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证协发〔2022〕13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37号各有关主体: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2.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证券业务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证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纠纷调解是指经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解决证券业务纠纷的活动。
调解组织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以及接受调解中心委托转办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第三条
证券纠纷调解,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公平、公正;
(二)方便、高效、公益;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第1页。
中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

中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中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导语: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高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我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构成制订机构举例国家法律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及修正案行政法规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自律规则行业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各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保障投资者利益(2)维护市场秩序(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1)保护投资者(2)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3)降低系统性风险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依法管理(2)保护投资者利益(3)公开公平公正(4)行政管理和自律相结合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法律、经济、行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资金保障现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规范股票、公司债券、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活动。
共12章。
现行《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共13章。
基金监管的目标:(1)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2)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3)防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4)推动基金业规范发展基金监管的原则:(1)依法管理(2)公开公平公正(3)监管和自律并重(4)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5)审慎监管基金监管框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基金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日常监管实施: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各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中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3月28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5.12生效日期:2023.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80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3〕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会员违规行为自律监管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12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弓I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相关监管对象)在开展经纪、保荐、承销、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受托管理、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等业务过程中,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其所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指引。
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本所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会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的,对其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本所对违规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二)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三)程序正当,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种类第五条本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以下工作措施:(-)谈话提醒,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按要求以视频或现场的形式就有关事实或风险状况进行解释或说明,接受监管提醒;(二)监管工作函,即以监管工作函、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补救、改正或者防范措施;(三)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的其他工作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0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适应上位法修订内容,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修订稿已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报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承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系统的建设及维护,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报备及报备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或者协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报备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等。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原则上由牵头主承销商承担报备工作,其他承销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0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适应上位法修订内容,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修订稿已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报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承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系统的建设及维护,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报备及报备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或者协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报备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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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券公司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服务机构类以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承诺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
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由于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六条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八条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交纳,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
第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为协会或证券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谈话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协会对会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协会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前两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条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