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办理需要提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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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办理需要提供要件包括?受理办证时限?
项目大产权办理由开发商向我局提交办证相关要件,包括:
1、书面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xx;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
5、质检验收报告(备案表);
6、消防验收报告;
7、面积测量报告及总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XX (原件);
9、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10、营业执照;
以上要件提交齐全,经我局审核合格后会在7 个工作日内发放产权证。
分户产权办理提供要件包括: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交购房款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取得的产权证,俗称大产权或总产权);
4、其它:
房屋平面图,契税纳税通知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以上要件提交齐全,经我局审核合格后,单件受理会在7 个工作日内发放产权证。
分户产权办理以购房合同约定时限为准。若开发商已超出合同承诺的办证时限,您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购房人办理初始产权房屋专项维修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 号
提交要件
前置条件: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注册、录入
提交资料:
①购房合同复印件或产权证复印件
②购房业主有效身份证(照)件复印件
③《xx 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④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时限:
由10 个工作日改为 3 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批文;
2.建设工程规划xx;
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购买商品房的,以上要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办理流程
① 购房人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② 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
核实购房人应交房屋专项修资金的数额。③ 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核实无误后向购房人开具交款通知
初始登记
费用情况
收费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成房发[2004]63 号
收费标准:
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成房发[2004]56 号
四、管理部门
(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可与物业管理科(办)合署办公,负责所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一)自
2004年4月1日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
(二)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
布。
2、
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
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 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地区
标xx
区青都白新温双xxxx 大金xxxxxx
XXXX县州州邑堂XX准
元/m03、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上述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并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帐。地下车库与地面房屋结构相连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备电梯,有的不配备电梯的,一律按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为独立结构,无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备电梯的标准交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缴存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其追缴。
七、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持国土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以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专用)》(详见附件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
证》(详见附件三)。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购房人交纳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商品房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四)。购房人应当依据交款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予备案的同时,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和其他尚未按户门号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管理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逾期不缴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