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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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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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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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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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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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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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法律案例走私(3篇)

法律案例走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走私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走私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揭示走私犯罪的特点、危害及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我国海关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了一辆装载走私物品的货车。

经查,该车从境外走私了大量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商品,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货车司机李某和其同伙张某被海关部门逮捕。

三、案例分析1. 走私犯罪的特点(1)跨国性:走私犯罪涉及不同国家,具有明显的跨国性。

本案例中,走私物品从境外流入我国,属于跨国走私。

(2)隐蔽性:走私犯罪往往采取隐蔽手段,如利用夜间运输、假报品名、伪装货物等,逃避海关监管。

(3)团伙性:走私犯罪往往由多个成员组成,分工明确,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

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属于团伙成员,共同参与走私活动。

(4)多样性:走私犯罪涉及的物品种类繁多,包括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化妆品、烟酒等。

2.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3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较轻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走私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走私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中,李某和张某团伙走私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以下是对本案例的总结:1. 走私犯罪具有跨国性、隐蔽性、团伙性和多样性等特点。

2. 走私犯罪对国家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

3. 走私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预防走私犯罪的措施1. 加强海关监管,提高查缉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学(1)复习

刑法学(1)复习

C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
D 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
• 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 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
3、下列机关中,( BC)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A 公安部 B 最高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4、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 种情况属于( BD )。 A 论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司法解释 D 立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 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 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 或者专家学者
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 方法 论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 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填空题: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 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扩张解释 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 限制解释 作狭义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主要特征 (界定标准)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 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 刑事司法意义
•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

论国际刑法学之案犯引渡

论国际刑法学之案犯引渡

论国际刑法学之案犯引渡作者:杨飞凤来源:《智富时代》2014年第07期摘要:国际刑法学在如今的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各国犯罪之间的联系有了一定法律规范的体现。

在国际刑法学中,案例引渡是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也是对国际刑法作用的一个具体表现。

如今,案犯引渡越来越普遍,从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逃罪问题。

而各国需要做的,就是完善国际刑法的条例,对跨过罪犯进行公正的判决。

关键字:国际刑法;案犯引渡;国际犯罪国际刑法,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具备禁止性的规则和一些特有的刑事制裁。

“国际刑法学所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以国际社会现存的关于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刑事合作的条约、惯例、原则;所要强调的是刑法的国际性特征。

”引渡,作为国际合作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引渡有以下几个原则:⑴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说被引渡者所犯下的行为必须被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定为构成犯罪,才可以进行引渡。

⑵一事不再理原则。

也就是说同一被引渡人不得就同一个罪行接受两处处罚。

⑶特定主义原则。

是指犯罪人被请求国引渡回国后,只能被引渡请求的罪名来进行追诉和判决。

⑷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即使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依照本国管辖原则,也应本国处理,不可引渡。

⑸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对象局限于被指控犯罪或被判刑在逃而被请求引渡的个人。

因此不包括政治犯。

我国也形成了自己的引渡制度,并制定了《引渡法》。

其中具体规定了可引渡之罪的范围,包括引渡罪行的刑期条件、应当拒绝引渡的罪行、可以拒绝引渡的罪行这几方面的具体内容。

另外,对引渡的程序也做了一定的介绍。

引渡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引渡的要求,不可对不能引渡的对象进行引渡。

其次,在对引渡请求审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对待。

我国规定了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这两个程序。

在引渡时进行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引渡拘留、引渡逮捕等。

我国的引渡法看似完善,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绝对不可引渡本国公民原则引渡体现了国际刑法中的主权问题以及国际合作原则。

国家不能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

国家不能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
收 稿 日期 :2 0 1 3一 O 1 —0 9
进, 相互制 约 , 共 同协 调 和平 衡 国内各 阶级 ( 利 益集
团) 之 间的利益 , 维护一 国在 国际社会 的利益 。从这
两大职能作用 的领 域 来看 , 我 们又 将其 分 为 以下三
. 作者简介 :杨诗韵 ( 1 9 8 8 ’ 一) 男, 四川 宜宾人 , 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 事刑法学研 究。
因此我能认为一国政府或者其主要成员策划组织指挥们不能把刑罚强加给一个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实施的国际犯罪行为是该国国民的意志更不能把结语国其行为后果通常由国家予以承担但是当政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不应当成为国际刑法从事国际犯罪行为时它仅仅是利用了这种特定身的主体即国家既不能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亦不能是份和职权借助这种权力优势从事了背离人民要求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
否应 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做 出裁决 。虽然 1 9 9 3年成立 的前南 国际法 庭在 南斯 拉夫 种 族灭 绝案 中, 以司法 判决 的 形 式 确 认 了 国 家 可 以成 为 国 际 犯 罪 的 主
体, 但并未得到国际一致认 可。
理论方面 , 国家 能 否成 为 国 际刑 法 的主体 也 一
从抽象 的角度 , 国家是 一定 范 围内 的人群 所形 成 的共 同体形 式。 国家 政权 是 国家 的具 体 化身 , 也 是通常意义上对 国家 的理解 。它是 一种拥 有治理 一
个社会 的权 力 的机 构 , 在一定 的领 土 内拥 有外 部 和
内部 的主权 。在 国际关 系 的理论 上 , 只要 一个 国家 的独立地位 被其 他 国家所 承认 , 这 个 国家 便能 踏 入
第l 3卷第 2期
V0 பைடு நூலகம் . 1 3.№ 2

国际刑事法的国际司法程序与证据规则

国际刑事法的国际司法程序与证据规则
完善国际刑事法体系
在现有国际刑事法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和制度,提高国际刑事法的适用 性和有效性。
关注新兴技术对国际刑事法的影响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国际社会应关注这些技术对国际刑事法带来 的挑战和机遇,并探索相应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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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受理
国际刑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是缔约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且被告人必须是 犯有《罗马规约》规定的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
审判
审判程序包括预审、审判和上诉三个阶段。在预审阶段,预审庭负责审查案件的 可受理性和证据充分性;在审判阶段,审判庭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并作出判决;在上诉阶段,上诉庭负责审理对判决的上诉。
随着国际社会对刑事犯罪的关注加深 ,国际刑事法逐渐从分散的条约和习 惯法向体系化方向发展。
国际刑事法在程序和实体方面不断精 细化,以适应复杂多变的跨国犯罪形 势。
国际刑事法的普遍化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刑事法的 实践中,推动国际刑事法向普遍化方 向发展。
国际刑事法的未来展望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国际刑事法的有效实施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998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标志着国际刑事法进入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管辖权、程序 等事项。
国际刑事法的体系结构
01
02
03
实体法
主要包括定义和规定国际 犯罪行为的国际法规范, 如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 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
程序法
主要包括规定国际刑事司 法程序的国际法规范,如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管 辖权、审判程序等。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是一种跨国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国际犯罪并确定国际刑事司法程序。

它涉及国家之间的刑事合作、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机构的设立与运作,以及国际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国际刑法的核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国家主权和平等:国际刑法尊重各国主权,并承认各国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平等地位。

2. 罪刑法定原则:国际刑法要求刑罚只能依据预先确定的罪名和刑罚规定进行,从而保证对犯罪的法律明确和约束。

3. 个人刑事责任:国际刑法认可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律框架下承担犯罪责任,犯罪行为是由个人独立实施的,因此个人应负起刑事责任。

4. 无过分严厉和无过分宽大原则:国际刑法要求刑罚适合罪行,既不能过于严厉,也不能过于宽大。

5. 否认豁免权:国际刑法不容许豁免权,即不允许外国官员或国际组织官员凭借其职位地位而免于追究刑责。

国际刑法对一系列国际犯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恐怖主义等,并为这些犯罪提供了刑事追究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专门处理最严重的国际
犯罪的国际刑事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权,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法的发展和适用涉及国际协议、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刑法通常适用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机构,并由国际法庭根据国际刑法来判决。

各国在国内法上也有责任与国际刑法保持一致,确保对国际犯罪的追究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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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一) 近年来,中国陆续加入了一系列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国际公约,如《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等,并且积累了一些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明文规定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效地保障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形势下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因此,认真研究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本世纪以来,各种形式的国际犯罪活动日趋频繁,且愈演愈烈。但是,何为国际犯罪,在国际刑法学界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单是表述国际犯罪方面的术语就很不一致,如有“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国际法上的犯罪”、“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跨国犯罪”、“域外犯罪”、“涉外犯罪”等等。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未能对国际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以致给抑制、防范和打击国际犯罪带来困难。所以,给国际犯罪确定一个科学的定义是国际刑法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 美国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提出:“国际犯罪就是本法分则所列出的任何犯法行为,或在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解释说:“本法所用的‘犯罪’与‘犯法’两词可以互换”。2]这个定义是国际犯罪的形式定义,没有揭示出国际犯罪的实质,逻辑上犯了自我循环的毛病,这无异于说,犯罪就是犯法,犯法又是犯罪,没能指明国际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日本法学家山手治之认为:“国际犯罪一词,一般有三种意义:(一)犯人及其罪行涉及几个国家时,从单纯的涉外性(国际性)犯罪的意义来说,称为国际犯罪。……为惩处罪犯而谋求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二)海盗行为、买卖奴隶、贩卖毒品等行为称为国际犯罪,为防止和惩处这些行为,有时采取联合行动。(三)上述两种行为以及被断定为侵害了国际社会一般权益的某种行为,以国际社会的名义交由国际法院加以惩处时,从严格意义上说,可以称之为国际犯罪。”3]这个定义,从范围和内容方面对国际犯罪作了较为详尽的概括,但它同样未能指出国际犯罪的实质。不仅如此,它还提出了一个“以国际社会名义交由国际法院加以惩处”的条件,而我们知道,“国际法院惩处”并不是确定国际犯罪的必备条件,因为,许多国际犯罪已陆续由多种国际条约和公约作了确认。 此外,英国国际法学者施瓦曾伯格称国际犯罪为“冲击国际社会根本基础的行为”。美国国际法学者昆西·莱特则认为国际犯罪是:“故意违反国际法所保护的根本利益或明知可能违反这种利益而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国家实施的普通刑事管辖权下可能没有受到充分的惩罚。”4] 由此可见,西方学者有关国际犯罪的概念都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缺陷和片面性,没有对国际犯罪作出正确的全面的界定。 我国学者也对国际犯罪下过各种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违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国际法刑事方面的规范或惯例)或有悖于人类和平精神,危害国际社会一般权益而应当受到惩罚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5]也有人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行为。”6]还有人认为,“国际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犯罪包括: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域外犯罪和涉外犯罪等。而狭义的国际犯罪,仅仅只是指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和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两种。”7] 那么,究竟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认为,国际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在基本特征方面与国内刑事犯罪有许多共同点。但国际犯罪本身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使国际犯罪有别于国内刑事犯罪。要科学界定国际犯罪,就必须首先把握住成立国际犯罪的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国际犯罪不仅可以事前被确认,还可以事后被确认。即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惯例所规定的,或者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这一点不同于国内刑事犯罪,不完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为:第一,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国际刑法也没有完全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但在国际法中确实有关于刑事方面的规范和惯例。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主要来自联合国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国际宣言、国际公约、多边条约,也包括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1973年)等等。因此,国际犯罪的犯罪要件往往被规定在这类国际公约中。第二,在没有这类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来认定。第三,即使在没有公约又没有惯例可循的情况下,只要国际社会公认某一行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国际犯罪,这就同国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在事后再订立公约加以规定,并申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当时就有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由为战犯开脱,遭到国际社会的反驳。 2.空间条件:国际犯罪的实施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其危害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国际犯罪的实施在多数场合都不只发生在一个国家,甚至有些国际犯罪本身就是由国家或者国际犯罪组织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犯罪活动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在若干个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是国际犯罪常见的现象。国际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和活动范围的广阔性是国内犯罪无法比拟的,其危害也相应地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3.实质条件: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 国际犯罪具有危害国际社会的危害性,即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包括人类的和平、进步和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文明及优雅的环境等。国际犯罪的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表现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有些国际犯罪的行为方式尽管与国内刑事犯罪差别不大,但其危害性要比国内刑事犯罪大得多,例如国际恐怖行为,国际贩毒行为等。为了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各国就必须超越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界限,共同联合起来对付国际犯罪。 4.形式条件:国际犯罪具有国际刑事违法性。 国际犯罪违背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所谓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条约、约定、承诺等国际立法程序以及国际和各国的刑事审判活动,来确认和惩处国际刑事犯罪,从而形成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国际准则以及对该准则的了解和遵守,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从禁止规范来看,国际犯罪所违反的不仅是有关国家的国内刑法,而且是国际社会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等形式制定的国际刑法规范或国际惯例。违犯国际公约的禁止性规定,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国内犯罪的最显著的外部特征。国内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可能在若干国家甚至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内刑法中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类犯罪,只要没有出现在国际公约的禁止规范中,它就仍然只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被视为国际犯罪。国际犯罪具有的国际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要比国内刑事犯罪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对成文的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公约的违反,也包括对根据国际和平、正义与国际秩序公认的惯例和行为准则的违反。国际犯罪,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这是由国际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是确立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需要。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就在许多方面创立了这类国际司法的实例。 5.责任条件: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犯罪的行为人须承担因其犯罪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惩处。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国内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审判和行刑方式也有差别。 从制裁规范来看,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具有国际性,制裁国际犯罪的刑法规范是世界各国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因而国际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可管辖之罪,实施国际犯罪的罪犯,不论走到世界上哪个国家,都要受到刑事制裁。这就不象国内犯罪那样容易受到国内刑事管辖权的地域局限以至很难对犯罪后逃至国外的罪犯进行制裁。 在把握国际犯罪上述特点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有关国际犯罪的较为全面、科学的定义,即:国际犯罪是指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有悖于人类和平、进步与发展精神,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涉外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1.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跨国犯罪是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国籍国和所在地国、犯罪预备地国、犯罪实施地国、犯罪后果地国、受害国或者受害人的国籍国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国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而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可见,跨国犯罪是以关涉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跨地域发生的犯罪为划定标准。跨国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与国内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又与国际犯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主体方面,跨国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国的团体、组织,也可能是国际性的团体或组织,还可能是外国的个人。在客观要件方面,跨国犯罪多有跨越国(边)境实施的行为特征,有的可能跨越多国的国(边)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国间的关税贸易制度等壁垒,以此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条件,例如走私罪,盗卖珍贵文物罪等。此外,由于各国对国际犯罪的认识不同,有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如果某一国家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缔结或加入规定该国际犯罪的条约、协议,但该犯罪在该国的国内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该国受到这种犯罪的跨国侵害,这一犯罪在该国就属于跨国犯罪。总之,跨国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窜于两国或两国以上作案的一种犯罪形式。它仍然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其准据法是国内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国内法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各有关国家就可以本国法为准绳予以科罪量刑,而无须诉诸国际法庭。当然,跨国犯罪案件的审理毕竟涉及到外国,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外国介入,给予必要的司法协助,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证、调查取证等才能顺利进行。 2.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对一个国家来说,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国的,不问其他情节如何,这个国家均可称此犯罪为涉外犯罪。 事实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不论它涉及到几个国家,只要没有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和惩罚,它就仍然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仅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变为国际犯罪。这类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个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国内刑法确定的。这类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内触犯了本国刑法之后,逃跑到相邻的另一个国家; (2)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被所在地国抓获; (3)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逃回国籍国。 二、国际犯罪的构成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确定某个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是区别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非国际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那么,国际犯罪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呢?国际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说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1)美国的巴西奥尼认为,国际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实质要件、心理要件、因果要件和危害性。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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