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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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二、特殊单位犯罪主要有哪些(一)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

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由此可见,本罪主体不仅只能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二)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

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是从单位的职能性质作出的特殊规定,而不问其所有制性质。

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不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三)单位具有特定义务。

刑法分则的有些条文先规定具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犯罪,然后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事实上要求该单位具有特定义务。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表明,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单位犯罪的主体有谁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谭劲松)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谭劲松)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谭劲松上传时间:2004-10-10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并因之犯罪行为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曾有过热烈讨论1。

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主体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多部单行刑事法律中陆续规定了一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1997年修订刑法,全国人大肯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观点,并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义。

至此,单位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立法上已得到解决。

因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的基本制度均是以自然人为对象来确立,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在性质上又有一些不同,因此在实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无相应法律规定的特殊问题,针对这些在实践中已或将遇到的问题,笔者拟作一初步研究,以供探讨。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单位与自然人的人格性质不同。

单位是法律拟制的人格体,不象自然人有具体、物化的人身,因此一些对自然人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对单位不一定适用。

如那些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剥夺生命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等2。

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这种不同而产生的问题,突出地反映在刑事诉讼当中。

早在八十年代末,实体法就已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但1995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

制订刑事诉讼规则时,没有考虑到单位被告的特殊性3,没有就单位诉讼的特殊性规定相应的特殊程序,仍是只以自然人被告为对象来设计相关程序,这表现在诸如强制措施只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等诸多方面。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问题存在的现实性。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23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用1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这些规定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诉讼代表人问题等。

但这离全面解决单位被告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相距甚远。

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在实践中暴露出来,如单位负责人不出庭随便指派一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出庭等,有的则隐藏在实践中,对实际操作虽没影响,但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如单位消灭后,确定其责任人刑罚时的依据实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等。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作者:吕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基于理论及现实的需要具有设立的必要。

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提出了四个构成要件。

【关键词】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一、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关于犯罪的单位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犯罪的单位不能成立自首。

其理由总结起来:认为从刑法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能够包含在相关法律术语的内涵中。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这些概念仅能够适用于自然人,而非单位。

另外,自首要求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的投案。

而单位则没有进行相应思维的能力。

相比之下,肯定说则认为犯罪的单位能够成立自首。

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

单位作为一个人与财产的集合,其与纯粹的物质系统是有区别的。

作为单位,其具有人的意识活动及通过单位成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单位的外在行为。

单位活动具有整体性及程序性的特征。

所谓整体性是指单位犯罪的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某个单位成员或者部门的意志。

而程序性是指单位要形成自己的犯罪意志则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从内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则要结合“法人实在说”的理论。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为社会有机体,与自然人均属实质存在。

法人之代表乃法人之机关,故法人与自然人同,亦可实施犯罪,得为犯罪主体。

另外,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通过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通过自首,犯罪的单位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单位积极改造,认罪悔罪。

另一方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单位犯罪由于具有组织性,隐秘性的特征,其社会破坏性较大,而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则比较困难。

通过犯罪单位主动积极投案,无疑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而从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对自然人可以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单位,如果不能给与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则是不公平的。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摘要:本文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了单位犯罪在对单位定罪标准上存在高于和等于自然人定罪标准的两种模式。

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又有四种情形。

关键词: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自然人;双罚制一、单位犯罪概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如《刑法》第 125 条、第 128 条、第 153 条、第150 条、第 211 条、第 220 条、第 231 条、第 346 条等。

但相关条文并没有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作出明确的不同规定。

但是,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实际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

如《刑法》第 175 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 倍;《刑法》第 188 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3 倍;《刑法》第 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5 倍;《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至2 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5 万元至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10 倍;《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0 倍;《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个人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单位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5 倍。

单位犯罪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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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9卷第 4 期
江 西 电力 职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v I9 o o1. . _ N4
D c20 l fJa g i c t n l n c nc l l g fElcrct 2月 o r a in x ai a d Teh ia l eo e tii o Vo o a Co e y
单位犯罪概念辨析
胡卫 国
(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 , 安徽 宣城 220) 4 0 0
摘 要: 随着世界各 国 规制单位犯 罪的 实践的深入 , 理论上有必要对单位犯罪作进一步探讨 , 本文就参 考各种有关单位犯罪概念的论述 , 紧抓住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 , 即主体特殊性 , 单位意志复杂性 , 害行为实 危 施间接性和成立范围限定性 。 对单位犯罪概念作一般定义。 关键词 : 罪主体 ; 犯 单位意志; 概念 ; 辨析
4 7条第 1 O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 , “ 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犯走 私罪的 , 由司法机 关对其 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 责任 。“ 这是我 国在没有 对单 位犯 罪概 念进 行界定 的情况下 确认单位犯罪的第一个立法例。此后 , 国家又陆续 出台一些 单行刑法 , 位犯罪作 了相应 的规制。直 到 19 年 刑法第 对单 97 3 明确规 定 :公司 , O条 “ 企业 、 事业 单位 , 机关 , 团体实施的危 害社会的行为 , 法律规定 为单位犯 罪的 , 当负刑事责任 。” 应 其问 ,我 国刑法学界对单 位犯罪 概念 也作 了一些有 益的探 索。 归纳起来有这 么几通说。 第一种观点认 为 , 所谓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 , 、 企业 事业单位 , 机关 , 团体所实施 的, 依照刑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行 为。 瑚; 二种观 点认 为 , 谓单位犯罪是 “ 所 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关 , 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 经 单 位集体决 定 , 或者负责人 决定 , 由单位直接 责任人员 实施 的具体犯罪。 ”『 第三种 观点认为 , 单位犯罪是刑法规定 的, 由 单 位机关成 员在 有关单位 的业务上所 决定实施 的危害社 会 的行 为 , 巾于单位机关监督不力或者说单位 体制方面的 以及 原因, 而使单位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过程 中所 引起 的危害社 会 的行为。嘟 四种观点认为 , ( “ 单位 犯罪 ) 是指法人 代表或 代理人 经过决策机 构的授 意或批 准 , 以法人名义 实施 的侵害 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主义社 会关 系的行 为。”嘟 五种 观点认 为 ,我 们认为 ,法人犯罪应该是 指法人 的代表或代理人 , “ 直 接责 任人在其 职务 范嗣内以法人 的名 义 , 为了法人利益而实 施 的犯罪行为。 以上观点不乏真知灼见 , 细细分析一番 , ” 但 我们不难发现仍 旧有未尽人 意之处 。第一 种观点显然是《 刑 法》 3 条的解释 。 第 O 那么这一条究竟是不是关 于单位犯罪概 念 的表述呢 , 容稍后分析定。 第二种观点虽然考虑了单位故意 犯罪 的主观动 因, 归之于“ 但 谋取非法利益 ”失 之偏颇 , , 当然 也忽略了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形。在实践中, 单位过失犯罪通常 不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如刑法第 34 3 条规定 的采集 、 供应血液 ; 、 应血液制 品事故罪 , 38 制作 供 第 3 条规定 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 。第三种观点显然兼顾 了 单位犯罪 的两种情形 : 单位故意犯罪 和单位过失犯罪 , 过失犯 罪的理 f 日 由过于狭隘 , 很难成立。司法实践 中, 单位过失行为构成犯罪 通常是单位故意违反职务或业务范 罔内的法律规定或不履行 法定义务,而过失 行为后果报过失的心理态度 ,因而触犯刑 律, 构成犯罪, 如前所述 。第 四种观点没有界定单位犯罪概念 与单位 犯罪构成的界线 , 其更多地考虑了犯罪构成 的内容 。 不 足以界 定单位犯罪概念 。第五种观点较好地表述了故 意犯罪 的概念但没有兼顾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形 , 仍然有缺憾。 关于《 刑法 》 3 条是 否是单位犯罪 概念 的定 义 , 第 O 有学 者认 为 , 这是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有学者予 以否定 , “ 首先 , 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_ 质属性 的思维 , 奉 确定 概

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我国单位犯罪日益突出,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也愈显重要。

本女对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中的被告问题,管辖问题,强制措施和刑于附带民事诉&问题给予了论述。

单位犯罪程序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单位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十分广泛。

单位包含了一切形式的团体与组织,其中主要的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还有企业、联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下属部门和分支机构。

单位犯罪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是:一、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

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被人格化后,有其意志,表现为决策机关的决策。

单位犯罪离不开单位决策机关的指挥。

单位犯罪现象在改革开放之前并不突出,这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单位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有关。

改革开放之后,一方面单位获得了越来越多经营自主权,有了自己的小集团利益。

另一方面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社会机制尚不健全。

两方面因素促使单位犯罪滋生并日益严重。

针对单位犯罪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刑事立法。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修订,在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单位犯罪。

这使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有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修订,使得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诉讼的程序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有关的法律。

在目前的情况下,面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只能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从打击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去进行刑事诉讼。

论公务犯罪的单位主体


单位职务和个人职 务 的相互关 系来 看 , 单位 职务产 生在 先 ,
它是个人职务 的来 源 ,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职 务 、 即 职权都 是先

单位 成为 公务 犯罪 主体 的理 论根 据
由法律赋予一定 的机关 、 单位 的 , 而个 人 只不过是 代表某 一 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或企 事业 单位 来执行 公 务 , 使行政 管 行
收 稿 日期 :0 6 6 1 2 0 —旬 — 6
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 ” 刑法 》 中没有用 法人这 个概念 来代
替单位这个概念 , 但法 人作 为法 律拟制 的人 虽然不能 亲 自行 为, 却可 以通过其 法定 代表人或 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 为来实
现 自己的意志 , 包括合法 的意志和违法 、 的意志 , 犯罪 这一点
理职权。由于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职 务 和职权 隶属或 依 附于一
单位犯 罪是随着 我 国社会 经济 的发展 而逐 步进 入人们 视野的 , 在我 国 17 9 9年《 刑法》中, 有单 位犯罪 的规定 , 没 自 然也没有关于单位公务犯罪的规定 。但是 , 随着 我国市场经 济的发展 , 单位公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 的公务犯 罪成 了一个 十分现实的问题 , 单位作为整体参与公 务犯罪 的案件数量 出 现了大幅度上 升的趋 势。笔者认 为 , 于 目前 我国以单位 为 鉴
作者简介: 陈庆安 , , 男 吉林 大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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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 务犯罪 的单 位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是没 有疑义的。况 且, 单位 作为我 国特有 的一 个法律概念 , 其和法 人 的概念 有许 多重 叠之 处 , 多情 况 下 很 几乎是 和法人 同等使 用的 。因此 , 单位 的行为能 力和法 人的 行为能力具 有同样 的法律依据 。2 如 司法实 践 中, l J 一些 具有 的标准来 看其 是否构成公务犯 罪 , 果从 自然人 的角度 看不 如 构成公务 犯罪 , 不 能认定 其 为单 位公 务犯 罪 。第 二 , 否 则 是

论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

fu i j i t rmeicu e n ta d n t r l es n l g l r a iain n e b ta t es b eto nt on i n l d su i n au a ro .Il a g nz to sa dl— c p e o g i o n e ra i to smao i gi rmea l a r a ia in o en mei e eze on th v al f u d do g nz in j rn ci swel so g n z t swh s a mb z ld d o a e y a n o s s be tq ai c t n o ntc i ,icu i g u i j itci ,a dt ef r o y tm fo e s i n — u jc u l iai fu i rme n l dn n t on rme n h o m fs s e o wn r hpa d a f o
Z HOU J a — a, A o g e u in d M R n -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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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目前 的刑 法理 论 通 说 , 罪 主体 都 是 单 位 犯
的单位 共 同犯 罪是 纯粹 的单 位 共 同 犯罪 , 犯 罪 主 而
mo n f mb r a o eu e oj d et en r o h u j c q aii to fu i c i ,i c dn — ut o me e sc n n tb s dt g h o m ft es b e t u l c ino nt rme n l i gU u fa u n t on rme i j itc i .A a u a e s n i n tc nc mmi au i j itci t nt n t r l ro au i a o p n t n t on rmewi a u i,wh l a u a e s n h i an t r l r o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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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姓名 学号_ 专业 法学 教学点

2018年 09月27日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单位具有如下特征: 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2、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2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注释⑤﹚

3、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 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

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无疑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人授权现有独立经营权或者决策权,并能够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从形式上看,不是独立的,但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独立决策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的非法人组织或职能部门。这些单位不仅形式上没有独立性,而且实质上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对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从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当它们被刑法调整时,以所有权的性质作为标准同样缺乏法律根据。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涉及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所有概念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这里,没有特别限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多人合股、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犯罪已超出了自然人犯罪的范畴,按单位犯罪处理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尽管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因为机关代表国家,是为国家谋利益的,那么国家会犯罪吗?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中,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刑法应否和如何处理机关犯罪问题聚讼最多。

我们认为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一般认为应有所限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四、单位犯罪特征分析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①﹚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②﹚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注释③﹚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综合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注释④﹚ 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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