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无锡新区BT项目管理规定

无锡新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以下简称BT模式)融资是指区管委会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杜绝拖欠工程款。
第二章 BT项目的确定第四条采用BT模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适用于政府性投资总概算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项目业主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二)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厂等公用设施项目;(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融资平台投资的科创性质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批准,也可采用BT模式。
政府投资的办公楼、食堂等不应采用BT模式。
采用BT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为单独立项的完整建设项目,专业单项工程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拟实行BT模式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方案由区建设部门会同区重点办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报管委会批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于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6年6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应当以条为基本单位,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二)不得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三)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以及规章送审稿审查等工作。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章送审稿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项目,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锡政发[2003]1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3]14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剔除政府集中任务数,确定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含按规定提取手续费、业务费),并上报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条每年四季度,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所属部门,根据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结合市计委等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锡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市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范围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开展;(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锡政办发[2002]118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229号)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审核。
修改后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锡政发[1997]229号文停止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重点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条市长是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条线目标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分级、归口管理模式。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年度目标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分析、汇总、考核、评比、奖励等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各条线目标管理工作分别由市计委(综合、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市经贸委(工业、商贸)、市建设局(城建)、市科技局(科技)、市外经局(外经)、市委农办(农经)等部门归口管理。
各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县)、区建立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锡政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锡政发〔2006〕8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政府项目各投融资主体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平衡工作,现就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投融资工作任务的下达每年年初,市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政府投资安排情况制订“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下达给各相关投融资主体。
二、融资方案的制订和批复各相关投融资主体根据“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及时落实融资任务,并制订出具体融资方案(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项目、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要求等),报市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
融资办将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方案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各投融资主体出具“融资事项批复书”,作为政府项目融资依据。
三、融资方案的实施各相关投融资主体接到“融资事项批复书”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达到可以提款的工作进度后,通知融资办。
融资办根据建设资金平衡需要下达拨款通知,相关投融资主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拨款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融资过程中,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应向融资办报送调整方案,以备案。
四、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政府项目的融资担保原则上在政府投融资体系内根据年初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执行,有关担保单位要积极配合办妥担保手续,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工作。
若涉及政府信用担保问题,统一由融资办代表政府出具承诺书。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锡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职责:(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标底,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采购等有关工作;(四)审查项目征土、拆迁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管理;(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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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3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
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
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
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
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概算审批申请;(二)概算文件;(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
第十二条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
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委托单位收到概算评审意见后,按规定及时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城市道桥工程)的概算审批;市建设局会市发改委审批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概算委托评审的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概算的调整第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
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桥工程),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5%及以上的;(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五)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投资控制和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项目,市发改委视具体情况可先商请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市发改委可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或咨询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评估与审核;市财政局可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市发改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
对前款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与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向市发改委报批项目建设功能和内容调整申请,获批后,方可按本意见有关概算调整的要求上报概算调整审批。
第二十四条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发改委批准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将报请市政府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概算的监管第二十七条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
市发改委应切实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严把项目估算、概算审核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稽察、竣工验收等管理。
市建设局应严把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环节,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不符,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市财政局应积极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按照批准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市审计局要严格执行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应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对项目单位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报告。
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概算评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对概算审查审批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