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内部预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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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内部预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指导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竣工工程的预验收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由分公司工程部组织预验收。

第二章预验收申请程序

第四条项目部提交预验收申请报告书至分公司工程部。分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对项目部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批注意见。

第三章申请预验收前提条件

第五条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已完成规定工程量,并由工程部和商务部共同审核。

第六条施工技术资料齐备,由项目总工初审,分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复审。

第七条项目内部已进行自检合格。

第四章预验收会召开程序

第八条由公司工程部依据《预验收申请程序》提前编制预验收会计划。

第九条预验收会由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组织并主持。

第十条预验收会参加人员有:项目部经理、总工、生产经理、质检部长、工程部长;分公司总工、分公司工程部部长;

第十一条预验收会议要求与会人员签到。

第十二条由公司工程部组织参会人员对现场实体观感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30%)。

第十三条项目部汇报本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并自评;分公司相关领导对本工程质量和验收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预验收会由项目人员详细记录会议过程和内容,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分发到各级参会人员确认并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预验收会议内容包括:各参会单位发言内容及评价;现场实体质量需整改内容;施工技术资料需完善内容。

第五章预验收收尾

第十七条分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应督促项目部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会同项目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检查,并将整改报告交到公司工程部。

第十八条工程未经预验收的,将给予项目经理1000-5000元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

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三、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四、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

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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