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诉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
那么,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呢?并且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7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庄晓峰李琦刘欢【文书类型】调解书【当事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当事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当事人-个人】周西荣【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代理律师/律所】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黄杰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黄杰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攀黄杰康刘龙曹喆【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被告】周西荣;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地面施工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户名:周坚明账号:62×××70开户行:农行江高支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0元由周西荣负担;一审鉴定费56000元由周西荣承担21000元,由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为4712.5元,由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负担。
三、周西荣与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确认,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上述指定账户付款人民币500000元后,双方的涉案纠纷权利义务即告终结,后续将互不追究涉案法律责任。
结案报告书

结案报告书XXX、XXX诉XXX合同纠纷案结案报告书委托人:XXX、XXX(原告)对方当事人:XXX(被告)主办律师:XXX、XXX(实)案由:合同纠纷审理机关:XXX审理结果:(2018)皖0123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XXX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双方对此表示同意;二、由被告XXX自愿退还两原告转让款共计XXX整。
其中由被告给付原告XXX叁万伍仟元整(¥.00),该款XXX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XXX账户(XXX,账户)。
由被告给付原告XXX叁万元整(¥.00),该款项被告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XXX微信账户;三、单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两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单方当1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本协议已生效并履行。
案情简介:XXX告诉称2018年3月10日,原告在网上看到一则“高新区XXX转让”信息,信息显示:位于XXX十字路口有一得当餐饮美食、面积为380平方米、目前正在经营的饭店欲转让。
信息内容描述非常诱人,原告依该信息与被告联系,被告言词诚恳,出于对被告的充分信任,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原告按约领取给被告18万元转让费;2018年3月2日XXX致函省行管局案涉土地涉嫌改动农用地用途,已列入全国土地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督办项目,案涉饭店就座落在案涉土地当中。
早在2017年12月15日案涉土地主管部分发出通知要求督促有关单元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元尽快撤出,2018年2月10日XXX书面通知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元在春节后撤出,2018年4月10日经与案涉土地主管部分省管局、XXX、XXX协调,XXX再次通知各租赁户务必在3个月内撤出;被告明知自己的饭店已在撤出土地范围内,为转嫁饭店近期必须撤出的丧失,仍隐瞒事实在铺铺旺网(网站编号:)上发布“高新区XXX转让”信息,并与不2明真相的原告签订饭店转让协议,致原告经营饭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原告损失巨大,原告遂诉请: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2019】由此产生一切纠纷均与本人无关-实用word文档 (9页)

承诺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1X年7月23日
承 诺 书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由本人承接的长沙德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美洲故事一期东区高层h1、h2、3号商业中心工程项目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在建设过程中,分包工程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篇二:纠纷承诺书
篇一:承 诺 书
承
诺 书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三景华
御五星酒店施工电梯 合同 仅作资料备案使用,不作为实际经济购销合同,不与湖南螺丝建筑
有限公司有任何经济关系。所有与此合同相关的经济纠纷、安全事故均与贵公司无关,所有
纠纷及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湘潭市青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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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一切纠纷均与本人无关
篇一:纠纷承诺书
篇一:承 诺 书
承 诺 书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三景华御五星酒店施工电梯合同仅作资料备案使用,不作为实际经济 购销合同 ,不与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有任何经济关系。所有与此合同相关的经济纠纷、安全事故均与贵公司无关,所有纠纷及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承 诺 书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合同编
号为no: st002 合同仅作资料备案使用,不作为实际经济购销合同,不与广州富利建筑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经济关系。所有与此合同相关的经济纠纷均与贵公司无关,所有纠
陈李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李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18)粤行终1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李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李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李金【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卢小红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小红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小红【代理律所】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李金【被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李金有关被上诉人从化区政府未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职责的主张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李金有关被上诉人从化区政府未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职责的主张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法律普法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李四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负责房屋的维修。
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
2018年8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多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以房屋年久失修为由拒绝维修。
张三遂于2018年9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剩余租金和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3. 张三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合法使用,并按照约定进行必要的维修。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按照约定进行必要的维修。
然而,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张三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三)关于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张三因此遭受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矛盾纠纷案例5篇
矛盾纠纷案例5篇【范文大全】案例:汉语词语案例:2007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矛盾纠纷案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矛盾纠纷案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多化解”。
我镇不断深化“枫桥经验”原理内涵,有效推动专职网格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打造新时期基层治理“横店样板”。
深化创新网格化管理。
一是推进全科网格化建设,以划分的网格单元为纽带,将各网格组成一张网全面覆盖整个辖区,建立以镇调委会为主导,各网格内的专职网各员为末端的完整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是完善镇综治指挥室作用。
以四个平台为基础整合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种资源,推动形成“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综合指挥系统”的基层治理架构,将各事件进行分类梳理、逐级分流、按责转办。
搭建平台强化专职网格员培训。
每周邀请各部门、各行业的负责人对专职网格员进行多方位系统培训,特别是矛盾纠纷调解方面,已进行7次专题培训。
结合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总结案例产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生动讲授了矛盾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具体调解难点给出了相应的提高调解成效的技巧和方法,引导网格员认真排查网格内矛盾纠纷,发现线索上报及时进行化解。
完善调处化解机制。
一是健全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机制,发挥专职网格员“一员多岗”作用,引导网格员在入户走访、收集民意的同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
二是落实“以奖代补”制度,出台制定矛盾纠纷化解奖励措施,鼓励专职网格员多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专职网格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达308 件,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专职网格员这支队伍已成为我镇矛盾纠纷调解的一股有生力量,为建设平安横店添砖加瓦。
10月4日,灰坪乡龙山村村民袁师傅和农产品交易中心的施工方产生矛盾纠纷,因在做砌坎挖地时不慎,造成袁师傅家后院土地坍塌发生矛盾纠纷。
这事被正在巡查的专职网格员张月仙和邱渭根知道了,立即上报乡综合指挥室,并且第一时间前往调解。
冯根余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根余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王岚林【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王岚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冯根余;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冯根余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冯根余【当事人-公司】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东华【代理律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根余【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达到其所称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上诉人二审中认可在《调解协议书》中签字,则其申请对于《调解协议书》中冯根林签字及手印进行鉴定已无必要,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查明事实具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新证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上诉人冯根余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扬子津街道办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其主要理由是其应当作为拆迁人安置补偿主体,与被上诉人扬子津街道办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获得安置补偿。
土地法超过2028年的承包合同3篇
土地法超过2028年的承包合同3篇篇1土地是农民生产的源泉,承包土地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根据这一制度,农民可以通过政府承包土地用于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法对于承包合同的规定也需要跟随时代的步伐进行更新。
在2028年前超过30年的承包合同可能会面临失效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土地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一、土地法的落实情况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但该法对于承包期满后的土地处理并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承包期限超过30年的农民因合同到期而面临土地流转或者无地可耕种的困境,出现了一系列土地纠纷事件。
因此,对于承包期限超过30年的土地合同,必须进行合法规范,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完善土地法的必要性1.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不少农民的土地合同超过30年,他们在这些土地上投入了心血和资金,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或续约权利。
如果不及时调整土地法,将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收入来源,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2. 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完善土地法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流通和集约利用,调整农地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升级转型。
3. 促进土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完善土地法,可以规范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三、修订土地法的建议1. 延长承包期限。
针对超过30年的承包合同,可以考虑延长承包期限,让农民继续享受土地承包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
2. 设立土地续约机制。
建立农民土地续约机制,明确续约条件和程序,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
3.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对于已经过期的承包合同可以引导合法土地流转,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
张云等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张云等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蕾苏雪峰惠琼【审理法官】桂蕾苏雪峰惠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云;李兰珍;张丽君;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云李兰珍张丽君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云李兰珍张丽君【当事人-公司】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陈宏元云南十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陈宏元云南十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根才陈宏元【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云南十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云;李兰珍;张丽君【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张云等人在一审中未提交而在二审中提交上述证据材料没有正当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提交新证据的规定,张云等人提出其一审已将清单交给一审法院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与一审庭审笔录中关于张云等人提交证据的记录不符,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作为新证据接纳。
昆明中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云01行初79号行政判决已认定,至该案一审判决时,区政府尚未取得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准文件。
张云等人提出的家具、家电、服装、生活用品、食品等损失符合生活常理,但其中有部分损失项目的数量较多、价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反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23:36:03张云等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行终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云,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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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
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
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
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
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
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
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
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
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
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