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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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19
•【字号】锡政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锡政发〔20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和下放30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19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对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抓紧做好工作衔接,规范行使程序,集中进驻政务大厅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要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6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自2014年起,市本级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融资单位)的融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政府性债务统一扎口管理。

融资单位年初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益性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须报市债务办审批,自营性项目的融资在合同签订后报市债务办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根据苏政办发〔2013〕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属市(县)、区统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_6.1国家权力机关 练习题2020-2021学年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_6.1国家权力机关 练习题2020-2021学年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6.1国家权力机关练习题姓名: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2小题)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1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这表明()A.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B.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D.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2021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

这说明()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B.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它监督3.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2000多人,齐聚一起,共商国是。

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报告和决定。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B.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执行机关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监督权4.2020年10月17日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闭幕。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生物安全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口管制法、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徽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体现了()①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1年3月5日,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汇聚北京,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等建言献策,共商国是。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锡政办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0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信箱》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

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办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为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多作贡献。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电信网络向市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

为切实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

三、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救急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三)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五)坚持与其他保障救助制度相衔接;(六)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临时救助制度,指导和监督临时救助工作,以及实施本级临时救助。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锡政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浪费能源和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建设,改进和提高现有高能耗产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产业实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必须包括合理用能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对其合理用能报告书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

对现有高能耗行业和列为市“五小”整治企业(以下统称“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第三条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业合理用能评估的初步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的编制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需经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由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负责项目合理用能报告书的评估工作,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要求的,抄送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徐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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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发[2015]27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9
【实施日期】2015.09.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7)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5〕2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分议案、报告、备案报告三种形式。

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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