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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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19号2005年2月24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铁路系统部分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

一年多来,不少地方对具体征免范围不够清楚。

针对这种情况,经与辽宁、黑龙江省地税局协调沟通,考虑到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境内铁路系统征免“两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免征“两税”的自用房产和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和生产)用房产和土地,办公和公务用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照章缴纳“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和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省局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了《吉林省境内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铁路运输决算单位名单》(名单附后),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

如果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由铁路部门经当地税务机关,报省地税局重新确定。

三、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要以房产、土地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解读(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解读(一)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解读(一)【标 签】电子办税【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于2013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施行。

《办法》规范了我省地税电子办税管理,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地税正在大力构建的以电子办税服务厅为涉税信息主通道的新型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正式确立,并受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

《办法》的重点内容释读如下:一、以实现与实体大厅服务内容的同质化和涉税事项办理的电子化为目标,逐步将税收服务工作重心从实体办事转移到网上办事。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我省原来的网报系统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局限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技术水平、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仅仅提供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基本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服务型政府所倡导的高效、简化、减负等新要求。

为落实推行电子政务,实现绩效管理、审批制度改革、流程规范重组等目标,2013年9月12日我省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全省推广上线,整合了原来的网报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完善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社保费申报等功能,实现了预约类、申请类、备案类、审批类涉税业务网上办理,大大扩充了电子办税的服务功能和覆盖范围。

与原网上办税系统85项功能相比,电子办税服务厅目前已实现7大类共227项业务。

随着业务不断的梳理规范,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将不断增加,并将逐步实现与实体大厅服务内容的同质化和涉税事项办理的电子化,大部分涉税事项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办税,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登录类型,提供分类服务,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地使⽤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的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所有的居住⽤房,不分⾯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使⽤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可由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或者企业恢复⽣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修停⽤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1、军需⼯⼚的房产,凡⽣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产军品⼜⽣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例征免房产税。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佛山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佛山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佛山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粤财法[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佛山
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禅城区:50元/平方米,南海区:50元/平方米,顺德区:50元/平方米,高明区:30元/平方米,三水区: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2﹞1号【发文日期】2002-01-04【实施时间】2002-0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税发[1999] 58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一)实行离岗(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原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照粤财法[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2022土地使用税税率规定是怎样的?

⼴州2022⼟地使⽤税税率规定是怎样的?城镇⼟地使⽤税按⽤地⾯积乘以该⽤地地块级别对应的税率,⼀级⼟地27元.⼆级⼟地18元.三级⼟地10元.四级⼟地6元.五级⼟地4元.六级⼟地3元。

单位或个⼈办理就享⽤了。

在使⽤⼟地的过程中是需要去税务局缴纳⼟地税。

每个地⽅征收标准都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税费相对⾼些。

那么省省会⼟地使⽤税税率规定是怎样的?下⾯⼩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州城镇⼟地使⽤税税率城镇⼟地使⽤税按⽤地⾯积乘以该⽤地地块级别对应的税率⼀级⼟地27元⼆级⼟地18元三级⼟地10元四级⼟地6元五级⼟地4元六级⼟地3元⼆、⼟地等级范围《⼴州市城镇⼟地分级与适⽤税额标准规定》按政府规章⽴法程序予以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政区域内的⼟地分级征收城镇⼟地使⽤税的标准调整如下:(⼀)、⼟地等级及税额。

(⼆)、各等级⼟地具体范围。

1、⼀级⼟地。

天河体育中⼼商务区(西⾄体育西路、东⾄体育东路、北⾄天路、南⾄天⼀路);路(路⼝⾄⼤南路⼝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2、⼆级⼟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东街、⼤塘街、珠光街、⽩云街、登峰街、六榕街、⼈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新街、北京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沙⾯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级⼟地的除外)、⽯牌街、冼村街、猎德街、沙东街、员村街、天园街。

高速公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问题初探

高速公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问题初探作者:吴屾屾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09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逐步扩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并不断提升土地税额标准,作为拥有众多公路资产的高速公路企业,无疑面临着新一轮的税收挑战。

本文基于我国高速公路企业房产和土地特点,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现状进行阐述,分析了高速公路企业应适度享有税收优惠的合理性,进而提出若干税收优惠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一、高速公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现状高速公路企业一般按照一个县(乡)设立一个管理区、50公里设立一个服务区的原则,这就决定了高速公路企业的房产和土地必然是按行政区划沿线设立。

而且随着国家路网发展规划的要求,新建成通车路段不断增加,高速公路的密度不断加大,尤其是路网较为稠密的省份,例如安徽高速公路企业至少拥有30个以上的管理区和近60对服务区。

因此,从高速公路企业房产和土地的分布特点来看,确实存在比普通企业多得多的应税资产。

(一)应税范围不断扩大,税率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6年国家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来,各地纷纷出台和酝酿最新土地标准,新标准(土地标准至少提高2倍)是税负加大的主要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及各地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原先不征税地区例如偏远乡镇由不征税到征税;沿海、沿江繁荣城市征税标准显著提高等。

这些税收政策的调整,使得高速公路企业税收压力不断增大。

(二)高速公路企业投资成本大,还本付息负担重高速公路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土地不再是国有无偿划拨。

对于新征用的土地,要缴纳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耕地占用税、青苗费等,这些费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攀升态势,而且部分高速公路设计、建设成本较大(穿越山区、横跨河湖、上跨下穿铁路等),建成通车后公路主体需定期维护(日常的养护、小修、大修、车道改扩建等),且维护成本远高于其他行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7.doc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7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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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标签】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深地税发﹝2003﹞676号
【发文日期】2003-08-12
【实施时间】2003-07-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我市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市只执行本通知中有关房产税的政策。

二、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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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函﹝2014﹞175号【发文日期】2014-09-10【实施时间】2014-09-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规定,现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家具家电成本的扣除问题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其他家具、家电(如分体式空调、电视、电冰箱等)的外购成本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二、关于项目管理费、境外设计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支付的有关项目管理费用,能证明直接属于该开发项目、贯穿于工程开发建设的全过程,且在财务核算时与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销售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分开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设计公司发生的境外设计费,真实、合理且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扣除。

三、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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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问题的复函
【标 签】三茂铁路有限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1997﹞34号
【发文日期】1997-01-27
【实施时间】1997-0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关于三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九六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税费照计、用于还贷”政策的请示》(三茂铁财[1996]364号)悉,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三茂铁路公司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税费返还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3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实行“税费照计、用于还贷”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属省级收入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而不包括属市县级收入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因此,我局意见,对你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能比照执行“税费照计,用于还贷”的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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