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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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篇一: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众筹的潜在风险主要为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经济风险三类,体系内包括项目发布者的实际执行能力、营销能力、诚信水平,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的审核控制、信用状况、技术水平(抗入侵能力)。体系外包括非法集资、公募资金、监管法律的缺失、知识产权(原始专利)流失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等。

在实际运作中,众筹与非法集资二者之间的距离并不远,且很容易突破上限200人的规定(超过200人则为公募资金,需要依法核准和备案,难度较大)。同时,关于众筹的对口的法律缺失,目前的金融和企业主管部门只能运用已有法律进行“模糊判断”,这样众筹就容易“撞枪”。目前,由于众筹出现不久,国家和行业尚无明确的规则制度,因而“模糊判断”形成的“模糊地带”的潜在风险较大。

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非法集资的风险、代持股的风险、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一般来讲,由于投资者是在平台和项目已经制定了“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参与的,因而由投资者导致的风险很少见。经济风险主要是对投资者而言。因非法风险和信用风险产生的损失最后往往主要直接体现在投资者投资的“失败”。同时,项目发起者因项目实施的失败也会面临一定的经济风险。

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股权模式和债券模式中。要想回避这些潜在的风险,一方面需要对众筹项目的预算进行准确核准,合理设定投资额度和人数(如50人以内或200人以内);另一方面对可拆解的项目分期众筹,对于某些不能分解的较大的项目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和明确的批复,防范风险。实在不符合众筹条件的,则可考虑放弃众筹,改用其他方式的融资,如项目招标,在平台上发布消息,减少投资者的数量,转向天使基金或风投公司。

众筹是一种创业和投资的方式,参与需谨慎,特别是对项目不够了解和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众筹是一个近期才兴起的事物,市场、法律、监管相对滞后,尚不够完善,但是其蕴藏的巨大优势和强大的潜力会渐渐显现出来,成为“创业梦工厂”。

【篇二: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一.法律风险

详细内容请见学院《会触及哪些法律红线及规避》,在此不再赘述。

二.股权权利义务风险

一般来说,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

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

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

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

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

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

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

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

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

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

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相伴相生的产物,只要参与了投资,就

必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这属于基本的商业常识。股权众筹作

为一种投资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这类风险。

1.公司持续亏损。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

定性。当然,有人指出既然选择成为公司股东就要和公司共进退,

只想着盈利分红而不愿承担公司亏损属于“耍流氓”。必须要指出的是,出于法律的安排,股东确实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请求

分配利润,法律当然不能承诺每一笔投资必然有回报。但我们并不

能就此忽略了投资者加入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此种风险对于作

出投资决定的与否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这一类风险或许是大

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

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往

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

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试想,如果目标公司运营顺利实现盈利,而控制人没有分红意愿,小

股东又如何能保证收益呢?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

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

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

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当然,法律制度上

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不仅需要满足法

定条件,而且也耗时费神,与当初的投资设想已相去甚远。

3.股东退出机制不畅。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

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规定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受限于

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其他条件,转让股权时须得

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所

便利地交易,此谓之强流动性,而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

最为现实的困难就是谁购买股东欲转让的股权,导致股权要么无人

问津,要么折价转让。当然,股东亦可选择法律保留的股东退出机制,此前文已述,不赘。

以上这些风险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并非众筹所特

有的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公司——股东”关系当中的,毋庸讳言我

国在该领域上的表现并不能让人满意。而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更为尴

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资者是以新增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不似

传统闭合的有限公司一样股东之间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资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并承担信息公开、接受审计等义务。换言之,参加股权众筹的投资

者既没有基于社会人情关系的自力救济,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全面

保护,这使得本来欠缺保护的投资者权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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