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单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 fi1,,............................................ 9
四、单位犯罪的处 3 ........................................................ 9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 贝!J .................................................... 10
(2) 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 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 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 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 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 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 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 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 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 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 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 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认定与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 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 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事犯罪是触犯《刑法》的⼀种⾏为,⽽刑事犯罪⼀般需要有刑事责任能⼒的个⼈或者单位来承担,⽽刑事责任能⼒怎么认定,对责任的承担是⾮常重要的,那么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只有同时具备独⽴财产、⾏为能⼒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刑事责任能⼒是单位成⽴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
根据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的激励功能,并在罚⾦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有独⽴财产的单位才能缴纳罚⾦,有⾏为能⼒的单位才能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独⽴财产和⾏为能⼒。
此外,罚⾦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威慑实现的,罚⾦对单位最严厉的威慑,在于通过剥夺财产使其因资不抵债⽽破产,这样⼀来对⽆法破产的单位,罚⾦的激励功能就是不完整的。
《刑法》对刑事责任如何划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理功能健全且智⼒与知识发展正常的⼈,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的危害⾏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完全具备,因⽽《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实施了犯罪⾏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因素⽽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简称完全⽆责任能⼒或⽆责任能⼒,指⾏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为的能⼒。
完全⽆刑事责任能⼒⼈包括两类:⼀类是不满14周岁的⼈;⼀类是⾏为时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试论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提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97年修订《刑法》以总则规定单位犯罪的总原则、分则附挂相应罪名的立法形式,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涉及刑法条文一百余条。
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当时由于受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和立法水平的限制,刑法分则仅规定了130种单位犯罪(包括1999年12月25日与2001年12月29日两个刑法修正案增加的2个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32,而最早确认单位犯罪的英美法系则有“关于适用刑法,若无特殊规定,法人一概科罚”的单位犯罪普遍化规定,差距是显著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单位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犯罪。
而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又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损害了法制的统一严肃性。
去年以来,刑法理论界围绕着“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与“为单位利益骗贷行为如何定性”这两个问题所进行的争论,即是单位犯罪立法滞后的典型例子。
本文所称单位犯罪行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利益,经单位负责人员决定或者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犯罪行为,既包括了刑法分则中所明文规定的130种单位犯罪,也包括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即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的犯罪。
对于前者,刑法已有明文规定,在此不做阐述;而对于后者,由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理解,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即使社会危害性再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高法即持该观点,其针对“为单位利益骗贷行为”的定性,在2001年底下发的《全国法院审判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作出解释:“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

( 安庆师范学院 文学院, 安徽 安庆 263 ) 4 13
摘
要: 准确理解和把握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的本 质具有重要 的理论 意义和实践价值。只有正确认识刑
事责任 的本质和单位犯罪的本质 , 才能准确把握单位犯罪刑 事责任的本质。文章通过 比较分析得出结论 : 单
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国家对单位 自身危害社会行为的非难 和谴责 , 具有独立性 , 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 与 的本质相 区别。 关键词 : 单位犯罪 ; 刑事责任 ; 本质
21 00年第 1 期 总第 3 期 8
海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u o m ̄ o fHmn n Rai a do& ' Unv ri I V ies y t
2 1 . 0 0 No 1 G n r lS ra N . 8 e ea e il o 3
论 单位犯 罪刑 事责任 的本质
不科 以一定 的刑事 责任 ; 人格 责任 论认 为 人受其
素质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同时在一定程度 上也能够控制和支配素质和环境的影响。可见 , 现代刑事责任 的归责基础理论正力求克服其理
论 上 的片面性 , 而形 成一 种带 有折 衷色 彩 的多元 化的归责基础 理论 , 即刑 事责 任 由道义 责任 向政
责任能力, 并且这种能力必须被理解为是犯罪能 力, 即行为人应处于能够理解其行为的内容及该
行为 在刑 法上 的性质 并 据 以决定 自己行 为 , 而 从 适 于承受刑 法 非 难 的人 格状 态 ] 。应坚 ‘ 州 持 以犯罪 能力 和受 刑 能力 为犯罪 主体 的必 备 要
期待性 , 实施违法行为, 以在规范上不能 而竟 所
一
。
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 法律后果承担说” 、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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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 位犯罪 的刑 事责任形 式
刘芹芹
摘 要 本文论证法人犯罪的可罚性, 对单位犯罪进行定义, 力求解决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问题, 最后文章主张对单 位犯 罪应 该采 取双 罚制 , 达到规 制单 位犯 罪 的 目的. 以 关键 词 法人 单位 犯 罪 双罚制
( ) 二 双重人 格 说
双重 人格 说 , 即单位 是单 位犯 罪独 立之 罪 的主 体 , 自然 人 并
不具 有主 体资 格 ,但在 单 位实 施 的犯 罪外 仍有 自己的人格 和意 志, 因此也 应该 处罚 。1法 人人 格独 立性 的限制 。单位 主体 人格 . 否 认 , 具体 的刑事 法律关 系 中否认 单位 的独立 人格 以阻止 其独 是 立 人格 的滥 用 , 可 以追究 单位 背后 的犯 罪 操纵 者 的刑 事责 任 , 而 以实现 刑法 公平 、 正义之 价值 目标 。 . 0 单位 成 员的双 重人 格 。 2 单 位犯 罪责 任人 员 的主观 意 志包 含着 两 种 属性 :一 是单 位 的意 志: 二是责任 人 员主观 上对 单位犯 罪 的认容 、 服从 , 由此 形成 了他 本人 的犯 罪 意志 。 因此 ,单位 犯 罪 的责任 人 员 与犯 罪单位 的关 系 , 现为 从属 性与独 立 性相 统 一的二 重 性 , 表 由此产 生 了责任人
从严格 责任到 要求 主观罪 过的一般 犯罪 的放 宽 , 任性质 从代 为 责 ( ) 罚制 的理论 依 据 一 双 责任到 行为 责任 的变更 0 。 双 罚制 , 指在 处 罚单 位 的同时 也处 罚与 该犯 罪 有关 的内部 是 法 人犯 罪及对 其惩 罚 的可能 性 成 员一种 制度 , 当今 确立 法人犯 罪或 单位 犯罪 的 国家 最为推 崇 是 首 先 , 人具 备犯罪 能 力 。法 人 具有行 为能 力 , 法 具备 实施 犯 的一种 处罚 方式 。 一个 犯 罪主 体进行 的行 为进行 两 罚, 对 其理 论 罪 的主体 条件 , 具有独 立的法 律人 格 , 仅具有 权利 能力 , 不 而且 具 依据 在于 这一行 为主 体中 单位和 自然 人的 关系 , 此 主要观 点包 对 有 行为 能力 。 只 要 团体在 社会 生活 中仅 以一 个行 为单 位 的面 目 0 括 :. 1双重 主体论 , 为单位 是一 独立 的社会 有机 体 , 认 独立 于 自 然 出现 , 原则 上就可 以在法 律 中将它们 同 自然人一样 当作法律 上 的 人但 又 由 自然 人组 成 的, 罚两部 分主 体 , 因为 两者之 间无论 惩 是 人 来对待 。 法人 具有 自己的独立 意 志 , 有犯 罪 的主观 条 件 , 0 具 法 是行 为还 是罪 过都 是双 重性 的 。 2 单位 犯罪 双重 论 , 为双 罚 。. 认 人是超 个人 的社会 人格 化的主 体, 有独立 的认 识能 力和意 志能 制 的依据 在于 单位 犯罪 具有双 重 性 : 具 自然人 犯罪 是 形式 , 单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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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作者:郭振宇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9期摘要:单位犯罪一直是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源也一直是众多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单位犯罪背后的归责问题入手,通过比较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主要学说,得出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应是当下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学说,并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确定以及单位处罚模式的完善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同时依据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对单位处罚的归责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双罚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19.0671 问题的提出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历来是刑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单位犯罪核心的问题便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问题,同自然人犯罪一样,没有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刑事责任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中间桥梁。
所以理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自单位犯罪概念出现后,理论界一直对单位犯罪应该存在与否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形式被确定下来,单位犯罪的肯定说也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单位犯罪的追责根源,也可以说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近些年来,以自然人犯罪为单位犯罪归责根源的学说逐渐受到质疑,单位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究竟有没有自己独立的可归责模式?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目前有观点认为存在单罚制和双罚制,这里特别要说明的就是单罚制,该观点所认为的单罚制是不处罚单位,仅处罚单位自然人的制度。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单位处罚模式只有双罚制。
无论是双罚制也好,单罚制也罢,不能不提的就是这背后刑事责任的规则根源,从处罚模式上我们会问,为什么单位犯罪要处罚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又为什么在某些单位犯罪情况下不处罚单位却处罚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下单位和其内部责任人员究竟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
2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争议由来已久,正如上文所说,自单位犯罪肯定说占据主流观点以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研究也就成了单位犯罪热议的核心问题。
在此问题上先后有多个学说参与讨论,以下简要分析主要的观点。
2.1 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何秉松教授创立的,其观点认为,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
该理论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对我国的单位犯罪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该观点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把单位看作是一个整体,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单位犯罪,也提出了单位犯罪与内部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该观点的不足在于其将单位犯罪认定为两个犯罪主体,在一个犯罪行为之下不可能存在两个犯罪主体,其违反了刑法的适用原理。
2.2 连带刑事责任论该观点认为单位成员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对法人犯罪负有重大责任,他们既不是与法人并列的“一个犯罪,两个主体”,也不是与法人共同犯罪,而是法人犯罪的责任承担者,即因法人犯罪而引起的连带刑事责任。
本观点主要来自于民法上的连带责任,而连带关系的前提肯定是要有多个独立性的主体,依据此观点单位犯罪仅有一个主体,但是却在一个主体之内产生连带刑事责任,难免有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嫌疑。
2.3 复合主体论该观点认为,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复合主体在统一的犯罪构成中是一个主体,又可以在单位的整体犯罪构成与其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体犯罪构成的相对区分中,相对分为两个主体。
本观点被较多学者所采纳,认为其既解决了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又说明了单位双罚制的依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整体上具有依附性,在承擔责任时具有独立性。
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有为了解决归责问题强行解释的嫌疑,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释单位犯罪的由来,把单位成员的意志和行为强行复合到单位上来,以满足一个犯罪主体的需要,看似处理方法稳妥得当,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
2.4 法条竞合理论该观点认为,自然人的犯罪行为与特定的单位犯罪形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最终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排除自然人犯罪条款的适用。
笔者认为本质上其还是属于复合主体论,只是在使用方法上做了更细致的阐释,但是其也忽视了单位存在的独立性质。
2.5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该观点认为,法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要件是:法人自身的组成人员如果违法犯罪必须体现法人自身的真实意志。
从以下两方面可以判断有关法人自身意志的内在含义:其一,法人代表中机关的主要成员在法人的业务项目上所作出的决策;这是主要的判断因素。
其二,法人能制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并且这些规则能充分反映法人的意志,这是法人的自身特征,也作为辅助的因素。
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是对单位成员责任的代替,对单位的处罚更不是对自然人处罚的补充。
该观点为研究单位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当然也有人提出该观点不能很好的解释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笔者将在下文对此观点进行具体阐述。
上述学说大部分是从单位犯罪主体结构(一主体或二主体)的角度去分析单位犯罪,在多数学者看来,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仅是主体上不同,其他方面没有多大差别。
其实学界基本上认同单位犯罪的一主体论,因为两主体论既忽视了刑法的原则理论,又忽视了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所以近年来围绕着一主体论的学说不断发展,但是其主要研究的方向均离不开单位担责的根源是自然人犯罪的行为,无法系统地解释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更多的是为了迎合单位的处罚模式,而采取的解释方法。
试问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单位内的自然人从其个人角度讲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当把这些行为看作是单位的行为时,却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如果视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为根本,那单位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有学者也会主张这是单位成员之间内部的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更加将单位犯罪的认定复杂化,且更加模糊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的关系。
3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提倡与应用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观点争议,笔者提倡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的观点其实都是从自然人的角度出发,然后通过分析自然人的犯罪情况再到单位犯罪的认定,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对单位的处罚,往往都是对于惩罚内部自然人的补充。
传统的单位犯罪学说已经越来越不适合当今单位犯罪的研究。
所以我们需要换一个思维方式从单位本身的意志和行为去研究单位犯罪。
单位作为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犯罪主体,应该有其固有的刑事责任,不应该以讨论其内部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
如果在讨论单位犯罪时,处处以自然人犯罪为先虑条件,势必会影响到单位犯罪的独立性以及单位犯罪立法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
并且将单位成员的行为,先后评价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即禁止对本质上反映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的行为或因素进行重复评价。
所以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也就应运而生,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即使内部没有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单位具有相应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我们认定单位犯罪应该以单位的决策、战略、文化精神等为内核,据此去判断单位是否构成相应的单位犯罪。
只有企业的整体意志得到独立的认定,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3.1 单位犯罪的认定客观方面:单位是独立的犯罪主体,其不像自然人一样有血有肉,可以直接从事特定行为,但是其却具有内部自然人这一重要组成。
通过单位成员的业务行为来实施单位行为。
当然这里的具体行为人,既包括单位的管理层又包括普通职员,只要其实施的是单位业务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单位行为。
并且在侵害法益方面,不要求具体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达到侵害法益的程度构成犯罪,换言之一个人实施了单位行为构成了单位犯罪或者多个人合在一起实施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均不影响总体上对单位行为的认定。
这也就解决了因为单位内部无具体行为人构成犯罪,而单位无法追责的问题。
主观方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过错,对于单位独立意志的认定,笔者在上文阐述,应当根据单位的决策、战略、文化精神等去考虑单位的意志。
基本上可以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如果是单位决策机构或单位决策人员依据单位程序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单位故意。
(2)如果是单位因为单位的内部规定或者文化鼓励、纵容犯罪的实施也可以认定为单位故意。
(3)如果是因为单位制度的失当或者空白,换言之单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可以认定单位存在过失。
3.2 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关于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之下单位与其内部成员关系的研究,一直被部分学者认为是该学说的不足之处,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关于其单位与内部成员的关系,其实可以用以下方式进行解读,单位与其内部责任人员是组成与被组成的关系,单位犯罪下,单位居于核心位置,自然人只是作为单位的内部成员在单位意志下实施单位业务行为。
只有在作为单位“手足”的单位成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思时,才能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该组成人员的行為就是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责任。
那么这里会出现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单位犯罪部分情况下,单位不受处罚,单位成员却要受处罚,我们也可以把此称为单罚制的依据,其实笔者认为当下我国是不存在事实上的单罚制的,换言之,当下被认为单罚制的情形,其实是自然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不是替单位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而上述情况,刑法并没有将单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也就不能说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单位犯罪。
当前我们之所以认为存在单罚制的情形,是由于部分条文是以单位为主体进行描述,但是其实质上还是自然人犯罪,只是为了区分犯罪或者受限于条文本身的文字表达,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罪其是为了与贪污罪相区分,其行为人也并未替本单位牟利。
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上也无法表述为个人。
所以在单位犯罪下,单位不受处罚,自然人却受处罚的情形是不存在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单位犯罪在处罚单位的同时还要处罚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我们所说的双罚制依据,因为单位是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而出现在刑法之中,其本身并不具有行动能力和思考能力,它的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战略、文化精神等来确定,而它的行为则是依靠它内部的人员来实施,单位内部成员所实施的单位行为,虽然是由单位意志所指引的,但在自然人实施单位行为的意志之中也包含了其自身的意志,也就是说单位的意志是内部自然人行为的基础,但在整个行为中,自然人的意志也随着单位意志的指引产生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