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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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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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 fi1,,............................................ 9
四、单位犯罪的处 3 ........................................................ 9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 贝!J .................................................... 10
(2) 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 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 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 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 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 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 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 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 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 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 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 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认定与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 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 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试论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

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有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刑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处罚的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刑法的简答题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年4月1日)发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年04月01日生效日期:2002年04月01日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何掌握答: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实体等,可以认定为单位。

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二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对此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犯罪案例

单位犯罪案例

单位犯罪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财务造假案。

某公司高管为了追求业绩和利润,采取了一系列财务造假手段,包括虚报销售额、夸大资产价值、隐瞒负债等。

这些行为不仅误导了投资者和股东,也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最终,该公司因为财务造假被监管部门处以重罚,并且声誉扫地,市值大幅缩水。

案例二,某医院医疗事故隐瞒案。

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但医院管理层为了避免负面影响和责任追究,选择隐瞒事故真相,对外宣称是患者因病情恶化而死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医院的声誉和社会信任度。

最终,医院因为隐瞒事故真相而面临着司法诉讼和舆论风波。

案例三,某工厂环境污染案。

某工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违规排放废水和废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和抗议。

最终,工厂被责令停产整顿,并承担了巨额的环境修复费用。

这些案例反映了单位犯罪的一些特点,首先,单位犯罪往往是由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他们往往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较大的控制权。

其次,单位犯罪往往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规避责任,违背了企业的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

最后,单位犯罪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还会对整个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背景审查和行为监控。

其次,加强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

最后,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单位犯罪的合力。

通过对单位犯罪案例的分析和对策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单位犯罪的危害和特点,也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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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

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

本文试图从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求正确把握单位犯罪并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这对惩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犯罪,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

[3]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4]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

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例如检察院内设的机构和部门,如反贪局,因它不具有独立性,对外不能单独以反贪局名义活动,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它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得到检察院负责人许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而非反贪局。

综上本文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

由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概念应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具有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单位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然而,单位毕竟是不同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正如美国学者赖斯所说“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停止把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体来分析法人的行为。

”[5]单位(法人)是民法上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自然人和财产的集合体,单位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而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都具有双重人格,既是单位的组成人员,受制于单位意志,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影响单位意志并作为独立于单位的社会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

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单位组成人员的业务活动行为既可能是单位行为,也可能是他个人行为。

因此,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与自然人犯罪一样,也必须具备基本的犯罪构成,并且还必须具有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特征,以区别单位组成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有机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非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个人犯罪,从而有利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这些特征总的来说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与客观特征两个方面。

1、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谋取利益㈠单位意志的特征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反映单位利益的、统一的独立认识和态度。

单位整体意志作为单位犯罪主观特征的核心部分,具有划分单位行为和单位成员个人行为的机能,同时也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在主观上的区别: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成员的意志须受前者支配,而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具有如前者一样的整体意志,其更多地表现为独立性和联络性的双重性特征。

[6]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时团体的共同意志需要被拟制为单一意志,从表面上看,这一拟制过程似乎仅仅是共同意志表现为单一意志,但就实质而言拟制的结果已不再是共同意志,而是单一意志。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拟制的单位意志具有以下特征:⑴单位意志的利益整体性。

现代法人团体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内在的分离性,法人整体的人格或利益与其成员个人的人格或利益倾向于完全相互独立。

[8]单位是有组织的独立整体,其组成成员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必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即利益整体性。

单位整体的利益形成单位整体意志,统帅各个自然人意志和目的,使其无条件地服务于单位意志,并使各个成员的分散行为成为有配合、有意识、有目的的单位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而保证单位意志的实施及实现。

⑵单位意志体现的程序性。

单位虽由个人组成,但其具有独立于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整体意志,单位意志是归纳了单位成员的种种意识和意志因素而得以形成的,其虽然同单位成员个人意志有一定联系但实质不同,也就是说,单位组织的整体意志决非单位内部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9]单位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个人意志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而来的,与自然人意志的简单总合相比,它有一个集中、综合、提炼、升华,从个人意志上升到单位意志的整合过程,而这种整合过程是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和规则来进行,影响整合的主要因素是以单位整体利益为砝码,体现单位意志,并且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

这种整合在没有完成之前,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自然人的意志可以说是独立的,但一旦整合完成,形成了单位意志,便与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人意志相分离,成为超越于单位决策机构成员个人意志之上不属于任何个人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意志,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自然人的独立意志则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呈现相对稳定状态,支配单位行为的全过程。

在实施单位行为的过程中,自然人根据情况的变化要改变单位整体意志的内容,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批准。

[10]而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它并不要求自然人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改变。

因此,单位意志是单位决策机构人员的个人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形成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体现了单位的人格特征。

尽管有关个人具有双重身份,但此时其个人意志已不再是纯粹的其个人意志,而是与单位意志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意志也是考虑了单位自身的宗旨、目标、议事程序、业务习惯、监督机制、文化氛围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等各种客观因素的结果。

如果单位决策机构人员的个人意志完全与单位自身的结构、业务范围、宗旨等人格特征无关的话,则不能将该自然人意志看作为单位自身的意志,而只能将该意志视为个人意志。

[11]⑶单位意志支配下利益归属团体性。

单位的整体利益促成了单位整体意志,也就是说,单位意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即单位意志有积极追求单位利益的意图或单位意志下的行为的利益最终归结到单位而非个人身上。

如果在利益上不是主要为“单位”,而是完全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只能是个人意志。

㈡单位意志支配下谋取利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主观要素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

为单位谋取利益指的是这样一种心理事实,单位决策机构在决定某一事项时,虽然认识到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但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狭隘动机驱使下,仍然决定实施这一行为,并且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组成人员也不是出于个人私利。

也就是说,单位决策机构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下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某项行为。

在这里,如果我们把这种谋利性动机不是理解为犯罪性动机,即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起因,而是回答了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认为是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动机而非犯罪目的,就可以很好地解释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的主观要素。

这是因为:首先,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目的的话,对非目的犯而言还可以这样认为,但是对目的犯来说则难以周全。

在目的犯中,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目的,那么就并存有两个犯罪目的。

例如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一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

但是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单位所直接追求的犯罪目标,即回答单位犯罪所要得到什么危害结果的主观要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12];而为单位谋取利益则是刺激、驱使单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即回答为什么实施单位犯罪的主观要素,表明单位为什么要犯罪的心理起因,比较抽象,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二者在心理态度中所处的层次不同、阶段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因而,总的来说,为单位谋取利益应当说起的是一种动机而不是目的的作用。

其次,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目的,那么就意味着所有的单位犯罪的心理态度均为直接故意,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

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来看,单位犯罪不仅可以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而且还可以由过失构成,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只能是重大过失构成。

按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目的犯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

[13]因而,对于单位可以构成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有犯罪目的。

因此,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视为一种犯罪目的,也就是将所有的单位犯罪的心理态度均视为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显然与我国的现行刑法包括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不符。

综上述,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认为是一种犯罪目的难以涵盖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而将其作为一种动机性心理要素,除了疏忽大意的不作为犯罪以外,由于其它犯罪都存在这种动机性心理要素,则可以较好地解释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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