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资料][法律]京政府令(2003)142号《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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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颁布时间:2003.12.22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2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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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和转移就业补贴政策你问我答

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和转移就业补贴政策“你问我答”宣传手册为鼓励企业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性,朝阳区政府于2007年底出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7]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对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给予转移就业补贴,为方便广大企业和农民朋友更好地了解政策,由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你问我答”宣传手册。
企业需知你问:我是一家企业,我们招用了朝阳区的农村劳动力,我想知道我们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我答:如果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①企业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②企业与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项城镇社会保险”);③如果属于乡、村集体经济企业,企业必须正常经营且有营业收入,其支付本区农村劳动力工资、保险的经费来源于经营收入。
你问:企业招用一名朝阳区农村劳动力,一年能补多少钱?我答: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②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③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10%;④工伤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0.5%;⑤女工生育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0.8%。
以2007年为例,企业招用一名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可以拿到4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每年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补贴标准相应调整。
你问:我企业招用了朝阳区的农村劳动力,符合26号文规定,请问我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怎么申请?我答:第一步:企业首先准备如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履行。
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四、五项修改为:“(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09年57号文)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四)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审批(一)补贴标准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3.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5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二)企业申请及审批程序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京就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办发〔2022〕1号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做好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服务和保障我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我们梳理制定了一揽子稳就业政策措施,现将《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结合人社部《稳就业专项行动方案》,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特制定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坚持把稳就业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谋划、凝聚合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工服务、重点群体就业保障等方面,组织实施稳就业专项行动,采取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和服务,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确保全年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助力全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
二、具体任务和举措(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1.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扩岗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在稳定现有岗位的基础上扩大招工用工规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3【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扩大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满40周岁和男满50周岁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总页数】2页(P40-41)【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2.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务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11号)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4050社保补贴政策
北京市4050社保补贴政策“4050”是各地城市为了⾼龄失业⼈群⽽开展的⼀种福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都可以进⾏申请。
北京作为⼤城市,是开展“4050”补贴政策最早⼀批的城市,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北京市4050社保补贴政策。
第⼀条为了⿎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就业再就业⼯作⽂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具有本市城镇户⼝,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员。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员)及中、重度残疾⼈;(⼆)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安排下从事⾃⾏车修理、再⽣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作,以及没有固定⼯作单位,岗位不固定、⼯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的其他灵活就业⼯作;(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并在户⼝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就业登记。
第四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员及中度残疾⼈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员及重度残疾⼈,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基本养⽼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最低⼯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例,补贴20%,个⼈缴纳8%;(⼆)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最低⼯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例,补贴1.5%,个⼈缴纳0.5%;(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平均⼯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例,补贴6%,个⼈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
第六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灵活就业⼈员到本⼈户⼝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需提交《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北京市城镇失业⼈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关于印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3号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为扶持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发展,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制定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扶持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发展,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三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含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和其他残疾人职工,以下统称残疾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了个人应缴部分,经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0%;(二)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5%;(三)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第四条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进行,即: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了个人应缴部分,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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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补贴的标准和年限第五条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㈢招用除本条第㈠项规定外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本办法第五条第㈢项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补贴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3)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
㈣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㈤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㈦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㈧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㈠《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或《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一式两份。
㈡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㈢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㈣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㈤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形核对无误后,出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附件7)。
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
㈡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所填内容与证明材料一致。
㈣《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和《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
㈤需要核对的其它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区县人力社保局退回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补正的内容。
第十二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㈠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㈡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㈣用人单位申报劳动关系情况是否与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记载情况一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与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不一致的,应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取有关登记材料核实。
㈤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㈦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内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㈠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㈤比对、核实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㈥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于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㈠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㈡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㈣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㈤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㈥比对、核实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㈦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复审完成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拟批准的补贴信息公示一周。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拨付资金;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未通过的在批复文件中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有疑义或一次性申请补贴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组织核查,核查记录作为审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初审、复审及批复材料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北京市就业失业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复核制度,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政策资金审批制度,认真查找风险点,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综合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用人成本变化情况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城乡就业形势变化情况,按照促进就业的需求,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的范围以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