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市场(3)
6(第六章)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第一节货币市场的特点与功能1.货币市场的特点(1)交易期限短(最短只有半天,最长不超过1年)(2)流动性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其偿还期限呈反向变动关系,偿还期越短,流动性越强)(3)安全性高(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只有具有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或机构才有资格进入货币市场来筹集短期资金)(4)交易额大(货币市场是一个批发市场,大多数交易的交易额都比较大,个人投资者难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2.货币市场的功能(1)它是政府、企业调剂资金余缺、满足短期融资需要的市场(政府的国库收支经常面临先支后收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政府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短期政府债券——国库券,因而国库券是货币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市场)(2)它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指其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或满足必要的借款要求的能力)。
(3)它是一国中央银行进行宏观金融调控的场所(4)它是市场基准利率生成的场所(基准利率是一种市场化的无风险利率,被广泛用作各种利率型金融工具的定价标准,是名副其实的市场利率的风向标,货币市场交易的高安全性决定了其利率水平作为市场基准利率的地位,发挥基准利率特有的功能)。
第二节同业拆借市场(一)含义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同业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其参与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主体目前包括了所有的金融机构,但是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与功能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源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吸收来的存款必须按照一定的比率缴存到其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准备金账户上,用以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清偿能力(流动性)。
如果缴存的准备金达不到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则商业银行将受到中央银行的处罚;反之超过了比率,对于超出部分的超额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不付息或仅支付极低的利率,信息交换后,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开始从准备金盈余的银行拆入资金,以达到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准备金盈余的银行也因资金的拆出而获得收益。
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宁波大学考核答题纸(2009—2010学年第1学期)课号:课程名称:货币银行学改卷教师:学号:姓名:得分:同业拆借市场的介绍一、同业市场的定义原始意义上的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间进行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剂市场。
现代意义或广义上讲,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即不仅限于弥补或调剂资金头寸,而且已发展成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弥补资金流动性不足,以及充分、有效运用资金,减少资金闲置的市场。
二、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1、对进入市场的主体即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都有严格的限制。
2、融资期限较短。
当今已发展成为解决和平衡资金流动性与盈利性矛盾的市场,从而,临时调剂性市场也就变成短期融资市场。
3、交易手段比较先进,交易手续比较简便,因而成交时间较短。
4、交易额较大,而且一般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是一种信用交易。
5、利率由供求双方议定,可以随行就市。
四、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1、形成同业拆借市场的客观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具有不同的期限性。
2、金融机构追求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相统一的经营目标,则是同业拆借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动力。
3、中央银行实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推动同业拆借市场形成和发展的直接原因。
1921年,纽约首先出现了会员银行之间的储备头寸拆借市场,以后逐步发展为较为规范的联邦基金市场,成为美国最主要的同业拆借市场。
现在,各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拆借市场已形成全国性的网络,成为交易手段最先进、交易量最大的货币市场;同时,也日益成为国际化的市场。
五、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1、金融机构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资金的供需双方。
另外的参与者则是交易的媒体,即经纪人和中介机构。
各个国家以及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限定。
2、在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的多为大的商业银行。
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2009

《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中汇交发[2009]315号)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交易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交易用户2.3.1 交易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的系统操作帐号。
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操作交易用户,代表其进行拆借交易。
2.3.3 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 交易方式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2.5 交易合同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2023修正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 定义2.1 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通过购买或出售同业存款、同业债券、同业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2 同业拆借参与方同业拆借参与方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主体,包括拆出方和拆入方。
3. 同业拆借交易规则3.1 交易方式同业拆借交易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市场化定价的方式进行。
3.2 交易条件同业拆借交易的条件包括利率、期限、拆借金额等。
交易各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条件,并在交易确认书上书面确认。
3.3 交易确认与结算同业拆借交易的确认和结算应当遵循货币市场结算规定,并满足同业拆借参与方的风险控制要求。
4. 同业拆借管理要求4.1 风险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方面。
4.2 信息披露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参与方披露与同业拆借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条件、交易规模、风险管理情况等。
4.3 合规管理同业拆借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履行合规管理责任。
5. 同业拆借市场监管5.1 监管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保障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定、加强市场监测、开展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
6. 法律责任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7. 附则本《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同业拆借的拆借原理

同业拆借的拆借原理
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之间相互向对方借款的行为。
拆借原理是通过同业拆借市场,银行能够获得临时性的资金,以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或者管理其资本金成本。
同业拆借的拆借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调剂:同业拆借允许银行之间灵活地调剂闲置资金。
一些银行可能有过剩的资金,而另一些银行可能需要额外的资金来满足贷款需求。
通过同业拆借,有闲置资金的银行可以借出资金给有需求的银行,从而实现资金的调剂。
2. 风险分散: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合作伙伴之间。
当一家银行向多个其他银行借款时,即使其中某一家银行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其他银行也不至于受到严重影响。
这种分散风险的机制可以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3. 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互信:同业拆借市场需要银行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银行在选择同业拆借的合作伙伴时会考虑对方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和流动性等因素。
银行之间建立起的互信关系可以保证拆借交易的顺利进行。
4. 利率形成:同业拆借市场也是影响银行间市场利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银行在进行拆借交易时会协商并确定借款利率,这些利率可能会受到市场供需关系、风险程度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
总之,同业拆借的拆借原理包括资金调剂、风险分散、互信关系建立和利率形成等方面。
通过同业拆借,银行能够更好地管理自身的流动性和风险,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市场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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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债券等价收益率: YBE 7.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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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学整理
(1)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是将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由专门的经理 人进行市场运作, 赚取收益后按一定的期限及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 而 对于主要在货币市场上进行运作的共同基金,则称为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2)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发行:采取发行人直接向社会公众招募、由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 承销或通过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分销等办法。 (3)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交易:基金的初次认购按面额进行,一般不收或收取很少的手续 费。其购买或赎回价格所依据的净资产值是不变的,一般是每个基金单位 1 元。衡量该类基 金表现好坏的标准就是其投资收益率。 (4)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特征:投资于货币市场中高质量的证券组合;提供一种有限制的 存款账户;所受到的法规限制相对较少。 第三章 资本市场 1. 股票的认购与销售 (1)包销: 承销商以低于发行定价的价格把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买进,再转给投资者。这 样承销商就承担了在销售过程中股票价格下跌的全部风险。 承销商所得到的买卖差价是对承 销商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承担包销风险的报偿,也称为承销折扣。 (2)代销: 即“尽力销售” ,指承销商许诺尽可能多的销售股票,但不保证能够完成预定销 售额,任何没有出售的股票可退给发行公司。这样,承销商不承担风险。 (3)备用包销: 是指通过认股权来发行股票并不需要投资银行的承销服务,但发行公司可 与投资银行协商签订备用包销合同, 该合同要求投资银行作备用认购者买下未能售出的剩余 股票,而发行公司为此支付备用费。 2. 保证金交易 (1)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买者或卖者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保 证金,得到证券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的证券买卖。 (2)保证金购买:指对市场行情看涨的投资者交付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由经纪人垫付 其余价款,为他买进指定证券。 【保证金买空例】 某投资者有本金 5 万元,判断 X 股票价格将上涨。X 股票当前市价为 50 元/股,法定保证金比率为 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 30%,保证金的贷款利率为 10%。借 5 万 元购买 X 股票 2000 股。 假设一年后股价上涨到 60 元,如果没有进行保证金,则投资收益率为 20%,而保证金 购买的投资收益率为[60×2000-50000(1+10%)-50000]/50000=30%。 假设一年后股价下跌到 40 元,则投资者保证金比率变为 [40 × 2000-50000]/[40 × 2000]=37.5%,投资者的收益率为[40×2000-50000(1+10%)-50000]/50000=-50%。 股价下跌到什么价位,投资者会收到追缴保证金的通知呢? [2000X-50000]/2000X=30%,解得 X=35.71。 (3)卖空交易:指对市场行情看跌的投资者本身没有证券,就向经纪人交纳一定比率的初 始保证金(现金或证券)借入证券,在市场上卖出,并在未来买回该证券还给经纪人。 【保证金卖空例】 某投资者有本金 5 万元,卖空 X 股票 2000 股,卖空股价 50 元/股,法定 保证金比率为 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 20%。 当股价下跌至 40 元/股时买回,投资者收益率为 40%。 当股票上涨到 60 元/股时,投资者的收益率为-40%。此时的保证金比率为[100000+ 50000-60×2000]/(60×2000)=25%。 股价上升到什么价位,投资者会收到追缴保证金通知呢? [100000+50000-2000X]/2000X=20%,解得 X=62.5 元。
2024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2024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日期】2024.03.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2024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3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
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章:拆借期限的确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章:拆借期限的确定1. 拆借期限的定义拆借期限是指同业机构之间进行拆借交易所约定的贷款期限。
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借款方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给出借方。
拆借期限的确定对于同业拆借交易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2. 拆借期限的原则2.1 确定期限的灵活性原则拆借期限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金融市场情况来确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拆借期限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同业拆借市场是一个高度流动的市场,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和供应随时会发生变化,因此,拆借期限应该能够灵活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2.2 考虑风险和流动性的原则拆借期限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和流动性因素。
不同期限的拆借交易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流动性特征。
较短期的拆借期限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风险相对较低;而较长期的拆借期限则具有较低的流动性,但风险相对较高。
在确定拆借期限时,应综合考虑机构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流动性需求,合理选择期限。
2.3 法律法规的约束原则拆借期限的确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拆借期限进行限制,以维护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借款方和出借方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合规的范围内确定拆借期限。
3. 拆借期限的确定方法3.1 市场需求和供应分析法拆借期限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来确定。
借款方和出借方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市场上各期限的资金需求和供应情况,从而合理确定拆借期限。
市场需求和供应分析法能够较全面地考虑市场因素,为拆借期限的确定提供参考依据。
3.2 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需求分析法拆借期限的确定还应考虑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需求。
借款方和出借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流动性需求,分析不同期限的拆借交易对风险和流动性的影响,并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期限。
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需求分析法能够更好地满足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需求。
3.3 法律法规要求的分析法拆借期限的确定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拆借资金,是指企业之间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将资金从一方借给另一方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企业拆借资金作为一种便捷、灵活的融资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企业拆借资金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拆借资金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2. 金融法律关系:企业拆借资金涉及金融监管,部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调整。
3. 刑事法律关系:企业拆借资金中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
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合同订立:企业拆借资金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非法拆借资金业务。
(2)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非法集资罪: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公司不得从事非法拆借资金业务。
(2)公司拆借资金,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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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 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 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 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 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 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 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 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 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 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 到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 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 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 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 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 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 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 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 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 坚实的基础。
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 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 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 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 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 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 定发布人行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r的报价计 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 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 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 11:30对外发布。第二章 同业ຫໍສະໝຸດ 借市场第一节 同业拆借市场概述
第二节 同业拆借市场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中国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同业拆借是银行之间的融资,主要 通过买卖他们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 金来达到短期融资的目的,同业拆借市场是 迄今为止中国货币市场中发展最快、成交 额最大的一类市场。
(一)初始阶段:1984-1985
数字表明,1996年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总成 交额为5871.58亿元;1997年为4149.24亿 元,1998年仅为989亿元,1999年上半年为723亿元; 日均成交量1996年约23亿元,1997年约16亿 元,1998年仅4亿元,1999年上半年为5.8亿元,显 然,这样微量的交易是根本不足以影响我国整个市 场资金流动的。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总行统一核算和资金调 拨的管理制度下,其分支行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其 总行来调剂,这种体制在解决行内中长期资金和较 长时间内的短期资金如1~3个月余缺调剂的效率 可能是比较高,但对超短期资金如1~7天的调节效 率却可能不如市场高。因此,将众多的商业银行省 市分行排除在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之外,对于提高 银行间拆借市场效率显然是不利的。
(二)同业拆借利率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使用的利率上海上海 银行间同业拆放率。
资料: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 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 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 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 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 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1997年10月后,我国撤消了各地的融资 中心和二级拆借市场,这一改革有利于银行 间资金在全国范围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市场 效率的提高,但具有众多市场主体的二级拆 借市场撤消后,虽然使一级市场的交易主体 由1997年年底的96家增加为1998年年底的 171家,但却使整个银行间拆借市场的交易 主体大为减小,且由于其交易仅限于商业银 行总行和少数省级分行,数以万计的商业银 行分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能进入拆借 市场交易,使交易主体不仅数量偏少而且性 质单一。
(三)同业拆借交易品种
每日对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 6个月、9个月及1年八个必报品种和3周、2 个月、4个月、5个月、7个月、8个月、10 个月、11个月八个选报品种进行报价。
利率品种代码按期限长短排列为 O/N、1W、2W、3W、1M、2M、3M、 4M、5M、6M、7M、8M、9M、10M、 11M 、1Y(O/N代表隔夜, 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 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 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 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 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 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 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 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 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 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
第二,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最主要参与者 , 必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 发展,而实力雄厚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受体制改革 和企业制度改革的影响和制约,商业化进程比较缓 慢,资产结构不合理。各商业银行均存在内部资金 市场的调剂机制,所以由于季节性、地区性、结构 性等因素造成的短期资金需求,可通过商业银行系 统内调剂,只有在内部资金无法均衡的情况下,才 会进入全国统一拆借市场,因而市场交易量不会很 大。 第三,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操作工具贫乏, 交易秩序混乱。 第四,企业作为短期流动性工具的供给者与需 求者,缺乏健康的企业信用作基础,难以建立一个 高效完善的货币市场。
二、中国同业拆借市场现状
(一)交易平台
目前,我国同业拆借的交易平台为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 北京,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 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 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 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2.同业拆借市场缺乏市场交易中介组 织,交易供需难以匹配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 金融机构规模相差悬殊,因此迫切需要建立 市场交易的中介组织。这种中介组织的功 能包括:(1)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中介服 务。(2)组织调剂当地中小金融机构之间 资金,使其完成在本地融资活动。(3)融 通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短期资金。 原来这些功能基本由各地的融资中心承 担,融资中心撤消后,由于缺乏这类交易中 介组织,带来了两个问题:
(三)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逐步 撤销融资中心,致使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出 现交易量大幅度下降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 人民银行主要从网络建设、扩大电子交易系 统、扩大交易主体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2002年6月1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金融机 构办理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统一、规范的国内外币 同业拆借市场将正式启动。 2006年底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金 融机构总共703家,拆借市场迎来了历史性的突破。 与10年前相比,2006年底机构规模已经增加12.8 倍;1998年全国拆借总量不足2000亿,2006年已经 突破2万亿,而2007年总量有望达到6万亿。 2006年9月央行计划每日发布“上海间同业拆 借利率”为新的金融产品提供基准利率。这成为中 国监管部门努力建设以市场为导向的信贷体系的 最新举措,为中国尚处萌芽状态的货币市场呈现清 晰的借贷成本。
一是市场信息不畅通,由于缺乏集中交易的载 体,金融机构间很难了解其他机构的供需情况,从 而出现了一方面资金供给过剩,有资金拆不出,另 一方面资金供给不足,有需求拆不到资金的情况, 这也导致同业拆借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二是资信问题,由于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融资, 交易风险相对较大,而我国当前还缺乏针对金融机 构的资信评级机构、资信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纪机 构,所以当融资中心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后,其原来 承担的市场风险转由各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加上目 前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不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又缺 乏有效的法规约束,导致市场主体面临的信用风险 大幅上升,大小金融机构之间和中小机构之间很难 成交。因此,缺乏活跃市场的中介组织是当前货币 市场不够活跃的原因之一。
–作为货币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 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开始允许证券公 司金融该市场。
CHIBOR已成为国内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 指标 (2000年统计)同业拆借中70%以上为7天以内的拆借。 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
目前拆借市场运行的组织框架存在的问题主要 有以下两点: 1.市场部分主体缺位和发育不全 西方国家货 币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 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五个主体,而在 我国,通过对货币市场的整体层面进行考察,可以 发现市场主体缺位和发育不全,这在较大程度上制 约了我国货币市场向前发展的速度。 第一,政府部门未能成为短期金融工具的主要 供应者,尚未形成全国性的货币市场服务机构,财 政部作为货币市场短期工具的主要供给者也远未 能发挥作用。
1996年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并放开利率 管制。特点:
–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 分支机构 –拆借资金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帐户上 多余存款 –主要是信用拆借 –拆借资金主要用于短期临时性需要,期限最长 4个月 –利率市场化
拥有二级网络市场运作体系基本建立。
参与成员不断增加,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至 目前661家金融机构(包括12家证券公司)
1984-1991 ,地区间的交易,利率随专 业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发展迅速。 1986 年 300亿 1987年2300亿 1988年 2621亿 1992-1993 ,跨地区,跨行业。拆借与 信贷活动紧密关联,政府和非金融机构介 入,利率上涨和期限延长。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 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 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 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 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 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 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 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 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 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 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 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 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