐私权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ii,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一旦公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个人并满足自己的需要,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受他人尊重和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虽然对隐私权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以及合法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权。
个人隐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权的私密性;2、他人不得恶意利用隐私侵害隐私权利人;3、隐私权利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
、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
首先,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包括购物、社交、银行业务等,因此我们的个人隐私数据也在网络上流动。
如果我们不加以保护,这些数据可能会被黑客窃取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给我们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次,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每个人都有权享有隐私。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比如加强数据安全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最后,保护隐私权也符合商业道德,企业如果不尊重用户的隐私权,可能会失去用户的信任,从而影响其商业利益。
反方,网络隐私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需要权衡其他利益。
首先,网络安全同样重要,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影响网络安全的实现。
比如,一些反恐部门可能需要获取个人的通讯记录等信息来进行调查,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给这些工作带来困难。
其次,一些新兴技术可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来实现更好的用户体验,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限制这些技术的发展。
最后,一些企业可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精准营销等活动,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商业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一句话,“隐私是我们的自由之一,而不是我们买来的商品。
”这句话表达了隐私权的重要性,我们不能用其他利益来换取隐私权。
另外,美国NSA监听丑闻就是一个经典案例,它揭露了政府可能会滥用权力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因此,我坚信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责任。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都保障了人们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保护是对这一基本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和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种人类的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
其次,网络隐私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流通变得越来越频繁,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精神上的伤害。
比如,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监控公民的行为,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隐私保护讨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最后,网络隐私权保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被滥用,影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人们有权知道他们的政府在做什么。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影响公民权利。
我们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以确保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安全。
反方,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决定了隐私权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平衡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
比如,在反恐怖主义和打击犯罪等方面,政府可能需要获取一定范围的个人信息来进行调查和监控。
正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过度强调个人隐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利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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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麓鍪藿鏊竺!!!墅!f叁箜I』圭塾金的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网络立法的当务之5.完善相关法律。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急。
”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内容的法律应
三、构建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确定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
1.独立保护原则。
在立法中确立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隐私权及网络豫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并对其进行直接保护。
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当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
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3.利益协调原则。
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网络言论自由、商业利益、网络数据流通、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等等之间都存在着冲突。
必须在这些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才能保证网络世界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规制
1.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权能。
2明确规定网络空间的数据收集、发放及流通的条件和程序,如网络服务商、商家、政府机关及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
钏1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除了进行总括性的规定之外,更要联系实际,明确列举各种侵权模式,以便在实际追究侵权责任时有据可依。
3.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以及人们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的淡薄,给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部带来一定的困难。
只有完善诉讼法以确保实体法的实施,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1)在证据上,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涉及的证据大部分是电子证据,所以诉讼法应该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规定,确立电子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作为证据提交的法律效力。
(2)在举证责任上,鉴于网络空问的虚拟性、匿名性、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3)在管辖上,首先,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地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网络隐私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其次,还可将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
从网络的特性来看,由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来实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
此外,“从案件的涉外因素考虑,网络的全球性不可避免地使侵权案件涉及国外的被告。
为方便国内原告的诉讼,维护国家的主权,更好地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原告所在地法院应有管辖权。
”。
4明确侵权的法律救济,诸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66该及时地对其进行网络隐私权部分的完善。
对于新出现的、立法时机不太成熟的现象,应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以便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应对网络的日新月异。
这样才能满足对网络隐私权的现实保护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发挥补充性作用,对网络隐私权起到更全面的保护。
6.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注意增加法律法规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
“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会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制定出的法律也就很难发挥实效,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容易成为书架上的摆没。
所以,应注意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专家之间的相互沟通,以制定出符合土壤生长条件的法规。
④
(三)完善对行业自律的监管
在允许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强对网络经营者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
“首先,应利用行政手段要求各网络经营商制定各自的个人隐私保护的自律声明或规章,并公布于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其中要告知用户所拥有的权利,并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利用及安全等方面做出承诺。
其次,对网络经营商的守法及执行自律规章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再次,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和由网络经营商联合组成的个人隐私保护的自律组织共同成立网络隐私达标认证机构,负责对各个网络经营商个人隐私保护的状况进行评估和认证,最后授权通过认证的网络经营商使用达标标记。
”9
(四)积极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要普及网络知识,倡导网络诚信,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风尚。
此外,要增强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使用户既懂得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忘尊重他人的网络隐私权。
(五)与国际立法接轨,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发展的全球性和网络侵权的国际化呼唤网络立法的国际合作,亟待各国在网络相关立法上取得更多的一致。
因此,要构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除了要钊1对我国的国情之外,还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并与国际接轨,针对日趋国际化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努力构建全球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此外,我国还可J Ju入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
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才刚刚起步。
我们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发挥后发优势。
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健全的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及执行机制,公民的人身权才更具完整性和彻底性。
注释:
(王惆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法商研究.2003(11.31.
②张巍婷,张志林.沦我国翮络隐私权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8(2).10,
④缪德敏.论网络侵权案管辖权.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2(4).110.
④任伊珊,崔析宗.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探析.法学杂志2007(4).157.。
⑤张秀兰.论我国政府在列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图悖馆学H.200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