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

合集下载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本文概述在探讨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单位犯罪,顾名思义,是指由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不仅涉及个体的法律责任,还关系到整个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影响。

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和理解,对于完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本文将对单位犯罪的定义进行阐述,明确其与个人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分析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和特点,包括单位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以及行为模式等方面。

接着,本文将探讨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准确识别和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如何界定单位与个人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分配。

本文将提出针对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旨在为法律实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基础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主体的理论基础是刑法理论和犯罪学理论的交汇点。

在探讨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基础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法人犯罪理论认为,单位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理论基础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人犯罪理论强调,单位内部的行为规范和决策机制,以及单位成员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单位的行为,从而使得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集体责任理论指出,单位犯罪往往是集体行为的结果,而非个人行为。

在这种理论视角下,单位被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成员的行为和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单位的意志和利益。

当单位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时,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单位犯罪主体的形成与单位内部的文化、价值观、行为规范等因素密切相关。

单位内部可能存在的犯罪倾向、道德沦丧或者利益驱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单位犯罪行为的发生。

理解单位犯罪主体的心理机制,对于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作为公共机构,事业单位在承担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犯罪责任与事业单位1. 事业单位的犯罪责任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组织的一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

因此,事业单位在犯罪行为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业单位犯罪责任的认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其犯罪责任应区别于自然人犯罪责任。

犯罪时,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事业单位将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事业单位并非一切犯罪行为均可归责。

只有涉及到公共服务领域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才会认定为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1. 基本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发生犯罪行为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相应的刑事处罚。

常见的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

对于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还可能面临组织犯罪罚款。

2. 附加刑事责任针对事业单位犯罪行为,除了基本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附加刑事责任。

附加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处罚之外,还要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比如,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吊销执照等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追究事业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权益。

三、事业单位犯罪责任的追究1. 法律责任的主体在追究事业单位犯罪责任时,通常会涉及到多个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是负责管理的单位以及其主要负责人。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常见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2. 犯罪责任的界定在实践中,追究事业单位的犯罪责任具有一定的困难。

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与事业单位的关联程度以及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

什么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什么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什么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如何承担?1、现实困惑张某所在水电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张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的董事长崔某受到了刑事处罚,可是张某却没有。

什么是单位犯罪?其刑事责任由谁承担?2、律师说法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

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还有某些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3、温馨贴士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按照单位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是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认定论文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认定论文

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1摘要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单位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重中之重。

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成员的数量有着天壤之别,少则数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对于单位犯罪并非是将单位的所有成员都视为犯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原则,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对其限定。

关键词单位犯罪责任主体责任人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单位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重中之重。

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成员的数量有着天壤之别,少则数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对于单位犯罪并非是将单位的所有成员都视为犯罪主体,因为根据刑法原则,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对其限定,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员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上相关责任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我们知道根据职权相当的原则,只有其实施的行为是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

一般情况下这种职务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第一种是由决策机构成员或者主管人员自己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

第二种是单位内部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根据领导的决策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种是由单位内部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根据领导的指派而临时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第四种是单位委托的其它代理人在根据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凡是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与合同无关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是过失[2],对于故意的情况,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应当明知自己决定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危害结果,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或局部利益,实施违法行为,仍在事后给予追认,当然如果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单位领导,骗得事前或事后认可,那么就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对于直接责任人来说,他必须是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依单位犯罪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外最为重要的是,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犯罪谁承担责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犯罪谁承担责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犯罪谁承担责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单位犯罪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一个单位犯的罪,这个单位没有具体所指,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那么我们看到了这些都是一个个的组织,那么如果单位出现问题总要有人来承担这个责任,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单位犯罪谁承担责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单位犯罪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一个单位犯的罪,这个单位没有具体所指,它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那么我们看到了这些都是一个个的组织,那么如果单位出现问题总要有人来承担这个责任,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单位犯罪谁承担责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单位犯罪谁承担责任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是指国家机关。

“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就是说构成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

因此,刑法将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某种社会活动;(三)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社会团体属于非政府性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非事业性的组织。

因此,它不同于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

它是由其宗旨和社会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团体也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例如,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团体和非法人团体等。

但最通常的分类是按其活动的性质来分类,例如:工会、共青团等人民群众团体、文艺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等。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很复杂,种类繁多,组织形式,经费来源,规模大小各不相同。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团体有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全国性社团1800个。

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约200个。

以全国总工会为例,它设置11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12个全国产业工会,此外,还有省、市、县等地方各级工会,而且省级、省属市级工会和县工会也都有本级的工会机关和一些直属事业单位,各个全国产业工会也有省级和省属市级的产业工会。

省、市、县以下的工会组织就更多了。

因此,确定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单位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是很困难的。

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根据这样三个原则解决,即:(一)社会团体中及其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中,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均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二)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实际上已成为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准法人,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三)社会团体下属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单位是否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问题,按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理原则解决。

六、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两罚制,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因此,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落实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预防单位犯罪,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引言:单位犯罪概说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单位(法人)[外国中通称是法人犯罪,我国则常称为单位犯罪。

关于这一点,可以单独一篇论文来阐述,本文不探讨。

在此说明一下,在本文第一部分中,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外延是同一的,而在第二、三、四部分中,单位的外延比法人要宽,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某些非法人的经济组织、非法人团体。

]都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变多的变化过程。

例如英美法系的国家早期就并未规定单位(法人)犯罪。

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企业的触角伸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法人的活动同民众的生活、健康和福利的关系日益密切,同时法人的非法活动对社会及大众造成的损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也日益增长。

基于这种危险性和可能性,严格的民事责任不足以起到调整、保护社会及大众利益的作用,为此,国家把法人的重大义务制定为刑法规范,这就形成了法人犯罪的概念。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逐步确立了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观点,并在立法上加以规定。

经过发展,目前,在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中,除了诸如重婚、强奸等只能基于个体身份实施的少数犯罪法人不能犯之外,其他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单位实施。

又如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的原则的影响,一向以个人责任原则为依据,否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但自19世纪末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开始规定法人犯罪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法人)犯罪经过的从无到有、从少变多的这个变化过程,正是反映了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中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科学论断。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历史更短。

清代之前都没有出现单位(法人)这一主体。

1949年之前国民党的民法中有法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其刑法中并无专门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从80年代才开始的。

最早在立法上明确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是1987年1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随后又先后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997年,我国对1979年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总结了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经验,对单位犯罪在刑法典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上所述,我国的单位犯罪,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其发展的时间都是比较短的。

因此,纵使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在理论界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比如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单位犯罪涉及两种犯罪人,一种是单位,一个是自然人,存在如何确认的问题。

又比如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本质问题,即单位究竟是因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对其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历来是单位犯罪研究中的难题。

再比如单位犯罪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而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

这些问题,都是理论界中研究的热点。

本文拟对其中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应遵循的原则如上所述,我国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

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适用上,操作起来有些困难。

这种情况,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非常明显。

该解释出来之后,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审理操作性强了,但还是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体来说,要遵循如下原则:1、客观原则这有两层意思。

第一,确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行政策、立足于我国各种单位的设置情况、立足于改革进展情况。

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改革的推进,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必须立足于实际的情况才能作出适当的认定。

第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有些组织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的,那当然不能以单位犯罪来定罪量刑。

2、合法原则只有依据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关条款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这也有两方面的意思。

从单位的这一方面来说,单位必须是合法设立的。

即单位的设立必须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设立或者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

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试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自行设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从自然人这一方面来说,只有参与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并且符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条件,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参与了单位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不宜追究。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也不应以单位犯罪追究,这是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第三条中规定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中的犯罪单位的确定。

单位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如何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主要涉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因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如何界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包括以下五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怎么样认定这五种单位呢?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1、私有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在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关于私有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

刑法学界对此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否定说与肯定说从立法本意、所有制结构变化、法律地位、社会效果等方面各抒己见,各有道理。

1999年最高法院法释[1999]14号司法解释最终采纳了肯定说的意见。

但是,也作了一个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定: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是一大进步,是对1997年刑法的重要补充,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原因,也有缺陷。

举例来说,比如一些私人开办的、具有营利性质的公益性单位,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其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那它们可不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司法解释的法理来看,应当是可以,但偏偏从书面上来看,却是不行。

2、单位附属机构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单位犯罪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两种:一是单位的分支机构,二是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例如企业内部的科室、工厂的车间等。

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在一定地域成立的,从事与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活动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隶属于法人,但它有固定的名称、场所、设施、机构、资金和从业人员,并经所在地注册登记,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所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犯罪的主体。

但是,企业法人下属的职能部门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法人,因此不是法人犯罪的主体。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疑问,但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是否一概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尚可研究。

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职能部门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

但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也有独立对外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做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是将其作为所在单位的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有不妥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还是倾向于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不仅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且单位的职能部门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作为笔者这种观点的最有力的论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否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的复函》(法研[2001]23号2001年3月9日)。

在这封复海关总署试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之确定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该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可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笔者的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况且如此,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认定更加没有问题了。

3、被承包的企业及企业承包出去的部门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那么,承包人员以承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呢,还是单位行为?换言之,被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举个例子,被告人赵某,承包了某一公司,自任经理,赵某每年上缴一定的承包费。

在承包期间,赵某承揽了一笔代理进出口业务。

赵某明知这笔业务不具备合法手续,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仍然为其代理。

案发后,赵某以走私犯罪被指控。

但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对于其行为是构成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存在分歧意见。

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并已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因为承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改革,但承包以后并不意味着公司性质的改变。

因此,赵某通过承包协议取得了公司的经营权,担任经理,表明他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公司的主管人员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单纯的私人行为,而是单位的职务行为。

据此,赵某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对单位不公平。

但其实不然。

持这种观点的人只看见对单位的处罚,却看不见之所以处罚的原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