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2021-02-1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已经凸显出其位置的重要性。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鉴于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网络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因此应有基本的原则作指导来寻求保护网络隐私权有效的途径。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收集限制原则。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
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
并且,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信息的时候,要通报所收集内容,若收集内容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将严格保护人格尊严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更有利于我们实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但是我国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而是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可见名誉权与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
因此,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可或缺的原则。
3.限制使用原则。
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等)不得以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
目前限制使用原则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声明的的条款主要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网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网站不应当以商业目的与其他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与个人化信息。
这一要求为一般网站所接受。
道理很明显,这是限制使用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时,却是五花八门,内容各异,这样一来,个人资料就形式上被保护而实质上却仍处于一种未知的保护状态。
4.公开原则。
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提取与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隐私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网络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当今数字化社会,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而网络隐私的泄露往往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例如,2018年Facebook数据泄露丑闻就揭露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其次,网络隐私泄露还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和安全受到威胁。
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给个人财产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比如,有报道称,一些黑客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此外,网络隐私泄露还可能导致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如果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保护网络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保护每个人的网络隐私权。
反方辩手观点:尽管网络隐私的保护十分重要,但是过分强调网络隐私保护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过分强调网络隐私保护可能会对信息流通和社会发展造成阻碍。
信息的流通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过分强调网络隐私保护可能会导致信息流通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
其次,过分强调网络隐私保护可能会对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造成阻碍。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往往是重要的证据,而过分强调网络隐私保护可能会导致这些证据无法获取,从而影响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的效果。
此外,过分强调网络隐私保护可能会对企业的商业模式造成影响。
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都是建立在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之上的,而过分强调网络隐私保护可能会导致这些企业的商业模式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日常的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线上购物到金融交易,网络为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这种数字化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
在网络空间中,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可能会给公民带来诸多困扰,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等,甚至会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那么,为什么在信息社会中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如此容易受到侵犯呢?首先,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
各种网站、应用程序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而一些不法分子则通过黑客技术、恶意软件等手段窃取这些数据。
其次,部分企业和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等活动,甚至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用户隐私的泄露。
此外,公民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不注意阅读隐私政策,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者在社交媒体上过度分享自己的生活,这些行为都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标准,加大对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其次,网络运营者要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
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同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
、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都保障了人们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保护是对这一基本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和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种人类的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
其次,网络隐私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流通变得越来越频繁,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精神上的伤害。
比如,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监控公民的行为,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隐私保护讨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最后,网络隐私权保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被滥用,影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人们有权知道他们的政府在做什么。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影响公民权利。
我们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以确保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安全。
反方,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决定了隐私权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平衡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
比如,在反恐怖主义和打击犯罪等方面,政府可能需要获取一定范围的个人信息来进行调查和监控。
正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过度强调个人隐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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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
一、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
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
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
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
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
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
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
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
非法搜集个人信息。
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
意。
获取信息的直接途径是许多网站用户填写注册表格:而有些隐蔽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搜集信息。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便利,但也存在着被不当使用从而泄漏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
第三方泄漏。
有些公司无视网上资料涉及到的用户敏感信息,无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公司买卖网上个人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收集模式的改变,特别是信息收集管理的智能化,使得公司和政府部门收集信息作用越来越大。
有的信息收集者,向社会其他组织提供各类网上个人信息。
2、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权问题
黑客攻击。
黑客通过非法授权的登陆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侵入系统进行破坏行为致使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用户不得不费时费力进行检查维修,支出原本不必要的费用。
3、私人活动的侵权问题
监视软件的滥用。
许多公司通过使用监视软件,可以暗中监视和记录员工每一次击键情况,然后通过一定形式自动存进电脑或通过E-mail发送给电脑系统管理者或者经理,并可以在方便之时加以复原。
识别机制的滥用。
有的网站通过一定手段,使得用户在网上活动被追踪、记录,进而还可以将这些资料转化为有价值的商用资料。
4、私人领域的侵权问题
信息骚扰行为。
典型行为是通过“垃圾邮件”进行的骚扰、即向个人用户的电子信箱中发送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如广告、宣传信件等。
其后果不仅影响信箱的正常使用,还浪费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网络系统的紧张。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从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等方面给予了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却从不同的角度保护了公民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及个人合法私人空间、合法私人活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民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或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此条文中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原则上是给予保护的。
同样。
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行政法的规定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此外。
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体上、程序上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确定保护隐私权留下了广阔的立法、司法解释空间。
《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等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四、我国隐私权的完善
1、立法完善
民法的改进。
在世界各国民法中,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应在其中建立较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如在人身权制度中进一步有关人格权的规定。
并对几种主要人格权进行列举。
分别作出规定。
此外。
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刑法的改进。
应在刑法中加入“侵犯隐私权罪”。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和奥地利等在刑法中制定了“侵犯隐私权罪”。
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
我国刑法在隐私权方面仅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侵犯通信秘密罪”两项罪名。
还不能解决隐私侵权问题,应增设“侵犯隐私权罪”。
其他法律法规的改进。
行政法应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可能会收集到一些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执法,严守纪律,依法正确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的个人资料。
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如导致侵权,有关国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也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应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立法现状。
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肯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制定单独的《隐私权法》,详细列举隐私权保护的目的、规范对象、隐私权资格取得、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权力内容以及法律地位等内容。
如: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信息数据时,必须向资料拥有者告知说明,对于其所收集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提供等。
在网络隐私权部分对收集、储存、处理、传播个人隐私的民事责任问题和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关规定。
2、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对规范行业的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能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网络行业协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