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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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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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2021-02-1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已经凸显出其位置的重要性。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鉴于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网络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因此应有基本的原则作指导来寻求保护网络隐私权有效的途径。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收集限制原则。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

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

并且,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信息的时候,要通报所收集内容,若收集内容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将严格保护人格尊严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更有利于我们实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但是我国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而是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可见名誉权与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

因此,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可或缺的原则。

3.限制使用原则。

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等)不得以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

目前限制使用原则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声明的的条款主要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网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网站不应当以商业目的与其他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与个人化信息。

这一要求为一般网站所接受。

道理很明显,这是限制使用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时,却是五花八门,内容各异,这样一来,个人资料就形式上被保护而实质上却仍处于一种未知的保护状态。

4.公开原则。

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提取与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信息社会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日常的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线上购物到金融交易,网络为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这种数字化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

在网络空间中,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可能会给公民带来诸多困扰,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等,甚至会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那么,为什么在信息社会中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如此容易受到侵犯呢?首先,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

各种网站、应用程序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而一些不法分子则通过黑客技术、恶意软件等手段窃取这些数据。

其次,部分企业和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等活动,甚至将这些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用户隐私的泄露。

此外,公民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不注意阅读隐私政策,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者在社交媒体上过度分享自己的生活,这些行为都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和保护标准,加大对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其次,网络运营者要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

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用户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同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

首先,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包括购物、社交、银行业务等,因此我们的个人隐私数据也在网络上流动。

如果我们不加以保护,这些数据可能会被黑客窃取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给我们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次,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每个人都有权享有隐私。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比如加强数据安全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最后,保护隐私权也符合商业道德,企业如果不尊重用户的隐私权,可能会失去用户的信任,从而影响其商业利益。

反方,网络隐私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需要权衡其他利益。

首先,网络安全同样重要,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影响网络安全的实现。

比如,一些反恐部门可能需要获取个人的通讯记录等信息来进行调查,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给这些工作带来困难。

其次,一些新兴技术可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来实现更好的用户体验,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限制这些技术的发展。

最后,一些企业可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精准营销等活动,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商业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一句话,“隐私是我们的自由之一,而不是我们买来的商品。

”这句话表达了隐私权的重要性,我们不能用其他利益来换取隐私权。

另外,美国NSA监听丑闻就是一个经典案例,它揭露了政府可能会滥用权力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因此,我坚信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责任。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一、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

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

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

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

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

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

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非法搜集个人信息。

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意。

获取信息的直接途径是许多网站用户填写注册表格:而有些隐蔽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搜集信息。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便利,但也存在着被不当使用从而泄漏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

第三方泄漏。

有些公司无视网上资料涉及到的用户敏感信息,无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公司买卖网上个人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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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者:宋彦良时间:2011-08-12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同时这种自由也使得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威胁,尤其在网络环境中更是如此。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并非新型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和个人虚拟财产。

[1]由于立法的不成熟,我国在法律中对隐私权相关内容规定的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论文在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信息监管、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行业自律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关键词基础理论概述(一)网络隐私权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延伸出来的网络隐私权,在传承了传统隐私权特点的同时,也具备一些独特的特征,如其在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及侵权主体等方面都是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

由于网络隐私权和隐私权都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才显现出来,因此,对于二者特点的比较和分析也将在二者的侵权基础上进行。

[10]1传统环境下,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大多是散布消息、对当事人进行污蔑或对其知晓的内幕进行曝光,使当事人的精神上受到痛苦,侵权方式比较单一,造成的危害也视其侵权方式的恶劣程度而有所不同。

在网络隐私权中,其侵权方式除了在传统方式基础上的改进外,还可通过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电子邮件及网络聊天等方式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侵犯,而且这种侵权的恶劣程度也较传统方式严重,往往在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内即可传遍全球,具有多样性和极大的隐蔽性特点。

同时,网络隐私侵权还比较隐蔽,计算机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截听其他人的电话,翱翔天际的卫星就可完成听、录、拍。

微软视窗98操作系统的序列号、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都可以让用户留下“痕迹”,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正当的跟踪,而这些往往都是在网络用户难以察觉的状态下发生的。

今天,信息设备的交互性越来越强大,这同时意味着我们随时随地“主动”留下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而且几乎没有意识到。

2传统的隐私侵权的传播仅仅是在口与口的单线交流中,最多也只是在一对多的散布中,因此,受这种传播方式的局限,隐私权受到侵害后传播的速度比较慢,侵权范围也比较有限。

但随着网络技术越发高速性,侵权后果的传播也愈发迅速。

在国际互联的情况下,每一个网络行为都可能引发全球性的影响,例如“艳照门”事件和地震期间的东北女孩事件。

现代网络的推动,使这些事件在极短的时期内便在国内国际产生强大的影响,成为国民普遍关注的热点。

3特点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无所不谈的“朋友”。

与传统的隐私侵权不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不再局限于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人群之间。

网络的侵权行为主要发自个人的好奇心和恶意行为,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炫耀自己的能力而将一些他人的私密信息泄露出去,造成侵权;也有一些人为了对他人进行一定的损害而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信息进行泄露。

因此,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网络可能使得互不相识的人成为侵权的行为主体,也可能使得互不相识的人因此受到极大的侵害。

另外,除了网友个人容易侵犯他人隐私外,还有一些企业、网站和服务器供应商也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这些主体可能不是故意的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盈利而去侵犯他人隐私权。

所以说,网络隐私侵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特点。

4日常生活中对于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是出于行为人个人的主观恶意,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表现为主观精神痛苦,一般不涉及财产内容。

但是在网络隐私侵权中,各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仅仅涉及名誉,对受害者的财产侵犯也是极大的,财产性的特点是网络隐私侵权区别于传统隐私侵权的一大特点。

各运营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跟踪、监视用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游戏及其他一些活动中,虚拟财产的购买力也使得它成为一些人偷盗的对象,成为网络隐私侵权的范例。

与网络相随发展起来的间谍公司也都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广泛的搜集用户的隐私信息,造成无形中的侵权。

二、网络隐私侵权网络隐私侵权构成要件是指在网络中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所具备的必要条件。

某些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成为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只有在弄清楚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的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网络隐私侵权。

所以构成要件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

关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谓的“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提出了不同于法国民法的三要素说:(1)违法之行为;(3[12]1在网络隐私侵权中,侵权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的侵权。

对于作为的侵权,主要是指网民在网络中主动发布一些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也指一些网站对于网民的信息主动地搜集、出卖,即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去散布、接触公民的网络隐私,并对其造成损害。

不作为的侵权是指一些网络服务商或者网站在明知自己的服务项目中存在侵权信息而不对个人隐私信息加以保护的行为。

对于不作为侵权,笔者认为,在网络的复杂环境下,要求网络服务器供应商和网站监督每一条信息的要求是过严的,因此不作为不应作为网络侵权的一种。

、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这是由责任自负规则以及确定责任范围所要求的。

只有在网络隐私侵权和公民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网络隐私侵权的成立。

在网络侵权中,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目前仍然有不同的主张。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到网络发展需要,也要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主观过错(二)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软硬件供应商的侵权电脑之所以能够运行,其核心技术的软件和硬件技术的功能功不可没。

但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有些软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加入了“流氓”软件,对消费者的私信息进行收集。

有报道称,微软的Windows 98系统在其办公软件Word和Excel的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软件”,微软公司可以在用户不知不觉中收集其信息。

另一些厂家,如Intel公司,则在其奔腾Ⅲ处理芯片上加上可以远程识别的序列号,使用户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现在各大厂商均有在其产品中安装跟踪器的行为。

随着技术的发展,软硬件供应商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已经获得普遍的应用,使得人们在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网络侦探”的窥探之下,毫无个人隐私而言。

2网络业的兴起推动一些企业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孕育了一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

网络用户只要向这些“网络间谍”公司支付低廉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

例如美国2001年的高中女生被尾随杀害,便是凶手在一家名为的网站以45美元的价格获取的信息。

还有一些公司未经客户同意便在硬盘装上Cookies,非法监视用户的上网习惯,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虽然该种网络间谍行为已引起了极大地不满,但目前在公众和私人信息中搜集资料的网络窥探调查业务不仅未被法律禁止,反而成为某些网络公司获利不菲的主要业务。

这一对于公民隐私权最具杀伤力的行业及其行为亟待法律上的规范。

人们在享受网络世界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必须时刻面对黑客带给人们的威胁。

他们通过未经授权的登录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黑客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生活的安宁等。

[14]由于技术的原因,黑客往往是电脑技术中的高手,因此在网上通过解密越权存取他人的信息资料是有可能的。

人们在享受网络的便利时决不能放弃对自己隐私的保护,因此,这些行为急需法律的明确界定。

4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网站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一些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制作了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这无疑是对公民私人信息的一种侵犯。

虽然一些网站在要求访问者提供信息时附有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很少有网站能够做到这一点,甚至有时还主动与第三方共享信息。

上网者与网站的信息争夺已异常激烈。

但之所以仍旧出现这么多的侵权案件,主要是上网者为了获取网站的免费服务,常常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网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也为网站的侵权找到了借口。

5、政府的侵权探析美国在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与采取的措施方面都在走在世界的前列。

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1974年,美国正式制定《隐私权法》,这部法律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如《公平信用保护法》、《金融隐私法》、《联邦有限通讯政策法案》、《录像带隐私保护法案》等。

1986年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

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

虽然有大量法案的出台,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网络行业的自律。

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该问题制定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

其1999年7月的报告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是网络上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并表示最近无立法必要。

美国电子前线基金会(EFF)与共同发起成立了以倡导网上隐私为主旨的非赢利性机构Truste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

但民众普遍认为,鉴于互联网个人信息被盗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行业自律远远不够,必须有政府立法的介入。

另外一些通过Trustee认证的互联网络举行企业如Microsoft、Deja、Real networks等网站都曾被指控有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无疑使Trustee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目前由于网络日益盛行,获取信息乃至个人信息的机会有了显著地增多,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及侵犯的事件也日渐增多,因此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也成为美国信息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1998年颁布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要求在线运营商收集有关儿童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其父母授权收集、使用及披露儿童信息的确认性许可,并在网页上注明所收集儿童信息的特征、使用该信息的方式以及披露信息的情况。

若儿童已向运营商提供了个人信息,则运营商须应其父母要求,提供其所收集的该儿童信息的详细类型,对该儿童个人信息拒绝继续使用或恢复保存或继续在线收集的承诺,以及特定情形下儿童的父母可以合理取得自该儿童收集到的所有个人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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