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冯 雪(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 威海 264200)摘 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制建立以来,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同时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但由于机制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也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
本人介绍并分析了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立的过程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对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的问题上有所帮助。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源管理;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19)24-0246-2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Mine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ChinaFENG Xue(Weihai natural resources and Planning Bureau,Weihai 264200,China)Abstract: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China during the planned economy period of the 1980s, a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complete mineral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has been formed. At the same time, China's mineral resource management has also gained some experience. However, due to the mechanism and other reasons,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in various aspects. I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mineral resources legal system and the problems that existed, and discus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 hope that it can help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Keywords: Mineral resources; resource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 research我国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颁布了《矿产资源法》,随后也出台了《矿产资源法实时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举例分析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唐咸源

举例分析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唐咸源发布时间:2021-09-13T08:52:15.054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6期作者:唐咸源[导读] 在我国市场化是矿业权交易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与实践,以举例的方式对我国当前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总结有效的处理对策,以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摘要:在我国市场化是矿业权交易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与实践,以举例的方式对我国当前矿业权交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总结有效的处理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对矿业权的解读可从广义与侠义两方面进行理解,前者是矿业权人结合所具备的开采勘察矿产权利作价出资或抵押等,转让经济主体,有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出让市场。
后者则为二级转让市场,在一级出让市场非自由的基础上产生的二级出让市场。
促成矿业权交易最特殊的点表现为低频度上,这些交易都是一次性的,所以往往成本较高,期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以下结合笔者的研究,举例分析这些问题,探讨解决对策。
1.矿业权交易市场化的必要性1.1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实现矿业权产业化的客观需要我国的矿业权交易市场有两个部分,分别是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出让市场,将矿业权市场化,就要结合其产业化于一体,推动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与产业群的完善,这样能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我国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在大力整合当地矿产资源的情况下,重新调整和优化了煤炭产业的结构,也维护了我国该行业的利益[1]。
1.2矿业权市场的建设是维护国家权益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矿产资源价值是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其丰富且量多,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应用率,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在我国制定和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中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所有,若过度开发和利用,必然有耗尽的一天。
鉴于此,必须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与完善,才能保证矿产实物的存在,从而维护利益。
浅析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赵华伟苏乔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18年第01期摘要:矿产资源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作为重要的物质基础,其开发和利用关系着社会生产和人类进步,对矿产资源加强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对矿产资源管理问题加以研究,针对当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相关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问题;对策当前,随着工业化生产的不断加快,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日渐增多,然而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难以做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合理。
针对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现状分析后,发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亟需探讨相关解决对策。
1、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1矿产资源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的开采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但导致原有的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生活条件被破坏。
第一,部分矿山开采企业未能使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在矿山开采主要采用粗放式经营,矿山过度开发严重,开采过程中产生较多的“三废”污染。
第二,矿山开采过分严重,尾矿坝基和废渣堆等露天搁置,由于企业不对其进行填埋复垦,恢复植被,浪费国土资源的同时还带来严重的水土流失。
第三,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排出的废弃物没有进行及时处理,致使污染物质残留山中,严重破坏矿山的生态环境。
第四,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因地层内部原有平衡破坏,岩石逐步破裂、塌落,地表也将出现塌陷、裂缝以及其他变形,导致地下水漏失,从而影响地面的房屋安全,将威胁人们的生产、生活安全。
1.2违法开发造成秩序混乱我国国土辽阔,部分省份和地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矿山开采成为民众生活致富的重要途径,而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民众中不乏存在违法开矿者,致使矿山开采秩序比较混乱。
一方面,对于小型矿山,由于矿产多属于“鸡窝矿”,主要由当地的矿产民众进行开采,多出现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等问题,致使采矿民众之间因挣矿而发生安全事故。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1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开发利用秩序混乱,违法开发利用行为屡禁。
在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省或地区,有许多矿产是“鸡窝矿”,适宜民采,加上人们“靠山吃山”的思想和追求富裕生活的愿望强烈,在过去几十年中,民采矿业十分繁荣,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使一批人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但是物极必反,在所有的大中型矿山,都有乡镇企业和地方的个体采矿组织与大型国有企业争矿的事件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矿业经济秩序的稳定,乱占、乱采、乱卖、乱批、乱收、乱管“六乱”现象蔓延,因私挖乱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越界盗采等非法活动使资源和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在国有企业矿区内有着大量的民营矿山,相互争抢资源,安全隐患突出。
2)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极易引发刑事犯罪。
一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无力,执法不严,以罚代管,加上有些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乡(镇)政府领导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招商引资和纳税大户的矿山企业在法律关口大开“绿灯”,导致矿山企业在开采、生产和经营中存在不少违法违规问题。
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生产和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大量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被浪费,大片的森林植被遭到破坏,铁选企业对地下水的无序开发和污水的排放,造成水土严重流失,河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违反施工建设要求,不按设计开采,私自制售炸药,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越界开采易导致矿山企业之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影响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以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政案件900多件,对于保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和经营,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从调查情况看,行政处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又出现了一些矿山企业在被处罚后仍敢铤而走险,继续违法违规生产和经营的现象。
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现状及建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命脉的矿业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从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到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三个配套法规;从2000年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到2003年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0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10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完善的过程,从粗略规定到逐步规范细化的一个过程。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趋于流畅,市场不断扩大,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矿业权市场定义及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矿业权市场存在的问题之前,应当对矿业权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所谓矿业权市场是指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交易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矿业权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定权限,通过申请在先、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
二级市场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出售、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交易。
了解了矿业权市场后,笔者将对矿业权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1、矿业权市场立法不完善,导致无可适从矿产资源及国务院法规以限制流转为主,国土部规章以允许流转为主,这种冲突往往导致显示操作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近期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均规范了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的招拍挂问题,但矿业权的招拍挂与《拍卖法》《招投标法》的规定却不尽相同。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受让合作股权方式来达到合作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交易审批规定有所冲突,但依据《公司法》,合作双方的交易行为无可争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浅论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论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我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矿产资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下文将着重分析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源管理;资源保护体系引言虽然我国拥有着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由于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储量十分有限,为了实现为了可持续的发展,便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的管理,以此避免一些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相应的发挥出矿产资源的价值,以此符合社会未来的发展。
1 矿产资源管理现状1.1 缺乏完善管理机制伴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使得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结构,以及具体的管理体系,都已经建立起来,并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管理体系。
但是在实际的落实当中,依然面临着一定的管理体制并不健全的问题。
其中进行管理组织体系的处理上,始终出现过分依赖政府的控制的问题,而对于吸纳社会流量方面,始终面临着控制力度不足的情况。
在政策方面无法得到全面落实,同时行政职能效力无法得到良好的发挥,以此导致工作开展受到限制。
其次。
在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进程中,是一种垂直管理的方式,但是缺乏上级部门的监管,就会导致无法对于编制以及资金实现合理化的调控与使用。
最后我国所开展的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中,职能划分始终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相互沟通联系并不多,加上勘探以及开发的情况无法及时掌握,这样会导致后续管理工作面临着严重的影响。
1.2 矿产资源管理机制不合理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往往需要各方单位的参与,形成较为复杂的经济活动。
因此,就需要参与方联动起来,同时加强对各种内容的维护以及处理。
但是在实际的处理当中,始终存在着较大的偏差,这样会导致在矿产资源的使用与开发过程中,会存在着大量矿产权被瓜分的情况,同时也会导致矿产企业的运营面临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1.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的进程中,已经提出了各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这样使得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虽然做出了一定的约束,但是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始终面临着一定的不完善的地方,这样会导致在矿产的资源使用中,无法满足经营方面的需求。
浅析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矿产资源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矿产资源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作为重要的物质基础,其开发和利用关系着社会生产和人类进步,对矿产资源加强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对矿产资源管理问题加以研究,针对当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相关的解决办法。
标签:矿产资源;管理问题;对策当前,随着工业化生产的不断加快,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日渐增多,然而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难以做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合理。
针对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现状分析后,发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亟需探讨相关解决对策。
1、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1矿产资源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的开采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但导致原有的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生活条件被破坏。
第一,部分矿山开采企业未能使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在矿山开采主要采用粗放式经营,矿山过度开发严重,开采过程中产生较多的“三废”污染。
第二,矿山开采过分严重,尾矿坝基和废渣堆等露天搁置,由于企业不对其进行填埋复垦,恢复植被,浪费国土资源的同时还带来严重的水土流失。
第三,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排出的废弃物没有进行及时处理,致使污染物质残留山中,严重破坏矿山的生态环境。
第四,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因地层内部原有平衡破坏,岩石逐步破裂、塌落,地表也将出现塌陷、裂缝以及其他变形,导致地下水漏失,从而影响地面的房屋安全,将威胁人们的生产、生活安全。
1.2违法开发造成秩序混乱我国国土辽阔,部分省份和地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矿山开采成为民众生活致富的重要途径,而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民众中不乏存在违法开矿者,致使矿山开采秩序比较混乱。
一方面,对于小型矿山,由于矿产多属于“鸡窝矿”,主要由当地的矿产民众进行开采,多出现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等问题,致使采矿民众之间因挣矿而发生安全事故。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管理的滞后,我国矿产资源普遍存在过度开发、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低下、矿业经济结构不合理、环境退化等问题,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资源需求急速增长,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国家和企业发展的“瓶颈”。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加强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
本文以管理学、行政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为指导,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办法和措旌。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矿产资源是一种特殊物质,具有不可再生性、可耗竭性、动态性、不均匀性、隐蔽性和复杂性。
矿产资源管理是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政府行为,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物的矿产资源及与其有关相对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全程的,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矿产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现实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86年。
这一阶段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86年到1996年。
这一时期是矿产资源管理开始实施对除石油、天然气之外各类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进行统一管理的阶段,也是地矿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建立与逐步完善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从1996年至今。
这一时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在矿产资源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不完善;(2)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不合理;(3)矿产资源管理机制不健全;(4)管理方式落后,手段乏力;(5)矿业权市场建设滞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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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矿业权从申请、审批、授予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它主要包括,矿业权审批与授予管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等方面,本文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在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一、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从经济学角度看,构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市场中介。
其主体是矿业权人即矿业权的出让方(或转让方)和矿业权的受让方(包括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客体是交易的商品即矿业权,市场中介即是连接买方和卖方各主体之间的有形或无形的媒介和桥梁——评估机构、交易中间人、市场信息、交易裁判等。
矿业权市场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即矿业权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一些矿业权人存在着投机、规避法律、不讲诚信的问题。
在矿业权市场客体要素即矿业权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情况不清问题,一级市场中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的底数不清,可出让的矿业权不多问题;而二级转让市场,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规避缴纳矿业权价款,私下非法转让、暗地交易问题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的出现,也使矿业权市场管理存在和产生新的问题。
在矿业权中介要素方面,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关于矿业权流转混乱引发的矿业权管理问题矿业权流转就是指矿业权在其流通过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达到资源合理配臵的目的。
矿业权流转的方式直接影响着矿业权市场的管理。
矿业权流转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以后,应依法受到保护,对于非法侵犯他人的矿业权者应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矿业秩序混乱是由于各方利益驱动所致;同时,矿业权流转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矿山企业制度的建立,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矿山企业应将矿业权作为资产核算,在矿山企业与其他公司组成股份公司或转让时,矿业权是矿山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可见矿业权市场流转的规范化对于我国矿业权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现今,各种名目的非法转让行为层出不穷,有的多次转让没有登记,有的擅自转包他人开采,有的以变更为名行转让之实。
对私下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取证时,采矿权人和受让方多数不配合,查处难度极大,即使查到后也采取督促其补办转让手续了事,并未进行严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
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备是导致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不完善的一个因素。
此外,我国大部分矿山企业属于小型、小小型矿山,目前还没有很完善的小型矿山管理条例,小小型矿山矿业权有偿出让不好操作,以至“寸步难行”。
于是按部就班“齐步走”,环节多、时效慢、工作量大、交易成本高,矿业权的“含金量”小,经济效益不高,多方没有积极性;如要“跨步走”,又确有一个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陷于两难境地。
最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管理不力或者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作为也是一个导致矿业权非法流转现象普遍的很重要的原因。
三、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种种限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矿业权流转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制度:矿业权国家出让制度和矿业权转让制度。
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以及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
我国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方面我们很有特色,但是在出让市场中,我国规定勘探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后,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并不能当然的取得采矿权,只是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
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
而在国外,一部分国家是投资人取得探矿权就自然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取得后,投资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开采关系不大。
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型的矿业公司一般不直接进行风险勘探,而向风险勘探者购买采矿权。
从实践经验来看,虽然“优先采矿权”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重要矿产实施控制权,但是它也成为了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法律障碍,不利于引进外资,搞活市场经济。
在二级转让市场的制度上,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矿业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并且禁止把盈利作为矿业权转让的目的。
这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臵,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消沉无活力。
而在国外,许多勘探者正是以转卖采矿权作为动力,并且利用采矿权转让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这一方面降低了矿产勘探的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深度勘探。
针对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实践中,许多矿业权人通过长期租赁和承包来间接实现转让矿业权的盈利的目的。
因此该条规定既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分配,人为地把勘探者的利益和采矿者的利益对立起来,也不利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深化改革。
同时这样的规定拔高了市场的潜在进入者的门槛,形成了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
可以理解国家的出发点是对于放开矿业权转让带来的矿业权持有者囤居、哄抬市场的控制,实际上此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市场自身会平衡交易价格,使得矿业权的价值理性回归。
四、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开始于1998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三个关于矿业权的管理办法,并组织起草和编纂了两版指导矿业权评估的技术方面的指南。
这些工作为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
我国矿业权评估机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队伍不断壮大,蓬勃发展的矿业权评估业,在矿业权的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配合国有矿业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与上市和西部矿业大开发战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为整个矿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监督和管理矿业权评估业仍是政府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矿业权评估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已是必然趋势。
但是,可能担当此项职责的自律性专业组织应按照现代市场的需要进行自身制度和规则的建设,才能胜任其职责。
但是在我国矿业权评估的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在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自己的自律性组织:在机构资质入门条件上过于宽泛,在评估市场秩序上有恶性竞争的现象存在,在评估机构的发展规模上过急等问题。
同时评估师队伍素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差距。
矿业权评估是一个年轻的行业,这些问题是成长中的问题,这是必然的,也是可以在未来得到解决的。
然而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那就是,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就“矿业权评估资质认定”的事业权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已严重影响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五、矿业权市场的管理者重视和支持的力度不够,未形成政府主动抓的局面和机制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对于矿业权市场的管理不是很到位,只是形式或放任不管的现象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一是宣传不到位。
依法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法制观念还未被各级领导、矿业权人全面接受,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时由国家分配、无偿使用的思想上。
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因此矿业权市场和土地市场相比存在着明显差距。
二是基层政府积极性不高。
究其原因主要是两权市场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不明确。
按照现行“谁发证,谁收取”的规定,没有照顾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
没有利益的驱动下,市县政府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动的机制未形成。
三是客观上各地矿产资源丰度、开发利用程度以及在地方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不同,因而对政府的影响程度不同。
那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由于国家的重视、带来的丰厚利益等的影响下,地方政府相对而言比较的重视矿业权市场的整顿、管理、监督。
而矿产资源贫乏的地区,由于各方面的负向相互作用,矿业权市场还未完全的形成。
六、对策和建议针对以上分析的问题我们提出下面的对策和建议。
1.针对市场要素不健全问题,我们要培养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要素(1)矿业权市场主体素质要提高。
各矿业权市场主体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讲究诚信原则,自愿公平交易,不能投机,不能规避法律。
(2)矿业权市场客体要培育。
一方面要加强公益性地勘探查,建立矿业权储备库制度,做到在矿业权市场中有矿业权商品可卖,另一方面堵住非法转让矿业权的漏洞,使客体要素全部进入矿业权市场。
(3)矿业权市场中介要完善。
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中介要素:一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矿业权评估制度,适当增加评估机构。
二是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咨询制度。
三是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经纪制度。
四是在全国建立一定数量不同规模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定期召开矿业权交易会。
五是政府要建立矿业权中介行业规范、道德准则、合同示范文本、议价通则、信誉评估体系和制度、执业资格认证等制度。
(另加:其次,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
目前,我国矿业权中间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为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等方面。
社会化的矿业权中间机构很不发达,严重制约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为此,今后一方面要加快矿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有矿业权中间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法人;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化中间机构,鼓励企业、私人、社会组织和外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和经纪等业务。
)2.完善矿产资源法中关于矿业权流转的规定,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健全矿业权流转机制。
首先,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促进传统观念转变。
一是利用各种机会,通过现代传媒广泛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宣传矿业权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宣传国家、省对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各项规定。
其次,规范矿业权审批制度。
对于矿业权出让的审批程序,应根据不同矿种的经济价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应有所不同。
赋予探矿权人在发现矿产资源后就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法律地位,由地矿部门给其颁发“采矿证”,以证明其持有采矿权,并且允许“采矿证”的流转,但必须明确的是有采矿权并不必然就能直接开采,要开采还必须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
最后,取消矿业权流转不得牟利的规定,或者也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即根据实践的需要,增加矿业权转让的情形,同时简化矿业权取得手续,提高地质矿产行政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从多方面促进矿业权市场高效运转,更好的发挥其资源配臵的作用。