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融资风险有哪些,怎样规避融资风险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融资风险有哪些,怎样规避融资风险民间流传“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可见任何高回报的投资都是带有风险的,融资也不例外。
那么,融资风险有哪些?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应该如何规避风险?下面,赢了网小编搜集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网友咨询】融资风险有哪些,怎样规避融资风险?【律师解答】融资风险如下:按照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划分为:信用风险、完工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环境保护风险。
信用风险: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是依靠有效的信用保证结构支撑的,各个保证结构的参与者能否按照法律条文在需要时履行其职责,提供其应承担的信用保证,就是项目的信用风险。
这一风险贯穿于整个项目各个过程之中。
完工风险:这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具体包括:项目建设延期、项目建设成本超支、项目迟迟达不到“设计”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极端情况下,项目迫于停工、放弃。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的工业国家,项目建设期出现完工风险的概率都是比较高的。
项目的“商业标准”是贷款银行检验项目是否达到完工条件的方法。
具体包括:(1)完工和运行标准;(2)技术完工标准;(3)现金流量完工标准;(4)其他形式的完工标准。
常用的几种完工保证形式,如:(1)无条件完工保证;(2)债务承购保证;(3)单纯的技术完工保证;(4)完工保证基金;(5)最佳努力承诺。
生产风险:项目的生产风险是在项目试生产极端和生产运行阶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的核心风险。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贷款银行为避免更大风险,项目选择应为经市场检验成熟的生产技术项目。
资源风险:对于依赖某种自然资源的生产项目,一个先决条件是要求项目的可供开采的已证实资源总储量与项目融资期间内所计划采取或消耗的资源量之比要保持在风险警戒线之下。
微信众筹的风险及应对之策

微信众筹的风险及应对之策作者:刘敏来源:《卷宗》2015年第08期摘要:众筹是指从群众筹集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微信众筹是指通过微信为平台发起的众筹。
微信众筹作为一种新型集资方式,虽然其支付便捷,,有足够的优势吸引发起人、跟投人,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非法集资、机制不完善、投后管理的风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本文试对这些风险给出规避、解决之策。
关键词:众筹;微信众筹;法律风险;应对之策近年,互联网众筹这种借助于网络,面向公众的募集资金方式,搭着“互联网+”的东风,受到小微企业及个人的热捧。
微信,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移动端通讯软件,在推出了支付功能后,其平台上的金融活动就逐渐活跃起来,相当数量的众筹活动开始以微信为众筹主渠道。
微信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集资方式,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又该如何去防范?本文将通过对众筹、微信众筹的特征及本质剖析,去探寻应对之策。
1 众筹概述1.1 众筹的起源与概念界定传统众筹起始于1713年,英国诗人亚历山大·蒲柏在将古希腊诗歌翻译成英语时,向订阅者筹集资金用于翻译,承诺翻译完成时向订阅者提供英文版的《伊利亚特》。
互联网众筹起始于2001年,美国艺术众筹网站ArtistShare(被称为众筹平台的鼻祖)开始运营。
2011年5月,点名时间网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众筹网站开始出现。
所谓众筹(Crowd Founding),是指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资金来满足个人或法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众筹商业模式(Crowd Founding Bussiness model)一般包括发起人、众筹平台、支持者(出资人)三个主体。
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自己的项目或者创意,通过向支持者承诺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以换取支持者的资金投入。
1.2 众筹分类及相关规制法律基于出资的回报类型,众筹融资主要分为:捐赠型众筹、预售型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
捐赠型众筹实质是出资人与发起人的一种赠与合同,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寻求出资人无条件的资金支持。
众筹存在法律风险吗

众筹存在法律风险吗现在越来越多的朋友们遇到一些困难的时候会参与众筹,对于众筹大家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但是大家要知道众筹其实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者是发掘众筹的话,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程序,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那么众筹存在法律风险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众筹存在法律风险吗?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二、众筹的特征: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点名时间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文/陈巍李仲英通力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根据“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政策引领,结合“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实践,互联网金融业务推陈出新,股权众筹作为新型金融创新产品,发展迅猛,但纠纷亦接踵而至。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股权众筹融资案,即平台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融资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时引发各界热议;2016年6月又有多家知名股权众筹平台因“涉嫌欺诈”、坏账等问题被投资者质疑并引起了媒体、市场的广泛关注,再次将股权众筹平台推向舆论风口。
近年来尽管随着部分涉及“股权众筹”的框架性规范性文件的颁布,界定、调整、规范“股权众筹”的依据已逐渐明朗,但鉴于其属于新兴金融产品,相关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颁布仍需时日,因此,目前“股权众筹”仍游走于市场摸索与法律规制之间。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将以近期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所涉纠纷为视角,结合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及剖析。
一、近期部分股权融资项目纠纷的案情概述(一)诺米多公司与“人人投”的餐厅项目纠纷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委托众筹平台方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用于诺米多公司的餐厅项目,双方就此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飞度公司如期完成了融资工作,后由于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双方合作破裂,并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诺米多公司存在《委托融资服务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因此应向飞度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众筹解析

众筹解析众筹的分类(一)债权众筹(Lending-basedcrowd-fund-ing)1.定义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
2.法律关系债权众筹的筹资人和出资人分别相当于资金的借入方和借出方、债务人和债权人,因此债权众筹其实就是P2P借贷平台——多位投资者对网站上的项目进行投资,按投资比例获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在法律上而言,这相当于一般的借贷关系,但是对于以债权为回报或者对价的众筹来讲,很可能触碰到非法集资的界限.(二)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1.定义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即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当然,如果再做细分,那么股权众筹又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等众筹模式。
2.法律关系股权众筹相当于是筹资人面向普通投资者,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项目公司股份,与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或者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出资人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或合伙企业,以获得未来收益。
因此,股权众筹也可以看做是筹资人通过引入新股东的方式增加公司运营资金的行为,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股权众筹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融资模式,目前所有涉及其中的企业都如履薄冰,对参与人数有严格限定,并且要进行参与人员的预先注册和筛选。
原因很简单,按照《证券法》规定,如果融资项目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对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那么都属于公开发行股票。
这实际上就等于是越线去做了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这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已经远远超越普通的非法集资,而是资产证券化。
所以这条路不仅仅是在国内,在众筹最发达的美国也是明令禁止的禁区。
(三)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1.定义回报众筹一般指的是预售类的众筹项目,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哪一类公司进行了约束?随着股权众筹发展趋势不断上升,也日渐呈现出一些弊端。
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人们更加渴望政府能对股权众筹方面能给予认可并加以管控和规范。
那么今天众筹家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在股权众筹谨防的五个陷阱。
随着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及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一系列调研活动,人们不禁开始憧憬,政策层面很可能会对股权众筹予以认可并加以规范。
现在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已经转向了操作层面,即如何操作、如何平衡股东与众筹公司的利益。
由于这一层面未妥善解决,已经开始衍生出实际的纠纷。
一、股权众筹的现实问题1、众筹的大致分类——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众筹大致可以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
前者的典型是现在很流行的智能硬件众筹,众筹款实际上就是购买硬件的预付款。
投资人与众筹发起人之间实际上只是买卖关系,因此在项目过程相对简单。
后者的典型则是现在雨后春笋2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和优势随着股权众筹发展趋势不断上升,也日渐呈现出一些弊端。
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人们更加渴望政府能对股权众筹方面能给予认可并加以管控和规范。
随着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及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一系列调研活动,现在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已经转向了操作层面,即如何操作、如何平衡股东与众筹公司的利益。
由于这一层面未妥善解决,已经开始衍生出实际的纠纷。
那么今天众筹家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和优势。
处于萌芽阶段的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相对于发达国家众筹的发展来说,目前国内金融行业服务总体相对落后,与国际相比,竞争力不够,服务的附加值相对较低,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金融服务的总体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计划,众筹有望健康茁壮成长。
一、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根据人创咨询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资总额达18791.07万元人民币。
其中股权众筹事件430起,募资总额为15563万元人3减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途径我国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我国当前创业环境差、投融需求不匹配的现状密切相关,股权众筹不仅降低了融资门槛,将投融资需求匹配起来,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还扮演着创业“红娘”的角色,面对这一新兴事物,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引起的金融变革,证券法应当适时地作出修改,在包容金融创新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引导。
众筹_分红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逐渐受到广大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青睐。
众筹不仅能够帮助创业者快速筹集资金,还能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参与到创业项目中来。
然而,众筹过程中涉及到的分红权问题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众筹分红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众筹分红权的概念众筹分红权是指众筹投资者在众筹项目成功融资后,根据其在项目中所占股份比例,享有从项目收益中分取红利的一种权利。
众筹分红权是众筹投资者在众筹过程中获得的重要权益之一,它体现了众筹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
三、众筹分红权的法律规定1. 众筹分红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这一规定为众筹分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合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股权分红权进行了规定。
2. 众筹分红权的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众筹分红权的主体为众筹投资者,即向众筹平台投入资金参与项目的投资者。
(2)权利内容:众筹投资者享有从项目收益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3)权利行使:众筹投资者需按照众筹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分红权,如分红方案、分红时间等。
(4)权利限制:众筹分红权受到众筹协议、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3. 众筹分红权的法律规定要点(1)分红比例:众筹分红比例应按照投资者在项目中所占股份比例确定。
(2)分红时间:分红时间应按照众筹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按年度分红、按项目盈利情况分红等。
(3)分红方式:分红方式可采取现金分红、股权分红等多种形式。
(4)分红分配:分红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众筹分红权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分红权分配不明确:部分众筹项目在分红权分配方面缺乏明确约定,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分红权行使受限:部分众筹项目在分红权行使过程中,存在限制投资者分红权的情况。
(3)分红权纠纷:由于分红权分配不明确,导致众筹分红权纠纷频发。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一、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 (SocialNetworking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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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 / 16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 / 16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3 / 16 2、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电子合同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及《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第三方支付平台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4 / 16 5、持股平台 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的出资人的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的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5 / 16 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6 / 16 尽管这一追诉标准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但作为目前生效的追诉标准,在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超过上述金额或者上述出借人数量而吸收存款的,就应当被追究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此外,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尚缺乏对众筹立法的情形下,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是,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它不是由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的行为,而是平台只是一个服务中介,嫁接项目方和出资方,构成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网状结构。但必须指出,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和判断,由于立法尚未跟上,合法和非法往往处于一个相对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中,尤其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或影响项目的生死,法律风险犹存。 7、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审批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7 / 16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了明确: (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