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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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豫国税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省局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97号)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纳税申报和文书审批等70项日常涉税业务时所报送的各种文书资料进行了梳理简并。

之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虽然进行简并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在业务范围的界定、政策依据的层级和时间的不同,二者存在部分差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省局按照最大化简并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重新进行了梳理归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涉税资料简并和规范的内容(一)本次通过梳理简并共取消办税业务36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本次通过梳理简并减少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522项次,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1项,报送资料987项(详见附件3: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一览表)。

(四)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次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与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与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与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武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武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亮王家本武嘉【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被告】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第四稽查局具有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法性审查没收财物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税务局里给软件公司的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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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里给软件公司的场地使用证明场地无偿使用证明xxxx工商局:位于xxx)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有限公司使用,期限由xx月xx 日至xx年xx月xx日。

特此证明自然人产权人签字:场地无偿使用证明场地无偿使用证明还需要到土地局盖章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一税收法规查询当前位置:税收法规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合作建房合同、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4.根据财税字4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5.根据财税字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投资联营有关合同书、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

1.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房地产赠与协议书和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2.因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

启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通知》(京地税法36号)文件规定,各局可以制发专门用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印章,用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开具工作。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岗位职责1.1 税费服务科岗位设置及职责1.1.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税务登记岗、文书受理岗、发票发售缴销岗、发票代开岗、申报征收岗、税收票证会计岗、税费资金管理岗、收入规划岗、评估分析岗、发票管理岗、综合业务岗、资料管理岗、审核审批岗。

1。

1。

2 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办理税务及规费的登记事项.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接收纳税人各类涉税费申请、资料报备的工作事项。

发票发售缴销岗负责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的工作事项。

发票代开岗负责发票代开的工作事项.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费)申报的征收事项。

税收票证会计岗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发放和保管。

税费资金管理岗负责地税收入待解专户的管理与核算.收入规划岗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税收预测分析,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及数据汇总上报,制作上报各类税收会统报表。

评估分析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分析,筛选评估疑点,拟定评估对象、比例。

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领、用、存管理,核对发票工本费,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综合业务岗负责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社保、纳税服务等科室税收(规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分发、汇总、上报税收业务工作事项。

资料管理岗负责各类税收管理、行政执法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归档的工作事项。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2 税费管理科岗位职责1.2。

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落户分配岗、税费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审核审批岗.1.2。

2 岗位职责落户分配岗负责分配和调整网上登记信息。

税费源管理岗负责实施税费源管理、日常检查、核查、调查及税务文书送达的工作事项。

综合管理岗负责接收、分发业务流转传递的资料,反馈业务事项完成的结果。

纳税评估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实施。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3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1.3.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案件执行岗、资料管理岗。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省局对本级制定的文件中要求纳税人填报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第一批取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项目申请表》等9张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5月4日附件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1.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项目申请表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申请税收优惠年度经营纳税情况(万元)营业收入应纳增值税应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申请优惠起止时间申请优惠类别申请优惠金额申请税收优惠理由纳税人声明我承诺:我申请的税收优惠事实、理由事实,如有虚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受理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该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项目;2.纳税人对本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年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管理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具体行业是否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年度相关指标1.应纳税所得额(万元)2.资产总额(万元)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年平均值3.从业人数(人)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年平均值纳税人声明:以上数据真实、可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24
申请印制冠名 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 条; 《关于取消申报方式核准和冠名 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213号)。
25
26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 外出经营证明 条 开具(省外) 《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 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 外出经营证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缴销 条 个人所得税完 国税发[2006]30号 税证明开具 资源税证明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 理 缴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明类 (8项)
14
《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 得税法》;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自然人信息采 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 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2005〕第452号)第三十六 条
15
企业研究开发 1、苏地税发〔2009〕6号; 项目采集 2、苏地税规〔2010〕5号。
32
33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清 苏地税发[2004]241号。 算
35 申报征收类 (10项)
个人转让限售 财税[2009]167号 股清算
36
企业年度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
国税发[2008]114号; 国税发[2009]2号
37
股权转让个人 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 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 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 的公告》(2010年第27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涉税法律案件判决文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终字第0001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税务局(以下简称XX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局长第三人: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主任会计师一、案件由来原告XX公司因涉税问题与被告XX税务局发生争议,不服被告作出的XX税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1月,原告XX公司向被告XX税务局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 2019年4月,被告XX税务局对原告XX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原告存在以下涉税问题:(1)少列收入:2018年度,原告未将一笔应收账款500万元计入收入申报。

(2)虚列成本:2018年度,原告将一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300万元计入成本申报。

3. 2019年5月,被告XX税务局依法作出XX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少列收入500万元,虚列成本300万元,应补缴税款800万元,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4. 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理由1. 原告认为,其未将应收账款计入收入申报,是因为该笔账款存在不确定性,且在申报时无法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不应计入收入申报。

2. 原告认为,其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计入成本申报,是因为该笔费用属于业务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应计入成本申报。

3. 原告认为,被告XX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处罚金额过高。

被告XX税务局辩称:1. 关于少列收入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收入全额计入申报,不得少列。

2. 关于虚列成本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地税局关于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地税局关于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机构改革,强化科学管理、根据省局转发《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X地税函[2014]30办公室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号)要求,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省局征管改革方向为主旨,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逐步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科学设定岗责体系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工作原则实施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税收法制建设;统一规范,按照税收征管机构编制调整的规定和基层建设的要求设置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科学岗责体系。

三、工作内容按照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编制配置要求,组织实施局机关10个内设机构;社保规费征管局3个内设机构;直属分局3个内设机构;派出机构6个分局及附属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

四、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2月15—20日)。

组织相关业务室人员学习省编委《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琼编办[2013]300号文),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市局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开展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各项工作。

(二)制定机构岗责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3月15—30日)。

按照机构岗位编制配置人员,制定岗位工作职责。

(三)检查督办,巩固完善。

根据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各项税务管理制度、理顺工作职责,确保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

五、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好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各项工作,市局成立机构设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由局机关各业务室、社保规费征管局、直属分局、各分局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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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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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
书报表的公告》

【标 签】涉税文书报表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为什么要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数字证书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试行取
消纸质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9〕135号)规定的《承诺书》?

答:2009年,我局对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试行取消纸质申报资料,
为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意识,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要求纳税人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因此设置了《承诺书》。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
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
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结合我局实际,借鉴外省市经验,我局对本级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
表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承诺书》,明确后续管理要求,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方
式办理纳税申报成功后,不再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但需完整保存
经税务机关签名的电子申报回执和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纳税人未通过数字证书方式办理纳
税申报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二、为什么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号)规定的《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信息核实工作,完善欠税公告事项告知内容,调整《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
号)附件3《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的内容。

三、是否会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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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我局将会在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基础上,
进一步规范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的管理,统一设计文书报表式样、填写标准和使用说明,
并进行统一编码,结合税收信息化进程,持续推进涉税文书报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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