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三、各险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规定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 根据市政府158号令和市社保中心2008年237号文件规定,城镇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工资低 于市平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其本人工资高于市平300% 的,以300%为基数缴费;按“12%﹢3元”的标准缴费:单位 缴10%,个人缴2%﹢3元。 2、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存档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7%。 3、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缴费且农民工个人不缴 费):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自主选择,可以按上述“12%﹢3元” 的标准缴费,也可以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按1%的比例按月缴费。按1%比例缴费人员,不建立医保个 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年修正)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6年3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不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
第四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五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三)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北京市养老金调整方案

北京市养老金调整方案北京市养老金调整方案引言养老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向退休人员支付的一种社会保障待遇,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金支付压力的增大,各地区纷纷出台养老金调整方案,以应对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养老金调整方案及其相关政策。
调整原因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人口密集地区,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压力。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逐年上升,预计未来几十年内,养老金支出将会大幅增加。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并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北京市决定对养老金进行调整。
调整目标北京市养老金调整方案的目标是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养老金待遇与物价上涨的相适应关系。
同时,通过合理调整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提高养老金的筹资水平,保障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调整措施1. 基本养老金定期增长机制北京市将建立起一套基于物价指数和居民收入指数的基本养老金定期增长机制。
根据该机制,每年评估养老金水平是否与物价上涨和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和增加养老金水平。
2. 调整养老金缴费基数北京市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当调整养老金缴费基数。
通过提高缴费基数的上限,增加养老金的筹资水平,保障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3. 稳定养老金支付水平北京市将确保养老金支付水平稳定,避免出现大幅度波动。
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因调整而出现下降,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4. 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北京市将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个人账户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推行个人账户的信息公开和管理透明化,提高个人账户的可信度。
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北京市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养老金调整的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北京异地社保退休政策

北京异地社保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工作和生活。
然而,对于那些异地就业的人来说,退休后的社保待遇成为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北京异地社保退休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
一、异地社保政策概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统一管理,但具体的执行细则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针对异地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北京市也有一套相应的规定。
北京异地社保政策主要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
异地就业人员在北京缴纳社保费用后,可以享受北京的社保政策,包括退休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保险金等。
二、养老保险退休政策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异地就业人员在正式退休时可以申请养老保险金。
具体退休年龄根据参保人员的性别和工作年限而定。
一般情况下,男性参保人员达到60岁,女性参保人员达到55岁,并且累计缴纳满15年社保费用,即可申请养老金。
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与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参保年限相关。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越高,缴纳的社保费用和工作年限要求就越高。
在北京,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金额一般会根据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三、医疗保险政策在异地工作期间,参保人员按照北京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缴费,并有权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旦退休后,异地就业人员可以继续在北京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大额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的医疗费用,而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则可以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失业保险政策北京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异地就业人员同样适用。
在异地工作期间,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一旦退休后失业,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退休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领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与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工作年限相关。
五、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 长短 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 高低联系不够紧密, 联系不够紧密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 年后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 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 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介绍内容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83号令 183号令 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3、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 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 2005﹞111号 发﹝2005﹞111号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 计发办法 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 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 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 紧密挂钩,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 展。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183号令对 号令调整、 号令对2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 、缴费水平的高低: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缴费年限的长短: 同
北京社保缴费年限新政策是什么?
北京社保缴费年限新政策是什么?北京社保缴费年限新政策是参加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如果累计缴纳的社会保险,满15年是可以领取退休养⽼保险⾦的,如果没有缴纳满15年,可以申请转⼊到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来享受养⽼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新政策是什么?按照《》规定,参加职⼯基本的个⼈达到法定后,累计缴费不⾜15年,可申请转⼊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或者将剩余年限补缴齐,同样享受按⽉领取。
不过,如果参保⼈员⾃愿选择⼀次性领取个⼈账户储存额时,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即终⽌,不再享受按⽉领取职⼯基本养⽼保险待遇,也不得再申请转⼊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和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届时,经办机构将终⽌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将个⼈账户储存额⼀次性⽀付给本⼈。
该办法不限户籍是否在本市,只要在京参保缴费即可。
对于具体⼿续,参保⼈需在北京市⽹上服务平台下专区的表格下栏⽬中,下《养⽼保险个⼈账户储存额⼀次性领取申请单》,填写后交给⽤⼈单位,由⽤⼈单位到当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相关个⼈办理职⼯基本养⽼保险关系终⽌⼿续。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北京社保未来规划是什么?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三五”时期⽼龄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从养⽼钱袋⼦、居家养⽼、机构养⽼、新型养⽼模式等⽅⾯,展现了北京养⽼事业的新蓝图。
本市每千名户籍⽼年⼈养⽼机构床位数将动态保持在40张,⽼⼈居家养⽼将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帮扶,全市将建设1000个社区养⽼驿站,本市疏解腾退的⼚房、校舍、培训中⼼等设施都将优先⽤于养⽼。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什么?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的细则,就是关于基本的养⽼保险、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伤保险以及关于失业保险。
且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市实施细则是什么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章是关于基本的,对于第⼆章则是关于基本。
其次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是关于以及关于。
最后对于第五章是关于基⾦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第七章是其他。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单位(⾏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城镇灵活就业⼈员、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员等。
缴费⽐例:单位缴费⽐例为7%,个缴费不变2%,⼤病医疗救助标准为72元/⼈·年(单位和个⼈各36元)。
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总额为缴费基数;参⼈员以上年度本⼈⼯资收⼊为缴费基数(参⼈员缴费⼯资收⼊⾼于本县社会平均⼯资300%的部分,不计⼊缴费基数;低于本县社会平均⼯资80%,以社会平均⼯资80%为缴费基数)享受待遇:1、个⼈账户待遇:个⼈实际缴费和统筹基⾦划⼊。
统筹基⾦划⼊标准:35岁以下按上年度本⼈⼯资收⼊的0.8%划⼊,36-45岁按1.2%划⼊,45岁以上按2.1%划⼊;退休按本⼈上年度4%划⼊。
2、住院报销待遇:起付标准——6000元,报销75%;6000——12000元,报销85%;12000元以上报销90%,最⾼⽀付限额为22000元,超额的部分实⾏⼤病救助。
综上所述,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与社会保险法规定⼀致,交保⼈享受五种保险的保障,但交保⼈的缴纳时间必须满⾜⼗五年以上,不满⾜基本年限的,可以进⾏补缴,且可以选择不同档次的缴费基准。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问: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参保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答: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原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的基础上,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
问:新政策在缴费基数上有哪些新的规定?答:按照新政策,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将在今后的五年(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内实行逐步过渡政策: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为2006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同理,2008年至2011年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50%、55%、60%,2011年以后缴费下限统一到国家规定的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
问:政策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哪些规定?答:2号令实施(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其主要配套政策宣讲提纲2005年年末,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发38号文件),提出了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职工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的10项工作任务。
2006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局开展了修订原《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2号令)的工作。
2006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即市政府2006年第183号令正式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使183号令顺利实施,确保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31号文件),对183号令的配套政策进行了明确。
下面,把183号令与原2号令相对照发生变化的地方,结合相关配套政策,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作简要通报:一、183号令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与2号令对照,183号令针对适用范围、缴费下限、个人账户规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项主要内容作出了调整。
(一)关于适用范围2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
183号令根据国发38号文件规定,将本市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被保险人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一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二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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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
问题。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
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
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北
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
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
缴了。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条件有哪些?
回答: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
(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
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
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
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
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方法是什么?
回答: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
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
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
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
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
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笔者
认为这是本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很人性化的地方)。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金额有多少?
回答:补缴保费可三档基数选一,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
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
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
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具体到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三档相应年度缴
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
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
缴费基数下限。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
现在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已比1992年前后增长了近20倍,为
了保证社保基金不受损失,因此补缴的基数不能再直接以当年的工
资水平来计算(点评:由此看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很及时有效)。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回答:(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
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
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
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
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
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
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待遇好不好?
答案:(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
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
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
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
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
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
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
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这是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非常给
力的一点)。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
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
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