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现场数据采集和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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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系统结构 (3)5通讯协议 (3)6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采集 (9)附录A(规范性附录)循环异或校验算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常用监测指标编码表(可扩充)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 (1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基于目前使用中的大气传输协议,结合HJ212传输协议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确保兼容现有使用中协议的同时,协议更规范、更具扩展性。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的过程及传输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包括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维单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平台与监测子站之间的数据通讯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监测设备产生的图形类数据传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31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524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6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采集和传输技术协议V.2.2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采集和传输技术协议V.2.2

0x0005
设备反控,校时(高字节为小时, 当ModBus主设备对该地址写入时间时,现场设备将
低字节为分钟)
当前时间改为写入的时间。如写入0x111B,时间为改
为17:27
0x0006
设备反控,设置测量周期
当ModBus主设备对该地址写入测量周期,以分钟为
单位。如写入0x003C,测量周期改为1小时
20
苯并(a)芘
21
苯胺类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气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总氮
污水
mg/l
080
石油类
污水
mg/l
101
总磷
污水
mg/l
990
其它水污染物
污水
污染源废气类
B02
废气
01
烟尘
02
二氧化硫
03
氮氧化物
04
一氧化碳
05
硫化氢
06
氟化物
07
氰化物(含氰化氢)
08
氯化氢
09
沥青烟
10

11
氯气
12
二硫化碳
13
硫醇
14
硫酸雾
15
铬酸雾
16
苯系物醛
CRC添加到消息中时,低字节先加入,然后高字节。
CRC简单函数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常见问题及核查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常见问题及核查办法
• 影响:水样消解不完全,测定数 据偏低。
• 规范要求:加热器加热后应在 10min内达到设定的165℃±2 ℃温度。(HJ/T 399-2007)
• 核查方法:1、现场查看消解参 数设置,一般消解温度不小于 165℃,消解时间不小于15分钟 。具体参数要求参考仪器说明书 。2、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应满足HJ/T 355-2007标准表1 的性能要求。
仪器测量量程
• 常见问题9:采用修改仪器标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设定数据上下限 等方式,使仪表历史数据长期在一个较小范围内波动。备注:仪器的 斜率一般在1左右,通常在0.8~1.2之间;截距一般在0左右,最大 变化幅度通常不超过±10。常见的作假方式是:将斜率值设置得很小 ,将截距设置成常见排放浓度,从而使仪器显示数值为截距附近很小 范围内的一个值(显示值=截距+斜率×实际水样浓度)。例如,斜 率设为0.1,截距设为25,如实际浓度为100,则显示值为 25+0.1×100=35。
采样探头长时间未清洗,导 致严重堵塞
• 废水采样环节常见作假手段:
• 1、利用自来水等对样品进行稀释。2、采 用低浓度水样替换样品。3、对样品进行预 处理(如过度过滤)。4、利用采样间隔排 放高浓度废水。
• 检查要点:排查采样管路;注重突击检查 。
COD分析仪
常见的COD分析仪包括重铬酸钾法、TOC法、 UV法。
• 常见问题7:光源老化或故障。
• 影响:无法正常测量,导致数据异常。
• 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易耗品。(HJ/T 355-2007)
• 核查方法:1、查阅运维记录,检查是否定期更换光源。 (光管更换周期需参照仪器说明书。)2、手Leabharlann 测量,观 察比色单元发光管是否发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环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的通知(陕环函〔2012〕73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目前,我省已与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经常出现向环境监控平台传输数据时间间隔混乱、应传数据指标未传、无故不传输数据等问题,造成在线监控数据缺失,严重影响污染减排和环境执法工作。

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上传至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区)环保局督促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必须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19号令)的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参数技术规定进行设置与调整,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稳定准确地传输。

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T/J212-2005)要求,重点污染源需要向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上传的数据包括实时数据、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

传输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时须传输的数据项为最大值、最小值、均值。

三、所有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温、含氧量、流量等;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必须上传的监控指标为COD、氨氮、PH、溶解氧、流量、悬浮物等。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 (1)4 系统结构 (2)5 协议层次 (3)6 通讯协议 (4)附录A:循环冗余校验(CRC)算法 (13)附录B:常用部分污染物相关参数编码表 (14)附录C:各条指令通讯过程示例 (1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YD/T 1093-2000 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隧道协议技术规范YD/T 1323-2004 接入网技术要求——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YD/T 1334-2004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无线智能网(WIN)阶段2:智能外设(IP)设备技术要求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的接口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3 术语3.1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的自动监控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本标准中简称系统。

3.2 监控中心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有权限通过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本标准规定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终端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

本标准中简称上位机。

3.3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源排污状况及完成与上位机的数据通讯传输的单台或多台设备及设施,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控(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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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确保在线仪器与平台之间数据的准确性
1、采集准确
模拟量
数采仪对在线仪器输出的信号,根据量程仅做A/D转化,不做其他处理
数字量
数采仪对串口输出的数字量信号,仅按照串口协议解析数据部分,不做其他处理
2、单位统一
保证仪器和平台数据单位统一
8
3.2 数据可追溯性
根据HJ/T212和HJ477标准,数采仪存储了至少14400条历史数据。历史数据有三种 类型:分钟历史数据(按照每十分钟存储一条,存储一个月);小时历史数据(按照 每一个小时存储一条,存储一年);日历史数据(按照每天存储一条,存储一年)。 并且存储的数据为上报的数据,不能对已存在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使用RJ45口来采集数据
后通过网络转发
部分CEMS。
12
数据处理
数据类型 计算类数据
计算方法 根据212协议的要求,计算污染参量与污染物的10分钟、1小时、1天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累计值。 根据212协议的要求,烟气污染物除过需要上报实测数据(实测实时、分钟、小时、日数据)还
折算类数据 需要上报折算数据(折算实时、分钟、小时、日数据) 根据设置的超标上限值,数采仪实时判断数据是否超标,如果超标则存储超标数据,并上报 超标数据 CN=2071给平台
14
排污口造假
1、私设暗管,开通旁路
2、稀释进样
3、偷换水样
4、间歇性时差集中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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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析仪器造假
1、修改标准曲线 2、设定系数(输出的监测数据=K*实际测试数据+B) 3、量程双标准
3.1 分析仪器量程双标准,测试量程和数据输出量程
5
2、发展史
• 环境保护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 环境监理适配器 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仪 目 1999 • 2004年将环境监理适配器和污染处理设施运 行记录仪两个产品功能合并 2004
• HJ/T 212-2005出台,明确了自动监控系统功 能结构的划分、明确了数采仪概念 2005
• 颁布了《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2009)标准 477-
国控重点污染源 自动监控 城镇污水处理厂 数据采集传输仪 加强管理 实时、准确的核定污 染源排放状况
4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的深
入开展
环保部重点污染源核心应用软件的广泛使用
排污现场
数据采集 传输仪 必选设备
监控中心上 位机平台
截止2012年全国共建成省市级监控中心344个;共对13248家企业现场端实施了自动监 控,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9213家
9
4、仪器构造和工作原理
4.1 仪器分类
一般由8位或16位单片机为核心,加上存储芯片、A/D芯片、 串扩展芯片、显示屏等外围设备组成数据采集传输仪
一般由低功耗、高性能的ARM芯片为核心,外扩A/D芯片、大 容量的Flash存储芯片、串口芯片等外围设备组成数据采集传 输仪
基于工控机的系统:有工业级板卡为核心,加上A/D模块、 串口扩展板卡等组成 10
数据存储和上报
212协议中不涉及对实时数据的存储,只存储分钟/小时/日最大、最小、平均和累计值以及报警数据 存储数据 等
数据上报
实时数据、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等
13
二、污染源现场数采仪数据造假的检查
关于现场数据造假
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根本意义是:真实的数据反映现场真实的排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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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数采仪量程比在线分析仪器量程低(针对模拟量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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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数据采集传输仪数据造假
▲数据采集阶段造假 模拟量-修改数采仪量程和信号范围造假
模拟量-修改采集公式系数法造假
串口量-增加通讯协议系数法造假 ▲数据处理传输阶段造假
2009
6
3、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
pH计
流量计
模拟量信号
局域网、GPRS、光纤、 3G、卫星……
数字量信号
COD在线 监测仪
数据采集 传输仪
反控控制
传输网络
监控中心上 位机平台
氨氮在线 监测仪
反控控制
在线自动 监控系统 CEMS Copyright © 2012 Andy Guo. All rights reserved。 7
污染源现场数据采集和传输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4年8月
Copyright © 2012 Andy Guo. All rights reserved。 1
目录

数据采集传输仪介绍
污染源现场数采仪数据造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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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采仪超标数据造假上报法造假
数采仪模拟数据上报法造假
17
▲数据采集阶段造假
1、修改数采仪量程和信号范围(针对模拟量接入)
例:分析仪器输出4-20mA模拟信号,对应量程为0-1000, 假如此
时数采仪采集到12mA信号通过A/D转换,显示数据应为A值,如果 此时人为设定数采仪的量程为0-500,虽然数采仪采集到的仍是 12mA信号,但经过A/D转换后显示数值约为A/2;同理信号范围也 类似。
4.2 仪器组成
数采仪结构示意图
11
4.3 工作原理
数采仪的主要工作是完成现场在线设备的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展示 与上报功能
数据采集
接口类型
采集方法 通过AI采集,采集的精度由AD位数和转换的精度来决 定
备注 流量计; pH计等 COD;
模拟量
串口接口定义使用RS232/RS485来采集数据,直接提取 数字量 仪器串口输出数据,不作任何转换 CEMS等 第三方系统采集 氨氮;
2
一、数据采集传输仪介绍
1 2 3 4
背景 发展史 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 仪器构造和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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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背景
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
2007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 15号)

3.3 完成平台控制功能
项目 指令列举 实现方式 监控平台下法指令,数采仪直接响应执行,并发送执 提取/设置现场机时间;提取/设置报警门限;提取/设 响应方为数采仪 置实时数据上报间隔;提取历史分钟/小时/日数据等等 行结果,
具体的功能由数采仪来完成。
响应方为在线仪 校零校满;及时采样;设置采样周期等等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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