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单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 fi1,,............................................ 9
四、单位犯罪的处 3 ........................................................ 9
(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 贝!J .................................................... 10
(2) 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 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 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 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 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 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 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 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 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 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 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 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 事责任。
关键词 单位犯罪 认定与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 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 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伍松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认定刑事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
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
(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
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2010年第6期总第102期No.6.2010Sum 102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卢俊杰(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于单位犯罪理论中的自首认定和处罚问题并没有具体涉及。
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并要性与可行性、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认定;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6-0128-01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卢俊杰(63),男,河南新密人,从事刑法、民法方向的研究。
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自首有两种类型:一是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二是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准自首。
一、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一)单位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1.单位的自动投案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主要是指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单位的意志代表单位投案。
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
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由于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故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客观、彻底地供述单位实施的罪行和自身在这其中所实施的罪行外,还必须交代所有一切相关参与人的所有罪行,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二)单位成立准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这些人员又是某起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因单位犯罪已经在案。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作者:吕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基于理论及现实的需要具有设立的必要。
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提出了四个构成要件。
【关键词】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一、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关于犯罪的单位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犯罪的单位不能成立自首。
其理由总结起来:认为从刑法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能够包含在相关法律术语的内涵中。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这些概念仅能够适用于自然人,而非单位。
另外,自首要求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的投案。
而单位则没有进行相应思维的能力。
相比之下,肯定说则认为犯罪的单位能够成立自首。
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
单位作为一个人与财产的集合,其与纯粹的物质系统是有区别的。
作为单位,其具有人的意识活动及通过单位成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单位的外在行为。
单位活动具有整体性及程序性的特征。
所谓整体性是指单位犯罪的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某个单位成员或者部门的意志。
而程序性是指单位要形成自己的犯罪意志则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从内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则要结合“法人实在说”的理论。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为社会有机体,与自然人均属实质存在。
法人之代表乃法人之机关,故法人与自然人同,亦可实施犯罪,得为犯罪主体。
另外,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通过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通过自首,犯罪的单位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单位积极改造,认罪悔罪。
另一方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单位犯罪由于具有组织性,隐秘性的特征,其社会破坏性较大,而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则比较困难。
通过犯罪单位主动积极投案,无疑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而从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对自然人可以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单位,如果不能给与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则是不公平的。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的观点 , 不仅与刑法理论 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 而且会使
得单位犯罪成立这一 问题变得更趋 复杂。总之 , 这些
在刑法总则 中, 单 位犯罪” 规定在第 二章“ “ 是 犯
罪” 的第四节 中, 而该章 的前 面三节分别是第一节“ 犯 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 中止” 和
第2 4卷第 3期
20 09年 6月
平 顶 山学 院 学 报
J u a fPn dn sa iest o r l ig igh n Unv ri n o y
V I2 o 3 o. 4 N .
Jn 2 0 a .O9
论 单位 犯 罪的成 立条 件
陈 璐
( 州 大学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0 0
我国刑法在肯定单位犯罪立法的同时也提出了相
应的问题 : 单位犯罪 的成立是一种什 么性质 的行为判
件, 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 的成立 都是 依据犯罪构成 来判断 的, 并不存在着两种不 同的犯 罪构成 。例如 , 有 学者指 出,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只是实施犯罪 的主 “ 体不 同, 其他方面没有区别。换言之 , 单位犯罪并没有 与 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 这 。 种观点符合 犯罪构 成是刑事 责任 唯一根据 的基本结
事责任的特 殊规定 。因此 , 一如故 意犯罪形 态和共 同
犯罪 , 单位犯罪 的性质也是 犯罪形 态。更 能说 明单 位 犯罪地位的规定是刑法分则 。 在刑法分则 中, 规定 单位犯罪 最常见 的立法方式
是 , 同一法条 的前款规定 了某一犯 罪的构成 特征和 在
在依据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认定成立单位犯罪 的 同时 , 还要需要结合基 本的犯罪构 成来 判 明单 位犯罪 的性质 , 共同完成单位犯 罪的定 罪。这样一来 , 单位犯 罪的成立也需要符 合犯罪构 成 , 而维护 了犯罪 构成 从 作为刑事责任唯一法 律根据 的基础 性地位 , 不仅实 现 了单位犯罪与 自然 人犯罪在犯 罪成立上 的一体化 , 而 且也避免 了刑 法理论体 系的分裂与 混乱。可见 , 立 确 单位犯罪成立的地位与成立条件不仅对刑法理论体 系 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 价值 , 而且为单位 犯罪 的定罪 提供 了明晰和操作性强的标准。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何谓“单位犯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001年3月20日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进一步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两个条件组合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三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却归单位所有。
第一、二种情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皆已达成共识,因不具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第三种情况因同时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当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种情况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表面要件和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二者缺一皆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尽管行为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只要行为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且违法所得也归了单位,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
“以单位名义”实施只是单位犯罪外在的、表面的、形式的现象,如果不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考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因为大多数单位犯罪可能会“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并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行贿中,行贿人并不都会表明其是代表某某单位给受贿人送礼。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还存在并不需要行为人以何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以绕关方式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犯罪单位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亮明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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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
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笔者认为,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
对此,笔者就有关单位犯罪的认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①;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
③ ;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④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
如第1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
显然这太宽泛了,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
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和整体意志具有故意性质,追求利益的目的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将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定单位有过失犯罪。
按照这种观点,即使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受到追究。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中虽包含着为本单位谋利益的目的,含有故意成份,但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有故意也有过失。
如有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明知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实施,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单位故意犯罪。
而有的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决定实施某行为时,应当预见单位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实施了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单位过失犯罪。
我们不能仅以单位犯罪中谋利具有故意性质而否定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和排除单位过失犯罪。
3、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谋利性限定于非法利益。
如第3、4种观点就是这种认识,认为单位只有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反之单位在谋取合法利益情况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这种观点缩小了单位犯罪的内涵,显然有失偏颇。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单位犯罪并未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说其为了单位自身利益而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结果的犯罪屡见不鲜,如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上并未要求单位要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按照第3、4种观点,单位为了合法利益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得不到处罚,这无疑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有力打击犯罪,不利于国家发展。
4、概念中未把单位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体现出来。
第2、3、4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构成单位犯罪。
上述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才能是单位犯罪,否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纵然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无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就不能认定其为单位犯罪。
如盗窃罪,在现实中单位也存在盗窃行为,像单位盗窃电能,且数额巨大,你能说单位犯了盗窃罪吗?显然不能,因为刑法上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尽管单位盗窃电能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以单位犯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种。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除了这五种主体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外,其他单位组织机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观点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过于狭小。
试问这五种单位的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了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构不成单位犯罪,就得不到刑法处罚,那这在法律上不是个很大的漏洞吗?所以,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单单是这几种,应该包括非法人独立的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但是,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例如检察院内设的机构和部门,如反贪局,因它不具有独立性,对外不能单独以反贪局名义活动,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它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得到检察院负责人许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而非反贪局。
综上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
由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概念应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①单位犯罪有其特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其本质特性、犯罪形态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其本身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独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优于单位成员而构成的特定组织形式。
自然人随意组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那不是法律上的单位犯罪,而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自然人只有在与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后,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部分,简言之,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的、重叠的。
这种复合主体,是以单位为形式,以自然人为内容组成的特别主体。
它既有别于单一主体,又不是两个主体,而是单位成员和单位这两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内外体合二为一。
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成员分别处罚。
;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
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人认为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①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
首先在意识因素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预见性有明确的认识能力,这是通过单位内部决策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单位决策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
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根据。
其次,我认为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是适用的,虽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同时也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犯罪,如:刑法第137条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况、付款、保证罪等,其罪过形式表现出即可以是间接故意又可以是过失,还可以是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
;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同样,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也都是由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实现的。
但这种表现过程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即他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单位整体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的行为经一定的结合方式组成的整体性行为。
虽然一些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和行为时夹杂着一些自己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只要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为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犯罪。
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并且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 4、严格的法定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具有更为严格鲜明的法定性。
单位是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自然人犯罪更为严重,影响更大;同样,对单位犯罪的错判、错罚、滥判、滥罚,不仅有碍于单位正当职权的行使,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自然人。
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犯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范围。
我们都知道,不是任何犯罪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单位是不可能实施的,如抢劫罪、重婚罪等等。
所以,刑法在规定单位犯罪时大多采用“单位犯前款罪……”的明示单位列款项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更加突出了单位犯罪法定性的严格程度。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也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不容无疑。
但是哪些单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即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此以外则不能;①有的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刑法第30条所列的几种,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有的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刑法所规定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外,还包括单位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