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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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县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范、考核评价、奖惩管理等方面。

三、制度制定程序1.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和范围,确定参与制定的人员和分工。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并进行初步讨论。

3.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进行正式实施。

4.制度实施后,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四、制度内容1.岗位职责:明确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并制定工作流程、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

2.工作规范:制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防疫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考核评价:制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和体系,明确考核周期、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的处理办法。

4.奖惩管理:制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奖惩管理规定,明确奖励和惩罚的情形和标准,并实施奖惩管理。

五、责任主体1.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操作、认真履职,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本制度,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管理和指导,做好考核评价、奖惩管理等工作。

3.公司相关部门:对本制度进行监管和审核,并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六、执行程序1.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2.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对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如发现制度存在缺陷或需要修改,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根据公司和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七、责任追究1.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牧[2007]6号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牧[2007]6号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5.16 施行日期 2007.05.16 文号 成农牧[2007]6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农牧〔2007〕6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6]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技术人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备,可本着有利于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有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可设置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1 名。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在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二)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防疫耳标佩带工作,完善免疫档案,并报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备案。指导养殖户做好日常消毒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疫情观察工作。若发生不明原因动物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完成动物防疫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防疫工作技术; (二)具有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有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诊疗许可证、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可放宽到55周岁),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以及畜牧兽医专业的毕业生。村级防疫员,可实行“一年一聘”。 聘用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参加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合格证》,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备案; (四)可实行乡聘村用或村聘村用等方式,与已取得资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划定动物防疫承包区域。同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愿意接受防疫措施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解聘和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 经考核不合格的; 2. 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3、自动辞聘的; 4. 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5. 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1. 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 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3. 倒卖疫苗、防疫检疫证章和标志的; 4. 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 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6. 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除名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三年内不得再聘用。 第八条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奖惩等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防疫员的业务管理、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解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人员,由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培训、确认。如无防疫人员,由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免疫。 第十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定额补助。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6]9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定额补助经费纳入区(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桓台县村级防疫员管理考核办法

桓台县村级防疫员管理考核办法

桓台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应对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前段,我们根据我县新农村建设、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我县动物饲养量和原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现状,着眼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对原来的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队伍进行了改革,通过理论考试和现场技能考核,建立了一支高效、能干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如下:一、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爱岗敬业,责任感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与畜牧兽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具备基本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操作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4、熟悉本村及附近村畜禽养殖情况,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和防疫工作能力。

5、服从县及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安排和管理,自觉接受教育培训。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程序1、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审批程序为:本人申请、村委会及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荐;2、县畜牧兽医局委托县镇动监所分别组织理论考试和现场技能考核;3、县畜牧兽医局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择优选聘,发给《村级动物防疫员证》,凭证上岗。

4、村级动物防疫员优先从原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具备条件的养殖人员中选聘。

5、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工作,每年一次,每年的最后一周完成。

确实急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畜牧兽医局同意,于每年的七月第一周组织一次选聘。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1、做好所管辖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程序化免疫、春秋两次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工作。

要做到村不漏场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90%以上,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畜禽标识佩带率100%,免疫持证率100%,应消毒场所的消毒率达到100%。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管理,确保动物村级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动物村的担任村级防疫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养殖户、防疫站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是指在动物村内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动物村级防疫员应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防疫设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村级防疫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按照科学防疫原则,保障动物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是由乡镇兽医站组织的,并向上一级防疫部门报备。

第七条乡镇兽医站建立动物村级防疫员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等级、职业培训情况、防护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动物村级防疫员由村民或经兽医部门推荐,经乡镇兽医站确认,通过培训合格后任职。

第三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职责第九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加强对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上报动物疫情。

第十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根据兽医部门的要求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和年度预防方案。

第十一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监督动物饲养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并做好常规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开展相关动物疫病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防疫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及时处理发生的动物疫情,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第四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四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权利获得兽医部门提供的各类手册、宣传资料等,以及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权利向乡镇兽医站反映和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问题,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义务按照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并及时上报各项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义务加强自身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保证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1. 动物村级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 防疫员有权利开展动物疫情摸底调查,开展防疫宣传教育,组织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工作。

3. 防疫员有义务接受防疫部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提高防疫工作的水平。

第三章资格要求1.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动物医学或相关专业毕业。

2. 具有动物防疫从业资格证书。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无不良记录。

第四章选拔和考核1. 村级动物防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疫员选拔程序和标准,并组织选拔工作。

2. 防疫员必须定期接受防疫部门的考核,合格者继续从事防疫工作。

不合格者必须接受培训并重新考核。

3. 防疫员享受培训和提升的机会,提高专业素养,全面提高防疫工作水平。

第五章岗位管理1. 动物村级防疫员必须遵守村级动物防疫部门的工作要求,坚决执行工作任务。

2. 防疫员必须保持工作积极性,主动开展防疫宣传和监测工作,配合防疫部门的工作。

3. 防疫员必须遵守防疫部门的规章制度,服从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4. 防疫员必须定期进行防疫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防疫工作的水平。

第六章绩效考核1. 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绩效考核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并按照一定制度进行考核结果的奖惩。

2. 根据防疫员的工作业绩和绩效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3. 对于工作不力、怠于执勤、有违规行为的防疫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解除防疫员资格。

第七章保障措施1. 动物村级防疫员的薪酬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发放,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

2. 对于防疫员的工作生活保障,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安排。

3. 对于防疫员在工作中所需的器材和工具,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提供。

第八章法律责任1. 如有防疫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群众、公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防疫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级动物防疫员规章制度

村级动物防疫员规章制度

村级动物防疫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做好畜禽养殖的疫病防治工作,确保人畜健康,提高养殖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包括任职要求、职责分工、工作制度等内容。

第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人畜健康,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兽医知识和技能,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此职务。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遵循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认真落实防疫措施,做好防疫工作。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服从上级兽医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协助进行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和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虚心向同行学习,提高自身的动物防疫水平,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第二章任职要求第九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违法前科,无不良嗜好;(二)具备兽医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三)具有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完成防疫工作。

第十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经过兽医部门的考核合格,方可担任此职务。

第十一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政策,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检查和考核,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养殖场的防疫工作,检查养殖场的动物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病害;(二)协助上级兽医部门做好养殖场的疫病排查和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疫情信息;(三)指导养殖户做好养殖工作,传授兽医知识,提高养殖户的动物防疫意识和水平;(四)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五)落实动物防疫政策,制定养殖场的防疫计划和方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赣农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08】91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2、《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乡镇建制农场等)或地理区域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中心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县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

县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县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动物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以下简称协助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助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行政村(队、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协助员数量、条件第三条协助员数量根据畜禽饲养量确定,为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的无缝隙覆盖,原则上每个自然村(队)设立1名,经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认可的规模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各设1名。

海水专业养殖场设1-2名。

鼓励有能力、有经验的协助员1人承担多村(队)、(规模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除外)的动物防疫任务,专职从事动物防疫工作。

协助员在场镇范围内统一调用。

第四条协助员从现从事动物防疫(原动物防疫协助员)工作人员中选聘,以及从畜牧兽医相关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择录用。

养殖小区协助员原则由小区中养殖户产生。

(一)选聘条件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可放宽到60周岁。

2、掌握必须的动物防疫专业技术和有关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能够常年在责任村(队)从事动物免疫、疫情报告等防疫工作。

5、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聘用程序协助员由村(队)委员会、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建设单位)和辖区动物防疫站推荐。

经场镇同意,由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考核招聘,考核合格后,由县农林畜牧水产局颁发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证,与其签订聘任合同,被聘用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五条协助员聘期一年,经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考核合格的,续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由原聘任机关予以解聘。

第三章协助员的职责第六条协助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负责做好责任村(队、场、区)的防治免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持证率达到100%,按照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签发免疫证,填写动物防疫档案,向责任村所属基层动物防疫站报告免疫情况。

村级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在湘阴县范围内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直接从事行政村禽流感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为主的人员。

第三条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资格准入、选用上岗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村级动物防疫员设置数量。

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向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以下简称县站)提出申请,报县畜牧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对未经核准增加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不得予以发放劳务补助费。

也可将相邻的两个村合并为一个防疫片区,跨村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但是每个专职动物防疫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行政村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服从管理,时间上能保证常年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二)掌握一定的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动物防疫操作技能。

(三)年龄在20-5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10年以上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必须熟悉责任村内的畜禽养殖防疫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用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县级兽医管理部门发布选用公告,公布拟选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条件、人员数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二)由村委会推荐,所在乡镇站初审;(三)初审合格后,由县站审查;(四)审查合格者,县站提出拟选用名单,报县畜牧局审核确定。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平度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当地镇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双重领导,由当地政府负责聘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监督管理。

2、划片分组、定岗定责。

根据畜禽饲养区域分布,合理确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分工区域。

将村级动物防疫员分成若干防疫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由防疫小组统一对分工区域内畜禽进行免疫注射、耳标加挂、消毒灭原、饲养登记、疫苗计划提报等工作。

3、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制度。

每周召开一次防疫组长参加的防疫工作例会,每月对全体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调度,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安排。

4、严格绩效考核。

基层站每月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工作考评,每半年根据月考评结果进行半年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工作补助经费。

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超过规定年龄的要进行解聘,并重新选聘人员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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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动物疫病防控成为了农村农业生产的
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任命与要求
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任命应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出具任命证书,并经过村级人大或村委会的批准。

2. 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 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
- 具备一定的兽医知识和技能,掌握诊断和治疗常见动物疫病的方法;
- 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工作;
- 忠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动物爱心。

三、职责与权限
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 负责村内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
- 定期开展动物疫苗的接种和兽药的合理使用;
- 协助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开展疫病防控宣传教育;
- 及时上报村内发生的疫情,配合部门做好应对措施;
- 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

2.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权限包括:
- 参与制定本村的动物防疫计划和疫情监测方案;
- 负责动物疫病的初步诊断和紧急处理;
- 依法开展动物疫苗接种和兽药使用;
- 开展疫情调查和报告;
- 参与评估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四、工作机制
1.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动物防疫员要定期对村内动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2. 加强动物疫苗接种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疫苗和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定期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强化与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协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改进措施。

五、奖惩措施
1. 对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予以资助和培训支持。

2. 对于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任命资格。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2.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此为示范文章,实际撰写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题目需求进行具体内容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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