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

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在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会进行立案侦查处理,通过侦查的方式查清案件的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很多人都知道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但是有很多人都不知打公安机关的立案期限,以下是详细介绍。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立案侦查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对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

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

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

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3、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期间一般确实是没有时间规定的,什么时候能查出来就什么时候就进行下一个步骤。当然了,如果公安机关已经逮捕了罪犯,那么立案侦查时间就有时间限制了。公安机关需要在两个月之内结束这个立案侦查阶段。

由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由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在关于其立案的时候,主要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怎么样的呢?刑事犯罪,并不是全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有一部分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有的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由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小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牌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良好的侦查设备、技术装备的人员配备,使公安机关担负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具有坚实的基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分析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可以说,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是由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具体有哪些案件,各位可以在上文中进行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限规定是多久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限规定是多久 公安机关从立案到侦查案件,是没有时间规定的,但是侦查案件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的时间,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申请延长期限,不过能够延长的期限是在1-5个月的。对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决定了案件的整个审理时间。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限规定是多久 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没有规定。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

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侦查的构成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盗窃罪立案标准 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一、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

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

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不同

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不同 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两者之间部门不同,案件性质也不同。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群众报案的时候,为了尽快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需要派出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解,并且收集证据证明、以及询问现场的当事人,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需要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一、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有什么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得知立案侦查与立案调查双方的部门不同,案件性质也不同。立案侦查,特指公安机关或检查院关于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立案调查,范围更广可以应用到很多方面啊。调查和侦查分别对应的是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纪委有调查权,公安、检察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 二、公安机关侦查程序是怎样的? 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

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3、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

立案侦查申请书

请求立案侦查申请书 报案人: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28街小区E3-18 被申请人: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申请事项: 1、请求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等人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请求以涉嫌抢夺罪对人进行立案侦查。 3、请求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人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4、请求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人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于2017年1月21日与美团外卖合作签订了代理武汉市整个黄陂区的美团外卖经营权。(附页1我司代理合同书复印件)

我方取得城市代理权之前,是由公司已经代理黄陂区的美团外卖,该公司代理黄陂区期间因2016年12月份的时候跟美团外卖的负责人起了争执并且打伤了此负责人,因此美团总部根据相关的合同及规范进行了强制清退;(附页2美团公司强制清退书公函) 我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左右向美团总部提交的代理黄陂区的申请,2017年1月21日正式接手,接手之前美团总部与代理商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于年月日结束了合作关系。 2017年3月4日填上具体时间 xxx人(如果法人没来就写)或xx 公司人员,人数大约26人来到我公司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28街小区E3-18办公地点,以围堵,叫骂、打砸破坏办公设备、锁门、等方式对我司运营中心进行冲击。 致使我司不能正常运营,造成我司及旗下合作商户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近元,要挟我司与美团总部联系,要求总部还返老代理商的20万保证金,不然就让我司经营不下去,当时我方迅速与总部取得联系协调此事,总部的回复是此事是总部与商之间的纠纷,问题跟我司无关,不需要我方过问。我司当场将情况及利害关系向公司人员进行了转达告知,公司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直接与美团公司协商,或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立案侦查政协委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立案侦查政协委员的相关规定是什 么 对政协委员会进行立案侦查方面的规定是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会所属的政协组织,如果情况非常的紧急,公安机关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的通报。所以,对政协委员会立案侦查或者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等这些强制措施的时候,在程序上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一、立案侦查政协委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 的人士。 二、刑事办案程序 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

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的期限规定是 什么 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的期限规定的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七天之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相对比较复杂,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之后再延长一个月,逮捕之前的侦查期限没有限制。 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

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侦查有哪些阶段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74705621.html, 立案侦查有哪些阶段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但是你对立案侦查具体又了解多少呢?立案侦查时间是多久呢?立案侦查有哪些阶段?下面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整理“立案侦查有哪些阶段”的相关材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立案侦查有哪些阶段 一、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时间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

立案。 (一)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局对报案不立案或乱立案,该怎么办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 你应该买本《诉讼法》看下。 下面这个不知对你有帮助没? 公民报案、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 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 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 知情者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 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 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 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比如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果认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再认真地审查一遍。 另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比如,是否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且根据有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可见,对于公民报案、控告后,司法机关是不能随便不予立案的,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说明原因。

报案人怎么查是否立案侦查

报案人怎么查是否立案侦查 报案人只能到自己报案的公安机关去查询是否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必须要及时的告知报案人。但是,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在7天之内才会决定是否立案,报案人迟迟等不到结果的话可以自己去问询。 一、报案人怎么查是否立案侦查? 1、报案人只能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去查询是否已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公安报案地点是怎样规定? 依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报案地点应该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如果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可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 吗 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在公安机关接到案件后,会进行立案侦查处理,通过侦查的方式查清案件的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很多人都知道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但是有很多人都不知打公安机关的立案期限,以下是详细介绍。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立案侦查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对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

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

派出所立案侦查期限是多长

派出所立案侦查期限是多长 派出所立案侦查的时限法律上没有做限制,可如果事关刑事犯罪的话,基层派出所是没有立案侦查的权力的,得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能立案。刑事诉讼法当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但是,在刚开始对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一、派出所立案侦查期限是多长? 派出所立案侦查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

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期限是多久?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关于申请立案侦查的报告书的写法是什么

关于申请立案侦查的报告书的写法 是什么 立案侦查申请书的写法是标题为立案侦查申请书,接下来应该在申请书中介绍一下申请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信息,申请的事项,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和理由,结尾的部分应该有公安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的名字和制作申请书的时间。 一、关于申请立案侦查的报告书的写法是什么? 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 电话: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立案的程序 1、接受 2、审查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 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3、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

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 怎么处理 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视情况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过,在没有被人民检察院逮捕之前,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期限根本就没有规定,题中的立案侦查期满应该是建立在人民检察院已经逮捕之后的。正常情况下,在侦查期满后应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立案侦查期满后未移送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期满未移送的,应该视情况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护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侦查期限的相关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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