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pptx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信息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三年,自矿业权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二十一条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第五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
(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 等情况;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
(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一年内因同一矿业权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 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初审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意见2014年3月28日,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名单附后),在通辽市国土局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对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方案的文本、附图和附表,并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方案》目的明确,依据充分。
所提交成果资料齐全、内容丰富,文字简明,重点突出,图、表编制规范。
总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为指导本区科学制定采矿权设置方案和进一步推进采矿权整合工作,提供了借鉴。
方案提供了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以及采矿权设置合理布局提供了指导方向。
二、《方案》较全面地收集了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地区境内地区内地理、矿产地质、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清晰反映了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等内容。
三、《方案》根据库伦旗扣河子镇北山地区境内矿产资源分布特点,重点描述了地层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地质成矿背景、成矿规律等。
系统总结了区内建筑用石灰岩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后续的采矿权设置方案论证、采矿权设立等提供了扎实的地质工作成果依据四、《方案》根据规划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程度、矿体赋存特征、开采现状、采矿权设立情况等,提出了采矿权设置方案,该方案的设置原则、指导思想体现了有关规划矿区勘查开采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开发主体。
已设及新设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符合该矿区的矿产资源开采条件和勘查开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未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调整和有效利用,为该区下一步建筑用石灰岩采矿权设立、采矿权整合打下坚实基础。
五、《方案》集合当地实际情况,从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制定了较为详尽的保障措施,其保障措施得当、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河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一届党代会提出营造“三大生态”的决策部署,及时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彻底解决我市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特别是矿山布局、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护与开发的协调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尤其是解决近期一些县(市、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影响全市矿业正常秩序的现象。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上一条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良性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圈而不探”的行为得到全面纠正;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进一步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内政办字[2004]140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0号2004年4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00四年四月六日)近年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矿业权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疏于管理等原因,个别地区、矿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无证勘查开采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一些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一些采矿权人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非法转让或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颁发采矿许可证,引发了权属纠纷。
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部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与节约并举,贯彻节约优先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及采矿权人行为,省厅对原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前提下,依法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
(一)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以及石墨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二)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石墨除外)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第三类矿产,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浙土资办[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5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入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精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项目,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否则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不予配号。
请各地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32号)要求,可在编制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时将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置方案一并编入。
按部规定,34个重要矿种应单独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二、严格审查采矿权设置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由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会审。
评审专家应由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的管理人员组成;拟设采矿权位置涉及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的,还应邀请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审查;同时还可根据需要聘请1~2名采矿、地质类专家参与审查。
具体审查以下内容:(一)审查资格条件。
编制主体及编制单位是否符合省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32号)要求。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赤政办字[2004]099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09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业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对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实现矿业经济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这次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是十二个重点矿区以及当前开发过热的铁矿山、有色金属矿山、黄金矿山、煤等非金属矿山,对无证探采矿、违法采矿、非法转让以及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和严肃查处,以稳定我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以旗县区为主,市里负责重点矿区督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各旗县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以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多个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旗县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和平时掌握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规范,务于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总结。
7月份,市里将集中组织检查验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撑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提高国内资源保障能力,现就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提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建议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以往地质资料或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工作,按《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明确的矿种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建议。
区块建议以资料包形式体现,包括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及认识、相关地质报告、勘查报告或科研报告等,同时明确建议的勘查区块范围。
区块范围内开展过勘查工作的,需附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报告等,并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经费来源。
二、加强区块建议核查收到勘查区块建议的出让机关要对建议区域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组织核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提交的资料包进行研究,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分析区块建议的科学性,结合区域禁止性、限制性核查结果及矿业权设置规定合理确定区块范围,科学设置拟出让的探矿权区块。
三、做好勘查区块出让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探矿权。
出让机关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索将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包含以往地质工作基础、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目标任务、勘查技术路线、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年度勘查计划或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绿色勘查等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符合有关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定政办发[2012]390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定政办发[2012]3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矿区环境保护明显改善,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矿业经济在全市经济中的地位已逐步凸显。
但目前,一些县区仍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尤其砖瓦粘土、河砂资源无证开采的情况还比较突出,极易引发各种安全和环境问题。
由于我市地质条件相对脆弱,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面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7号),进一步提升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管理,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行为(一)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一律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不得以协议方式违规出让采矿权。
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协查制度和省、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整装勘查区内设置小型非金属、砂石粘土采矿权,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协查,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擅自设置采矿权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区政府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的矿产资源招商引资时,要按市场运行、公平交易原则,由招商引资对象与矿业权人联系沟通,征得矿业权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部门逐级上报备案后方可实施,避免产生矿业权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加快编制和上报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函〔201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据大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成果以及地质构造条件、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核查等资料,合理划分勘查区块,分类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 1、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分类。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的实际,将矿业权设置方案分类如下: (1)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3)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4)完成1:5万矿产调查和1: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5)未进行1: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探矿权矿业权设置方案。(该类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在我区试行。) (6) 对于无风险类矿种,由盟市行署政府和旗县政府财政出资(属中、大型的也可申请自治区财政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可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2、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及审查管理。 (1)国家规划矿区(包括煤炭和非煤矿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 26号)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3)煤炭矿区(非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煤炭资源详查及以上勘查成果和矿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由自治区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4)完成了1:5万矿产调查和1: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基础地质工作成果、成矿条件、地质构造、资源赋存条件等,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见附件3)进行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地勘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 未进行1: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依据地质构造、成矿条件、周边矿产开发情况及矿业权设置情况,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未进行1:5万矿调区域单独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进行编制,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6)无风险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属盟市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 1、严格按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矿业权。新出让矿业权必须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出让,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矿业权。国家、自治区财政投资(含地质勘查基金)为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和为加快找矿步伐实施找矿突破在1:5万基础性地质工作区按物化探异常及成矿预测区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新出让矿业权出让方式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优化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市场配置的原则。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2、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协议出让矿业权首先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范围的以及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 对已设各类矿业权,凡矿业权设置方案划定的整合调整区域设置的矿业权;对非煤矿产一个矿床设置两个及以上矿业权和一个矿区设置多个主体勘查开发的矿业权,由盟市旗县政府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整合主体确定后编制整合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涉及整合方案的报批,整合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 (四)划定整装勘查区 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及其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五)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 8月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经自治区初审并征求盟市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情形特殊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六)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 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盟市行署政府协调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市场方式出让。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七)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 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及时将实施方案批转整装勘查区所在盟市国土资源局,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事项告知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并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八)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九)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 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及物化探异常查证,具有找矿突破条件的可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为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提供支撑。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