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备考资料(自考)

合同法备考资料

单项选择

00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00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是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003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是否在内容上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

00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债务人是第三人。

005提存部门,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

006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007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是:概括承受(另一原因是特定承受)。

008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叫作:约定损害赔偿。

009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叫做:完全赔偿原则。

010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称为: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011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这反应的是: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01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013我国合同法承认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是指:不可抗力。

014买卖合同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是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015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受买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称为:现实交付。

016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称为:简易交付。

017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的交付方式,称为:占有改定。

018让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比如交付仓单、提单以及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等,称为指示交付。

019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有从物时,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020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02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022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续订租赁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023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024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

推广,这是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025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的“使用范围”的规定。

026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称为:技术服务合同。

多项选择

001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00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003合同自由原则包括: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004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005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006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007合同解释应从三方面把握:合同解释的主体;合同解释的客体;合同解释的效力。

008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合法原则;参照习惯与惯例的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009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限制解释原则,即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010免责条款解释的原则: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上的具体化(略)。

011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或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012次给付义务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013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

014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015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期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01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017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018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以自身的债权为限;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019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包括:依法律规定而转让;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020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02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法律地位的取代;从权

利随之转移;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022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有:承担人成为债务人;抗辩权随之移转;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023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有: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024合同解除的类型: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025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有:协议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因不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

02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02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种类: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028清偿抵充的方法有:合同上的抵充;清偿人指定的抵充;法定抵充。

029提存的原因有: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030在提存中,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031免除为:单独行为;无因行为;无偿行为;非要式行为;债权人外分债权的行为。

03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033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034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035实际违约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036在下列情况下,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可以针对非违约方的实际履行请求提出抗辩: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037损害赔偿的限制包括: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

038违约金责任成立的条件:违约行为的存在;合同的有效性。

039我国合同法上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040转移财产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

041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法上主要包括: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法定优先权人;行纪人;营权人;人民法院。

042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043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

044赠与合同的终止类型: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法定解除。

045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条件: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046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047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况: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租赁合同因解除而消灭。

048提供服务的合同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049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050.承揽合同终止的原因: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解除。

051运输合同的分类标准: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以运输工具为标准;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

052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053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成支付。

054技术成果的分类: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其他技术成果,或称之为非职务技术成果。

055技术转让合同可以规定转让方对受让方实施专利技术和使用专有技术的若干限制,主要包括:期间范围;使用地区范围;实施方式范围。

056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简答题

00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002简述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有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一方已经履行的,还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00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为重;

3.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而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004简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此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005简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规则。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

说:a.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论;b.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可引出如下规则:a.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c.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a.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b.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006简述合同法设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1.保持和弘扬传统街道和商业道德。

2.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007简述合同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1.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合同订立方面,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得拒绝订立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008简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而极大地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效力待定。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009简述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条款中有些条款构成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只有对这些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010简述要约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其生效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原则上应为特定的相对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要约的内容必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011简述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概念及其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没有这些限制。

012简述承诺必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01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特点有: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014简述附随义务的概念及分类。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一种合同义务。其类型有: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015简述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

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是指合同效力依旧,不仅其原有效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合同关系不失其同一性主要是就当合同关系的要素发生变更,且合同未发生更改时来说的。

016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行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能实施。

2.意思表示真实。即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017简述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的主要方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有时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借款合同中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

2.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如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赠与合同的

3.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一方提出必须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则交货地点就成为主要条款。

017简述合同漏洞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有:

1.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

2.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但未达成协议。

3.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018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是: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并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019简述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要使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要经过本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的特点有: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3.因行为人分处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020简述表见代理及其成立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管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021简述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1.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完全无代理权)。

2.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4.表见代理。

5.无权代理与代表行为。

022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需要国家的干预,即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定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即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023简述合同法上的欺诈及其构成条件。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的构成条件有:

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024简述合同法上的胁迫及其构成要件。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其构成要件有: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5.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025简述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其特点有:

1.当事人出于恶意。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3.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026简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其特点有:

1.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027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028简述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构成条件。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029简述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有: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030简述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

2.主观要件:在订立合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或未履行订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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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义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其适用范围:?适

2018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B、消灭C、解除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 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 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 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 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 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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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 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 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 B、消灭 C、解除 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 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 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 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实际上存在着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第二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4 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 A、收养合同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予合同 D 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10真) A、抵押合同 B、供用电合同 C、婚姻合同 D、行政合同 E、劳动合同 AB

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11真) A、婚姻 B、收养 C、买卖 D、行政 C (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2016年电大 自考笔记 自考小抄 自考串讲 ㊣ 00230 合同法--完全版

0230 - 合同法(前两章样本) 《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主编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关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实际履行 第五节损害赔偿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定金责任 第八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第九节免责事由 第十节责任竞合 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借款合同 第五节租赁合同 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 15种 . . , , ,因此 . . , :订约当 , ,仍遵 2合 .法人.其它 ,又称非典 ,例 .加盟店. .合 :“本 ,适用 ,其 ,在于合同 ,主要是指 ,只 ,但概括 ,只 , , ,权

《合同法》自考大纲

00230《合同法》自考大纲(2015) (个人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予指正!) 一、合同的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理解合同的特征;熟悉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掌握合同的分类。 课程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4)合同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合同主体 (2)合同内容 (3)合同客体 2.合同的相对性 (三)合同的分类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主合同与从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9.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10.预约与本约 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12.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识记:合同的概念。 领会: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法律关系 识记:①合同主体;②合同客体;③合同的相对性。 领会:①主给付义务;②从给付义务;③不真正义务。 简单应用:附随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 识记:①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②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③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④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⑤预约与本约;⑥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领会:①主合同与从合同;②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简单应用: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综合应用:①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②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③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本章关键问题 揭示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分析合同权利的权能,合同义务的类型,不同类型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如何理解“相对性突破”之说。每一种合同分类的意义何在。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划分标准之区别及其存在价值。 二、合同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概念,理解合同法的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内容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2.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识记:合同法的概念。 领会:合同法的特征。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识记: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领会:①合同公平原则;②鼓励交易原则。 简单应用:合同自由原则 综合应用:诚实信用原则 本章关键问题 合同法如何科学界定。合同主体平等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联系与区别。合同公平原则的内涵,合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三、合同的成立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条件,掌握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了解特殊订约方式,掌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措施;熟练掌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课程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1.合同成立的概念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一般成立条件 (2)特殊成立条件

2018年自考合同法-精选.pdf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对,下述属于承诺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定标 2.下列合同巾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 B.保管合同 C.委托合同 D.买卖龠同 3.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 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 地履行。该合同订立地是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 丁地 4.甲、乙二人订立一水稻购销合同,但对水稻质量来约定,合阿订立后, 买方乙要求重新协商水稻质量,甲未同意,则本合同的效力 A.无效 B.可撤销 C.未成立,因甲提供的水稻没有质量要求 D.有效,甲、乙二入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水稻质量要求 5.下列合同条款无效的是 A.约定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B.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 C.格式合同条款排除对方权利的 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6.甲公司准备为乙公司作中介寻找开发楼盘的合作伙伴。两个公司签订了 合同,约定乙公司交付80万定金作为与甲公司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交付 定金后,却委托另一家公司作中介,同时要求甲公司退还定金。对此要求 A.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合同没有履行 B.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乙公司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C.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合同未生效 D.甲公司不予退还,此定金条款有效 7.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LV包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率价提高l0倍 8.下列关于合同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合同义务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B.附随义务不属于法定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C.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鼷、保护、通知、保密义务等 D.旅游行程中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点或者 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该旅行社的行走属予后合同义务 9.下列属要约的是 A.莱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B.某公司在电视台播发的售房广告中称“价格面议” C.某出租率未打开顶灯 D.某处于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 10.甲欠乙l0万元,丙欠甲l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愈子行使 对丙酶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 债权。该权利被称为 A.代为追索权 B. 代位继承权 C.债权人代位权 D.民事代理权 11.甲向4s店购买荣威牌汽车,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甲支付了首期购车 款30%,合同约定4S店在收到甲支付了50%率款后兰天内交付汽车。该合同在履行中,甲征得4s店同意后,将此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这被称为 A.债的概括转移 B.不免责的债务承担 C. 兔责酶债务承担 D.债权让与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⑵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③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⑶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属于诺成性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 B、定金合同 C、个人借贷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 2、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很少 B、基本表现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很少 C、只有任意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D、只有强制性规定,没有任意性规定 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4、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属于权利否认的抗辩权 B、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C、属于阻却的抗辩权 D、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5、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请求权竞合釆取的是 A、法条竞合说 B、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C、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D、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6、下列关于定金说法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为独立合同 B、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C、定金责任效力具有补偿性 D、定金合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7、下列不具备行纪合同特征的是

自考合同法历年试题与答案

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 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 ) A.合同成立之日 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 D.当事人主张之日 2.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C )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合同 C.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 B ) A.权利人追认时 B.合同订立时 C.经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协商确定时 D.人民法院裁定时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 B )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5.下列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 ...的是( D ) A.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特点 B.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C.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 D.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约定的权利 6.在债务人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是( B ) A.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B.债务人将其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 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予 D.债务人将其手表丢弃 7.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时,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是( B ) A.被告 B.第三人 C.由人民法院确定 D.由债权人确定 8.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D ) A.以胁迫方式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而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C.无权处分而又未获权利人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 D.依法生效的合同 9.下列关于债权让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甲将火车票出售给同学,必须通知铁路部门 B.乙将丙公司的公司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需要经过丙公司同意 C.甲与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债务人 D.戊将其家装电话使用权与房子一起出售给买家,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10.合同转让是指( B ) A.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 B.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 C.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发生变化 D.合同的价款发生变化 11.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 A )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2.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包含下列条款:“出租人乙向承租人甲提供每日三餐”。该合同属于 A.利他合同 B.附合合同 C.混合合同 D.射幸合同 3.甲向乙购买一幅字画,双方约定第二天上午在乙家付款取画但甲第二天下午才去乙家,乙以甲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乙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违合同法的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4.关于承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诺只能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 C.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承诺不得撤回 5.下列不属于合同绝对必要条款的是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B.标的 C.质量 D.数量 6.甲得知乙与丙正在商谈一笔买卖,为帮乙以告发丙偷漏税之事胁迫丙与乙成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A.无效 B.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7.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竞买人的应价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自考合同法重点难点案例分析笔记[1][1]

合同法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1.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因此,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所谓民法上的效力,是指合同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2.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所谓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一方已经履行的,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者返还财产。 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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