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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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XXX”或“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

(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务部予以配合。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法务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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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

(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务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

第五条预警报告

公司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或收到法律文书或通知的,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务部报告或通报。

第六条预警处置

发现法律纠纷征兆,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暂停合同履行、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向法务部申请提起诉前保全或支付令等避免或减少损失的紧急处置措施。

业务部门或法务部收到法律纠纷预警报告或通报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预警信息收集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工作中提高法律纠纷预警意识,注意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征兆,收集法律纠纷的线索、证据,为法律纠纷处理提供支持。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法务部报备截至报备日,其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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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经届满)的合同需要予以提示,对于存在履行不能或者潜在违约风险的合同予以说明。

公司法务部应当配合或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同履行情况和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第三章法律纠纷办理

第八条争议办理

发生争议时,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与争议相对方的约定(包括各类合同及公开承诺),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积极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协调和沟通,及时应对和处理。

需要法务部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诉讼、仲裁的条件

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通报本单位法务部,由其初步审核是否有必要提起诉讼、仲裁,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相对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已经掌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信息的。(三)争议各方分歧较大,矛盾激化,多次协商、调解不成的。(四)相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已严重侵害我方利益且缺乏其他有效应对措施的。

(五)相对方已经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或者其涉诉金额已经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其公司账户已经被查封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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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文书或通知的。

(七)收到律师事务所/对方公司法律文书或通知的。

(八)涉及金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九)被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

(十)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和职工稳定,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十一)涉及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公司等多家单位或部门的。(十二)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进行诉讼或仲裁、维护我方利益的情形。

业务部门提出提起诉讼、仲裁申请的,应论证其必要性,阐述具体工作方案,并提请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法务部初步审核通过后,提请总裁办领导批准。

第十条案件办理主体

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案件按照诉讼(仲裁)主体负责制的原则,由作为诉讼、仲裁主体的单位负责案件的办理工作。

公司除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公司办理的案件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款所列情形的,应当上报公司法务部,由法务部初步审核通过后,提请总裁办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案件办理部门分工

法务部牵头负责本单位案件的办理工作,其在应诉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审核我方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往来。

(二)拟定参与诉讼、仲裁的基本策略和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单位内外各相关方、各类资源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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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请外聘律师或派员代表我方参与诉讼、仲裁活动,行使、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四)及时向公司总裁办领导报告诉讼、仲裁活动中的重大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和解、调解方案应当事先向总裁办领导报告。(五)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相关业务部门应通过案件情况说明,证据收集和保全,提供证人证言,参与诉讼、仲裁等工作,积极配合法务部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第十二条案件结果的报告与处理

法务部收到案件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办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需要提起诉讼、上诉的,法务部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经总裁办领导批准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上诉。

第十三条判决、裁决和调解协议执行

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正式生效后,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全面予以履行。相对方不履行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通报情况,由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法律纠纷归档、备案、报告和反馈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归档

法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法律纠纷档案、台帐,载明法律纠纷的详细信息,以备查阅。

法律纠纷档案管理工作遵照本单位文书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操作规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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