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关于犯罪成立条件和标准的理论体系,也是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二)无偿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产权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三)提交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 (四)多次提交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产权文件,或者拒绝提交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财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84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会道门”是组织名称;二是有“迷信”内容,以劝善戒恶为宗旨;三是有组织者、纠集者。
对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按《刑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即18周岁至25周岁计算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方式蒙骗他人,并使被害人自愿实施“扶乩”等活动的,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进行迷信邪说宣传,蒙骗群众,致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刑法学说观点汇总

三、因果关系理论
因果关系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重要理论。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应当以单位的整体意志和利益为基础,只有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位成员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上,通常采取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也存在单罚制的情况,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标准和规格。目前,主要有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阶层犯罪论体系。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相互联系,共同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
阶层犯罪论体系则将犯罪的认定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主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违法性考察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故意或过失。
预防刑论则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防止其再次犯罪。
综合刑论主张将报应和预防相结合,认为刑罚既要实现正义的报应,又要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六、单位犯罪理论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不允许进行任何类推解释。这种绝对的罪刑法定观点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然而,另一种相对的罪刑法定观点则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有限的类推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不违背刑法的目的和精神。
单位犯罪的论理解释

单位犯罪的论理解释
陈伟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2(028)005
【摘要】单位犯罪制度是一种激励单位进行内部控制的法律机制.单位内部控制无法取得特定成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就要被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单位犯罪需要满足:(1)主体要件,单位有刑事责任能力,表现为有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够破产;(2)客观要件,单位内部控制未取得特定成果,具体是未能防止决策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单位利益决定实施或事后认可犯罪行为.单位犯罪存在自首,也能构成累犯.
【总页数】5页(P54-58)
【作者】陈伟
【作者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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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 附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合宪性分析

(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罪刑法定既是刑法的帝王原则,也是刑法教义学中的帝王教义。
原则理应遵守,教义必须服从「教义就是听从,根据立法者〃的意思。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成立的犯罪是为单位犯罪;其他刑法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如果现实中单位实施了,比如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则为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
为行文简约,本文将法无明文规定而现实中单位实施了的犯罪称为非单位犯罪,必要之处,则仍然使用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之表述。
近年来,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大量非单位犯罪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界出现了有罪与无罪两种论调,前者主张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后者主张按照无罪对待。
为了解决实务与理论上的这一争议问题,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数量较多且前后立场不一,它们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多新的问题。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单位犯罪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该解释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持有罪论的立场。
立法解释出台后,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司法实务定罪有据,理论争议中的有罪论胜出,各方争议看似顿消。
然而,在中国法学界教义学化方兴未艾之际,尤其是刑法教义学化兴盛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以及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仍坚持单位犯罪法定主义的情况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持有罪论的立场,其实问题重重。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适用

位 意志 而实施 的。单 位 的决策 层通 过决 策惯 例形 成 并 以一定 的形 式做 出意思 表示 , 能代表 单 位意 志 。 才 如果 只是 一般 的涉案 人员 哪怕 是直 接负 责 的主管 人 员 或者其 他 直接 责任 人 员 的 自首 行 为 , 只能 认 定 也
2 须如 实 交 代 单 位 的全 部 犯 罪 事 实 。代 表 .必
犯 罪单 位 主动投 案 的被 委派人 或 者能 够代 表单位 意 志 的 负责人 , 须将 单 位 所 实 施 的 全 部 罪行 如 实 交 必 代 , 不是仅 交 代部 分 罪 行 或 者 单 位 犯 罪 中具 体 实 而 施 犯罪 的 自然人 自身 的罪行 。如 果能 代表 单位 意志 的负 责人在 接 受有 关 机 关 的 调查 询 问 , 或者 因他 罪 被 采取 强制 措施 后 , 实 交 代 了司 法 机关 尚未 掌 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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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政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单 位犯 罪 是基 于 单 位 意 志 而 实施 的行 为 , 位 单 自首作 为单 位 犯罪 后 的 忏 悔 行 为 , 当然 也 是 基 于 单
收 稿 日期 :0 0— 9— 0 21 0 2
作者简介 : 张玉 珍 ( 92一) 女 ,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刑 法 教 研 室 主 任 、 授 ; 16 , 山 教 乔 福 东 ( 9 1一) 男 , 汾 监 狱 动 力 科 科 长 。 16 , 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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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4期
【 刑事法学论坛】
单 位 犯 罪 自首 制 度 的 认 定 与 适 用
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

论单位犯罪中对个人判处罚金的合理性【摘要】对于能否对单位犯罪负责人处以罚金这一问题在社会上备受争议。
笔者从:提高罚金的适用率,刑罚报应和功利原则,单位负责人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单位犯罪是贪利性犯罪以及罚金的优越性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对单位犯罪的负责人使用罚金刑的合理性。
在罚金执行方面,对于个人,采取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罚金制与最高限额的倍比罚金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位,应该采取倍比制等立法模式。
【关键词】单位犯罪;罚金;负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四条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的规定。
分别是: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强迫他人劳动罪,恶意欠薪罪。
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97年被修订后的刑法全面承认单位犯罪以来,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当下有许多著作及论文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颇有一番探究,然而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社会对其褒贬不一,有待理论的成熟。
再者,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存在着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单位犯罪罚金相关理论的研究,可以丰富和完善刑罚理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单位负责人的范围认定(一)中国对单位犯罪负责人范围的认定1.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可以分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两种。
从字面意思上看,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中的一种。
最高人民发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然、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这就说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单位内部人员,并且对犯罪事实知情,而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与整个单位犯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错题刑法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因此,独资、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前者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
(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表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D选项正确。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考点精讲231]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考点精讲907]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考点精讲234]D 、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考点精讲231]正确答案:A、B、C 您的答案:A、C、D 结果:×参考解析:丁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A、C 项当选。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认定论文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1摘要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单位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重中之重。
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成员的数量有着天壤之别,少则数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对于单位犯罪并非是将单位的所有成员都视为犯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原则,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对其限定。
关键词单位犯罪责任主体责任人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单位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重中之重。
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成员的数量有着天壤之别,少则数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对于单位犯罪并非是将单位的所有成员都视为犯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原则,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对其限定,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员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上相关责任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我们知道根据职权相当的原则,只有其实施的行为是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
一般情况下这种职务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第一种是由决策机构成员或者主管人员自己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
第二种是单位内部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根据领导的决策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种是由单位内部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根据领导的指派而临时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第四种是单位委托的其它代理人在根据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凡是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与合同无关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是过失[2],对于故意的情况,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应当明知自己决定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危害结果,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或局部利益,实施违法行为,仍在事后给予追认,当然如果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单位领导,骗得事前或事后认可,那么就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对于直接责任人来说,他必须是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依单位犯罪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外最为重要的是,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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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年 月 2
目 录 论文提纲…………………………………………………………第4页 论文题目…………………………………………………………第6页 论文摘要…………………………………………………………第6页 关 键 词…………………………………………………………第6页 正 文…………………………………………………………第7页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第7页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第10页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第10页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第11页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第12页 4、严格的法定性……………………………………………第12页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第12页 1、国情原则…………………………………………………第13页 2、客观原则…………………………………………………第13页 3、合法原则…………………………………………………第13页 4、依法打击犯罪原则………………………………………第14页 四、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第14页 3
1、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第15页 2、关于私有企业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第16页 3、关于单位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第17页 4、关于单位犯罪后变更、终止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第17页 5、关于处罚单位犯罪涉及到的问题…………………………第18页 6、新型单位犯罪的定义问题……………………………第19页 7、单位犯罪的处罚……………………………………………第19页 参考文献……………………………………………………………第22页 4
论文提纲 题目: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 序论部分 简述单位犯罪的的刑法概念。 二、 正文部分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 4、严格的法定性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1、国情原则 2、客观原则 3、合法原则 4、依法打击犯罪原则 四、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区分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2、关于私有企业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3、关于单位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5
4、关于单位犯罪后变更、终止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 5、关于处罚单位犯罪涉及到的问题 6、新型单位犯罪的定义问题 7、单位犯罪的处罚 三.结尾部分 简述单位犯罪认定的意义。 6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摘要: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
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不同角度揭示单位犯罪的属性,根据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研究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通过单位犯罪其特有的特征,从其本质特性、犯罪形态论述单位犯罪具有的特征。详细论述了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既要从宏观上进行一般分析,又要在微观上进行具体把握,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立法原意和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及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单位犯罪;认定;特征;犯罪主体;界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 7
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对此,笔者就有关单位犯罪的认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如第1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显然这太宽泛了,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8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和整体意志具有故意性质,追求利益的目的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将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定单位有过失犯罪。按照这种观点,即使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受到追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中虽包含着为本单位谋利益的目的,含有故意成份,但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有故意也有过失。如有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明知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实施,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单位故意犯罪。而有的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决定实施某行为时,应当预见单位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实施了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单位过失犯罪。我们不能仅以单位犯罪中谋利具有故意性质而否定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和排除单位过失犯罪。 3、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谋利性限定于非法利益。如第3、4种观点就是这种认识,认为单位只有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反之单位在谋取合法利益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这种观点缩小了单位犯罪的内涵,显然有失偏颇。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单位犯罪并未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说其为了单位自身利益而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结果的犯罪屡见不鲜,如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上并未要求单位要谋取非法利益。如果按照第3、4种观点,单位为了合法利益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得不到处罚,这无疑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有力打击犯罪,不利于国家发展。 9
4、概念中未把单位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体现出来。第2、3、4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构成单位犯罪。上述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才能是单位犯罪,否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纵然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无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就不能认定其为单位犯罪。如盗窃罪,在现实中单位也存在盗窃行为,像单位盗窃电能,且数额巨大,你能说单位犯了盗窃罪吗?显然不能,因为刑法上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尽管单位盗窃电能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以单位犯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种。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除了这五种主体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外,其他单位组织机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观点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过于狭小。试问这五种单位的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了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构不成单位犯罪,就得不到刑法处罚,那这在法律上不是个很大的漏洞吗?所以,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单单是这几种,应该包括非法人独立的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但是,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检察院内设的机构和部门,如反贪局,因它不具有独立性,对外不能单独以反贪局名义活动,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