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解读

合集下载

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旺盛。

融资活动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融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

本文以某科技公司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案例,分析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几年的发展,科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科技公司于2017年向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寻求融资。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融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风险投资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科技公司投资1000万股,共计1亿元。

协议签订后,风险投资按约定向科技公司支付了投资款。

然而,在融资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协议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股权比例问题协议约定风险投资投资1000万股,占科技公司总股本的30%。

然而,在协议签订前,科技公司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导致风险投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

因此,原股东有权要求科技公司调整股权比例,以维护自身权益。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所持股份。

若协议未对股权转让限制作出明确规定,风险投资在转让股份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3)投资回报问题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的投资回报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若科技公司盈利状况不佳,风险投资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

此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投资回报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可能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防范措施(1)股权比例调整科技公司应与风险投资协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比例调整方案。

在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如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

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案例(3篇)

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XX科技决定进行股权融资,引入新的投资者。

二、融资过程2015年,XX科技与一家知名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风险投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6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风险投资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XX科技10%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协议中还约定了股权回购、公司治理、分红等条款。

三、法律风险1. 股权回购条款不明确协议中约定,在特定条件下,XX科技有权回购风险投资的股权。

然而,对于“特定条件”的具体内容,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

这为后续的股权回购纠纷埋下了隐患。

2. 公司治理风险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公司治理的相关条款,但并未明确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3. 分红条款不明确协议中约定了公司分红的相关条款,但并未明确分红的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

在实际分红过程中,股东之间可能因分红问题产生纠纷。

四、纠纷发生2018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XX科技的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公司管理层认为,此时回购风险投资的股权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却以协议中约定的“特定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回购股权。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五、法律解决1. 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后,XX科技与风险投资进行了多次协商,试图达成和解。

但由于双方对股权回购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协商未果。

2. 仲裁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XX科技将风险投资诉至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中约定的“特定条件”过于模糊,无法作为股权回购的依据。

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XX科技的仲裁请求。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ppt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ppt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 防范对策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晋入勤博士 jinruq@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 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
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 民间借贷融资的法律
风险与防范对策 • 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与防范对策
第一部分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 2、优化贷款方式 了解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同贷款担保方 式下的利率标准,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锁定利率 较低的贷款方式。
• 3、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 4、谨慎签署贷款协议
防范银行预扣利息贷款、留置存款余额贷款等做 法,以免加大借款融资成本。
贷款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贷款担保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抵押担保 抵押物范围受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
贷款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贷款担保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抵押担保 抵押手续不完备
(1)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 (2)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区别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定
①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的抵押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 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贷款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3、贷款保证担保中的法律风险
加强对保证人的事先资格审查,防范保证不能的风险和后果: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队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 有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投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投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投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企业间的投融资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进行这些活动时,企业必须认识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管理这些风险。

本文将分析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规避这些风险。

二、合同风险在投融资活动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企业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首先,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与适用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导致双方对合同解释产生分歧。

其次,一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未按时支付款项或交付货物,给其他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一方可能还存在故意违约或欺诈行为,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为规避这些合同风险,企业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资质。

同时,应当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和审查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精确明确,并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企业还应当定期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应对违约行为。

三、知识产权风险在投融资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而未经合法许可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避免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应在进行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确保所投资的项目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企业还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对方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或授权。

在投资项目的运营过程中,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定期审核和更新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四、合规风险企业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还需要考虑合规风险。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具有约束力,企业如果违反相应的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为降低合规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

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审核程序,确保投融资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融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公司融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企业融资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繁荣稳定。

本文以XX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分析其融资过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我国企业提供融资法律风险防范的参考。

二、XX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案例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其创新的技术和优质的产品,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业务的拓展,公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XX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内部融资等。

三、XX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方式分析1. 股权融资XX科技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通过股权融资引入了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以现金方式投入,获得了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

这种融资方式为公司带来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了公司的研发和生产。

然而,股权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股权稀释、公司控制权变动等。

2. 债权融资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壮大,XX科技有限公司开始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可以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但债权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还款压力、信用风险等。

3. 内部融资除了外部融资,XX科技有限公司还通过内部融资方式,如留存收益、内部集资等,为公司的日常运营提供资金支持。

内部融资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资金有限、影响公司扩张的弊端。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融资法律问题在股权融资过程中,XX科技有限公司应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股权结构:确保股权结构合理,避免因股权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治理。

(2)股东权利:明确股东权利义务,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投资协议:签订详细的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权利义务。

2. 债权融资法律问题在债权融资过程中,XX科技有限公司应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借款合同: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职问_法律融资问题案例(3篇)

职问_法律融资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融资方面,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融资渠道而陷入困境。

本文将以某小微企业为例,探讨其法律融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某小微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企业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同时也面临着资金链紧张的问题。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品质,企业急需融资。

在寻求融资过程中,该企业遇到了以下法律融资问题:1. 信用记录缺失:由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时间较短,缺乏完善的信用记录,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

2. 抵押物不足:企业资产规模有限,可供抵押的资产较少,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

3. 融资渠道单一:企业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导致融资成本较高。

4. 法律风险意识不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法律风险等方面的了解不足,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三、案例分析1. 信用记录缺失:金融机构在评估企业信用时,主要依据企业的信用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经营时间较短,信用记录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评价较低。

2. 抵押物不足: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以降低贷款风险。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资产规模有限,可供抵押的资产较少,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

3. 融资渠道单一:小微企业普遍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导致融资成本较高,且难以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4. 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对合同条款、法律风险等方面的了解不足,容易陷入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

四、解决方案1. 建立信用记录:企业应注重自身信用建设,积极与金融机构、商业信用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逐步完善信用记录。

2. 拓宽融资渠道:企业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如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投融资涉及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投融资涉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投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或投资需求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融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投融资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投融资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计划进行新一轮融资。

公司拟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但由于公司业绩不稳定,市场对公司的估值较低。

在此背景下,公司聘请了B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负责本次增发股份的发行。

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发生了以下问题:1. A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误解。

2. B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未能充分揭示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3. 投资者对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财务报表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A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法规定,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B证券公司承销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B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未能充分揭示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法规定,未充分揭示风险,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投资者对A公司提起诉讼的应对策略(1)积极应诉:A公司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⒈前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为了实现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并解决其资金需求,融资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通过详细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对策,以帮助中小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⒉概述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法律框架不完善、融资方信息不对称、担保风险、合同风险、法律纠纷等。

以下将对每个法律风险进行细化的介绍。

⑴配套法律框架不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框架可能存在不完善的情况,这给中小企业融资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缺乏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融资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对策:中小企业在融资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与相关机构积极互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⑵融资方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与资金提供方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风险。

资金提供方可能对于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缺乏了解,而中小企业又面临向资金提供方提供真实信息的困境。

对策:中小企业应在融资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对潜在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融资双方信息的对称。

⑶担保风险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风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融资,常常需要提供担保物,如房产、股权等。

然而,担保物可能存在产权纠纷、被抵押/质押/担保的物品价值评估不准确等问题,给中小企业和资金提供方都带来潜在的风险。

对策:中小企业在提供担保物时应确保其拥有合法持有权,并进行必要的产权搜索和评估。

资金提供方应对担保物进行尽职调查,并与中小企业建立合适的担保合同。

⑷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

当中小企业与资金提供方签订融资合同时,可能存在合同条款模糊、缺失关键条款、违法合同等问题,这都可能导致融资双方的利益受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2014-09-13一、企业融资的含义企业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没有了保障。

二、企业融资的类型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简单地说,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

而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直接融资按照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的不同,又可划分为民间融资和私募融资,而间接融资依据企业赖以融资的资源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融资和内源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私募融资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

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务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

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未来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经济行为。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内源融资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企业常见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在上述融资类型中,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今天我们就通过这两个方式来讲述、探讨企业在进行这两类融资时,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

其实风险在此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对于民事法律风险只要在制定和审查合同时能够仔细谨慎,风险是不会发生的。

现在主要说的是刑事法律风险,触犯刑律面对的不单单是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是牢狱之灾。

下面从民间融资和银行融资两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讲解。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

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我们来分析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容易触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

这几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

199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01年12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无下列行为:(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8)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9)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等等。

而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包括虽经批准,但经撤销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一旦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将以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可能被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企业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例如2003年5月29日,原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被收押。

最终徐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此案是第一个民间融资引发的犯罪案件。

由此,我们发现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仅牵涉到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刑事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对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其次,我们来分析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又容易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

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如以股息、红利的方式等,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时,企业就将被判处罚金,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

如果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就将引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一档次的量刑。

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采用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例如:2007年3月16日,原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9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

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2009年12月,吴*被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吴*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自焚身亡,其身后高达12.37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

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2004年6月至2011年4月13日,**公司共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25亿元,向国有金融机构贷款2.17亿元,两项合计融资贷款24.42亿元。

2012年1月17日,该案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有9名被告提出上诉,该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企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供自己投资或者发放贷款,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企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那么就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另外,是否实施诈骗手段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却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企业虚构融资用途,以高回报率或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那么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都要比集资诈骗罪低很多。

这与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匹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

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

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

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